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均四苯甲酸btc
『壹』 苯甲酸与铜反应吗
苯甲酸钙溶解度不大,勉强可溶于水,常温下溶解度3g左右,苯甲酸铜难溶于水!
在不加热的条件下苯甲酸只能和氢氧化铜缓慢的反应生成苯甲酸铜和水.这是因为苯甲酸和氢氧化铜本身的酸碱性都很弱,加之溶解度都很小的缘故,所以常温下反应很慢!
『贰』 切削液中防锈剂都有啥,苯甲酸起啥作用
金属切削液一般含有润滑剂、极压剂、表面活性剂、防锈剂、防腐剂、消泡剂等添加剂。
2.1微乳型切削液
现代半合成切削液,
俗称微乳,即按一定的比例稀释到水中,广泛用于金属切削等加工工艺上,消除了乳化型及合成型切削液的缺点,同时把该两种切削液的优点集于一体,它广泛作为
机械加工润滑、冷却用,具有良好的润滑、冷却、 防锈、 清洗等功能。其主要成分是水和表面活性剂, 矿物油、
脂肪油和极压剂含量均低于乳化油。微乳化油中包括了油、水、 表面活性剂、 防锈缓蚀剂、 油性剂、 极压剂、 防霉杀菌剂等成分。
(1)油相和水相: 微乳化油含量一般为10 %~30 %
,油不仅有润滑作用,而且是油溶性添加剂的载体。微乳化油中的水分最高含量为45 %
,大量水的存在是有别于乳化油的一个主要特征。这不仅是偶和表面活性剂的需要,也为各类水溶性添加剂的使用提供了必要条件。从环境和健康出发,要求油中芳
烃的含量小于10 %;从与添加剂的配伍性出发。石蜡基与环烷基的c础油较好。常选用;机械油、植物油、白油、15号石腊基油。
油不仅有润滑作用,而且是油溶性添加剂的载体。从环境和健康出发,要求油中芳烃的含量小于10 %;从与添加剂的配伍性出发,石蜡基与环烷基的基础油较好。
(2)表面活性剂: 微乳化液中分散相的高度细化和体系的稳定性是依靠表面活性剂的润
湿、分散、乳化、增溶等作用实现的。在乳化油中,表面活性剂的用量为20 %~25 % ,而在微乳化油中,其用量可高于40 %
,以保证分散相油滴细化,使体系保持高度稳定性。表面活性剂是使油和水乳化的关键性物质,一般分为3种类型: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
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阳离子型表面活性剂通常使乳液显酸性,使乳液容易腐败变质,故极少用。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的特点是乳化性能好,
并有一定的清洗和润滑性能,但抗硬水能力差,并易起泡。常与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配对使用。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在水中不电离,其亲水基主要是由具有一定数量
的含氧基团(一般为醚基和羟基)构成,不宜受强电解质无机盐类存在的影响,也不易受酸碱的影响,与其它类型的表面活性剂相溶性好,能很好地混合使用,但由
于在溶液中不电离,故在一般的固体表面上不易发生强烈的吸附,另外,随温度的升高,很多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溶解度降低甚至不溶,这样会造成乳液浑浊。所
以,通常通过调整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的配比,使H LB值与分散相匹配,以获取最佳的分散、乳化效果,这是能否获得一个均一、
稳定的体系的关键。大量表面活性剂的参与使微乳化液的渗透、
清洗能力比乳化液大大增强,有利于保持刀具刃面和砂轮的锋利以及切削加工面的清净度,从而提高了切削效率和加工精度。常用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复配使
用效果较好。常用表面活性剂:脂肪酸皂, 石油磺酸盐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吐温、脂肪酸烷基酰胺、山梨糖醇酯, 聚醚等。
(3)防锈缓蚀剂: 为了保护机床、刀具及工件不受乳液的侵蚀,要在切削液中加入防锈
缓蚀剂,以期在金属表面形成保护膜,或者形成钝化膜。防锈添加剂主要由水溶性防锈剂和油溶性防锈剂两大类。水溶性添加剂有亚硝酸钠、 苯并三氮唑、硼酸、
三乙醇胺、磷酸盐、 铬酸盐、 植酸、 苯甲酸钠、
钼酸钠和无水碳酸钠等。他们与金属发生作用,并在金属表面生成不溶性的致密的氧化膜,阻止金属的电化学腐蚀。这类防锈剂多是电解质,用于乳液时,用量不易
过大,以免发生电解现象而破坏乳液。油溶性防锈剂主要有磺酸盐、 高分子羧酸及其金属皂盐类、 酯醇类、 胺类、
磷酸酯等。他们是极性很强的化合物,能优先吸附在金属表面或与表面化学反应生成保护膜,抑制氧及水对金属的接触,因此,它会与极压剂在金属表面的吸附发生
竞争,使乳液的极压性下降。亚硝酸钠有致癌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已为禁用产品。二乙醇胺的含量也不应超过1 %
,因其在空气中容易氧化成致癌物质。常用的环境友好缓蚀剂如脂肪酸衍生物、胺类、 咪唑啉类及三唑类。
(4)油性剂:
为了保护刀具,提高加工质量,此类添加剂是微乳化油中不可缺少的组分。这类添加剂主要有动植物油脂,聚合脂肪酸及其皂,脂肪醇及多元醇,硫化油脂,酮类,
胺类等有机物。它们是具有极性基的分子,能在金属表面形成定向吸附膜。在金属加工中,此膜能减少工件、 切削、
刀具之间金属的直接摩擦,降低工件表面粗糙度,提高工件精度并延长刀具使用寿命。
(5)极压剂: 极压剂是含硫、磷、氯等元素的化合物,这些化合物在高温下与金属表面
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化学吸附膜。化学吸附膜与物理吸附膜相比,耐较高的温度,故可用于极压润滑摩擦状态。国内广泛采用氯化石蜡、硫化脂肪油、硫氯化棉子
油、亚磷酸二丁酯、磷酸三乙酯、ZDDP 等作为极压剂。在磷类极压剂中引入N、S、B 等元素形成的极压剂效果不错。P - N 具有较高的承载能力S
- P -
N型磷元素在低速高扭矩条件下效果最好,在高速冲击负荷下效果很差,但硫元素在高冲击下对提高极压性能却最为有效,此外,由于胺的存在抑制了酸性磷酸酯的
化学腐蚀磨损,所以该类极压抗磨添加剂具有较好的极压性、 防锈性和抗氧化性,B - P - N 型则具有良好的抗铜腐蚀性和优良的极压抗磨性能。
有机硼酸酯分子中引入活性元素硫和磷则具有多种性能,除了增强抗氧化和减摩作用外,其抗磨性和摩擦改性均变好;若引入氮元素,可明显提高承载能力和抗磨性能。
有机钼化合物作为极压抗磨添加剂,不仅具有优良的抗磨、减摩、抗极压性能,而且还有防腐蚀性能。
二聚酸及其衍生物是水基金属加工液良好的添加剂,与水相溶而生成透明的水溶性润滑液。其油性基团具备良好的减摩抗磨
作用,在极压条件下,二聚酸与摩擦表面反应生成二聚酸金属盐皂膜起极压抗磨作用,此外,还能提供防锈性。其可用于多种金属材料加工,
包括含铁和非铁金属,如钛、 镁、 黄铜、 铜、
青铜或其它相类似的易于被污染的金属的加工。由于油基产品向水基产品发展,水溶性极压剂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类产品有脂肪酸的有机硫磷酸盐、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磷酸酯,烷基氧乙烯醚有机磷酸胺盐等。最近发现,高碱值磺酸盐在重金属加工中用作惰性极压剂(PEP)
,能在金属表面形成物理覆盖的碳酸盐保护膜,具有低剪切强度,在金属加工中具有优异的极压润滑性能,与含硫极压剂复合使用有显著的协同效应,对多数金属没
有腐蚀,且具有防锈作用,对人和环境基本无害,符合工业卫生和环保要求。还能改善表面光洁度,有极好的防锈能力,对大多数金属不腐蚀,安全并无环境污染。
(6)防霉杀菌剂:微乳液容易滋长微生物,使加工液变质,使用寿命变短。常用的杀菌剂有甲醛释放剂、酚类化合物、水杨酸类、杂环化合物等。目前,我国常用的为三丹油。邻苯基苯酚, 四氯代酚。对氯间二甲基酚, 六氢化三吖嗪, 三溴水杨酰胺和二溴水杨酰胺的混合物等。
(7)其他助剂;微乳化液中使用的辅助添加剂还有消泡剂(硅油乳剂,
高级醇)、稳定剂(十二醇)偶和剂、pH调整剂、金属离子掩蔽剂等。消泡剂常用的为硅油类,其不溶于水,分散于水中,不能加多,否则,体系易浑浊。偶和剂
用来增加体系的稳定性,其性能取决于自身的亲水-
亲油之间的平衡。体系pH值应保持在8~10之间,pH值过低,易滋生细菌霉变;pH值过高,铝腐蚀严重。金属离子掩蔽剂能络合水中的钙镁离子。这些添加
剂如何使用,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苯甲酸
防腐用。
仅供参考,摘自网络
『叁』 中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是什么这是很多朋友咨询的问题,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并且在网上是可以查询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是什么呢?下面就来简单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的网址为:cx.saws.org.cn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核需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介绍,如果大家的证书找不到是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到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肆』 苯甲酸能和铜反应生成氢气吗
序号 参考答案 1 C
『伍』 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的检测注意事项有哪些
解液相色谱法检测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的疑难详解
1、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是衡量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苯甲酸、山梨酸的检测参照GB/T5009.29-2003,糖精钠的检测参照GB/T5009.28-2003,即可开展实验。
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虽是较常见的检测项目,但是要得到一个准确可靠的结果,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许多新手常出现因对方法理解发生偏差而检测出错的事故。笔者根据自己多年该方面工作的实际经验出发,以苯甲酸、山梨酸为着重点,从样品前处理、检测仪器的选择、超标时的判断等几个易出问题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2、样品前处理的注意事项
GB/T5009.28-2003和GB/T5009.29-2003在文字结构上有缺陷,在涉及用仪器法测定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时,只讲述了液体样品的前处理方法,没有涉及对固体样品的前处理。
食品样品往往含有大量的油脂、蛋白质,对提取极为不利;如处理不干净也会污染色谱柱,影响检测工作。这类样品处理的关键在于如何找到一种较理想的沉淀剂,尽量排除待测样品中的油脂、蛋白质,且不影响待测物组分的回收率。
GB/T5009.29-2003使用5%硫酸铜溶液沉淀蛋白,对于蛋白质含量较低的食品尚可,对于豆粉、奶粉、月饼等高油脂、高蛋白样品则沉淀效果不理想。如用10%钨酸钠溶液作为沉淀剂,效果好些;如用10%亚铁氰化钾溶液和20%醋酸锌溶液则效果更理想(这是笔者目前用过最理想的沉淀剂)。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取一定量样品,捣碎,利用四分法原理称取样品5.0克于50ml比色管中,加水20ml,浸泡、振荡均匀,加入氢氧化钠溶液(1mol/L)1.0ml,加入9.5mL10%亚铁氰化钾溶液,9.50mL20%乙酸锌溶液,定容,振荡使其充分混匀后,用滤纸初滤除去沉淀物,初滤液过0.45μm微孔滤膜,收集滤液于样品瓶中,样品处理液和标准有溶液各进样5uL测定。
用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接触有机试剂少,重复性和回收率都令人满意;缺点是一定要用液相色谱法检测,有一定局限。
3、检测仪器的选择
虽然液相色谱仪操作起来比气相色谱仪要复杂,但笔者建议如条件许可仍尽量用液相色谱法检测。原因如下:
3.1 液相色谱法所用的样品处理方法远比气相色谱法简单,且不需使用有机试剂。尤其对于高油脂样品(如月饼)若采用碱化-排油-酸化-提取-挥干-溶解等步骤,再上气相色谱仪检测,工作量大,试剂毒性也大,且结果由于处理步骤太多而难以保证准确。
3.2 用液相色谱法还可同时完成糖精钠项目的检测,而气相色谱法只能做苯甲酸、山梨酸的检测。
3.3 液相色谱仪所用的紫外检测器比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检测器灵敏,可进行更低含量的检测。如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还可辅助定性,这更是气相色谱氢火焰检测器不可比拟的。
4、选用气相色谱仪时的注意事项
GB/T5009.29所用的气相色谱柱为5%DEGS+1%磷酸固定液的60-80目ChromosorbWAW,。这种柱有性能稳定、重复性好、保留时间稳定的优点,但同时也有稳定时间较长的缺点。
该柱的适用的样品提取溶剂为石油醚或乙醚,如果用甲醇或乙醇,则溶剂峰拖尾效应较大,对山梨酸的测定有影响。
如用毛细管柱,能取得更好的峰形和灵敏度,但其稳定性及特异性不如填充柱。一般可用非极性毛细管柱,0.530mm内径,10-15m长度。色谱条件可能需用程序升温。
在气相色谱仪上的出峰次序为先出山梨酸,后出苯甲酸。
糖精钠不能直接用气相色谱进行检测,必须衍生化后才能汽化进样。
『陆』 精制苯甲酸除了用重结晶外,还可以用什么方法
将苯甲酸粗产品加入碱液(如氢氧化钠溶液)反应,使苯甲酸变成钠盐而溶于水,此时若含有有机杂质可经分液分去有机层,再过滤,去除其它杂质;然后苯甲酸钠溶液再加入浓盐酸酸化,使苯甲酸慢慢析出,析出完全后,抽滤,洗涤,干燥,所得新产品可能会比较纯.
于苯的挥发性大,暴露于空气中很容易扩散。人和动物吸入或皮肤接触大量苯进入体内,会引起急性和慢性苯中毒。有研究报告表明,引起苯中毒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在体内苯生成了苯酚。 苯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麻痹作用,引起急性中毒。重者会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神志模糊、知觉丧失、昏迷、抽搐等,严重者会因为中枢系统麻痹而死亡。少量苯也能使人产生睡意、头昏、心率加快、头痛、颤抖、意识混乱、神志不清等现象。摄入含苯过多的食物会导致呕吐、胃痛、头昏、失眠、抽搐、心率加快等症状,甚至死亡。吸入20000ppm的苯蒸气5-10分钟便会有致命危险。
『柒』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
拓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国家法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捌』 苯甲酸和氧气在加热铜的作用下生成什么
苯甲酸和氧气在加热铜的作用下生成水和二氧化碳。
这其实就是苯甲酸的燃烧反应,通过加热的铜,铜可能具有催化作用,使点燃的温度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