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通知去社区矫正中心
① 缓刑期间当地司法所通知我去上级社区矫正中心是什么情况
到上级社区矫正中心
是进行接收登记 主要是信息登记 记得带身份证和户口簿 然后会通知你3天内到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一般是户籍地)的司法所进行接收 接受司法所矫正 然后就是缓刑考验期内的社区矫正 缓刑期满就解矫 没什么大事情 我是做这个 流程很清楚 不懂可以问我
② 社区矫正,具体是什么要天天去还是等他们通知再去去了要做什么一般去几次
具体可以咨询社区和有关部门。
(2)直接通知去社区矫正中心扩展阅读: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社会学家给社区下出的定义有140多种。社区是具有某种互动关系的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在一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人群形成的共同体及其活动区域。社区的特点:有一定的地理区域;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
③ 检查院有权力让犯人直接去社区矫正吗
刑满释放人员由乡镇司法所通知去社区矫正。
④ 矫正人员拿到司法局下发的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通知书后,超过多少天不报到可不予接收
矫正人员拿到司法局下发的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通知书后,超过10天不报到可不予接收。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1、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4)直接通知去社区矫正中心扩展阅读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⑤ 法院判缓刑,去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道,不接收,说是法院没有在开庭前委托他们调查,他们要把函退回
你好,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等相关条文的规定,法院对于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进行申请评估,没说一定必须实施申请评估。在法院已经判处缓刑后,你直接去当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无权拒绝你矫正,否则你可知直接去当地检察院监所科阐明相关情况,要求检察院督促当地司法局为你办理入矫手续。放心吧,没事的,这个司法局就是在推卸责任而已,检察院可以督促他的。
别听楼上的在那瞎说,都已经判了缓刑了,难道法院还要撤销该判决不成。
⑥ 从司法所拿到社区矫正期满通知书是不是缓刑就结束了还要不要去派出所办理手续现在去酒店开房或者去...
1、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应当到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期满的,由司法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3、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后,被宣告人即不再是服刑(社区矫正人员),可以自由活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⑦ 社区矫正人到司法局报到就可以了吗
社区矫正人员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一般应首先到县级司法局报到,再按司法局通知到相应司法所接受管理。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具体管理措施有报到、定位监控、电话汇报、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按月走访、季度考评等,各地不一;另外,特殊事项需及时报告,外出、居住地变更需审批。
⑧ 法院下达通知让到当地司法局下属单位社区矫正中心看符不符合条件什么
法院可能会判处犯罪嫌疑人管制或宣告缓刑的话,按规定可以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这种制度审前社会评估。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⑨ 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要通知原单位
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但不是必须通知所在单位。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