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金融交易刑事犯罪分析
『壹』 区块链金融是什么
区块链金融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金融服务产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中心化程度最高的产业之一。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法建立有效的信用机制,产业链条中存在大量中心化的信用中介和信息中介,减缓了系统运转效率,增加了资金往来成本。
区块链技术公开、不可篡改的属性,为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提供了可能,具备改变金融基础架构的潜力,各类金融资产,如股权、债券、票据、仓单、基金份额等均可以被整合进区块链账本中,成为链上的数字资产,在区块链上进行存储、转移、交易。使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前景广阔。例如,在跨境支付、保险理赔、证券交易、票据等方面有了典型的应用。
『贰』 求近年金融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
「案情」
被告人:薛根和,男,32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贻全,男,52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19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东方,男,4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绍琼,女,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德全,男,41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聘用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龙,男,2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聘用经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开业,男,2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无职业。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1992 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根和与被告人陈贻全经过共谋,以做生意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四张,以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的名义,分别汇往甘肃省物资交易中心10万元,陕西省咸阳市旅游公司产销部5万元,山东潍坊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万元,陈贻全自带汇票到陕西省咸阳市解付10 万元,总金额35万元。此款被陈贻全占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陈贻全代表益通公司,双方达成“合并联合办公,共同办理出口山羊绒业务”的协议。熊道先提出急需解决100万元资金。经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后,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上100万元金额,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第一营业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龙自带汇票前往解付。解付后,熊道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海南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将337500元归还海南百威装潢公司欠款,提取16万元交给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用于修改美元信用证条款的手续费,余款2500元由熊元龙作为解付汇票的费用。
1992年6月间,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与熊道先、陈贻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远洋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筹备组)联合成立华南金龙企业集团公司。赵东方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和调剂美元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先后汇给金龙公司筹备组人民币共500万元,由杨绍琼指使其子赵卫(在逃)解付。其中,杨绍琼用100万元偿还贵州省贵阳电视机厂的欠款;赵东方用 12万元在唐山市购买私房,用110万元作为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时,还汇到远洋公司的海口帐户9万元,分三次汇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帐户共计140万元(其中陈贻全偿还广东省徐闻县粮油饲料公司的个人欠款561100元)。余款129万元被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占用挥霍。
1992 年6月中旬,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为支付香港国华银行开出的60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由杨绍琼与香港恒基公司蔡德基签订了所谓的山羊绒包装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广东省东莞市霄边商行人民币400万元,并由陈贻全将汇票带到广东省南海县交给赵东方、杨绍琼,再由赵、杨将两张汇票交蔡德基带到东莞市霄边商行解付。然后由霄边商行将人民币400万元兑换4494949元港币汇到香港宝生银行蔡德基妻子罗沛雄私人存折上。其中,蔡德基用于600万元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及中间人手续费2614000元港币,余款1880949元港币由港商邓××提取占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陈贻全与薛根和密谋,以定购山羊绒需要资金为名,由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当着熊道先、陈贻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单位和帐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汇票金额2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远洋公司的业务员林晓彬到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分行环城路办事处解付。林晓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汇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办事处45万元并提取现金,交给海南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诗锦为熊道先、熊元龙、黄康仁、田静办理出国护照费用;汇105万元到包头市商检劳动服务公司,其中又转50 万元偿还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个人欠款,转呼和浩特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0万元作为定购山羊绒的定金,10万元由马长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其余50万元由林晓彬提取现金后与熊道先、熊元龙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谋策划购买房屋。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单位及帐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黄康仁(在逃)自带汇票到广东省电白县解付,黄康仁将395万元转回远洋公司帐上。同年7月2日,又转到海南华秀开发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于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除广东省电白县石化公司占用5万元外,余款43243元被熊道先占用。
1992年6月至7月间,薛根和与潘正东(在逃)多次策划盗取银行资金。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五张,分别以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远洋公司的名义,先后汇往湛江市、长春市、南海县九汇镇等地,由潘正东等人解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59万元。潘正东用其中180万元购买7辆轿车(组装件),尔后将其中5辆车转给熊道先的远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万元为远洋公司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提供购房手续费,办理房产证费、装修费、电话安装费,办理美元信用证等费用;用30万元购买海口市岭下村70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36万元购买海口市沿江西路433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162000元归还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款;以许雪梅、麦惠芳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40万元;余款29万元被薛根和挥霍。
1992 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觉事情将要败露,找熊道先、张德全、潘正东策划携款外逃。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交给熊道先、张德全带到湛江市通过陈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给赵东方60万元,先后两次又转回远洋公司100万元;陈丹交给薛根和和现金40万元;薛根和外逃时在陈丹处取走现金13万元。案发前陈丹转回远洋公司191万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与熊道先、陈丹等人共谋,以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的两栋楼房需要装修费的名义,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写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汇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陈丹在昆明解付后汇回远洋公司帐户。案发后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该款分录冲销,故未造成损失。
1992 年10月9日,赵东方打电话给薛根和、熊道先,谎称已经搞到6000万元港币汇票,但需要手续费人民币600万元,并将收款单位、解付银行传真到远洋公司熊道先处。薛根和与熊道先密谋后,由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按赵东方提供的帐号,将人民币600万元汇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公司怡新商店。由于薛根和在填写汇票时没有打盖密押,此款被及时发现扣押,未造成损失。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据交换、综合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后两次伪造两张进帐单夹进原两张同城票据凭证的进帐单中,与二三五暂收款项对转入帐,以假充真,将4710元分两次转入益通公司陈贻全处。陈贻全提出现金4650元交给薛根和,供薛挥霍使用。
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分别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厂、海口市大海服务部、海口市橡胶三厂、海口市轮胎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6笔,计人民币162458.03元,用于他人做生意及归还陈贻全的欠款。
1992 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接到外地查询汇票电话后,觉察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便与熊道先、张德全、熊元龙以及被告人戴开业策划潜逃。熊元龙、戴开业即连夜开车将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送往广东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从湛江市郊劳务粮油公司购销部经理陈丹处提取现金后,由熊元龙开车把他们送到广西边境,当晚由戴开业找人带路,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偷越国境,逃往越南,案发后戴开业于1992年12月 14日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采取内外勾结,盗取银行汇票,擅自打盖密押,隐匿和销毁底联的手段,共开出银行空头汇票19张在外地银行进行解付,共同贪污公款334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的手段,贪污银行代收手续费4710元。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与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结,由薛根和采取盗取银行空白汇票,开空头汇票不上帐的手段,共同贪污银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伙同贪污,均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薛根和还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资金共6笔共计人民币162458.03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协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们转移、窝藏,均构成窝藏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罪责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共同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612465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573912.3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贻全勾结薛根和并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4710元。陈贻全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17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94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熊道先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749 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68577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赵东方与杨绍琼等人实际共同占用人民币31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杨绍琼通过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杨绍琼个人挥霍并与赵东方共同占用人民币33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645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与熊道先一起参与解付400万元汇票的犯罪活动,是本案从犯。张德全归案后能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抓获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对侦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元龙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案发后尚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对侦破此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4974255.18元(不包括贪污未遂的600万元和工商银行冲销的150万元),追回赃物折款人民币627157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没有追回,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1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赵东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退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对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赃款赃物清单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及与本案有关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继续追缴处理。
宣判后,薛根和服判不上诉。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以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熊元龙、戴开业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确认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薛根和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贻全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道先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东方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绍琼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薛根和骗取银行巨款的行为定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主观上缺乏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是分别代表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实施的,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法律上没有法人犯贪污罪的规定。所有款项均用于公司费用,他们并未非法占有,中饱私囊。而且他们四人均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他们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多次勾结薛根和,由薛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银行空白汇票,他们向薛提供收款单位及帐号,并参与填写汇票。汇票填好后,又由他们亲自携带汇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进行占用。杨绍琼明知汇票是薛根和从银行盗取的,却指使他人解付并共同占用。这表明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2)陈贻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远洋公司经查均没有国有资产,注册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分配方式进行的。上述两公司是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个体的企业。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贻全的时间是1992年8月24日,在这以前陈贻全没有任何法人授权委托书。熊道先虽然有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其实施的行为已超过了授权委托范围。因此,陈贻全、熊道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应由他们个人负责。赵东方、杨绍琼所在的贵州金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赵、杨勾结薛根和等人伙同贪污银行的公款,且该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册登记的,而本案案发时间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赵、杨使用贪污款所进行的经济往来是个人行为,并且是非法的。再者,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贪污所得的赃款,绝大部分用来购买私房、金银首饰、豪华小汽车和其他个人挥霍。因此,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虽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无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但他们与薛根和相互勾结,伙同贪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认定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叁』 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涉及什么刑事犯罪
第三方支付主要涉及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
P2P网络涉及刑事和民事两方面诉讼。刑事方面主要涉及两类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众筹可能涉及三类刑事犯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和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肆』 OKEx区块链交易所怎么样从交易速度、手续费、安全性等角度分析值得推荐吗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有很多,一般我都会推荐OKEx,交易手续费才0.1%。如果你准备长期投资或者资金较大,可以把币提出放在冷钱包中,钱包相对于交易所,更安全。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直接问我
『伍』 金融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由金融犯罪的定义可知,金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个国家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金融管理秩序本身也是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一些严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是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
金融犯罪的客观表现金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货币、贷款、结算、证券、外汇、保险等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或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
金融犯罪的违法性有两重含义,其一是指行政违法性,其二是指刑事违法性。在一定意义上说,金融犯罪的行政违法性是其刑事违法性的前提,而刑事违法性则是行政违法性发展的结果。另外这里所说的金融管理法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有关金融法律,而且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中有关金融管理方面的内容。
金融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种可以成为金融犯罪主体的单位有:1.拥有外汇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如逃汇套汇罪的犯罪主体便是这类单位;2.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业自律性组织等,这些单位往往成为证券犯罪的主体;3.其他组织。
可以成为金融犯罪主体的个人,主要有:1.负责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2.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如证券犯罪的主体;3.其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金融犯罪在主观方面-般由故意构成,而且往往是直接故意如伪造货币罪、贷款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票据欺诈罪、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罪,保险欺诈罪等均由直接故意构成,但有些金融犯罪也可由过失构成,如非法发放贷款罪即是如此。
伪造、变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伪造、变造货币罪的概念所谓伪造、变造货币罪,是指仿照国家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非法制造货币,意图使之进入流通领域,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
伪造、变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我国,人民币是惟一的国家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扰乱了正常的货币管理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②本罪客观上必须有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按照现行流通的国家货币的式样、图案、颜色、特征、质地等,用描绘、印刷等方法,制作假币以冒充真币的行为。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对真实的货币,采用涂改、拼接、挖补、剪贴等方法进行改制,致使真实的货币票面价值增加,从而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
③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使伪造、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意图。
④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具备刑事责任条件的任何人都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当然,由于伪造、变造货币,需要一定的技术,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实施伪造、变造货币行为的人大多精通印刷、绘画、美术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陆』 据说众安区块链技术可以反金融欺诈,是怎么做到的
众安科技联合了一些金融企业成立了反欺诈区块链联盟,力求打造数据共享安全闭环。在联盟成员中,企业机构可以承担不同的角色,参与企业在链上进行安全、加密的共享,并实现数据价值挖掘。业务方可以通过加密后的反欺诈决策系统判断个人欺诈和信用风险。同时联盟将设仲裁委员会,进行链上异议处理、异常监控、质量维护等。
『柒』 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潜在应用场景有哪些
因区块链技术最先产生的数字货币对金融领域造成巨大的冲击,研究和应用区块链技术成为当今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本质上来说区块链技术仍然属于一种技术手段、工具,在金融领域应用和在实体经济领域的应用都是平行的,既有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但又有一定的交叉,也就是说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是间接的。 1、无论金融还是实体,供需之间交易的基础之一是信任,现行的银to企、企to企、企to人等都是以货币为纽带。而货币的发行权在国家,经营权在银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普及和广泛应用,今后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与个人之间可以自组织发行数字货币(数字信用),银行的地位将从目前的垄断经营变成市场平等竞争经营。所以金融领域广泛应用区块链技术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是间接的。 2、区块链技术是现实(实体)与虚拟之间的桥梁,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对现实世界在虚拟世界里进行再造、重构和新定。如现实的纸币在虚拟世界里的数字货币,现实股票交易在虚拟世界里的股票数字化交易,现实的进出口贸易在虚拟世界里的数字结算、数字清关、数字单证、票据等等,可极大的提高了业务流程的效率,节省交易的成本。目前所有交易都离不开银行,银行在交易中起到了中心枢纽的作用,银行应用区块链技术必定提高其结算的效率,间接促进了实体经济的效率,但今后这种影响会逐步减弱。因为区块链技术最大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它的分布式记账系统就是一个无中心的网络系统。 3、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实际上是将目前互联网流动的信息价值化和信用化,通过区块链将互联网内的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文化价值)的信息,进行重组和新构形成价值互联网,其意义十分重大,无论是对金融行业还是实体经济都将带来革命性的促进作用。
『捌』 区块链金融应用中心合法吗
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比较多,目前数字货币交易在国内是禁止的,其他的并不禁止。一些区块链金融平台在域名的选择上用了.top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