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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政治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6-11 05:27:40

『壹』 虚拟货币是否影响经济生活

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由于互联网社会的发展,而诞生。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
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 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由以上分类可以看出,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对我们的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分领域与人群的。主要是互联网领域内的游戏人群和网络服务使用人群受到的影响最大。
由比特币衍生出的直接用于生活中的功能目前被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宣布为非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就归于无形。

『贰』 数字货币对国家利益最重要的影响是什么

3发行中国数字货币的重大意义

CBDC的核心价值,可以归纳为四点:第一,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让央行更好管理货币创造和供给,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和更好应对商业周期。第二,基于区块链相关的技术构建支付和清算基础设施,可以减本增效,数字货币可以大大降低货币发行、流通、使用等环节的成本,实现无钞化交易,也符合当前飞速发展的电子支付潮流。第三,赋予了央行更强货币体系管控能力,比如说KFC、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一些定向政策等。在Libra推出以前,央行重视CBDC,主要会出于上述三个目的,但现在,CBDC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意义,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要,这就是央行的第四个目的。从当前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来看,确实遇到重重困难,一是以美国为首的围追堵截,二是股汇两市的动荡。要想打破美帝为首的围追堵截,实现股汇两市的正常发展,从而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央行发行数字货币还真的是个不错的办法。在人民币国际化十周年之际,人民币国际化已经取得非凡的成就。全球13家国际金融机构开始重视中国债券市场,在发达国家降息大潮,负利率成为常规手段的阶段,中国债券在国际上极具竞争力。截至2019年第二季度,全球已有38个国家与中国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总金额高达3.67万亿元人民币。而我国全力推进的“一带一路”正在为人民币国际化持续创造需求,人民币输出成为“一带一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手段。此外,人民币是全球外汇市场最活跃的货币之一,伦敦已超过香港成为全球最大的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中心。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人民币资产也将继续获得全球各国的青睐。

CBDC发行允许与他国分享铸币权中国央行在发行CBDC的时候,也让一带一路或者其他友好国家,一同参与到CBDC发行中来,与他们分享部分的铸币权。那如何参与?包括下面两种情形,我们这里暂且用哈萨克斯坦来举例。第一种,是哈萨克斯坦可以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哈萨克斯坦国债,发行方是哈萨克斯坦,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这种债对哈萨克斯坦来说是主权债,哈萨克斯坦也可以拿来出售给中国央行换取CBDC。第二种,是哈萨克斯坦发行以本国货币计价的国债,发行方是哈萨克斯坦,并以它们的本币计价。这种方法对哈萨克斯坦来说最容易,因为这就是它们自己的国债,把国债出售给中国央行,中国央行给他CBDC。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出售国债给中国央行,但国债的发行主体不一样,国债的计价货币也不一样,因而对哈萨克斯坦的要求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上面这几种方式,理论上来讲可以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去影响和调节中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关系。

4数字货币将成为人民币国际化最大的法宝

中国现在面临最大的挑战,在货币方面,其实就是人民币的国际化。而以美元为主的货币结算体系,给美元以外的决策者带来了很大的问题,降低美元地位最好的方式就是可以用一种全球数字货币来取代美元,以结束美元的主导优势。而中国版的CBDC,有可能成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并结束美元霸权的最大法宝。人民币国际化的机会就在于去美元化的大趋势,所以我们要美元以外的友好国家都来参与中国的数字货币。从大宗交易和金融结算上率先使用数字货币,以绕开美元限制交易,必将实现去美元化的发展,形成新的以中国主导多方参与的货币贸易体系。那么如何实现呢?本质上就是出让利益,让去美元化的友好国家,参与到CBDC的发行过程中来,甚至,可以从中分享人民币的铸币税。把区块链和比特币民主化、利益分享的精神,体现到主权货币的设计上来,这是最有效的法宝,也是人民币国际化最实际的实现路径。

『叁』 高中政治中, 人民币升值和贬值带来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影响:

1、加快产业升级。

当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汇率的变动不只是涉及到国际收支的平衡,更是提供着一种非常重要的价格信号。

2、推动技术创新。

现实生活中各国的技术创新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而这一点又主要在于有效的价格杠杆的功能。

3、人民币升值一方面会使进口商品的价格相对地下降,出境旅游等变得相对地便宜,这些都会直接地增加国民的消费福利水平。

4、人民币升值会明显地提高国内金融资产的相对市场价格,从而引起金融市场的结构变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些会让国内居民获得更大的财富效应,进而刺激国内的消费需求。

人民币贬值带来的影响:

1、对普通百姓来讲,人民币贬值影响最大的大概就是出国旅游了。

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内地公民出境游突破1亿人次。对于热衷于购买化妆品、名包、名表的人来说,可能要多掏点腰包了。

2、人民币贬值客观上将对进出口企业产生影响。

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指出,调整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百分之二、三的贬值不可能对出口有太大的刺激,但对稳定出口客观上有一定的帮助。

(3)虚拟货币政治影响扩展阅读:

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民币贬值:

而对出口企业来说,不能仅看到人民币贬值带来的短期利好,而是要看到汇率波动的风险,主动加强风险管理。

要正确认识汇率避险工具的作用,不能把汇率避险当作赚钱的工具而应作为管理风险的手段,对外汇敞口进行适度套保而避免过度投机。

人民币贬值对个人的影响更多的是体现在金融资产的管理上。对于拥有大量金融资产的人来说,要注意不要把资产集中在单一货币上,可以适度增加美元资产。

『肆』 虚拟货币是否可能影响实体经济

你想想,游戏中动不动就过亿交易额,而部分游戏这一交易下来就是几十块几百块,有钱的一天交易虚拟币金额达千万元呢,从税收角度来说,仅仅一个游戏一天的税收不下十万元

『伍』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陆』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有哪些影响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的影响问题,其实换个提法会更加好,那就是虚拟货币具备什么样的信用。货币的信用,是货币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
信用货币(credit money)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货币,基本都属于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是由银行提供的信用流通工具。其本身价值远远低于其货币价值,而且与代用货币不同,它与贵金属完全脱钩,不再直接代表任何贵金属。

信用货币作为一般的交换媒介须有两个条件:
⒈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
⒉人们对此货币抱有信心。
以上,是讨论货币是否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基本考虑因素。

同时,货币信用其实就是政府信用的集中体现。一国财政、经济稳健,货币自然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具备更多的信用特征,那么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也就越大。这里最鲜明的例子就是美元。

那么说回来,虚拟货币。首先,虚拟货币并不具备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同时,人们对于此货币抱有的信心是有限的。原因很简单,他不能代表国家信用,代表的是发行者的信用,比如企业信用。
那么虚拟货币的影响可以将此和企业债券做一个比较,其信用不会高于债券,因为债券是一种债务所由形式,有偿还保障,所以能够明确定价,而虚拟货币缺乏这样的定价基础。
同时,若没有这个基础,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什么?说不清楚。

了解了以上内容,我们再讨论一下现在的虚拟货币。的确前期有过流行一段时间,流行过程中,也体现出了虚拟货币的两大作用:第一、投机;第二、洗钱。
投机方面,政府有很多方法抑制过度投机;洗钱方面,看标准了,做得过了,不会没有人管。
所以最后回答你的问题,虚拟货币对金融货币的影响有哪些?没有影响,或者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影响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必将被整治。只有在整治不力的情况下,会造成短暂的金融混乱。同时,虚拟货币的存在会增大过度投机者的投机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对于洗钱的监管难度。

『柒』 虚拟货币对传统经济的影响

如果虚拟货币和传统货币能双向自由兑换,则必然会冲击到传统经济。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洗黑钱,货币政策的执行与调控等。

『捌』 高一政治 虚拟货币和货币有什么区别

1、释义本质不同:

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

货币:货币(Currency,CCY)是购买货物、保存财富的媒介,是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

2、种类不同:

虚拟货币:游戏币、专用货币等

货币:硬币、纸币、存款货币等

(8)虚拟货币政治影响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市场形成:

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这个市场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企业从以产品为核心,到以服务为核心,必须转变为以客户为核心。

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便利地搜集顾客的信息,做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

『玖』 虚拟货币的出现对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会产生什么影响

当然有!余额宝的出现取代了银行,虚拟货币的出现会慢慢取代余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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