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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机托管

发布时间: 2022-09-26 23:39:09

❶ 现在的比特币矿机托管厂家都有哪些

您好,您可以了解一下我们公司
我们的矿场目前有包头、若羌两个地点,内蒙古矿场还在建
矿机托管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如果矿机只有一两台,您可以选择在家挖矿,租个稍微大一点的偏僻点的空房子,专用做机房,这样矿机运转起来,不会扰民,也方便您随时去看;
如果是矿机数目比较多几十台甚至上百,建议您选择矿场托管,一来矿场托管的话电费会较个人便宜,且有专人看顾矿机,不便之处可能在于矿场位置大多在西北西南省份,可能不方便您了解实际情况,但是也可以选择后台软件监控自己托管的矿机,具体矿场的选择可以根据报价的情况来衡量择优;
如果您之前对这一块了解的一般,也没有矿机,可以选择购买云算力,这种云矿机,只是所用权与使用方式不同,云矿机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你,而是租用给你的矿机。

矿机托管的优势在于,全年正规电费补贴,电费便宜;全天24小时不停电挖币;有运维技术在矿场24小时待命,有问题可以马上解决;算力板坏了需要返厂,公司会有机器顶上去补算力。但是建议您在选择矿场的同时,多考虑矿场管理费以及电费的报价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❷ 内蒙古出手了,设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举报范围都有哪些

近日,虚拟货币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先是特斯拉创始人马克斯发文暗示未来特斯拉汽车可以用比特币来支付购买,随后比特币迎来了疯狂的上涨。随后又有狗狗币等虚拟货币浮出水面,吸引了一批投机者,然后销声匿迹了。这充分的暴露出了虚拟货币的不可靠性和虚假性。即使是这样,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挖矿企业成立,他们花费大量的成本购买设备,然后利用计算机算法,挖出比特币,以此来谋取利益。随着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不断管控,再加上不断出台限制挖矿企业的政策,使得很多企业老板的经营成本大幅增加,不断地寻找低成本地区继续进行挖矿。

以上就是这次内蒙古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举报范围,说明了内蒙古政府整治这个行业的决心。

❸ pi币要放弃中国用户吗

pi币是一个离线智能终端挖矿项目,项目团队成员均来自美国斯坦福大学博士科学家,现在处于挖矿早期,用户增加后期会不断减半。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宣布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举报范围包括四类: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

在内蒙古的虚拟货币全面清退政策下,内蒙古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开始转战四川等地。早在3月初,就有多位内蒙古的矿场主与矿工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其机器和矿场开始搬离内蒙古,也有多位四川的矿场主透露收到了很多来自内蒙古的矿机托管请求。

❹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❺ 内蒙古矿场现在处境如何

从去年3月份开始,内蒙古矿场就陆陆续续被清理关停了,再加上现在国内对于虚拟挖矿越来越严格,因此,现在大多数的人还是选择世链矿业这样在海外有矿机的矿企,协助自己转战海外,进行矿机托管▪⋅。

❻ 什么叫矿卡 矿卡是从哪来的

所谓的矿卡就是挖矿的显卡,这里的“挖矿”是虚拟挖矿,一般有专业显卡来挖矿,挖到的矿其实就是比特币,用户用电脑下载挖矿软件然后运行特定算法,与远方服务器通讯后可得到相应比特币,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工作,所以对显卡损害较大。
拓展资料
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被称为“挖矿”,最重要成本是“矿机”运行所需的电费,因此“矿场”聚集在电力充足且电费便宜的地区,例如火电丰富的新疆、内蒙古,以及水电丰富的云南、四川、贵州。
继出台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政策后,内蒙古再度出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宣布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举报范围包括四类: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
在内蒙古的虚拟货币全面清退政策下,内蒙古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开始转战四川等地。早在3月初,就有多位内蒙古的矿场主与矿工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其机器和矿场开始搬离内蒙古,也有多位四川的矿场主透露收到了很多来自内蒙古的矿机托管请求。
2021年9月,发改委等部门发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_2005_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❼ 电脑上面说的挖矿是什么意思

挖矿:即比特币挖矿,是一种利用电脑硬件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并获取的过程。

❽ 矿机托管费多少

❾ 新矿工选择矿机托管需要注意些什么为何这么说

挖币便是虚拟货币诞生的全过程,根据工作量证明的机制来获取到对整个互联网开展奉献,计算出区块链,因为跟互联网作出了奉献,区域的奖赏也属于挖币得人,从而获得一个新的贷币。现阶段挖币通常是POW的优化算法,也有根据POW还有一些衍生的优化算法,现阶段绝大部分的BTC、以太币、以太币这些都是基于POW的算法的。算率越大,企业期限内获得的虚拟货币概率就越大。比特币的挖币经历过完整的发展历程,从初期CPU挖币到中后期GPU、FPG挖币并存的时代,成了目前以ASIC挖币规模性群集挖币的时代。

所说“挖矿机”便是一台电脑,一台特殊计算机,把一些与挖币无关的一部分除掉(如显示屏),与此同时提升能增加挖币效率的系统配置,那样“挖矿机”就产生了。实际上家用台式电脑是完全可以挖币的,无论是BTC还ETH,只不过是没法跟专业的挖矿机市场竞争,基本上挖不上币罢了。目前市面上的IPFS挖矿机安专业程度区划,一般可划分为家用版,和标准版(或称商业版、代管版、服务器版)。在其中家中款身型比较小,合适家中挖币。标准版一般都是服务器标准规格型号,能够代管在IDC机房。

❿ 内蒙古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虚拟挖矿都有什么危害

近日,一则“内蒙古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虚拟挖矿有什么危险呢?为何要设立举报平台呢?什么样的情况会被举报呢?第一,虚拟挖矿的危害并不是在于挖矿本身,而是挖矿助长了虚拟货币,助长了炒作虚拟货币。第二,设立举报平台是为了能够让人们去揭发举报哪些挖矿企业,因为现在国家是要严厉的打击这样的挖矿企业。第三,主要是设计了挖矿的企业就可以被举报,如果还有非法手段获取电力等则更是要惩罚。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虚拟挖矿有什么危险

首先,虚拟挖矿的危险不在于挖矿本身,而是在于这助长了虚拟币,导致了虚拟币的炒作。这样就会导致更多的人在虚拟币的炒作中因为被市场的暴涨暴跌导致爆仓,这虚拟币简直就是韭菜收割机中的战斗机。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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