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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的三学一去

发布时间: 2021-05-03 02:53:54

① 北京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是什么单位发的办学许可证

职业教育培训的办学许可证都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办法的

②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已经无需验资)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某某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的三学一去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3.课外辅导培训: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③ 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许可证一个可以卖多少钱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湖南省促进民职业培训实施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和《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法。第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第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举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学许可证》)是民职业培训机构学的合法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学许可证》。民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第八条举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请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学经历。联合出资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者。(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4、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四)有符合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五)有明确的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民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筹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举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四)筹建方案。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者应当重新申。第十条申者申请正式设立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三)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学能力的材料。第十一条申单位(人)具备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民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本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材料;(二)本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材料。第十二条申请举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三)举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申请举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二)申请举中级(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三)申请举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经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第十四条设立民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申请:举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举者在筹民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条件、申报材料等。(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的书面答复;申请举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的书面答复。(五)发证:符合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学许可证》正、副本。(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民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法。(二)负责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四)负责制定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五)负责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第十七条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二)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第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第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第二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第二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一)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二)民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第二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第二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第三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三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教育学机构收费管理法》文件要求。民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民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第三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法》执行。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第三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民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学,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学需要开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第三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第四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第四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法按《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法》执行。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四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学地址,改变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第四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一)变更举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举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4、民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5、变更后的举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法第九条第二款)。(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学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校长,由举者提出,经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学许可证》(正、副本)。校长由举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法第九条第三款);4、《学许可证》(正、副本)。/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④ 职业培训机构在哪里申请办理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本人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就近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填写《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卡申领表》,经身份确认后,领取《职业培训信息卡》。
参加本市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流程: 第一步:申领培训信息卡 首先,凭自己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就近区县公共职介部门申领“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卡”.注:在《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实施前原已申领的上海市职业培训账户卡可继续使用。
第二步:按需选择培训项目 办好培训信息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区县公共职介部门指导下自主选择培训项目,需带的材料视个人身份不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在职从业人员持培训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持培训信息卡、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持培训信息卡、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学生证,及学籍证明或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
注:劳动者的身份状态确定以申请培训项目时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认定的为准,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未参加培训的,需重新确认身份状态。
第三步:参加培训 进行到这里,就可以自行选择自己信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啦。
具体要走以下流程:选择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签订补贴培训协议——缴纳培训费——参加技能培训。
注:关于缴纳培训费,“三类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及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25%;在职从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高级及以上项目的“三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补贴培训,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应根据培训机构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执行。
第四步:参加技能鉴定 鉴定合格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领取“数码影像技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注: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在鉴定结束的2个月后向原培训机构申请补考。
第五步:补贴经费的核拨 按照规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补贴经费会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核拨至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⑤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都有哪些种类要办这样的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种类: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

办校条件: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 号)、《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 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 号)以及省劳动保障 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 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 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 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 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 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 人以下的应配备2-5 名教学管理人员, 办学规模500 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5)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的三学一去扩展阅读:

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并完成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向社会输送高素质劳动者。我国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基地及培训集团、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其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农村向非农产业转移进城务工的人员和农业劳动者;需要提供专门职业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现役军人及军队转业人员;其他需要学习、掌握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6)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的三学一去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⑦ 初三学生,现在去职业教育中心三天了,还能再回初中学习,正常参加中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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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如何办理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流程

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四)、职业培训资质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⑨ 职业教育中心 是做什么的

职业教育中心的任务是:示范性地办好自设的职业班;为本地区职业中学和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或开设劳动技术课提供专业实践或实习场所; 培训专业课和劳动技术课师资;开展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

职业教育中心是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而设置的区域性、综合性的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的设在重点职业学校内,有的单独设置。

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已正式建立或试办,最早是辽宁省阜新市于 1981年创办的。

(9)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的三学一去扩展阅读:

职业教育中心是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而设置的区域性、综合性的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的设在重点职业学校内,有的单独设置。任务是:示范性地办好自设的职业班;为本地区职业中学和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或开设劳动技术课提供专业实践或实习场所;

培训专业课和劳动技术课师资;开展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已正式建立或试办,最早是辽宁省阜新市于 1981年创办的。

教育中心亦称“培训中心”、“教育培训中心”。一种综合性成人教育办学机构。20 世纪 80 年代初在中国兴起。一般为大型企业、公司或农村乡、镇将所办的各级各类成人学校(班)与行政管理机构组成一体化的教育实体。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工作,具有办学和教育管理双重职能。有的大型企业还将中小学等普通教育包括在内。

⑩ 开办一个教育培训中心需要哪些证件

市教育局表示,申办人应向拟设地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场地证明、举办者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批达到设立标准的,可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此证后,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并取得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设银行账号。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六、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4.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等)。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6.有效期: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8.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级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第7位数为学校层次码,“1”为高等学校,“2”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为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为小学,“6”为幼儿园,“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后8~13位数为学校排序。

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七、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订并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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