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玩家
① 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虚拟货币的交易 是正常玩家间的虚拟货币交易 符合游戏规则是合法的
封号,要看你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网络协议的约定。
② 十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哪家比较好
十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比较好的有:比特币中国、以太坊、门罗币、达世币、瑞波币等。
1、比特币中国
比特币中国(BTCC),是中国第一家,也是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由上海萨图西网络有限公司运营,成立于2011年6月9日。团队成员主要来自中国、美国硅谷和欧洲。
比特币中国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可靠交易平台,通过人民币买卖比特币。
用户也可以将比特币安全的保存在平台中。
比特币中国在高安全性和用户方便性上取得了最佳的平衡。
4、门罗币
门罗币(Monero,代号XMR)是一个创建于2014年4月开源加密货币,它着重于隐私、分权和可扩展性。与自比特币衍生的许多加密货币不同,Monero基于CryptoNote协议,并在区块链模糊化方面有显著的算法差异。
5、达世币
达世币,DASH原名叫做暗黑币,是在比特币的基础上做了技术上的改良,具有良好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是第一个以保护隐私为要旨的数字货币,听名字也能感觉出来被黑市所喜。
达市币的主要特点如下:
1.双层奖励制网络,或者称为主节点网络技术;
2.即时支付功能,到账及时,且手续费较低;
③ 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和玩家线下交易卖成现金的区别
一、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所以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笔者同意后一观点,“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而不属于运营商,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价值按照传统的观点,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财物、身份等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但笔者认为,网络游戏并非传统意义的比赛那么简单,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来提高级别、获取“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身份和财物已不只是单纯的记录数据而具备了一定的价值意义。在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那么网络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这类数据也当然具有价值。而且,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常有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运营商为开拓市场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产,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也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甚至出现了代练级别而后将游戏账号出售以获取收益的职业。这样看来,尽管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游戏终止运营后往往就失去了存在意义,但其一旦产生,就已经独立出来具备了一定的财产价值。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价值通过使用价值体现,通过交换价值衡量。而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练级或购买获得的“头盔”“战甲”等武器装备,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算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从内容中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形财产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表现形式。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可修改。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投入,该ID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2)可交易。正是由于这些参数是可以被修改,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就像现实生活中交易房屋一样,通过过户使得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3)与金钱挂钩。这个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既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装备,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4)可量化。基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公平竞争,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倡的合法致富的就业途径,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的。但网络游戏相关装备的价值还是可以量化的。举《传奇》游戏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花费上网费和游戏点卡约数千元,还需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可以纳入民事法律的保护范畴,具有可诉性。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在法律上,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存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而就在近期,台湾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产”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四、“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尽管很多专家都赞同为虚拟财产“正名”,但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的规则,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验。(一)“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如前所述“虚拟财产”早已不仅仅在网络中存在的,它已和现实中的货币产生了联系。现阶段,“虚拟财产”的价格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运营商官方价格。很多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推出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活动。如新浪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和虚拟财产;UbiSoft公司在北美地区代理《魔剑》时也曾推出优惠方案使部分玩家可以获得游戏中某些隐藏种族的密码。这些“虚拟财产”的价格多为数元到数百元不等。但是运营商制定“虚拟财产”的价格是完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其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营销发展策略。因此运营商确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确定的标准。另一类是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包括“虚拟财产”和游戏账号的离线交易。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并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以《传奇》为例,其中虚拟道具的离线交易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还有一些玩家因为在游戏中受挫,花费数千甚至上万元购买级别较高的账号以在游戏中报复。因此,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价格也不能准确说明“虚拟财产”的价值,更无法作为确定其价值的标准。(二)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取证困难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物品是不是你自己直接取得的,这种方式在目前可能还有一些困难。一是“虚拟财产”的诈骗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银行存款有存款单、购物有发票凭据,但在网上,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而且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运营商未必愿意付出较大成本来为客房提供相关证据;二是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在网上,多数玩家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你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三)对“虚拟财产”的评价和救济的适当性把握存在困难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如果这两个玩家后来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网络游戏可以年复一年地玩下去,如果某一拥有亿万“虚拟财产”的玩家不幸去世,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尽管目前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无论是在技术层面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广大网民的虚拟财产权和相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首先应从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入手,建立起保护网民虚拟财产权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对网上购物应建立“追踪机制”,完善网上追踪系统,这样出现“虚拟财产”失窃事件后,可以及时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做到有责任可查。目前最简易可行的方法是利用现已比较成熟的银行支付系统,由网络运营商与银行联手,所有支付行为均通过银行,实行银行实名汇款制,保证玩家的真实存在性,从而保障游戏玩家对于“虚拟财产”拥有的合法权益。
④ 虚拟货币交易
不可以交易,只是骗子们用来行骗的道具而已,千万不要把自己的真金白银,用来购买或投资一点实用价值都没有,只能用来炒作的虚拟货币,以免上当受骗血本无归!
⑤ 请列举以下比较靠谱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另外有没有暂时不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优质平台
在过去的一年,加密货币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其中既有以比特币为首的专注于支付领域的加密货币,也有以以太坊为首的专注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功能性加密货币,无论你看好哪一种加密货币的发展,最关注的一定是币价的涨幅,而在众多的币价涨跌过程中,有一种类型的加密货币是最为受到投资者追捧的,那就是交易平台内部推出的交易积分,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平台币。
币管家Bgj.io的BC积分于5月3日起公售,总量是6000万枚,每天额度800万,为期7天,单个账户限售30万枚,截止5月9日全部被抢购一空,由此可见币友们对这家平台的积分是非常看好的。火币积分HT的争抢盛况,相信每一个资深的投资者都有所耳闻或者是亲身经历过,1月26日,HT2856万额度在32秒内被抢空!抢到的玩家欢欣鼓舞,没抢到的垂头丧气。平台积分为何能如此受欢迎?其实很简单,参考一下币安的BNB就了解了,根据coinmarketcap平台数据显示,BNB发行之初的全球平均价格为0.1美元,在发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涨到了2.6美元,涨了26倍!除了币价收益之外,平台还会给平台币的持有者固定的分红收益,拿币安来讲,币安一天的分红就高达2000多万人民币。但这些知名的平台币涨到现在,再去购买的意义就不大了,因为币价涨幅空间极为有限。小编今天给大家深挖一个优质的平台币和交易所——币管家(bgj.io)和平台积分BC(管家币),给大家多一个投资选择。
小编了解到这家交易所是因为该平台最近推出自己的平台币BC,作为一名“稳健”的老韭菜,对于各个交易所推出的平台积分非常有兴趣的,在对交易所进行了一个详细的了解后,认为该平台有很大的潜力,尤其是该平台积分的销售和分红模式让小编眼前一亮,下面小编结合自己所查询的资料对这家交易所的几大亮点进行一下罗列,让各位投资者自己评判优劣。
第一个亮点:用户量的稳定增长
币管家作为一家区块链资产交易平台,在3月份正式上线,虽然上线时间较短,但币管家在这一个多月里就已经积累了数十万的用户量。并且据了解,币管家的用户注册量每天的增长稳定在70%-85%,在交易所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一个新的交易所在短时间内能拥有如此多的用户增长量殊为不易,这也足以说明该交易平台至少在用户体验方面做到了极致。
第二个亮点:所有交易所中最高的平台积分分红
币管家在近期推出的平台积分BC(管家币),发行总量为2亿枚(永不增发),其中1亿枚平台锁仓一~三年,平台上线满一年后分三年分批释放,为了保证币种的通缩性,该平台承诺在上线满一年后,每一季度拿出20%利润用作BC回购,保证市场上不会超过一亿枚,这一点跟币安的BNB有点类似。
BC与BNB最大的不同在于,除平台锁仓部分以外的所有持BC的用户都将参与分红,分红比例为平台月度交易手续费利润的80%!平台公告介绍,这种大幅度的让利是希望全民持股,共同推动币管家的发展。并且在后期分红过程中,根据用户量和盈利状况随时调整分红日期,每周或者是每日进行分红。币安一天的分红能高达2000多万,假以时日,分红力度最大的BC的日分红额度应该高的更加夸张。
第三个亮点:BC无限的上涨空间
无论是哪种平台币,上线之处鲜有不涨的,而且都是暴涨,这在币圈是一个心照不宣的事实,因为平台币体现了一个交易所的实力和信誉。BNB(币安币),上线之初0.1美元,上线仅10个月,最高翻了245倍,目前币价13.76美元,即使下跌了很多,也比当初翻了138倍!
BC的发展路径跟BNB有很多相似之处,包括发行的币量、每季度的回购比例,唯一不同的是BC的分红力度更大,对于普通投资者更为友好。
对于用户而言,购买BC可以在后期支付交易手续费,并且享受一定的折扣。此外,还可以优先体验一些新功能,拥有专享的活动等。随着币管家业务的不断拓展,BC还将承担法币流转的功能,拥有BC的用户可以无手续费、不受区块确认速度的影响进行购买加密货币,进一步享受平台红利,共享平台利润。
总之,BC能否上涨取决于币管家平台的赚钱能力,而币管家能在众多的竞争对手脱颖而出,保持每天稳定的用户增长,依靠的是良好的用户体验、交易所币种的优良、专业负责的客服态度以及最大力度的分红模式。随着币管家平台交易量的增加、盈利的提高,BC在未来毫无疑问是要上涨的,按照币管家目前的发展态势,百倍BC不是没有可能!
⑥ 虚拟货币比特币玩家都在哪里你们都在哪交易呢
bithumb是韩国以及世界一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具有很高的信赖度,8月19日日交易额突破了150亿人民币,截至11月底,总交易额达到3600亿人民币,它以不断增长的日交易量吸引着世界虚拟货币投资者的眼光。除了量子链,bithumb还有比特币、比特币黄金、莱特币、门罗币、Zcash等共十一种虚拟币。目前我在这里主要交易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量子链,这几种虚拟币最近在bithumb的行情真的好到爆! 比特币的市价在11月底更是突破了8万人民币,这一波我真的是没少
⑦ 虚拟货币交易中交易对是什么意思
虚拟货币的交易,是正常玩家间的虚拟货币交易, 虚拟货币没有任何实际价值,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国内连比特币交易都明确表示是非法的建议你不要去搞虚拟货币
⑧ 虚拟货币如何交易
1`如果我把梦幻币给了玩家,他却说我没给,怎么办?有什么可以做为交易证据?
你可以整个游戏录象..录下交易过程..
2`如果我没给玩家梦幻币,却说给了,怎么办?
有这种好事就当多了个人情,,不错..
⑨ 网游玩家的虚拟币受消协保护吗
一、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所以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
笔者同意后一观点,“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而不属于运营商,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价值
按照传统的观点,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财物、身份等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但笔者认为,网络游戏并非传统意义的比赛那么简单,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来提高级别、获取“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身份和财物已不只是单纯的记录数据而具备了一定的价值意义。在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那么网络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这类数据也当然具有价值。而且,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常有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运营商为开拓市场向玩家出售虚拟道具和财产,玩家之间的离线交易也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甚至出现了代练级别而后将游戏账号出售以获取收益的职业。这样看来,尽管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游戏终止运营后往往就失去了存在意义,但其一旦产生,就已经独立出来具备了一定的财产价值。
按照马克思经济学说,价值通过使用价值体现,通过交换价值衡量。而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练级或购买获得的“头盔”“战甲”等武器装备,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算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从内容中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形财产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表现形式。
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也没有对 “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可修改。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投入,该ID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2)可交易。正是由于这些参数是可以被修改,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就像现实生活中交易房屋一样,通过过户使得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3)与金钱挂钩。这个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既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装备,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4)可量化。基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公平竞争,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倡的合法致富的就业途径,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的。但网络游戏相关装备的价值还是可以量化的。举《传奇》游戏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花费上网费和游戏点卡约数千元,还需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可以纳入民事法律的保护范畴,具有可诉性。
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在法律上,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存在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而就在近期,台湾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产”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四、“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尽管很多专家都赞同为虚拟财产“****”,但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的规则,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