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对货币制度的影响
① 虚拟货币的出现对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会产生什么影响
当然有!余额宝的出现取代了银行,虚拟货币的出现会慢慢取代余额宝
② 货币对国家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力一很多学者就开始关注和研究货
币国}坏化问题。随着美兀霸权地位的衰落、日兀国际化的
推进,以及吹洲货币一体化成功进行和吹兀作为国际货币的出
现,货币国际化问题弓}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兴趣。对于什么样
的货币能够成为国际货币,以及货币国际化对木国及其它国家
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
探讨。
一、货币国际化的含义
对于国际货币的含义,Cohen ( 1971)最旱从货币职能的角
度定义国际货币,他认为国际货币的职能是货币国内职能在国
外的扩展。当私人部门和官力一机构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将一种
货币的使用扩展到该货币发行国以外时,这种货币就发展到国
际货币层次。Harhr}nn C L998}进一步发展了Cohen C L971)的
定义,对国际货币的不同职能进行了分类。他认为:作为支付
手段,国际货币在国际贸易和资木交易中被私人用于直接的货
币交换以及两个其他货币之间间接交换的媒介货币;一也被官力-
部门用于外f市场干顶和平衡国际收支的工具。作为记账单位,
国际货币被用于商品贸易和金融交易的G}价;并被官力一部门用
于确定f率平价(作为f率钉住的“驻锚”)。作为价值储藏,他
被私人部门选择金融资产时运用,如表不非居民持有的债券、存
款、贷款价值。官方部门拥有国际货币和以它G}价的金融资产
作为储备资产。
什么是货币国际化?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Harhr}nn
C 1998)认为当一国货币被该货币发行国之外的国家的个人或机
构接受并用作交换媒介、记账单位和价值储藏手段时,该国货
币国际化就开始了。由于商品和资木市场的一体化,多数工业
化国家的货币目前在某种程度上都国际化了。然I(IJ,这此货币
的国际化程度却有相当大的差异,只有少数几种货币执行着多
重私人和官力一的职能。I(IJ由于交易成木和网络外溢效应的存在,
可能只有一种}要的国际货币执行着比其它国际货币大得多的
职能。蒙代尔(2003)认为当货币流通范l韦]超出法定的流通区域,
或该货币的分数或倍数被其他地区模仿时,该货币就国际化了。
Tavlas (1997)认为上述定义太宽泛了。他认为当一种货币在没有
该货币发行国参与的国际交易中充当记账单位、交换媒介和价
值贮藏手段时,该货币就国际化了。日木财政部(1999)给日
兀国际化卜的定义为:提高海外交易及国际融资中日兀使用的
比例,提高非居民持有的以日兀G}价的资产的比例,特别是提
高日兀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作用以及提高日兀在经常交易、资
木交易和外f储备中的地位。
二、货币国际化的条件
在国际经济中,需求要素在决定哪一种货币被运用的过程
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囚为没有超国家的权力能够强迫用一种单一货币,这此问题是在市场上由所有国家的公共和私人代理
人的决策和行动所决定的。对于市场选择国际货币的条件,西
力一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1、有此学者}几要分析作为国际交换媒介的条件,
以货币转换的交易成木为基侧}进行研究
St oboda (1969)认为如果没有国际交换媒介,不同货币区之
间的贸易只能以不同国家的货币执行,如果交易商有许多需要
不同货币的交易,他不得不持有大量的各种现金余额,携带成
木很大。Karl Brunner and A11an1V}ltzer (197D分析了货币交换
的信息效率,认为获取任何资产特性的信息的边际成木随着那
种资产被使用的频率的增加I(IJ递减o Mckinnon (1969)综合了上述
两位学者理论,认为私人交易者会以最适当的}要的货币来从
事交易,以节约存货携带成木,并使由于f率浮动I(IJ产生的信
息不确定性最小化。
Krugrnn (1980)研究了木国和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成木,发
现随着交易量的增加,平均交易成木是递减的,有最低交易成
木的货币,即有最大交易量的货币,会成为媒介货币。同时他
指出处于媒介地位的货币受到惯性的支持,如果一个国家在世
界支付中占据}导地位,其货币作为国际交换媒介,即使它的
商业地位己经卜降,它的货币也可能会继续发挥作用。Rey
02001)建立了模型来分析Krugmn (1980)所作的研究。Red (2001)
把货币交换的交易成木弓}入了一个二国一般均衡模型,从贸易
关系的实力和交易成木的大小,在理论上证明了媒介货币选择
的多重均衡如何出现。假设效用函数是利布一道格拉斯效用函
数,他发现媒介货币的出现是由各国的商品偏好决定的,不是
由它们的相对规模决定的。一国的商品被需求的越多,它的出
口越高,对该国货币的国际需求就越大,其外f市场就越具有
流动性,相关的交易成木就越小。具有最大开放度的国家的货
币以及与其它国家货币相交换时成木最低的国家的货币会成为
媒介货币。
③ 帮我找下《虚拟货币对传统支付体系的影响》的资料(或论文)越多越好
不知道哪些牛人可以帮忙推荐下有关于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资料的书。有关论文。...因为是手机上的,没有办法搜索原文给你。我就记得这么多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④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有哪些影响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的影响问题,其实换个提法会更加好,那就是虚拟货币具备什么样的信用。货币的信用,是货币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
信用货币(credit money)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货币,基本都属于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是由银行提供的信用流通工具。其本身价值远远低于其货币价值,而且与代用货币不同,它与贵金属完全脱钩,不再直接代表任何贵金属。
信用货币作为一般的交换媒介须有两个条件:
⒈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
⒉人们对此货币抱有信心。
以上,是讨论货币是否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基本考虑因素。
同时,货币信用其实就是政府信用的集中体现。一国财政、经济稳健,货币自然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具备更多的信用特征,那么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也就越大。这里最鲜明的例子就是美元。
那么说回来,虚拟货币。首先,虚拟货币并不具备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同时,人们对于此货币抱有的信心是有限的。原因很简单,他不能代表国家信用,代表的是发行者的信用,比如企业信用。
那么虚拟货币的影响可以将此和企业债券做一个比较,其信用不会高于债券,因为债券是一种债务所由形式,有偿还保障,所以能够明确定价,而虚拟货币缺乏这样的定价基础。
同时,若没有这个基础,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什么?说不清楚。
了解了以上内容,我们再讨论一下现在的虚拟货币。的确前期有过流行一段时间,流行过程中,也体现出了虚拟货币的两大作用:第一、投机;第二、洗钱。
投机方面,政府有很多方法抑制过度投机;洗钱方面,看标准了,做得过了,不会没有人管。
所以最后回答你的问题,虚拟货币对金融货币的影响有哪些?没有影响,或者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影响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必将被整治。只有在整治不力的情况下,会造成短暂的金融混乱。同时,虚拟货币的存在会增大过度投机者的投机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对于洗钱的监管难度。
⑤ 金融业三大协会发声整治虚拟货币,将会对虚拟币带来哪些影响
金融业三大协会对于虚拟货币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而且对于目前的整个数字货币市场来说,已经出现了比较大的跌幅。
而国家的一些政策就是给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一个信号,所以说当国家颁布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限制的时候,那么对于整个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
⑥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
⑦ 虚拟货币对电子商务有什么影响
虚拟货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如下:
虚拟货币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虚拟货币的网络安全问题;
虚拟世界中的“通货膨胀”等。
⑧ 虚拟货币对传统经济的影响
如果虚拟货币和传统货币能双向自由兑换,则必然会冲击到传统经济。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洗黑钱,货币政策的执行与调控等。
⑨ 电子货币对当今货币制度的冲击
电子货币的发展有助于政府对电子货币进行监控并根据电子货币研究和实践的发展及时调整其货币政策,并同时保证了支付系统的可靠性。
相关介绍:
电子货币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电子货币的推广应用,在大多数国家都具有半政府半私人的性质。一般由企业负责制定安全技术标准。政府专注于应用推广。
货币政策调控的对象是货币供应量,即全社会的总购买力,具体表现为流通中的现金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
(9)虚拟货币对货币制度的影响扩展阅读:
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网络银行有两种:一种是网络银行的发展完全依靠互联网,另一个是使用公共网络,扩大传统银行的网上银行的银行零售业务,实现服务的目标,一天24小时和储蓄银行成本管理模式下,网络银行是第一个在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网络银行。
通过电子网络电子货币流通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这使得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货币垄断被打破,和世界先进的技术和大量资本的组织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公司、代理等)作为商业银行将发行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的业务和操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电子货币
⑩ 虚拟货币的快速发展给金融体系带来哪些危害
凡事都有两面性的,出来个新事物,能对原来旧事物造成影响和冲击,肯定有它独到一面的好处,市场自由的选择,好比支付宝的诞生,如果不是有些事情压着做,可能银行都有一批要关门了。当然了,有益和危害是不可分割的,具有相对性,那就要综合衡量了,站在大局宏观的角度来讲,这个玩意对我们中华民族的影响究竟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关于这个,就不用我们小老百姓来操心了,国家有强大的智囊团来出谋划策,跟着党和国家的步伐走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