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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对金融秩序

发布时间: 2021-03-30 07:35:24

A. 数字货币是真是假国家一定监管,要是假的,被骗的是百姓,对国家也没有好处的,被骗的会持力不住

​近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炒作(如ICO、IFO、IEO、IMO和STO等)花样翻新、投机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相关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其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境内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大幅下降,有效避免了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

B. 央行推出的数字货币,会对比特币产生威胁吗

防范比特币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知道,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存在很高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数字货币的有限性使得它被当作投资品,价格极不稳定,那些不了解数字货币原理、过度重视投机的人,很容易因为各种原因遭受损失。


其次,国家数字货币一定程度上是与本国法币挂钩的,所以它有效避免了比特币所存在的价格波动性问题。因为我国国家发行的CBDC是由央行信用做担保的,所以它一定是稳定币。当今国际形势下,我国研发数字货币意义重大。推出数字货币不是权宜之计,它已成为我国未来货币的发展方向。

C. 电子货币对金融实务活动的影响

网络金融与电子货币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将为金融业发展带来极大变革与挑战。

电子货币发展影响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发展使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受到了冲击。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将货币等同于商品或实物资产,认为货币金融体制严格受法律限制和政府管理。在网络货币时代,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作为纯价值体与其他商品交换,作用是完全自发的,不像现行的纸币制度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

二、网络货币将促使货币结构和货币内涵有所改变。网络货币将部分替代流通中货币的作用,商业银行将实现部分货币发行,这将弱化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这种替代还将影响到传统意义的基础货币的作用。

三、网络货币将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产生重大影响。网络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货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尤其是狭义货币M1;对货币需求方向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加快货币的流通速度,减少货币的需求。网络货币具有的信用创造作用,会导致利率波动,降低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传导作用。

在微观层面,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主要问题。

一、货币划分层次的模糊。使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中总量目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下降,以利率为代表的价格信号中介目标成为未来货币政策的选择主流。

二、货币计量的混乱。政府在统计本国经济中的货币量时还须考虑居民手中持有而未存于本国银行中的货币的影响。

三、动摇传统货币需求理论隐含的假设——货币的不同用途之间存在确定、稳定的界限。

四、货币乘数上升,预测货币乘数的变化量更加困难。

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率成为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非惟一因素,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也会受到影响。

六、可能降低货币需求余额,削弱制约流动性的金融政策的作用。

七、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八、央行制定货币政策必须与有关国家进行相关政策的协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九、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如何防范各类风险还需进一步研究。

金融创新使融资证券化趋势日益增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间的新型负债种类逃避计提法定准备金,从而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负债结构比例,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将大为减少,由此导致实际提缴的法定准备金随之减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效力弱化。同时,金融创新为金融机构拓展了更为广阔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资金的借入成本、提高了资金借入的便利度,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对再贴现的依赖程度下降,大大削弱了中央银行再贴现窗口的重要性,调整再贴现率的效力因此大打折扣。

电子货币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二)

一、金融监管框架的建构问题

欧美一些国家目前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电子货币系统的监管问题。一是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如央行或者财政部货币总署建立一个有关电子货币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电子货币对金融监管、法律、消费者保护、管理、安全等问题的影响,跟踪电子货币系统发展的最新动态,提出有关电子货币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议和报告。二是现有的监管机构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修改不适用于数字和网络经济时代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1。
主要采用的措施包括:1.对电子货币发行者的限制:这种限制分为两类,一是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德国、意大利规定,只有信贷机构可以发行多用途电子货币;二是对发行行为的限制,如按日本《预付卡法》的规定,商家与发行者同为一人时(2-partyissuers)发行电子货币只需向大藏省备案,其他发行者(3-partyissuers)则需要先在大藏省登记。但也有一些国家(如美国)对发行者没有限制。2.对发行者的准备金要求: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者无额外准备要求,基本上按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日本则要求发行者缴纳相当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的50%的准备金。3.存款保险和其他保险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等都已将电子货币纳入其存款保险体系之中。瑞士另外制定了一套损失分担体系。4.对电子货币允许保有的价值额度、消费者单比交易额等的限制:如美国规定电子货币应主要应用于20美元以下的交易。2对现有商业银行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管,由于大多数国家现行的监管规则不能自动涵盖电子货币业务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扩充和修改其现有监管规则已成为监管当局普遍的做法。这些修改和扩充主要包括:市场进入、电子货币的发行种类与规模等方面的备案报告制度;调整清偿力管理、业务活动范围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的规则;技术要求及监督责任的原则;交易合同有效性的规定等。
总的看来,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方式采用的任是以原有监管机构个监管范围的划分为主,一般不建立新的监管机构,但由此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目前,监管当局普遍关注的问题还只限于为电子货币系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3

二、金融监管职能的调整问题
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电子货币创新的监管;二是对现有商业银行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管。由于各国对这二个问题的认识不同,采取的监管措施也有所不同,大致来说,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者的限制。这种限制分为两类:一是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德国、意大利规定,只有信贷机构可以发行多用途的电子货币;二是对发行行为的限制,如按日本《预付卡法》的规定,商家与发行者同为一人时,发行电子货币只需向大藏省备案,其他发行者则需在大臧省登记;三是对发行者的准备金要求: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者无额外准备要求,基本上按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日本则要求发行者缴纳相当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的50%的准备金.;四是存款保险和其他保险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国等都已将电子货币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之中,瑞士则另外制定了一套损失分担体系;五是对电子货币允许保有的价值额度、消费者单比交易额等的限制:如美国规定电子货币主要用于20美元以下的交易。4此外,管理当局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做出一些修改和扩充,主要包括:市场进入、电子货币的发行种类与规模等方面的备案报告制度;调整性常理管理、业务活动范围的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的规则;技术要求及监督责任的原则;交易合同有效新的规定等。5
依据科斯、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和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政府在提供公共金融秩序方面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中央银行在网络化、数字化经济条件下应该将核心职能定位在为网上在线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网上在线电子支付提供法律保障、安全保障,包括电子商务法、数字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关于金融支付、金融结算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制定,为网上电子商务和电子资金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证,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即避免出现整个电子清算系统的崩溃而造成全部电子金融数据的丢失等,对电子货币开发软件厂商执行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证等等。6中央银行发挥好这些核心职能为形成网上正常有序的电子货币流通秩序创造了前提条件.
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应付由于科技创新和支付系统的其它变化所带来的新挑战。举两个例子,其一,在一些国家中,尽管反洗钱法律适用于所有机构,但市场宁愿选择企业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而不会选择那些接受银行监管的机构;其二,因为用于电子货币产品的加密技术不断更新,执法机关很难收集到所需的信息去发现和惩治犯罪行为。如今,十国集团的一些国家正在酝酿如何将这一领域的法规政策加以完善,使之既有利于电子货币产品的设计和使用,又能充分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例如,十国集团的许多成员国都在考虑是否将现行反洗钱法律(如交易报告、消费者识别和记录保管)的管理范围扩大到部分甚至全部电子货币产品中去。7从这个角度出发,各国政府必须充分考虑消费者因素(如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可能会对供应商的创新和运营成本所带来的冲击。如果要求对每一笔电子货币交易都要进行记录或汇报,在市场范围内就会产生大量可疑的商业数据或增加应由法律执行的市场价值,这样一来,势必会加大电子货币产品的额外成本,相对于其它不受影响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等),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同时,电子货币的市场经营者也会出于反欺诈等商业目的,通过保存大量的交易记录来对抗金融犯罪。但是,即使出现上述情况,消费者的隐私问题也应当予以考虑。同样地,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关注新兴技术,并运用它们达到监管目标,而在科技进步的过程中,政府当局也能够体会到,维持强有力的反伪造、反欺诈法律手段对于保证支付工具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作者认为,在数字化、网络化条件下,中央银行职能应该进行重大转变,应该适时地将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从控制初始货币供应量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法规的制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风险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建立安全的电子货币发行和交易体系和标准,为网上电子资金的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对电子货币产品开发人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定。中央银行应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

近来,伴随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地促进了支付领域中的"电子化"革新.各国政府都为促进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普通金融机构也以消费者为对象大力试行电子货币的使用,并进一步将其商品化.由于电子货币及其支付手段的灵活和方便性,有可能会代替目前中央银行独占的现金供给和银行存款.并会影响中央银行金融政策的操作.
电子货币及其支付手段目前仍然处于发展阶段,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很难预见未来电子货币及其支付手段的发展状况,但是,根据目前所明确的有关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和依据现有经济理论进行分析可以预见,随着电子货币及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发展,必将会使已有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秩序产生结构性变化. 一, 电子货币的特征 电子货币是指利用IC卡,暗号,通信网络信息通信技术,通过各种电子设备以及互连网络进行支付服务的电子产品,主要用于小额零售支付服务. 传统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支付)手段,价值储存三种基本职能.电子货币主要用来进行支付. 传统货币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而作为电子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基本上由民间企业发行,少量由金融机构发行,并提供电子支付的服务.这种发行机制的变化,对现有货币理论提出了挑战. 传统的利用现金等物理媒介进行支付时,交易双方受到交易场所的限制,利用电子货币等进行电子支付,只须在支付者,被支付者和电子货币发行者之间进行电子信息交换就可以实现交易支付活动.使小型零售企业减轻了现金管理的负担;能以更低的交易成本进行异地乃至跨越国境的交易活动.

D. 数字货币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吗

目前,国内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主要有两个。2013年,多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对比特币风险作出重要提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再次联合发布公告,称首次代币发行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

赵占领认为,利用数字货币洗钱,其手段多样。比如,可能采用技术手段,将资金转入加密货币系统,然后再部署各种转账地址,导致难以查询其交易路径。也就是说,技术进步推动的洗钱从行为上越来越难以被侦测与阻止,加之具有跨地域性,全球应对机制的缺失更加剧了这种局面。

E.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有哪些影响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的影响问题,其实换个提法会更加好,那就是虚拟货币具备什么样的信用。货币的信用,是货币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
信用货币(credit money)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货币,基本都属于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是由银行提供的信用流通工具。其本身价值远远低于其货币价值,而且与代用货币不同,它与贵金属完全脱钩,不再直接代表任何贵金属。

信用货币作为一般的交换媒介须有两个条件:
⒈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
⒉人们对此货币抱有信心。
以上,是讨论货币是否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基本考虑因素。

同时,货币信用其实就是政府信用的集中体现。一国财政、经济稳健,货币自然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具备更多的信用特征,那么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也就越大。这里最鲜明的例子就是美元。

那么说回来,虚拟货币。首先,虚拟货币并不具备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同时,人们对于此货币抱有的信心是有限的。原因很简单,他不能代表国家信用,代表的是发行者的信用,比如企业信用。
那么虚拟货币的影响可以将此和企业债券做一个比较,其信用不会高于债券,因为债券是一种债务所由形式,有偿还保障,所以能够明确定价,而虚拟货币缺乏这样的定价基础。
同时,若没有这个基础,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什么?说不清楚。

了解了以上内容,我们再讨论一下现在的虚拟货币。的确前期有过流行一段时间,流行过程中,也体现出了虚拟货币的两大作用:第一、投机;第二、洗钱。
投机方面,政府有很多方法抑制过度投机;洗钱方面,看标准了,做得过了,不会没有人管。
所以最后回答你的问题,虚拟货币对金融货币的影响有哪些?没有影响,或者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影响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必将被整治。只有在整治不力的情况下,会造成短暂的金融混乱。同时,虚拟货币的存在会增大过度投机者的投机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对于洗钱的监管难度。

F. 国内有做员工数字货币激励的SaaS吗看到央行发行了decp,这个是趋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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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13日,央行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网传人民银行已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更有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央行强调,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

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就曾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指出发行虚拟货币、ICO等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上述活动。

G. 央行拟发行数字货币(DC/EP)的背景和战略意图是什么

今年11月13日,央行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网传人民银行已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更有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央行强调,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场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数字货币,网传法定数字货币推出时间均为不准确信息。

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轻信,防范利益受损。
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就曾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指出发行虚拟货币、ICO等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上述活动。

H. 数字货币金融的改革历数什么时代

目前咱们国家根本就没有什么数字货币,现在所谓的数字币只不过是利益集团榨取劳动人民血汗钱的一个工具而已,不要被骗了们洗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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