还有比特币已经列入民法
㈠ 比特币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这个当然是民事案件了。这个和形式案件的关系不大。比特币经济犯罪案例比较多。比特币传销骗局更是多如牛毛。之前爆出的GBL比特币圈钱跑路案。最近,国内的比特币存钱罐币被盗,导致网站关闭,欠了用户一大笔钱,但是至今未还。这都属于经济犯罪,民不告官不究。
比特币是一个共识网络,促成了一个全新的支付系统和一种完全数字化的货币。它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对等支付网络,由其用户自己掌控而无须中央管理机构或中间人。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很像互联网的现金。比特币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杰出的三式簿记系统。
㈡ 通过充值获得的游戏币(如:充人民币换比特币)能算是民法上的物吗
应该算,现在互联网内的虚拟财产也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比特币有一个特征,就是价格起伏不定,有的时候作为一种特殊的衡量价值的物,类似于钱一样,但是它的汇率又是波动的,所以不好确定它值多少
㈢ 空中比特币的案件人民政府能查询得到吗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同时,它不具备货币的法偿性与强制性属性,与现存通行的人民币等法币不是一个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而比特币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因此,在民事领域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保护拥有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相关权利的合法权益。
就虚拟财产而言,最新近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将其列入权利客体,但在立法过程中的广泛争议,使得法律只以宣示性条款的方式加以保护,致使不论是虚拟财产的范围,还是其法律性质均未明确。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并且各地司法机关裁判观点差异的情况下,各地区政府对于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并没有统一的认知,往往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因此,虚拟货币的性质有待未来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出台以及司法实践的逐渐统一,予以确定。监管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虽不具备法律地位,但其仍反映出了主管机关的监管态度并可能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落实。
从机构职权的角度,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管理机构,它有权发行货币,有权承认和否认货币的形式和形态。但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立法机构,无权制定法律,央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并不能作为确定物权的法律依据,央行对比特币的定性是没有效力的。央行没有直接否定比特币,并不是承认其地位或作用,而是作为监管部门对新生事物的宽容。
㈣ 中国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有认同吗
目前已经有一部分虚拟货币被法律认可,例如“比特币”。
《民法总则》也对法定虚拟货币予以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㈤ 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吗如比特币之类的
1、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2、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检察院不能批准逮捕,就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还要经过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㈥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㈦ 比特币:虚拟资产受民法草案黄金怕了吗
比特币价格在英国退欧后暴涨回落,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民法草案中,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意味着比特币类的虚拟财产的价值或将得到提升。今年比特币上涨幅度超过黄金的时候就有许多的投资倾向比特币,区块链概念股的出现也提振了比特币价值。
比特币
据报价显示,比特币/美元(XBT/USD)昨日一度见高于660上方,本交易日亚盘则回落至625附近。
比特币/欧元(XBT/EUR)昨日一度升至600上方,本交易日亚盘则下穿至565附近。比特币/人民币昨日一度逼近4380水平,本交易日亚盘则下挫至4160水平。
民法草案对虚拟财产提出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其中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有分析表示,《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相,可以看到了中国法律的进步。在执行层面目前还没有太大区别。在中国实际执行中,公民的比特币已经作为一种资产在受保护了。随着监管机构对比特币越来越了解,公民报案立案、司法调查取证、追查保护的过程也越来越顺畅。
对黄金投资有什么影响
据第一黄金网此前报道,比特币今年可谓风头出尽,只6月就涨17%,这对喜欢投资黄金的中国大妈来说诱惑可不是一点点大,有分析认为若比特币等虚拟财产在中国法律保护,对于今后的比特币市场发展有着非常大的推进作用,但对于从古以来就备受宠爱的黄金来说,比特币一时的涨势还是不足构成威胁。
㈧ 为什么要将虚拟财产列入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基本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作出规定。尽管这一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但是由于这一概念规定在《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一章民事权利客体的位置,因而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1、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的范畴,其价值之一,就是增加了物的种类,丰富了物权客体的内容,这是在工业技术革命发现电能之后,民法关于物的范畴的又一次重大的扩展。
2、网络虚拟财产绝对不只是比特币和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这些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动产。在网络虚拟财产中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不动产,这些财产才具有更大的价值。例如网站,就是网络企业或者是个人投资兴建的网络虚拟不动产,与现实生活中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具有相同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