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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场外收购地方

发布时间: 2021-07-25 14:44:05

㈠ 有没有一键购买比特币或者usdt或者以太坊的平台

国内禁止上线加密货币平台 不过可以场外交易

㈡ 如何购买以太坊,以太坊国内如何购买

目前,国内用户购买以太坊的渠道有很多,下面简单介绍常用的几种:

一、场外可盈可乐平台(CoinCola)

1、关于可盈可乐

可盈可乐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比特币的场外交易平台。

可盈可乐隶属于香港CoinCola Limited,由专业的国际化团队研发与运营,专注于为全球用户提供便捷,可依赖的区块链服务。CoinCola汇聚全球用户,致力于打造世界级的区块链资产平台。

在可盈可乐,来自不同国家的人们可以用本国货币购买到比特币。 网站的卖家发布出售比特币的广告,并说明付款方式和汇率。 您可根据广告内容选择直接在线交易。比特币都存放在可盈可乐的网络钱包里,您可以直接进行比特币转账。

2、如何购买以太坊(ETH)

  • 注册CoinCola账户,登陆后在首页顶栏菜单点击“购买”进入广告列表页面。

  • 从广告列表中选择合适的广告,点击“购买ETH”进入交易页面。

  • 输入需要购买的金额或者数字币的数量(输入前请了解对方的留言信息,收款方式,和平台的交易须知),点击立即购买,弹出下单确认,核对和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购买,进入下单页面。

  • 在平台的聊天框根据模板语句咨询对方是否在线,根据对方提供的收款信息和收款方式进行线下付款。

  • 线下付款完成后第一时间点击标记已付款完成,(请在下单开始时15分内完成此操作,避免订单超时取消导致款项无法追回)然后在聊天框自定义输入信息确认付款和请卖家确认收款及释放数字币。

  • 顶栏进度条显示已收货,说明数字币已到钱包,根据卖家的行为进行评论,点击提交,完成交易。

二、交易平台C2C交易

关于交易平台的C2C交易,随着交易平台的数量剧增和竞争压力,很多交易平台都会有自己的C2C交易,这里我们以比较大的ZB交易平台为例给大家进行说明;

1、C2C是什么?

C2C交易就是客户对客户的交易,由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这样的平台有很多,比如:火币、otcbtc、比特派OTC等,都是由平台提供担保,用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模式。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在淘宝网购物的情形,和那一样。如有纠纷,平台进行仲裁。只要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交易,交易的安全性能得到保障。

2、ZB的C2C业务

ZB平台通过法币可以购买的选择有两个:QC和USDT,基本的逻辑是一样的,USDT很多平台都有,QC目前是ZB、EXX等几个平台的特色,这里重点介绍QC。

关于QC

QC是一种代币,目前市面上大家可能相对了解多一些的是USDT和BITCNY。ZB上面目前有QC交易的专区,简单来说就是可以用QC买到ZB上面的所有其他数字货币(BTC、ETH、EOS等),所以,用RMB充值购买QC后,就可以在ZB站内进行币币交易。

QC代币的优势:

  • 和人民币的兑换比例1:1,比较易于换算。

  • 用QC购买其他代币,可以直观的理解为人民币购买,对货币价格有直观的了解。

  • 到账速度快,正常半个小时左右。拥堵时2个小时左右到账。

  • ZB平台相对可靠,ZB的信誉度从过往来看还是很不错。

3、ZB的C2C如何操作?

  • 登录ZB交易平台 ,点击页面上放的 “C2C交易”。

  • 到达QC交易页面,需要首先绑定一张你的银行卡。然后,在买入QC的界面,输入你想要购买的QC数量。目前QC和人民币的比例是1:1。输入买入数量后点击「立即买入」。

  • 点击“立即买入”后,会提示你30分钟内完成付款。同时生成付款信息。请注意,务必按照提示的要求打款。

官方说法:

商家处理时间9:00 - 21:00。非处理时间的订单会在第二天9:00开始处理,一般接单后24小时内会完成打款。

这里指的是你打款过去的商家会在24小时内将QC币转至你的账户。根据我的经验,白天一般2个小时之内就可以到账。

务必需要重点注意的几点:

1) 务必使用刚刚绑定的银行卡转账打款。

2) 备注信息(那个6位数字)一定要填写

3) 务必不要使用支付宝、微信等转账。

4) 对方账号不要填写错误。

  • 1-2小时左右,可以在财务中心查询你的QC是否到账。

  • 到账后,就可以在“现货交易”里面的“QC”专区进行交易了。可以选择你想要买入的交易对挂单买入。

㈢ 场外收购属于什么范畴

场外收购属于c版范围内的范畴是合法的。

㈣ 中国移动登陆纳斯达克是通过“买壳上市”的方式吗

是。在香港买壳。

什么是买壳上市

所谓买壳上市,就是非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非上市公司可以利用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融资的能力进行融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一般来讲,企业购买的上市公司是一些主营业务发生困难的公司,企业在购买了上市公司以后,为了达到在证券市场融资的目的,一般都将一部分优质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内,使其业绩达到管理层规定的参加配股的标准。另外,一个上市公司的业绩越好,其配股价格就可定得越高,企业募集的资金就越多。

买壳上市有直接上市无法比拟的优点。最突出的优点就是壳公司由于进行了资产置换,其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在股市上的价值可能迅速增长,因此企业所购买的股权价值也可能成倍增长,企业因此所得到的收益可能非常巨大。

买壳上市如何实现

一个典型的买壳上市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

第一步,股权转让,即买壳。通过在股市中寻找那些经营发生困难的公司,购买其一部分股权,从而达到控制企业决策的目的。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一般分为两种,一般是购买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方式购买成本一般较低,但是存在许多障碍。一方面是原持有人是否同意,另一方面是这类转让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另一种方式是在股票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适合于那些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但是这种方法一般成本较高。因为一旦开始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必然引起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造成收购成本的上涨。

第二步,资产置换,即换壳。将壳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卖出,将优质资产注入到壳公司,使壳公司的业绩发生根本的转变,从而使壳公司达到配股资格。如果公司的业绩保持较高水平,公司就能以很高的配股价格在股票市场上募集资金。

如何选择壳公司

综合考虑往年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壳公司的一些基本特点。

1、股本较小。以沪市为例,1997年和1998年共103家公司换壳,其中总股本小于1亿的有39家、流通股小于3000万股的有38家,所占比例均为38%,总股本大于1亿的壳公司中,绝大多数的股本小于3亿。

显然小盘股对买壳和重组者来说,具有介入成本低、重组后股本扩张能力强等优势,特别是流通盘小,易于二级市场炒作,因此获利机会很大。像沪市的国嘉实业(600646),总股本8660万股,重组后股价由6.05元涨到46.88元,增长了674.88%;又如深市的合金股份(0633),总股本5169万股,重组后股价由8.50元上涨到42.39元,涨幅达398.71%。

2、行业不景气,净资产收益率低。像纺织类(嘉丰、联合、广华、南化)、商业类(环宁、绍百、贵华、石劝业等)和主业不明的衰退类(联农、农垦、钢运、浙风)。

3、股权相对集中。在我国,由于二级市场收购成本较高,而且目标公司较少,因此买壳上市大都采取股权协议转让方式,股权相对集中易于股权协议转让,容易被非上市公司相中,从而为二级市场的炒作创造条件。

4、壳公司有配股资格。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只有在连续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最低为6%)时,才可申请配股。因此在选择壳公司的时候,一定要考查公司前几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如果该公司最近一两年没有达到这一标准,那么该公司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买壳主要方式

1、场外收购或称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买壳上市行为的主要方式。

在场外收购方式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三种方式为国有股转让(40%)、法人股转让(40%)和收购控股股东(12%)(根据沪市1999年上半年的买壳上市行为统计)。其中国资局、政府部门控股的企业中的买壳上市行为尤为频繁。另外,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涉足买壳上市的现象日益增多。如重庆国股控股重庆路桥(600106)、海通证券转让贵华旅业(600791)、北京首创控股宁波中百(600857)、包头信托转让ST网点(600880)、富邦投资收购云南保山(600883)。

1999年上半年沪市共发生24起买壳上市事件,涉及24家上市公司,其中云南保山(600883)在上半年发生了两次更换在股东事件。买壳上市的主要方式有国有股转让(漯河银鸽、三峡水利、太极集团、亚通股份、东大阿派、辽宁成大、大理造纸、ST中川、宁波中百、四川电器等10起)、法人股转让(长安信息、贵华旅业、阿城钢铁、ST北旅、云南保山等6起)、收购控股股东(申华实业、ST网点、北大车行等3起)、国有股划拨(ST松辽、川投控股等2起)、国有股授权经营(ST红光、重庆路桥等2起)、法人股划转(国脉通信1起)。我们认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的成本较低,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可以间接达到上市的目的。国企脱困,抓大放小,政企分开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等方面的要求使得国资局等政府部门控股的中小型上市公司成为理想的买壳对象;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则多出于资本增值的目的进行壳的买卖。

2、二级市场收购

二级市场收购是指并购公司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并购行为。我国第一起二级市场并购案例就是家喻户晓的“宝延”风波。1993年9月深宝安通过其上海的子公司和两家关联企业大量收购延中实业的股票,从而拉开了我国二级市场收购的序幕。目前,二级市场并购主要集中在“三无”板块,主要案例有:天津大港油田收购爱使股。

交易中的价款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方式

2、资产置换支付:如托普收购川长征、康凤重组

3、债权支付方式

4、混合支付方式

5、零成本收购:该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国有股无偿划拨的形式实现的。

6、股权支付方式

例如:清华同方(600100)吸收合并鲁颖电子

正虹饲料(0702)吸收合并湘城实业

在这几种支付方式中,以现金支付、资产置换和混合支付占了绝对多数,股权支付由于换股比例不易确定,因此较少为企业所采用。

往年案例分析

从93年第一例买壳上市案例到现在,共发生买壳上市163起。其中99年共发生48起买壳上市案件;98年发生的买壳上市70家;97年共发生买壳上市33起;97年以前12起。

以98年为例,在这三种方式中,法人股股权转让的数量为48家起,国有股转让的有21家,二级市场收购的有1家,股权转让远远高于二级市场收购的数量,主要原因是协议收购的价格要远低于二级市场收购,收购的时间较短而且目标公司数量多,因此,对于绝大多数欲买壳上市的企业来说,协议收购是其首选的方式。

(一)买壳后股权的变化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买方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相对控股权,这样可以节约资金,降低收购成本。

(二)成功的比例(以可以配股为标准)

此处只考虑将买壳上市作为长期投资的情况。由于买壳上市主要看重的是壳公司的上市资格,主要目的是获得配股资格,因此买方在选择壳公司时不仅要考虑代价问题,还要考虑壳公司有无配股资格。在98年70家买壳上市案例中,有39家有配股资格,这为买方迅速实现其目的奠定了基础。

96、97年的案例中,只有15%左右的壳企业在买壳后较长时间内(2年)效益得到提升,绝大多数企业只是在买壳后很短一段时间内(当年)收益增长,这种收益增长很多是由于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关联交易形成的。买壳上市后重组的小姑是否持久还要通过今后几年的业绩来判断。

因此,以买壳上市作为长期战略投资时必须要有持续的利润增长点。

(三)转让价格分析

在98年选取的43家买壳上市的案例中,转让价格小于3元的有39家、大于3元的有4家,转让金额小于1亿的有29家,大于等于1亿的有14家。在这些样本中,转让价格最低约为3000万左右,其主要原因是壳公司股本较小,买壳后买方股权所占比例不高。

在98年选取的40家案例中,股价在3月内上升的有18家、下跌的19家、基本持平的有3家。这说明,在较长一段时间,壳公司的股价便会趋于理性,公司基本面的好坏是股价能否走高的决定性因素。

(四)壳公司的行业所属

壳公司多为传统行业,主要集中在商业、纺织和机械类。在97年,纺织类壳公司有7家,比例为21.2%,零售餐饮百货、旅馆类壳公司有7家,比例为21.23%以98年70起案例为例,其中百货类壳公司有7家、房地产类7家、钢铁机械类壳公司有11家。

买壳上市的一些变化

1、买壳上市数量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94年前的3起到98年的70起,数量迅速增加;到99年48起,买壳上市的数量有所下降,但是交易额总量不断上升;

2、买壳上市的成本逐年上升。例如,97年平均成本为0.625亿,98年上升为0.991亿。主要原因是随着买壳上市的发展,绝大多数壳公司认识到自身壳资源的重要性,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想上市;

3、股权转让,尤其是国有股转让大都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

4、买壳过程中,买方都向壳公司注入了新业务,均为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或项目,其中涉及高新技术的占有很大一部分;

5、从97年末开始,证券市场上开始出现高科技企业买壳上市,以后愈演愈烈。买方主要集中在信息及生物医药产业,而且大多为资金相对短缺的民营企业;从卖方来看,主要集中在以竞争激烈、发展缓慢的商业、纺织、机械行业;从买壳方式来看,主要是对经营业绩较差的非高科技上市公司进行控股收购,然后注入高科技产品,最终达到买壳上市的目的。典型案例有北大收购延中,以第二大股东的身份控制了延中实业,还有科利华收购阿城钢铁、托普收购川长征等;

6、买壳上市后总体财务状况得到大幅改善,公司面貌焕然一新。1997年1月1日到1998年6月30日间买壳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有10家,其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从1996年的0.002851元和1997年的0.08806元猛增到1998年的0.24148元,98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34,均高于同期沪深股市0.1993元和7.9663%的平均水平,显示了重组后高科技上市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但在这些公司中,盈利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如四通高科和ST石劝业98年收益均出现了大幅滑坡,这与对不良资产的坏帐处理方式有很大关系。而其它公司的效益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国嘉实业更是以1.32元的每股收益名列沪市绩优股前列。

7、公司重组前壳资源特征明显。在10家买壳上市公司中,除万家乐股本较大外,其它公司总股本均在20000万股内,流通盘较小或是股权绝对分散的“三无概念股”,如延中实业。且这些公司重组前多效益较差甚至亏损,原控股股东出让控股权的意愿较强。另外从重组后所介入的产业看,10家中有8家是电子信息业,说明作为新兴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在我国具有诱人的发展前景。

8、重组操作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1、社会公众股股权转让模式,如北大所属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收购社会公众股控股延中实业;2、法人股股权转让模式,如四通集团控股华立高科,思达科技受让石劝业的法人股,另外百隆股份、东北华联、国嘉实业、万家乐均属这种模式;3、国家股股权转让模式,如托普集团受让川长征的国家股,银河高科控股蓉动力等。特别是托普集团先注入优质资产,再收购川长征国有股权的方式,减少了重组过程中的财务费用,值得借鉴;4、合资组建高科技公司,间接引入优质资产,如五一文第一大股东长沙五一文与创智软件园有限

9、总体来看,98年上半年证券市场“买壳上市”高科技含量很高。这说明,随着买壳上市的进一步深化,注重“买壳上市”的实质内涵、长远效益已经成为今后资产重组的主流方向。注入高科技、高成长、高效益优质资产或优质项目,已成为非上市公司“买壳上市”的新潮流。

10、买壳上市中买卖双方在同一地区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有97年的57.5%上升到98年的61.7%。这说明,壳公司股权转让发生在同一地区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快地区收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地方本位主义因素。

典型案例:

A: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对川长征的收购采取先注资后收购的方式。首先在1997年底,川长征以每股7.42元价格购买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托普发展的控股公司)53.85%的股份,向托普发展支付现金7791万元。1998年4月,托普发展从自贡市国资局以每股2.08元外加0.5元无形资产补偿费的价格购买了川长征48.37%的股份。采取这种先注资后收购的方式,一是由于受让国家股手续复杂,需要层层报批,另一个更主要原因是川长征以国有企业身份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中取得购买成都托普的价款,避免因企业性质发生变化而失去借款资格,大幅度降低了托普发展的收购成本。

B:创智软件园收购五一文的手法更为独特,通过组建合资公司方式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即由五一文第一大股东以其持有的五一文法人股股权作为出资,与创智软件园合资设立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后者占有51%的股份,这样,创智软件园通过绝对控股该合资公司而间接成为五一文的第一大股东。这种手法与直接收购法人股相比,成本大为减少,并且有效地避免了自身优质资产的未来收益被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摊薄。

C:科利华对阿城钢铁的收购方式也不简单。该公司以每股2.08元的价格从阿钢集团购买阿城钢铁28%的股份,应付价款1.34亿元,该数额显得相当庞大,不过与此同时,阿城钢铁分别以5000万元购买科利华下属的晓军公司80%股权和一项软件著作权,这1亿元以其对阿钢集团的债权支付给科利华,这样,科利华仅用3400万元现金和这笔债权偿付给阿钢集团作为购股款。采用这种做法的主要目的也是大幅降低实际收购成本,将购买价款中的绝大部分通过账面数字进行对冲

㈤ 以太坊钱包里的以太坊币,如何交易

可以选择在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市场上目前比较主流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分别为币安、火币、比特网。

㈥ 跨省收购公司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不同的分类:1、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根据收购所要达到的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强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控股收购是指为达到目标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入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标公司相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兼并收购是指为达到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购入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绝对多数乃至全部股份,从而持有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2、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根据收购要约中对收购所要达到的持股总数有无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全面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没有持股总量的要求;部分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有持股总数的要求,并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按比例接纳。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根据收购是否为法律强制性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自愿收购是要约人按照自己的收购意愿发出收购要约,并按照在要约中确定的收购价格购入应约人的股份。强制收购是因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增持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负有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价格,收购应约人股份的义务。4、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收购,称为场内收购;反之,则称为场外收购。场外收购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批准方可进行。此外,根据收购者发出收购要约前是否与目标公司沟通,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根据收购所要控制的目标和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根据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收购、公开收购和自由竞价收购;根据收购的代价不同,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交换。

㈦ 协议收购是场外收购的一种吗

您好,是的。

㈧ 国内如何买到以太坊

很多平台都可以买,不翻 墙的话推荐Ebit

㈨ 一个新办企业要收购另一个厂要如何办理手续

1、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

根据收购所要达到的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强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控股收购是指为达到目标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入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标公司相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兼并收购是指为达到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购入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绝对多数乃至全部股份,从而持有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

2、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根据收购要约中对收购所要达到的持股总数有无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全面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没有持股总量的要求;部分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有持股总数的要求,并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按比例接纳。

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为法律强制性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自愿收购是要约人按照自己的收购意愿发出收购要约,并按照在要约中确定的收购价格购入应约人的股份。强制收购是因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增持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负有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价格,收购应约人股份的义务。

4、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收购,称为场内收购;反之,则称为场外收购。场外收购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批准方可进行。

此外,根据收购者发出收购要约前是否与目标公司沟通,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根据收购所要控制的目标和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根据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收购、公开收购和自由竞价收购;根据收购的代价不同,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交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一)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人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的协议。

(二)持股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强制要约规则

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我国《证券法》对收购的强制性要约规定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不属强制性要约的规定的范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绝大多数都存有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而且这些非流通的比例往往大于流通股,尽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同权,但由于不能流通的缘故,国家股、法人股的实际市场转让价格往往要大大低于其流通股的价格。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又多限于国家股、法人股间的转让,其转让的方式往往是以协议转让或国家股的直接划拨为主,若没有此项规定,投资者一旦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包括非流通股),这就必须向包括持有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不仅增加了收购成本,使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的资产重组难以实现,而且即使发出了收购要约,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价格的巨大差异,也无实际操作意义。

㈩ 监管套利的类型

在《监管套利:中国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一文中(沈庆劼,人文杂志,2010,05:80-85) ,将“监管套利”分为了五种类型,分别是:从一个监管主体转到另一个监管主体;从一个时间段转移到另一个时间段;从一种市场主体身份转为另一种市场主体身份;从一种业务形式转换成另一种业务形式;从一种披露方式转入另一种披露方式。 不同的监管主体一般具有不同的监管制度,监管主体的不同,既可能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也可能是同一个国家中的一个部门与另一个部门,也可能是同一个国家中的一个省份与另一个省份。监管套利者通过将业务由一个监管主体的监管转移到另一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之下,则实现了从一种监管制度向另一种监管制度的转化。典型案例如下:
1. 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利用转移监管主体来达到监管逃离的目的这一模式,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开始被人们广泛认知。在该案中,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王妃原系比利时人,因与法国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因夫妻不合而别居。由于1884年以前的法国法禁止离婚,王妃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而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的目的,只身前往允许离婚的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于取得德国国籍的次日,其向德国法院提出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获得离婚判决,随后在德国柏林与比贝斯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人的身份回到法国。
2.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
在经济领域,利用监管主体的转移达到监管套利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我国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及经营各种经济业务,从1980年开始,先后开办了一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从税收上予以优惠,其主要内容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给纳税人更多的好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内不同地区的税收差距,为纳税人利用这种差距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虚设常设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一个场所。为了利用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实际上其业务不在特区进行,这样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特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通过向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3.设立离岸公司(BVI)
BVI是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的英文名称缩写。英属维尔京群岛自1984年引进国际商业公司法后,开始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成为世界最著名的离岸管辖区之一,已有29万家公司在此注册,因此,BVI也就成了离岸公司的代名词。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安圭拉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4.企业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方式包括:第一,境外间接上市。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选择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到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第二,境外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的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第三,境外造壳上市。境外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红筹股公司和民营企业,前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国资背景),后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个人控制的公司。公司采取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政策监控,使境内企业得以金蝉脱壳,实现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税岛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不同的时间段,净监管负担也可能不一样。这样的差异可能是源于监管制度的动态变化,例如原有的监管漏洞被发现以后,监管主体改进监管制度;也可能是源于宏观经济的变化导致了在监管制度并未改变的情况下,净监管负担发生变化,例如在市场行情向好的时候,有更多的企业希望通过IPO上市,进而导致净监管负担增加;还可能是源于个体财务结构的时间差异,例如在当期指标已经完成以后,企业市场主体可能产生动机将业务推迟到下一考核期间。典型案例如下:
1.排队融资
有些国家对资本市场融资实施审核制度,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制度,即使在审核通过以后,上市融资仍需排队,很多企业为了能在需要融资的时候不至于错失良机,于是便早早加入排队的大军,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急需融资的企业A可能不能即时融资,而不太需要融资的企业B反而很容易得到了融资的机会,信息充分的条件下,企业A和企业B完全可以进行一笔交易,交换排队次序,从而促进了双方共赢。
2.累进课税(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种通用的技巧,例如: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利用工资分摊方法,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出于种种目的,政府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往往不是一视同仁,而是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从而导致不同身份的市场主体,即使从事完全相同的经济活动,其净监管负担也可能并不相同。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转化身份,从一种监管制度转变到另一种监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代持代发债券
各国政府一般会对在本国发行的证券扣税,而对在国外发行的证券则不扣税,本国证券利用这种税收差异的思路是在国外发行证券,但是证券通过互换协议,具有和国内发行的证券同样的支付。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对所有由澳大利亚企业发行的,以澳元为计价单位的证券征税。而由国外企业发行的,仍是以澳元为计价单位的证券(欧洲澳元证券),则可以免税。这使得外国公司与澳大利亚公司相比,在以澳元进行融资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对于澳大利亚的公司,其可以寻找一家外国企业,用澳元进行融资,然后双方进行一笔外汇互换。
各国政府有时会对外国企业购买的本国证券给予税收抵免,而本国企业购买该种证券则获得不了这种税收抵免。这一政策和出口退税由类似的政策含义。本国企业可以寻找外国企业首先购买这种证券,然后再通过互换交易,从而与外国公司一同分享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例如,CTE是意大利政府发行的欧元债券,意大利政府规定外国企业购买该种债券,可以获得税收抵免,而本国企业则不能享受这种优惠。大量外国企业和意大利银行参与了相应的互换交易,外国企业购买CTE债券,通过互换,将债权的利息以及意大利政府赋予的税收抵免权一同支付给意大利银行,而意大利银行则向其支付美元计价的利息。
与上述的投资限制相类似,有些投资机构希望隐蔽其投资行为,该原则也相当于给其投资行为设置了限制。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资主体,以及具有灰色收入来源的投资主体往往具有隐蔽其投资行为的动机。这一类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代持,以隐藏其身份。
2.利用关联公司转移定价
关联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常用的方法为;关联公司间的压低定价,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商品交易采取抬高价格的策略转移收入;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予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酬的方法转移收入;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收入。总之,关联公司采用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以转移利润,就会造成赢利的企业不一定赢利,亏损的企业不一定亏损的情况。
3.利用不同性质的公司之间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按不同企业的性质分别制定的,这就使等量的所得因企业性质不同而负担的税额不等。公司通过联营、租赁、合资、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最终就可以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4.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买壳上市是民营企业的较佳选择。由于受所有制因素困扰,无法直接上市。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场外收购或称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买壳上市行为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其次是换壳,即资产置换。将壳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卖给关联公司,再将优质资产注入到壳公司,提高壳公司的业绩,从而达到配股资格,实现融资目的。最后是价款支付。目前有六种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资产置换支付、债权支付方式、混合支付方式、零成本收购、股权支付方式。前三种是主要支付方式。但是现金支付对于买壳公司实在是一笔较大的负担,很难一下子拿出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现金。所以目前倾向于采用资产置换支付和债权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现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监管的首要目的就是对于不同的业务活动,鼓励一部分,限制一部分,鼓励的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业务,限制的是具有负外部效应的业务。于是,对于不同的业务形式,就产生了不同的监管制度。然而,由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监管主体并不能按照业务实质精确划分出不同的业务形式。这给市场主体留出了套利的空间,市场主体可以在不改变业务实质的情况下,改变业务的形式,进而从一种监管制度转变为另一种监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税收套利
美国税法允许零息票债券的发行人以等额偿还利息的方式计算税金,与此同时,在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将零息票债券的利息收入作为资本利得,而不征税。这些规定为税收套利创造了巨大的机会,使得在上世纪80年代,零息票债券成为了最重要的融资工具。融资人由于财务结构不同,所需要的融资模式或许并不是零息票债券,但是其可以使用零息票债券先进行融资,然后通过利息互换,改变债务结构,以适应其自身需求。对于不同形式的收入与支出,政府往往采取不同的税收标准,基于这样的制度差异性,使用期权复制目标证券也是一种常用的税收套利手段。例如,在美国,为了避免被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人使用了股票互换,在税务总署发现以后,其又开始转向了更复杂的,用期权组合策略来复制股票头寸的交易。
2.会计要求转换
会计准则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失的确认具有不同的规定,市场主体出于各种原因,有时希望推迟对于损失的确认时间。通过监管套利,对于本质相同的交易,有时从原有的会计要求转换到其他的会计要求之下。例如,对于银行的不良贷款,如果银行进行剥离和销售,则必须立刻确认损失。一种替代性的模式是建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将贷款注入SPV,同时银行承担SPV的追索权,SPV出售证券化的资产,为银行获得了流动性,其经济效果等同于直接剥离不良贷款,但是由于按照各国现行的标准,这种模式并不被算作销售,所以损失不会被立刻确认。
3.日本对外币债券的资本管制
以日本投资者对外汇管制的监管套利为例,在1984-1985年,日本法律规定,日本投资者购买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的价值不能超过其资产组合的10%,但是当时的日本投资者普遍希望持有更多的类似证券。日本法律关于10%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国公司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日本的银行开始大规模发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并使用货币互换对冲汇率风险。市场需求非常火爆,以至于该种债券的收益率低于了相应货币的主权债券的收益率。同时,日本法律将双币种债券(alcurrencybound)归为了本币债券,双币种债券以日元支付利息,以美元支付本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双币种债券,同样实现了购买外币计价债券的目的。
4.国外公司通过咨询公司控股中国国内公司
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2007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中,明确列示了限制外商投资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目录。例如,名优白酒生产、出版物印刷、电网建设和运营、期货公司等行业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要求必须由中方控股。再如,稀土开采、邮政、图书出版、新闻网站、互联网文化经营等行业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反映了中国政府有选择地利用外资的原则,体现了政府的行业政策。新闻网站一直被中国政府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然而中国的三大新闻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却全部实现了海外上市。中国著名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例如盛大、网易和巨人,也都实现了海外上市。这些公司是如何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协助下规避中国政府行业管制的呢?事实上,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都异曲同工地采用了一种海外上市模式,我们简称为“盛大模式”。
5.中国企业间接海外上市
境内ISP运营商A公司是一个纯内资企业,试图实现海外私募和上市。然而,ISP行业是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直接采用红筹模式是行不通的。因此,A公司在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建议下,采用了本行业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首先由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离岸平台注册一家壳公司C,由C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hollyownedforeignenterprise,WOFE)B。B公司和A公司将签订一份结构性合同,一方面B公司向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回报,A公司定期将90%的收入和利润输送给B公司。由于境外壳公司C通过100%控股的WOFE公司B,控制了内资企业A公司90%的收入和利润,C公司就可以此为基础,向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私募。私募完成后,由C公司到海外资本市场实施IPO。通过上述融资结构,受到政府严格管制的内资企业A就间接实现了海外上市。可以看出,盛大模式巧妙地规避了中国政府对于禁止外商投资于ISP行业的规定。无论是海外上市公司C,还是境内外商独资企业B,都与内资企业A没有任何股权关系,因此就没有违反禁止外商投资于ISP行业的规定。这种结构的最大玄机在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署的结构性协议,正是这份协议确保了A公司向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B公司输送收入和利润。不过海外投资者可能存在如下疑虑:一旦C公司在海外IPO成功募集资金之后,如果A公司单方面不履行结构性合同,那么将对C公司股票造成毁灭性打击。为了解除投资者的疑虑,在上述模式中,B公司通常会要求A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份抵押给独立第三方(可能是作为B公司国内代理人的内资信托公司),作为A公司履行结构性合同的担保。一旦A公司拒绝履行合同,B公司就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内资身份的第三方会间接获得A公司的控股权。
6.带赎回权的股权投资(名股实债)
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于中国国内目标企业时,时常遇到以下情况:第一,目标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它们不愿意接受过多的股权投资,因为这意味着丧失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它们往往要求基金在提供股权融资的同时提供配套的债权融资;第二,某些目标企业甚至不愿意接受任何股权投资,而是要求基金提供100%的贷款;第三,某些目标企业规模较小,在较长时间内不能达到上市规模,也很难获得银行信贷,但是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愿意以高利率获得贷款。在上述情况中。虽然提供贷款的行为偏离了基金的投资方向,但是很高的贷款回报率也让基金欲罢不能。中国政府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的行为,存在非常严格的管制,尤其是对贷款利率的管制,要求企业之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特定的百分比。这就对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目标企业的高息贷款造成了障碍。而基金和企业则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规避政府对企业间贷款的管制。 监管制度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不能穷尽所有的或然状态,诸多监管形式需基于企业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方式本身往往存在多种选择,例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存货计价方法,巴塞尔协议允许银行选择相应的风险度量模型,这也为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套利提高了制度空间。与其他监管套利形式不同,信息披露方式转换并不涉及任何真实的交易策略的转换。典型案例如下:
1.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大小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负的轻重。按有关规定,在某些行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虽然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总的金额相等,但与采用平均年限法相比较,加速折旧法滞后了企业纳税期,得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2.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会计核算结转每期销售成本的数额受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例如,材料采取实际成本计价的情况下,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中,如果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企业当期可以少缴所得税;反之,在物价下跌时,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假如物价比较平稳,就应该选择加权平均法。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选择哪种计价方法,所选择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更,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推迟亏损计提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人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间,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即时间性差异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消失。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二者之间确认时间不同,即某些支出或收入计入利润总额与计入计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造成企业在最近几期里多计或少计了支出或收入,在后几期里又少计或多计了支出或收入,但当时间消失后,最终多计或少计的支出或收入额与少计或多计的支出或收入额刚好相等,不多不少,差异消失。时间性差异主要有折旧费差异,无形资产摊销差异、递延资产摊销差异等。就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递延法的基本特点是: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和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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