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钱买了虚拟货币
Ⅰ 别人用现金和我换的虚拟货币投资不能提现这个钱我要退还吗
不能提现就是你玩的平台搞鬼了,找专业的帮你弄回来就行
Ⅱ 很多人投资虚拟货币都血本无归,虚拟货币为什么会受到这么多人追捧
因为现在人们受到网上的一些言论影响,比如说比特币,从面世到现在价值翻了很多很多很多倍,人们就觉得虚拟货币它应该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东西,所以很多人跟风去操作。
如果真的有很多的闲钱,可以考虑投资一些稳健型的债券,一些科创板,股票,但是不要太多的投入到虚拟货币之中。
Ⅲ 别人让我用他的账号买虚拟货币犯法吗
不犯法 但是如果对方欺骗了你 你是追不回这笔钱的 这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望采纳谢谢
Ⅳ 我被骗了10000了钱买虚拟币了怎么办
用什么转的钱,如果是直接转给骗子的可以追回,如果是转币给骗子的,没戏!
Ⅳ 购买虚拟货币 对个人有什么好的用处
虚拟货币的功能要看其应用场景规划。
比特币主要的功能是炒作,是支付,是一种资产类别。
瑞泰币是一种资产凭证,是资产数字化的一种尝试。
活力币是乐跑圈的运动证明机制奖励的币。
Ⅵ 帮人购买比特币,犯法吗
帮人买比特币,既不能说犯法,也不能说不犯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比特币买卖是否合法。但是帮人买比特币有很大的风险,最好不要帮别人买。
为什么这样说?我先来给大家解释一下比特币的法律问题。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发布过一个文件叫《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就明确的将比特币定性成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既然是虚拟商品,那么个人持有虚拟商品,依法生产和获取虚拟商品,自然就是合法的。
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你持有比特币,没关系,那是你的合法财产。你挖矿获得比特币,也没有关系,可以做。只要不偷电,合理交电费就行。
然后在2017年,国家又发布了99号文,禁止ICO和法币交易对(人民币)。这个文件是告诉大家,第一不要搞发币众筹,那样属于非法集资。第二是告诉交易所,不要进行比特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交易。
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文件重新定义比特币的性质,所以我们依然可以依照2013年的文件,理直气壮的说,我们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
问题在于,持有比特币合法,不代表买卖比特币是合法的。你帮别人买比特币,是不是要用人民币来买?但是国家禁止交易所提供人民币和比特币买卖平台,支付宝、微信也不支持你用钱去买比特币。一旦发现,就会封号。
既然如此,你帮别人买比特币,万一被查到了,是不是要面临封号的风险?是不是有可能被银行冻结资产?完全有可能,这时候你说自己是帮别人买的?警察会不会相信你?银行会不会理解你?
除了这个风险之外,还有就是你没办法确定亲戚朋友的钱是干净的。现在很多人收了一些不干净的钱之后,会用来购买比特币,然后卖掉,这样就把钱洗白了。万一你帮人买比特币的钱是不干净的,巧合是被警察追踪的,你认为自己说得清楚吗?你的朋友不会害你?在利益面前,没有朋友。
因此我奉劝大家,自己玩玩也就得了,没事别帮人家买比特币,又捞不到什么好处,还有风险。谁要想买币,让他自己去交易所注册账号玩玩。
Ⅶ 我钱被朋友借去买虚拟货币怎么办
你向来要回来就可以了,他不还给你,你到法院起诉他就行了
Ⅷ 朋友的钱从她账户划到我账户去买虚拟货币亏钱了会被起诉吗
这要看是谁划的呢,如果是你让他划过来的是你去帮他买的,你也是有责任的,如果是他自己要这么操作的,那跟你没关系。
Ⅸ 卖虚拟币的时候,如果收到了黑钱的话,需要返还吗
本想买币赚一笔,但不想发币方竟成了传销组织,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资金都将面临收缴。这时,买币款能否追回,就成了买币人最关心的问题。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活动的上下层之间通常成立共犯关系;所募币款通常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被骗加入后又推荐他人加入并因此获得代币、返现的,所获利得通常也将作为违法所得被追缴。那么被骗加入组织,是否还能追回自己曾经缴纳的“入门费”?
文章脉络:
一、追缴不一定没收,可获退赔;
二、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三、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才应当被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过违法(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获取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根据前述规定,违法所得依据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分为两类: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中的盗赃物品、贪贿财产等;
(2)经营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转贷罪。
可见,违法所得不仅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即,原生的违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物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即,派生的违法所得,经营利益型)。对于前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本身即是违法的;收益就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或结果。对于后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是合法的;只是用以产生收益的本金涉嫌违法。
前述两类违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缴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对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财产本身即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而对于经营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则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所获利益。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转贷款的金额。
规范上,法律规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 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从字面意义看, 这里的“ 违法所得”应扣除相应的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实际购买产品的金额是合法经营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务等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例如,非法行医等场合下的人力投入),相应成本不予扣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存在“人头计酬”等向“上线”返现的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可见,向上线缴纳的“抽头”不是传销组织中本层级当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线的收入,应予以扣除,并计算入上线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在作为上线的违法所得收缴后,依据前文所讲,及时向下线进行返还。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