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去中心化
Ⅰ 网络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1.江苏徐州“神马”网络盗窃案
2014年3月19日,江苏徐州警方联合腾讯雷霆行动成功捣毁了一个以“下订单”为名,通过向多个网店店主的手机植入木马、拦截网银短信进行网络盗窃的犯罪团伙,在14省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7名,瓦解了一个完整的“写马—免杀—种马—洗钱—分赃”黑产犯罪链条。该案受害人达261名,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2.广州“1101-黑客”银行卡盗窃案
2014年5月,广州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黑客技术、对银行卡实施盗窃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经调查,该团伙通过网络入侵的手段盗取多个网站的数据库,并将得到的数据在其他网站上尝试登录,经过大量冲撞比对后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资料数百万条,最后通过出售信息、网上盗窃等犯罪方式,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
3.浙江湖州“5·15”诈骗短信案
2014年5月,浙江湖州警方摧毁了一个群发诈骗短信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经调查,自2012年以来,该团伙由组织者联系诈骗上家人员接收群发诈骗短信业务,再用电话、网络等渠道将任务派单给下家,由下家通过群发器、sim卡和电脑等设备,累计群发中奖等网络诈骗短信上亿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4.重庆短信拦截木马盗窃案
2014年5月27日,重庆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短信拦截木马实施网络盗窃、并将赃款通过电商平台以购物、充话费、购买彩票等方式套现的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3名,两名主犯为应届大学生。经调查,嫌疑人将短信拦截木马伪造成婚恋网站的交友短信,通过感染受害人手机截取网银验证码,再修改其网络支付应用的密码,最后用受害人的银行卡去电商平台“套现”。
5.江苏扬州“3·18”钓鱼盗号案
2014年5月30日,江苏扬州警方成功捣毁了一个通过租用韩国服务器架设钓鱼网站、盗取受害者网络聊天账号及密码的盗号团伙,在广东和广西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调查,2014年1月至5月期间,该团伙向下游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出售非法盗取的180935组网络聊天账号及密码,获利157万余元。
6.北京“2·28”钓鱼盗刷信用卡案
2014年6月,北京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钓鱼网站盗取用户信用卡资料、并通过盗刷牟利的犯罪团伙,抓获盗号人员、机票代理、诈骗人员等嫌疑人31人,涉及盗刷案件520余起。经调查,该团伙通过某网站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网民登录钓鱼网站,非法盗取网民的个人信息及信用卡资料;再与机票代理勾结,通过网上快捷支付的方式购买机票并出售。该犯罪团伙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盗刷信用卡的黑色产业链条,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7.山东济南“1·15”航空旅客信息泄露案
2014年6月,山东济南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航空旅客信息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清了某航空公司订票信息泄露源头,堵塞了安全漏洞。经调查,该犯罪团伙通过盗取旅客个人信息、倒卖信息、实施诈骗、取款分赃等犯罪环节,诈骗旅客30余人,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Ⅱ 网络犯罪的形成
网络犯罪心理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好奇心和表现欲是促成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好奇是人类的天性,而计算机及网络则提供了一个满足人们好奇心的理想空间。为了信息的安全,有些网络只允许合法的用户使用,对非法用户则使用密码拒绝其进入。网络黑客就是那些非法用户,面对无法了解的数据,他们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破解密码或是输入计算机病毒。表现的欲望通常每个人都有,有些黑窖的犯罪行为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计算机技术的高超。
(2)青少年法制意识的谈薄和守法行为习惯的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毋庸讳言,我国的立法以及执法水平的落后是事实、对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更相对落后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发现第一起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时间是1993年,而《刑法》中列出计算机犯罪罪名的时间已是1997年。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也刚刚建立,其队伍建设和职能发挥亦要逐步进行。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的状况,无疑助长了网络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
(3)作案人的年龄生理特征。犯罪人的年龄均在19—30岁之间。此年龄段的人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年的喜爱.接受起来也就特别快。在学习和接受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速度方面,家长明显处于劣势。加之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计算机网络了。在这种特殊的国情、社情和家庭氛围中,青年人使用网络也就在一种家庭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而且,19-30岁之间的人群已基本脱离了家庭的教育和约束,其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加之使用网络的便利条件和法律意识的薄弱,成为他们由“在人面前道貌岸然”转变为“在网络中的恶棍”的导火索。
(4)计算机网络犯罪人的心理特点是几乎都没有罪恶感。网络是虚拟的世界,一切行为都是在极其隐蔽的个人小环境中进行的。同时,我国的许多网络在建网初期较少考虑安全防范措施。网络交付使用后,网络系统管理人员水平又不能及时提高,给黑客入侵造成可乘之机。黑客只需要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远距离作案。而且,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几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查到黑客的行踪。这些都使得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人失去罪恶感,促成了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Ⅲ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您好,修正案(九)是历次修正中规模最大的一次。这次修正有很多重要内容,比如取消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完善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完善了贪污汇率罪的规定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刑法中涉互联网安全的内容做了补充和完善。
涉及互联网安全相关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指修正案(九)修改完善刑法中有关网络安全犯罪的专门规定,包括:对《刑法》原来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把信息网络上常见的,带有预备实施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对网络上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属性的行为,专门作为犯罪独立加以规定。
此外,修正案(九)还将其他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规定做了配套性修改: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做了进一步完善;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样四种比较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谣言的行为,以及明知是这些谣言而传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泄露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作了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了危害后果构成犯罪做了规定。适用这一条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
1、网络监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串通,构成共同犯罪;一种是不知情、没有串通。这里主要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户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大家共同去防范网络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本条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做的规定。
2、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网络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管,要发挥好行政法律法规等配套规定的作用。
3、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首先你有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同时主管部门给你发出通知以后又有拒不改正这样的主观意愿,最后出现了危害后果,要追究责任。
望采纳。
Ⅳ 网络犯罪是什么
网络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以计算机网络为攻击对象两种;在行为性质上包括网络一般违法行为和网络严重违法即犯罪行为两种。此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从刑法理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综观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
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
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Ⅳ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机会判缓吗
前言:现在随着互联网文化的迅速发展,有很多不法的犯罪分子想要趁着这个发展的机会而获得不义之财。如果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那么有机会被判缓刑吗?
另外,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中国社会危害程度或者是罪犯认罪悔罪的态度等相关的具体细节上认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不进行起诉,或者是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有一些人也一定注意不能去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不要钻法律的空子,否则总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Ⅵ 网络犯罪的侦破过程
先报案呀。公安局会根据银行的监控录像来提取取款人的相貌特征,你提供给他们电子邮件号,他们可以追踪他的IP地址,然后进一点搜索。也许会有结果。
Ⅶ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成因
1、网络交互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而网络的交互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人们可以轻易地得到色情图片、黑客教程、信用卡密码破解程序、制造炸弹甚至核武器的方法,并且可以很轻易地将其传播、发布出去。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交互性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互相交流,使人们得以参与事件并能影响事件的发展,这奠定了网上社会形成的基础。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
2、求知欲、表现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促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网上犯罪以青少年为多。青春期的青少年,渴望有独立的思维和见解,因而经常坚持自己的观点,盲目地抵制和排斥师长的见解,容易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和极端化。这个时期他们极力想摆脱各个方面的束缚,特别反感各种规章制度,在网络中越不允许一般网民进入的区域,他们就越想进入。?
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几乎不会留下痕迹。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察到罪犯的行踪,侦察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外化。网络犯罪行为的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级或微秒级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指令,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侦查不易实现,使因犯罪可能付出的代价降低至最低点,甚至有时为零风险,遏制、打击之,却须消耗相对大得多的反犯罪成本,由此也助长了犯罪的增加。犯罪行为人的智商一般都较高,普遍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和措施做保障,并有高科技人才做支持。网络犯罪往往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采用超常规的方式来作案,这是它与传统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其作案证据可通过预先安装好的、作案完毕便自动运行的抹平证据的程序来抹去。如此一来,即便是具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知识的行家,要想捕获此类作案人都十分困难。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
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网络的狂热发烧友,他们敢于挑战互联网的任何禁区,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有的青少年利用网络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浑然不知已严重触犯法律,在被法律追究时才恍然大悟。
(1)学校应试教育过于重视学生的成绩而不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忽视法制教育,淡化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现阶段学校的法治教育与网络时代对学校法治教育的新要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一是缺乏既精通业务又懂网络技术的法治教育工作者,以致不能及时帮助青少年认识网络,使其摒弃不文明不健康的网上活动,及时中止网络犯罪活动。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共青团组织忽视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很多学校本来就不重视德育和法治教育,更别说涉及网络礼仪、网络伦理和网络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本身的预测、引导、评价职能等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加。?
(2)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青少年网络犯罪基本上是被作为网络犯罪来加以防范的,并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在年龄、生理及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
(3)互联网的交互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而交互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交互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太多了。同时,不确定性还意味着我们往往无法正确预知,也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后果。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
Ⅷ 网络犯罪的最新法律规定
网络犯罪适用法律规定
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
二、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来源唐山律师:网页链接
三、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分别于2004和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2013年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等等。
Ⅸ 治理网络犯罪需要怎么做
10月16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情况并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7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仅今年1月到9月,就有334件710人被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值得警惕的是,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专业化,犯罪形式日趋隐蔽。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比如,为防范网络诈骗,不可轻信“中大奖”、“低价购物”等诱惑性信息;为防范虚拟财产被盗,不打开可疑邮件和可疑网站;在办理各类卡片、扫描二维码、加入陌生WiFi网络、处理快递信息、纸质机票车票以及其他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时,也要多留心,尽量通过加密、涂抹等方式对信息进行“变装”来保护个人信息……然而,这些有效的防范指南还没有成为每一个人的行为遵循。
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会呈现持续上升态势,有鉴于此,我们每个人也需要认真提升防范意识,不要在不知不觉间,把自己从一个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潜在受害者变成了现实受害者。
希望大家都提高防范意识吧。
Ⅹ 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
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
(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信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信息数据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如果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因网络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20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认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网络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各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到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皆已比较成熟,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黑客性质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国颁行的《计算机滥用修正案》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这类法规的共同特点。《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是目前美国联邦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政府计算机的行为,没有将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进去。
我国有关计算机的立法始于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这只是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才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保护的法规。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前两条规定大致囊括了美国《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所规定的6种犯罪行为,而后一条规定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目的在于在打击防控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条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犯罪越来越普泛化的今天,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打击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会因规定内容中的具体列举过少,妨碍对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的其它各种犯罪的打击。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网络犯罪防控
法律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紧接着的工作就应该是追究实施这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追究工作谈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计算机侵入不会留下任何追踪线索,监控记录会被删除或修改,文件的读取时间会被改变,被读取的数据不会受到任何破坏。没有追踪线索,也就没有犯罪证据。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根本无法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安全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
事实上,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数据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数据资料被删除,子目录的时间记录也不会消失。所以,被非法读取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被非法存入数据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皆会留存下丰富的法律证据。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证据皆不易被察觉。与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为不同,针对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犯罪不一定会造成受害人在物质上的损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犯罪结果显现时至关重要的证据信息也遭到破坏。即使针对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被察觉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报案。这一方面因为一些受害公司担心报案会给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自己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报了案,侦查部门也很难查出作案者,很难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确是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五) 社会观念误区妨碍着网络犯罪的防控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 没有中心,没有所有者,没有人对它有占有关系,没有任何官方的组织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网络世界是一个正在形成着的无中心的社会,是一块谁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网络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涉及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次问题。在中国,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使用还不够普及,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的观念性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网民社会的匿名性、无制约性已经促成了不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网民队伍正在扩大,面对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不发生什么变化的情况下,他们在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中会发生什么样的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社会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另一种观念误区是认为这些技术是未来技术,代表着世界的未来,而尚未切近目前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中大多数的中老年人皆不急于去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但他们都积极地要求并督促自己的子女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社会的基本的倾向。这种社会倾向就是:重视对青少年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培养教育而忽视让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这种由观念倾向导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会中了解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之中,自律性较弱,必须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青少年与中老年和谐地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并能及时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比率还是较高的。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虚拟出的超时空的网络上世界中,他律几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轨、违法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