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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必须去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8-27 00:36:42

❶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吗协议转让是不是也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国有产权转让只有三种方式,股权划转、产权交易、协议转让。

股权划转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才能进行。

产权交易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一般形式,没有特别情况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竞价,然后签订转让协议。

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无需挂牌竞价,但限制很严,央企必须是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必须由省国资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难拿到。

所以,如果没有特别情况,要转让国有股权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

(1)国有股权必须去交易中心扩展阅读:

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

(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

(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

(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

(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1、产权交易是一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经营活动。

2、产权交易属于产权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是企业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

3、产权交易在内容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第二个层次是在保持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企业财产经营权的转让。

❷ 市属国企股权转让必须在省国资委指定交易所吗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1、国有股与国有企业
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作为其出资人的国务院、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2、国有股转让的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3.国有股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④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没有进行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披露的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b.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c.股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d.目标公司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e.目标公司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f.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⑥签署转让协议
A.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
B.拍卖/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⑦履行转让协议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❸ 国有参股公司的股权可以之间交易,还是要经过交易所

国有股转让需要经过产权交易所,C的股权不是国有股,不需要经过产权交易所的。
没有相关规定好提供,因为C公司股权不是国有股。我就是国投公司的法律顾问。

❹ 减少注册资本,是否可以绕过国有股转让必须挂牌交易的规定

这个问题要从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判定来考虑。
如果国有资产流失仅指不少于原始资本或净资产价值,上述做法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为损失的仅是溢价部分,即挂牌价格有可能超出原始投资或净资产;而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是实际价格,即平价出售。
“丙从公司带走的财产只要甲乙丙协商一致即可,没有第三方硬性规定。”这个假定有问题,因为不论增资还是撤资,都要有审计报告作为工商变更的必报文件,甲乙丙可以协商一致,会计师事务所能一致吗?程序过程中,涉及的参与者越多,越难一致。
“如果甲乙丙串通,丙撤出时带走较少资金,实质上就是把股权低价转让给甲乙。”这个前提好像很难成立。因为上述涉及一个行为,即“股权转让”,而国有股权交易必须到交易中心挂牌。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购买股票也是购买企业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业共同成长发展。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差价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常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❺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吗

必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国有股权必须去交易中心扩展阅读:

国有股转让的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网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❻ 国有股权转让哪些情形需要进国有产权交易所哪些可以直接转让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❼ 国有资产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国家规定从2004年2月1日以后,原则上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交易所,不经过产权交易所的不得转让,而不管国有企业的级别。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就转让的情况,如果因此而产生债务纠纷时,一般应认定国有产权转让无效,这对交易双方都是存在风险的。来源于:济南律师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来源于:长春律师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来源于:沈阳律师

❽ 国有企业内部股权转让需要到产权 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吗

  • 如果没有特别情况,要转让国有股权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

  • 国有产权转让只有三种方式,股权划转、产权交易、协议转让。股权划转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才能进行。

  • 产权交易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一般形式,没有特别情况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竞价,然后签订转让协议。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无需挂牌竞价,但限制很严,央企必须是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必须由省国资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难拿到。


❾ 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协议转让国有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手续:

(一)转让申请书;

(二)《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资产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此外,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9)国有股权必须去交易中心扩展阅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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