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去中心化
A. 政府公共服务的运作理念
当前,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我们国家的共识。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笔者主要从基层政府的角度,谈一些理念性的个人意见,仅为抛砖引玉之用。
一、根本转变:从管制型到服务型的构建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和战时政治体制影响下,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模式上总体说是管制型政府。其主要特征:(1)在管理理念方面,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2)在政府职能方面,管理领域过宽。(3)在行政机构设置方面,规模及成本反复膨胀。(4)在行政管理方式方面,重行政而轻法治。(5)在行政效能方面,严重缺乏效率且效果不理想。(6)在行政监督方面,严重缺乏外部监督。管制型政府已完全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应该遵循以下理念:(一)小政府,大社会。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职能的定位首先明确为一个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政府职能的边界要清晰,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放手让市场和社会调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不是越大越强,应当是越小越好,集中有限的政府资源承担起有限的政府责任,才能集中精力办大事,办好事。构建小政府,使真正精减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成为可能,不致于陷入“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的怪圈。我国新一轮机构改革实践也充分证明,精兵简政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趋势。如被赋予地级市权限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党政机构精简幅度近2/3,其中政府机构只剩10个;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政府工作部门也精简了约1/3。
(二)分级分权,分层分责。应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权、责、利。基层政府应作更多的探索。如近期广东省珠海市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做法就值得借鉴,该市市委书记甘霖提出“改革突出不同层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形成全面衔接、分工合理的职能体系。市一级主要抓政策、规划、监管;区一级抓经济社会发展;镇街一级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一思路完全符合发展的需要。在这其中,我认为更重要更有实效的是明晰镇街一级的行政管理重点:(1)真正把街道办办成政府派出机构,而不是现在管理权限过大的名为街道办实为一级政府的现状。镇政府也应按政府派出机构的方向发展;(2)镇街主要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实现服务重心下移,使服务惠及千家万户乃至服务全覆盖;(3)镇街应取消招商引资考核。镇街一级作为招商引资主体过去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主体功能区划分、镇街权力弱化、遗留问题多等新情况的出现,镇街作为招商引资主体的优势已经丧失。因此,政府应将招商引资权限集中到县(市、区)级以上,避免招商引资出现工作重叠和资源浪费,镇街主要起到配合作用,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但镇街在配合县(市、区)以上政府抓好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尤其是征地、拆迁以及为企业服务方面的工作暂时仍应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辖区与市的合理分权也很重要,错开平台、减少环节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
(三)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当分离的大部门制政府机构。深圳大学教授马敬仁认为,“大部制”必须以行政三分为原则,“没有行政三分,大部制是个灾难,部越大带来的负面越大”。深圳市新一轮机构改革核心就是对行政权进行“三分”改革,分别设置委、局、办三种机构。其中“委”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局”是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办”是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运作模式:绝不是长官意志为主导
受中国悠久的“官本位”社会形态和长期以来的管制型政府模式的惯性思维影响,社会公众好像已经习惯了党委、政府领导的“神化”形象,什么事情都习惯性地依赖党政领导的个人作用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政府的运作机制。许多官员凭英雄主义和个人好恶去做工作,“公共权力私有化,公众利益部门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政府似乎变成了领导个人主导的工具。笔者认为,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运作,绝不应该以长官意志为主导,而应该由以下理念主导。
(一)公众利益至大。政府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是受全体公民授权委托去管理关系公众利益的事务。公众与政府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公众和社会实现自身利益的载体。政府最大的天职就是为公众服务,谋求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要坚决反对政府不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顾公众意愿的急功近利的政绩观。要着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制度,加大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比重。
(二)科学规律至上。主导人类社会发展的,是客观科学规律,实践证明,谁不按科学规律办事,谁就会受到客观现实的惩罚,有时甚至要付出惨重代价。我国的“大跃进”就是违反科学规律的典型。因此,政府在运作中一定要按科学规律办事,其实现途径是保障科学民主决策。一是要扩大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发言权,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向社会公开,征集公众的意见。二是增强专业人士在决策中的话语权,重大决策全程要听取和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如香港特区政府建立政务咨询制度,成立数百个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人员及社会人士,其中被委任在这些组织服务的社会人士有数千人,这些委员会都可以向特区政府的工作提出专业性意见。
(三)法治至善。大家都知道,法治比人治好,最大的分别就是:法治有公开标准,人治盛行潜规则。法治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最完善最公正的管理办法。所谓法治政府,主要是指政府根据人民意志依法组建而成;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必须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四)效率至高。政府工作必须讲求效率,争取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效能。可从几方面提高服务效率:一是大力打造“透明政府”。让政府行为尽量公开化,以方便公众实现知情权,参与决策,实施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当前除了抓好服务公开,更要重视决策公开,政府研究具体工作的常务会议、工作会议等均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直播或录像、录音播出。二是大力减少审批项目和程序。三是大力建设电子型政府。四是加强政府效能管理。
(五)公平至优。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利可图的领域和行为一般不会涉及,这就是“市场失灵”。作为服务型政府,很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应对“市场失灵”问题,用“看得见的手”营造公平。在经济领域,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在“市场失灵”严重的社会领域,担负起政府应有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职责;在公共服务领域,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在运行中既要利用市场经济的竞争和成本核算等手段改造自己,又要避免走入唯利是图的轨道,更加要防止公共权力寻租变成逐利的工具。
(六)官员权力至小。相对于公众利益至大,官员权力至小是理所当然。政府的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全体公民的委托、授权,政府官员手中所谓的权力与其本人绝无依属关系。但是由于中国长期官本位思想惯性的影响,政府官员的权力自觉不自觉地放大,要解决“权力至小”的问题任重而道远。将官员权力变“小”的实现途径: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增强公开性;三是减少审批项目和程序;四是强化监督;五是建立政府机构权力制衡体系;六是全面建立官员“公推公选”制度;七是大大加重对官员腐败的惩处力度。
三、发展方向:更多的减少直接服务
上世纪90年代中,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合著了《改革政府:企业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引起极大轰动,“政府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中去”,“满足顾客的需要,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等概念被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公众所接受。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实际情况虽然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但总的来说,政府应着重“掌舵”从而更多地减少直接服务的发展方向是必要且可行的。政府减少直接服务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1)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资源进行决策和指导,彻底改变政府管理范围过大以致力不从心的状况;(2)有利于政府大幅度精兵简政,降低行政成本;(3)有利于引进竞争机构,使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4)有利于实现政府“不与民争利”的宗旨;(5)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6)有利于减少腐败滋生。
政府可以通过以下做法减少直接服务,从而提供更好的服务:(一)减少行政层次。近中期可以加快“省管县”步伐,撤销地级市对县(县级市)政府的管辖权或代管权。远期则可考虑逐渐将乡镇政府改为上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再作为独立的一级政府。
(二)简政裁官,精兵加薪。政府可以减少更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更重要的是要减少官员的数量,我国各级政府的官员数量跟国外比实在惊人。官员多了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效率无法提高,往往是没事找事干,简单事情复杂化,复杂问题踢皮球,人际关系政治化等等。减少官员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可充分发挥政府各机构的职能作用,减少瞎指挥。对非官员的公务员,在探索实行职称工资的同时,也可大幅减少数量,但前提是要“精兵”,通过建立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来砸掉公务员的“铁饭碗”,使公务员队伍的专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大大减少公务员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高薪养廉”制度很有必要,符合“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要求,前提是完善公务员的公开招考制度,实施领导干部的“公推公选”,探索建立以绩效工资为主要形式的灵活工资制度,让公务员包括官员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领取高薪。
(三)改革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绩效评估体系。当前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是由本单位范围的同事投票决定,基本上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不能真实反映公务员的绩效情况。而作为对公务员服务绩效最有发言权的被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却不具有对公务员真正的评估权。因此,应该改革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把考核主体变为社会公众,把社会公众对公务员的评估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最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最近在全国第一个建立了政府绩效评估法制性制度,提出让第三方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值得借鉴。可以大力推广“万人评政府”的做法,对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群众评议,对领导干部同时也进行评议。群众投诉属实的,要反映在公务员考核结果中。
(四)让社会更多承担政府原有的一些职能。政府有限小,社会无穷大。随着公众主体意识的不断觉醒,让社会上更多的人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已成为可能,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1)全面推进城乡社区自治。政府对社区的管理,应该是授权而不是服务。城镇应普遍成立社区业主委员会,对居委会进行完全的直选,市民完全有能力自己管理好自己。农村应进一步健全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同时发挥村一级的招商引资主体作用,增强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和公共服务水平。(2)全面鼓励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政府是解决“市场失灵”的责任主体,而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是解决“政府失能”的有效途径。要将官办的慈善机构改变为自选自治的机构,发展各种各样的慈善组织,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3)全面发展群众团体。
(五)让市场更多承担政府原有的一些职能。政府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公共服务的实现,但大量的公共服务可以通过竞争形式在市场获得,政府不用全部提供直接服务。同时,大力发展社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把一些行业标准制定、自我约束机制、财务会计、经济审计、环境评价、发展规划、社情民意调查、工程预决算、代建办理等职能承担起来。
B.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
优点:
1、拓宽了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管道,减轻了政府财政补贴的负担
解决了过去在公用事业领域投资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了投资需求,大大降低政府投资的风险;也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各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减少甚至取消了政府的财政补贴,增加了政府的税收和利润。
2、提高了资金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运作效率
实行民营化改革后,一些公用事业部门的生产率获得了明显的提高。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加速了改革进程,引进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改进经营机制,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
缺点:
1、政府公共责任的缺失与创新动力不足
在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逐渐固化并形成了懒惰与动力机制不足的弊病,而这种消极的惯性思维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出现,恰好为某些不负责任的政府提供了转嫁责任与风险的契机,政府内部运行受到外部环境的压力减小,创新动力受到压抑与阻滞。
2、项目的阶段性或者加总性导致资源浪费
如果被拍卖的是复杂的技术,那么分包给各个生产者就很可能造成每个人各自收集有关自身业务的信息并进行生产,有关整体最重要的“全局信息”却面临着严重的供给不足。
由于各生产者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彼此之间相互竞争,“以邻为壑”,政府协调成本加大,社会资源有可能得不到最优配置,造成资源的浪费。
(2)公共服务去中心化扩展阅读:
1、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弱化”。
一是个别单位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经济、轻党建的倾向,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不力,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一岗两责”落实不到位。
二是少数同志不愿意做党务工作,主要精力集中抓经济工作及业务工作上,对党建工作只是应付、被动地去做,对党建工作组织不力,抓得不紧。
三是个别单位党的组织形同虚设,基本没有党组织的单独活动,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由行政行为所代替,而支部活动则被干部职工活动所代替。
2、组织教育活动不经常。
部分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够全面,没有将组织教育纳入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存在重工作、轻学习的现象地区。
特别是个别单位对组织生活制度抓得不实,流于形式。在抓党员思想教育中,不注重对党员的集中学习,缺乏对科学文化、基本技能、法制理念、文化素养的教育。
使得一些党员对政治学习兴趣不浓,导致业务理论一知半解,工作水平和能力平平,思想观念陈旧落后,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C. 什么是公共服务
在中国,这是创造性的新事业,也是中国所面对的重大挑战,从而也就存在着许多未知的和不确定的东西。因此,很有必要明确弄清关于公共服务的含义。公共服务可以有三种含义公共服务的第一种含义:国家是公共服务型国家,所以其所作所为都是提供公共服务。关于国家,有很多定义。在每一个社会中,都存在着社会整体的权力,它是垄断的和最有权威的,并以强制性力量为依托。在现代社会中,这种社会整体的权力,是由决策或立法、审判或司法、以及行政执行机构构成的权力体系。本文中所谓的国家,即是指这一社会整体的权力体系。当国家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的时候,国家具有公共性质,国家存在的目的和职能,就是为全体公民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在这个意义上,由国家的公共性质所决定,国家体系中的所有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人们的工作都是在提供公共服务。在中国,这意味着在人大、法院、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等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是在从事公共服务,上述机构也都是或者都应是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的第二种含义:政府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所以其所作所为都是提供公共服务。本文中所谓的政府,是指国家的执行机构。虽然有人将国家称作广义的政府,但从逻辑关系和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将国家的行政机构或者国家意志的执行机构视为政府将更明确和易于理解。国家是一种社会权力体系,而政府则是一种组织机构;国家确定权力运作的方向和重大决策,政府则负责实施贯彻。政府是国家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的性质决定着政府的性质。当国家权力体系具有公共性质的时候,作为国家主要执行机构的政府应该成为公共服务型政府,通过贯彻国家意志、执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各种形式的政府部门和机构都是公共服务机构,政府的各项职能都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政府的工作人员也都是在从事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第三种含义:即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有其具体的内容和形式,并且可与政府的其他职能相区分。在这个意义上,即使在公共服务型国家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条件下,国家公职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并不都是公共服务,他们中只有部分人才从事公共服务活动。近年来,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中,通常提到“中国政府的职能应转变到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这里,公共服务是同其他三项政府职能相并列以示区别的。公共服务:具体、直接、公共性具体的直接的公共服务,是能使公民(包括其被监护人如未成年的子女)及其组织的某种直接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社会生产过程。公民作为人,有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的需求。这些需求可以称作公民的直接需求。至于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虽也是公民活动所需的,但那都是间接的,不是满足公民特定的直接需求的。能够满足公民直接需求的,除衣食住行外,有教育、医疗保健、社会关照以及环境等。公共服务是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社会生产过程。公民及其组织的各种直接需求,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生产过程予以满足。在这些社会生产过程中,通过资源的配置和组合而达到产出。这些社会生产过程就是提供服务的过程(这里所指的服务同产出是否实物形式无关)。在一个社会中,由公民及其组织产生对服务的总需求。这个社会的总服务供给是由民间服务和公共服务两部分构成的。公共服务只是社会总服务中与民间服务相对的一个部分。如果一个社会生产过程没有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那么就是纯粹民间行为,属于民间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政府体现和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则是由国家所有的各种资源和资金。如果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中有政府以某种方式的介入,如财政资金、产权或特许等,并在某种程度上贯彻着国家意志,那么就属于公共服务。譬如,不仅政府和公立机构提供的教育是公共服务,民间教育机构如果有政府特许或者使用了公共资源,那么也是在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一定是公民所需的,能够使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得到满足的,使公民受益的和得到享受的。譬如,教育是公民及其被监护人,即他们的子女所需要的,他们可以从受教育中得到某种满足,并有助于他们的人生发展。公共服务的对象是公民及其组织。公民的各种直接需求,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组织起来的方式表达出来的。公民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分别表达了公民的经济需求和社会需求。公民的经济组织即各种形式营利性的企业,公民的社会组织即各种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这两种组织形式构成了民间的组织。在中国,目前分别被称作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政府为满足公民及其组织的直接需求所开展和介入的活动,即为公共服务。如果某政府机构是在为政府本身的需要而工作,其服务对象是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那么就不属于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满足的是公民及其组织的基本的直接需求。在一个社会中,公民及其组织对服务的需求可以是无限的,但却并不能要求由公共服务去满足所有那些需求。公共服务只须保障公民及其组织的基本的直接需求的满足,而其它部分的直接需求则由民间服务供给机制去决定。譬如,公共服务应该对每一个公民及其被监护人保证基础教育的供给和基本社会保障的供给,在此之外的教育和社会保障可以留由民间服务供给机制决定。也就是说,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或者穷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是公共服务的目标,富人则可以通过民间供给机制去满足其更多的或更高的需求。在一个社会中,公民及其组织的基本的直接需求、公共服务水平和优先事项安排是由该社会的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价值取向、社会经济体制以及发展战略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公共服务的种类可以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基础性公共服务是指那些公民及其组织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或者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都需要的、有某种政府行为介入的基础性服务,如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等。经济性公共服务是指通过某种政府行为的介入为公民及其组织即企业从事经济或生产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性信贷等。 社会性公共服务是指通过某种政府行为的介入为公民的生活、发展与娱乐等社会性直接需求提供的服务,如公办教育、公办医疗、公办福利以及环境保护等。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某种政府行为的介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的服务。公共服务的实现形式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必须有政府介入,但却并不一定须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实现形式与手段是多样的,其所依托的组织机构也是多种形式的。譬如,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可以是公共行政机构,即正式的政府机构,可以是专门的公共服务机构,如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等,在中国称作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具有公共性的民间服务组织。 所谓公共性的民间组织,是指私人企业和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如非营利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私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共同特性是非政府,它们都不属于公共组织。但是,如果有了政府行为的某种介入,如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承包、无偿资助或者优惠贷款、共同投资等方式介入了民间组织的活动,那么这些私人和社会组织在保持其民间性质的同时还具有了一定的公共性,成为贯彻国家意志、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工具。在实现公共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最终责任,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绩效,但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却可以根据情况灵活选择和组合。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行政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行政,但却属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是有政府行为介入的一种服务机制,而公共行政则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一种权力机制。公共服务可以使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得到满足,如教育和医疗保健。公共行政则是规范公民开展社会活动的行为以及公民的其他间接需求。公共服务可以由公民根据个人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选择,公共行政则要求公民必须接受。公共服务涉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公共行政则是自上而下的等级式的。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等是专门的公共服务机构,政府则是专门的公共行政机构。公共管理则涵盖公共服务和公共行政,包括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管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概括:公共服务可分为一般公共服务与具体公共服务。如果国家的性质与职能是为全体公民及其共同利益服务,政府是公共服务型政府,那么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不论其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如何,都是在提供公共服务,所有使用了国家公共权力和国家公共资源的社会过程都属于公共服务。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具体的公共服务则是依其内容和形式而定的。具体公共服务分为直接公共服务和间接公共服务。间接公共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及其被监护人(如未成年子女)生存、发展、生活以及从事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某种间接需求而不是直接需求、使用了国家权力和国有资源的社会活动过程,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直接公共服务则是为满足公民生存、发展、生活以及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某种直接需求的、有国家权力、政府行为和国有资源介入的社会生产过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
D. 什么叫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
公共服务可以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分为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型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
基础公共服务是指那些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都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
经济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即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性信贷等。
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方面的服务。
社会公共服务则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
社会发展领域包括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社会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如公办教育、公办医疗、公办社会福利等。
E.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优点:
1、拓宽了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管道,减轻了政府财政补贴的负担
解决了过去在公用事业领域投资不足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了投资需求,大大降低政府投资的风险;也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各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减少甚至取消了政府的财政补贴,增加了政府的税收和利润。
2、提高了资金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运作效率
实行民营化改革后,一些公用事业部门的生产率获得了明显的提高。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加速了改革进程,引进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改进经营机制,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
缺点:
1、政府公共责任的缺失与创新动力不足
在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逐渐固化并形成了懒惰与动力机制不足的弊病,而这种消极的惯性思维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出现,恰好为某些不负责任的政府提供了转嫁责任与风险的契机,政府内部运行受到外部环境的压力减小,创新动力受到压抑与阻滞。
2、项目的阶段性或者加总性导致资源浪费
如果被拍卖的是复杂的技术,那么分包给各个生产者就很可能造成每个人各自收集有关自身业务的信息并进行生产,有关整体最重要的“全局信息”却面临着严重的供给不足。
由于各生产者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彼此之间相互竞争,“以邻为壑”,政府协调成本加大,社会资源有可能得不到最优配置,造成资源的浪费。
(5)公共服务去中心化扩展阅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民营化的理解都会有所偏失,但又各有其理。本人认为公共服务民营化是指更多地依靠民间机构,更少地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
在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财产拥有方面减少政府的作用,重新调整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内的位置,布局政府与民间资本之间的关系,增进社会其他机构作用的行动。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大众对国家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需求。
F. 怎样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惠及全体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是人们共享现代化成果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公共服务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投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延伸,如公共服务不仅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体系、基本医疗保障等物质领域有了拓展,还关注精神文化领域,对公共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资源逐步实行免费开放,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二是公共服务的质量有所提高,如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使义务教育实现了从“有书读”的外延扩张到“读好书”的内涵建设跨越,义务教育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分配不均的矛盾依然突出。从供给上看,由于公共服务概念和范围的不确定性,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其他供给主体的弱参与性,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不足,与人们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从分配上看,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数量等优势资源都往发达地区聚集,导致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远低于城市,东部地区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地区、人群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存在差距。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最紧迫的是构建覆盖城乡、公平合理、普惠标准不断提高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可见,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距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因此,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需要着力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健全制度安排。良好的制度安排能产生强激励,而较差的制度安排将对社会交易活动产生负外部性。公共服务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更需要健全的制度安排,确保制度、机制保障。一方面,健全的政策法规等正式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中,公共服务供给者在考虑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尽可能考虑社会法律的各种约束的风险。因此,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约束会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完善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能够弥补正式制度安排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例如,由村民自治组织执行监督或仲裁的非正式组织能有效提高村民监督和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从而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所在。政府既是经济领域宏观调控的主体,也是社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当前,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挖掘公共资源潜能,集中力量组织和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和公益基础服务,满足群众基本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方面共同构成了政府的主要职能,过去,我国政府主要注重经济调控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忽略了后两个职能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政府形态弊端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加以改变,注重公共服务供给,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保障人们充分享受公共服务。为此,应着力调整可支配财政资源的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热衷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硬件投入,而忽视改善民生方面的软件投入,从而使得公共服务非均等化更加严重,因此,应改变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努力使基本公共服务惠及全体人民。
三是完善投入机制。完善的投入机制是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的基本保障。完善的供给体系是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企业等多个供给主体的体系范畴,可以从供给数量上弥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完善的供给体系还有利于改善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完善的供给主体可以解决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将释放部分财政资金进入其他领域的投资,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结构的改善。此外,还要形成多元化的政府供给模式。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政府供给模式单一,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为主。政府应根据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采用不同的供给模式,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如,有些公共服务可以采取招标、经营许可证等形式,强化竞争机制,提供对这类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对基础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则采取政府供给的模式等。
四是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水平。要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改善渠道。通过建立统一科学的公共服务评价体系,准确判断出公共服务水平,并通过建立公共服务修正机制,不断修正公共服务供给方向和供给质量,使公共服务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并能真正惠及全体人民。同时,还应搭建公共服务供求双方之间有效沟通的渠道,从而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提高。(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G. 公共服务与社会化服务
(一)公共服务及供给
1.公共服务及分类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促成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体制,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是我国改革与发展进程在当前阶段的迫切要求。在我国,公共服务有三种含义:一是国家是公共服务型国家,所以其所作所为都是提供公共服务;二是政府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所以其所作所为都是提供公共服务;三是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有其具体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公共服务的方式,公共服务可分为一般公共服务与具体公共服务。如果国家的性质与职能是为全体公民及其共同利益服务,政府是公共服务型政府,那么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不论其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如何,都是在提供公共服务,所有使用了国家公共权力和国家公共资源的社会过程都属于公共服务。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具体的公共服务则是依其内容和形式而定的。具体公共服务分为直接公共服务和间接公共服务。间接公共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及其被监护人(如未成年子女)生存、发展、生活以及从事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某种间接需求而不是直接需求、使用了国家权力和国有资源的社会活动过程,如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直接公共服务则是为满足公民生存、发展、生活以及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某种直接需求的、有国家权力、政府行为和国有资源介入的社会生产过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当谈到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主要任务之一是保证公共服务的提供的时候,就是指的这种直接公共服务。
根据公共服务的内容,公共服务可分为基础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服务。基础性公共服务是指那些公民及其组织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或者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都需要的、有某种政府行为介入的基础性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等;经济性公共服务是指通过某种政府行为的介入为公民及其组织即企业从事经济或生产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性信贷等;社会性公共服务是指通过某种政府行为的介入为公民的生活、发展与娱乐等社会性直接需求提供的服务,如公办教育、公办医疗、公办福利以及环境保护等;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某种政府行为的介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的服务。
2.公共服务对象
公共服务的对象是公民及其组织。公民的各种直接需求,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组织的方式表达出来的。公民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分别表达了公民的经济需求和社会需求。公民的经济组织即各种形式营利性的企业,公民的社会组织即各种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这两种组织形式构成了民间的组织。政府为满足公民及其组织的直接需求所开展和介入的活动,即为公共服务。如果某政府机构是在为政府本身的需要而工作,其服务对象是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那么就不属于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满足的是公民及其组织的基本的直接需求。在一个社会中,公民及其组织对服务的需求可以是无限的,但却并不能要求由公共服务去满足所有需求。公共服务只需保障公民及其组织的基本的直接需求,而其他部分的直接需求则由民间服务供给机制去决定。譬如,公共服务应该对每一个公民及其被监护人保证基础教育的供给和基本社会保障的供给,在此之外的教育和社会保障可以由民间服务供给机制决定。也就是说,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或者穷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是公共服务的目标,富人则可以通过民间供给机制去满足其更多的或更高的需求。在一个社会中,公民及其组织的基本的直接需求、公共服务水平和优先事项安排是由该社会的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价值取向、社会经济体制以及发展战略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3.公共服务的实现形式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必须有政府介入,但却并不一定须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实现形式与手段是多样的,其所依托的组织机构也是多种形式的。譬如,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可以是公共行政机构,即正式的政府机构,可以是专门的公共服务机构,如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等;也可以是具有公共性的民间服务组织。所谓公共性的民间组织,是指私人企业和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如非营利公共服务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私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共同特性是非政府,它们都不属于公共组织。但是,如果有了政府行为的某种介入,如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承包、无偿资助或者优惠贷款、共同投资等方式介入了民间组织的活动,那么这些私人和社会组织在保持其民间性质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成为贯彻国家意志、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工具。在实现公共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最终责任,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绩效,但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却可以根据情况灵活选择和组合。
(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现实条件
在世界各国的公共服务改革过程中,公共服务社会化是一个较有共性的发展趋势。所谓公共服务社会化,就是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种非营利公共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兴办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内涵主要有:在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上,政府不再作为唯一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更多地转为社会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提供制度保障这一角色上来:在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认识上,公民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享有参与权和发言权。政府行政的效果取决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有赖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与支持。政府和公民之间不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还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与被监督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社会化方面进行了多样化尝试,并在局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当前推动公共服务社会化的有利条件有以下几点。
1.随着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增强,“第三部门”日渐壮大成熟,为公共管理社会化奠定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政府和社会组织体系之间开始建立新型的伙伴关系,为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社会化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行政手段在弱化,社会渐渐从行政的一元化中分离出来,各种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发育、发展,它们正在逐渐成为民间社会自我调节的重要力量。社会关系分化速度加快,各种新的利益群体重新组合、构造,正寻找新的利益表达途径。广泛的社会参与要求已经动摇了 “单位”和 “部门”在某些领域中的特权。
2.政治体制改革为公共服务社会化创造了体制条件
通过改革,政府逐渐转变了管理方式,管理的触角正从微观管理领域收回而转向宏观管理领域,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单一管理为多元管理、变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使得公共服务社会化在管理制度层面上成为可能。
3.行政文化环境的演变为公共服务社会化提供了文化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精华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新文化不断整合、相互渗透,对公共行政系统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社会心理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主、公平、效率、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已成为行政文化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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