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抵押物怎么按合约清偿
㈠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吗
法律分析: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所以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埋漏孙。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搜指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弯链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㈡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处理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纠纷的办法:虽然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如果成立并生效的,抵押人应按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当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时,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野郑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销脊侍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亏吵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㈢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毕源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给所得的价款吵裤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手碰态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衍生问题:
实现抵押权必须要先起诉主债权吗?
实现抵押权不一定要起诉主债权,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协商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偿还债权。协商不成才需要向法院起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㈣ 同一动产上两个以上未登记的抵押权应如何受偿
你好,如果同一动产向2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若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2)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如果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将动产拍耐侍卖、变卖后得到的价款应当按照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顺序受偿,这一原则,既适皮岩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如果动产上的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则按昌握吵照先后顺序清偿。但如果一个债权人办理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而另一债权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则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但如果两个以上动产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之间均不得对抗,且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均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受偿。以上是有关抵押权的规定,如果动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受偿人。且抵押权人还应当注意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__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㈤ 未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普通债权吗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具有优先性。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因为合同都是自主确定的,所以,有些人在签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就两个人决定好抵押担保期间。其实,所谓的普通合同也不是完全自主约定的,还是要在一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而抵押担保合同也一样,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除了遵守一般签订合同的规则,双方也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间,要是自行约定的就是无效的。因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弯租薯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三、抵押权的顺位变更:
(1)达成变更顺位协议;
(2)不动产顺位型消变更需要登记生效,动产登记为对抗要件。
(3)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埋者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㈥ 抵押权应如何受偿呢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法律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粗笑早记的岩雀,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升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