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㈠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有哪些影响
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的影响问题,其实换个提法会更加好,那就是虚拟货币具备什么样的信用。货币的信用,是货币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
信用货币(credit money)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贵金属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货币,基本都属于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是由银行提供的信用流通工具。其本身价值远远低于其货币价值,而且与代用货币不同,它与贵金属完全脱钩,不再直接代表任何贵金属。
信用货币作为一般的交换媒介须有两个条件:
⒈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
⒉人们对此货币抱有信心。
以上,是讨论货币是否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的基本考虑因素。
同时,货币信用其实就是政府信用的集中体现。一国财政、经济稳健,货币自然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具备更多的信用特征,那么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也就越大。这里最鲜明的例子就是美元。
那么说回来,虚拟货币。首先,虚拟货币并不具备货币发行的立法保障。同时,人们对于此货币抱有的信心是有限的。原因很简单,他不能代表国家信用,代表的是发行者的信用,比如企业信用。
那么虚拟货币的影响可以将此和企业债券做一个比较,其信用不会高于债券,因为债券是一种债务所由形式,有偿还保障,所以能够明确定价,而虚拟货币缺乏这样的定价基础。
同时,若没有这个基础,虚拟货币的价值是什么?说不清楚。
了解了以上内容,我们再讨论一下现在的虚拟货币。的确前期有过流行一段时间,流行过程中,也体现出了虚拟货币的两大作用:第一、投机;第二、洗钱。
投机方面,政府有很多方法抑制过度投机;洗钱方面,看标准了,做得过了,不会没有人管。
所以最后回答你的问题,虚拟货币对金融货币的影响有哪些?没有影响,或者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影响到一定程度之后其必将被整治。只有在整治不力的情况下,会造成短暂的金融混乱。同时,虚拟货币的存在会增大过度投机者的投机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对于洗钱的监管难度。
㈡ 虚拟货币会影响金融吗
中国经济或在明年中期遇最大困难 金融海啸已经在全球许多国家登陆,面对可能到来的经济衰退,全球正在采取救市措施。在我国三季度GDP增速仅为9%的情况下,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走向如何?我想谈几点看法。 经济下行难以逆转 国家统计局20日发布数据显示,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9.9%,比上年同期回落2.3个百分点。以此来推算,三季度GDP增速仅为9%。因此许多人对中国经济四季度以及2009年走势表示担忧。 实际上,经济下滑已经相当严重,根据早前公布的9月份用电量增速已经滑落至3%,1~9月用电量增速滑落至9.9%,按照经验值,这个用电量水平对应的经济增速应该至少在9%以下。 主要问题在于出口和投资贡献下降,其中出口贡献下降了0.9个点。 现在看来,经济下行加剧正在进行中,很难判断何时见底,因为未来中国经济有硬着陆的风险。一旦发生,底可能是一个很长时期。 从金融动荡到全球总需求大幅下降,会存在一个滞后期,所以明年中期是一个很困难的时期。 四大因素影响通胀压力 国内9月份CPI上涨4.6%,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PPI上涨9.1%,涨幅比上月回落1.0个百分点。PPI与CPI双降之后,四季度及2009年的 通胀形势如何? 其实,CPI回落主要是翘尾因素大幅消失,PPI回落主要是国际商品市场近期大幅下跌。当前国内通胀压力减轻,四季度通胀有望继续回落,但2009年通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本回答属◇蓶чī℡ 版权,谢绝粘贴} 西方国家兜底式规模空前的救援计划,始终是未来中长期内引发通货膨胀的潜在源头。就国内来看,几个方面因素值得注意: 1、能源、粮食等初级产品的价格会否震荡后返身向上。因为市场流动性疏缓后,资金是要找出路的,如果美国经济没有出现新的产业亮点的话,只可能有三个去向,消费信贷、新兴市场和能源等资源市场。如此一来,商品市场反弹,从而对PPI产生新的推力。 2、财政能力的减弱将迫使政府放松价格管制,从而使积压已久的通胀压力释放出来。 3、制造业大量企业倒闭后,制造品的供给层面将产生新的通胀压力。 4、不得不采取的扩张性货币政策与扩张性财政政策将从货币供应层面推动物价上涨。 企业最大压力是外需骤降 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2%,比上年同期回落3.3个百分点,其中,9月份增长11.4%。这一数据反映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加剧,增速回到个位数是大概率事件。 企业面临四大压力:汇率升值、原材料成本上升、劳动力成本上升、外需骤降。如果欧美经济陷入深度衰退,对于一个出口已经占到GDP40%的国家,是致命的。 现在看来,三季度出口依然平稳,主要是上半年订单延续,而1~9月美国金融危机还没有从市场明显扩散至实体经济层面,美国经济还维持2%的增长。但是9月份后期,雷曼事件后,感觉明显不一样了,市场与实体经济的防火墙被冲垮,未来几个季度美国经济将进入显著衰退,溢出效应波及全球,中国出口很不乐观。明年上半年有可能回落至个位数增长。 明年人民币贬值可能性增加 截至2008年9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1.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2.92%。9月份外汇储备增加214亿美元,远低于当月293亿美元的贸易顺差。 总的看来,7、8、9这三个月资本流入下降很厉害。金融海啸过后,国际资本从新兴市场撤离应该是一个趋势,而且正在发生。 美国经济去杠杆,消费信贷会大幅萎缩,与之对应的新兴市场出口模式的经济前景悲观。同时,变卖资产大量资本撤离去回补母国金融机构的损失,满足去杠杆的财务调整的要求也是重要因素。若趋势延续下去,不排除中国外储2009年中期后出现下降的月份。 事实上,2007年,中国经济已经走到了一个既有经济模式的尽头,劳动生产率的进步已经出现明显拐点。在中国新的模式出现以前,人民币实际汇率的升值空间已经耗尽。 这一点,海外最清楚,新加坡1年期不可交割的人民币汇率已经出现了明显贴水。2009年人民币汇率出现贬值得可能性在增加 中国制造业很脆弱 全球经济放缓对中国制造业影响有多大呢? 在我看来,这是灾难性的。因为中国制造业都是大进大出的结构,资源和市场都捏在美欧的手里。 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得承受原材料价格上升这种输入型通胀的压力;而另一方面,中国制造业又无法将成本压力外移,因为全球制成品的定价权不在中国,尽管中国被冠以“世界工厂”或者“世界车间”。但现代制造业价值链的两端都不在中国掌控,研发、原材料采购、品牌设计、销售渠道管理、售后服务、零售垄断巨头等等高附加值领域都在美欧手里。中国制造业只是拿订单干活,并不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 这样的结构非常脆弱,资源和市场双向一挤,必然是企业大量倒闭。 要做产业价值链的延伸 中国是否存在新的增长点支撑经济呢?对于这个问题,要伤筋动骨的改革才能看到,也才能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 宏观上看,主要是调节投资和消费的结构,通过加快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力度,通过加快居民、政府、企业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的财富分配上的调整,坚定地转向内需消费主导的经济体。 微观层面上,企业所谓转型也好,升级也好,都不准确,并不是把我们劳动密集型赶走,内迁,这些都不能解决问题。中国制造业的问题是处于价值分配链的低端,在国际分工中任人宰割。 所以问题关键是做产业价值链的延伸,只有向两头延伸,如原材料采购、研发、物流、仓储、销售网络、品牌等,才能创造出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从而也就达成了与宏观目标的一致。
㈢ 监管层再谈虚拟货币监管,为何虚拟货币要实施监管
监管层再谈虚拟货币监管,为何虚拟货币要实施监管?近日监管层重申对于虚拟货币的看法,再提要加强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这个说法在网上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一直以来虚拟货币在网上屡禁不改,导致很多国家政府都为之头痛不已,像之前在网上风头无量的比特币就被很多人追崇,很多人将时间都花费在了“挖矿”上,对于比特币的迷恋已经快到了狂热的程度,而在最近相信很多人也听说过狗狗币,作为区块链的同类产品,狗狗币同比特币一样是一种虚拟货币,给人们的社会生活掀起了巨大的波浪。
并且虚拟货币导致了很多人都沉迷于此,降低了人对生活的积极性,很多人都因此荒废时间,将时间浪费到这种虚拟的数据之中实则是非常不明智的举动。因此我们应该自发对虚拟货币进行抵制,为维护世界货币体系出一份力。
㈣ 金融业三大协会发声整治虚拟货币,将会对虚拟币带来哪些影响
金融业三大协会对于虚拟货币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而且对于目前的整个数字货币市场来说,已经出现了比较大的跌幅。
而国家的一些政策就是给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一个信号,所以说当国家颁布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限制的时候,那么对于整个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
㈤ 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为何要严格监控
很多人都在关注虚拟货币,现在我们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再升级了,为什么我们要严格的监控这些东西呢?因为一方面这些东西容易给大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另外一方面这些东西容易对我们的消费市场造成冲击,除此之外,还不利于我们的数字货币的发展,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3.不利于我们数字货币的发展。
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法定保护的货币,也就是说如果被骗了之后会非常的麻烦,其次我们也要有自己的数字货币了,而我们的货币才是官方保护的,如果损失了之后能够按照正常的途径来处理,但是虚拟货币容易混淆视听,让人们以为跟我们的数字人民币差不多,事实上他们两个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因此通过抵制虚拟货币也能够有利于我们数字货币的发展。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很多人都在关注虚拟货币,有的时候虚拟货币涨价非常的厉害,但是跌的时候也跌得非常厉害,这导致有些人赚钱了,有些人赔钱了,现在我们严格监管虚拟货币,也是为了预防人们产生大的损失,所以是在保护消费者,其次也是有利于我们的消费,有利于我们的经济发展,还有利于我们数字货币的发展。
㈥ 数字货币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吗
目前,国内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主要有两个。2013年,多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对比特币风险作出重要提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再次联合发布公告,称首次代币发行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
赵占领认为,利用数字货币洗钱,其手段多样。比如,可能采用技术手段,将资金转入加密货币系统,然后再部署各种转账地址,导致难以查询其交易路径。也就是说,技术进步推动的洗钱从行为上越来越难以被侦测与阻止,加之具有跨地域性,全球应对机制的缺失更加剧了这种局面。
㈦ 虚拟货币监管加码,加强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意义是啥
近日,一则“虚拟货币监管加码”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加强监管对虚拟货币的意义是什么呢?首先,我们先来看看马斯克最近做的事情。马斯克在前段时间,是不断的在社交平台上面,反复无偿的看多看空虚拟货币。导致虚拟货币一会暴跌一会暴涨。然后,这样的情况就是属于恶劣的操纵市场的情况。加强监管,就是为了要监管马斯克这样的恶意操纵市场,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人。其次,加强监管的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平交易,稳定市场,促进健康发展。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马斯克最近做的事情马斯克前段时间是,不断的在社交平台发布一些对虚拟货币的看法。这就导致了虚拟货币不断的暴涨暴跌,而他肯定也是在这里获利了不少的,割韭菜。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㈧ 金融业三大协会发声整治虚拟货币,对比特币会带来哪些影响
近日,一则“金融业三大协会发声整治虚拟货币”的消息,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那么,这对比特币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第一,会导致比特币的暴跌。从这次发布了这个整治虚拟货币的政策之后呢,比特币是直接进行了暴跌,跌去了50%的市值。第二,会导致人们无法去拿虚拟货币来兑换人民币,会导致人们的钱会可能取不出来,无法兑换。第三,这会导致人们不这么看好比特币,开始认识到虚拟货币市场的风险巨大。那么具体的情况是什么呢?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导致比特币的暴跌首先,最直接的就是导致了比特币的暴跌。在这次的政策发出来之后,比特币是在短时间之内直接跌去了50%的市值。而且还动动了其他的货币全部都进行了一轮的暴跌。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所发表的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讨论一下。
㈨ 央行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
1、加强对虚拟货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2、防范虚拟货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3、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4、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5、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㈩ 我需要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影响和监管的议论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纯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简单地说,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途径。显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人肉搜索的纠纷首先也是法律问题。人肉搜索触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法律科学又如何来诊断人肉搜索现象呢?从人肉搜索的涵义框定及运行实践来看,该项引擎技术主要以挖掘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动机,这同时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于是,人肉搜索先会触及个人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以个人自然信息与行为信息为权利客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窥探、泄露、传播、滥用等。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人肉搜索的活动机制为:一旦发现人肉对象,即广泛发动网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隐私信息,然后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可见,谁被“人肉”,谁的隐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恶的是,人肉搜索不仅披露他人隐私,而且还有可能捏造事实,对人肉对象侮辱、诽谤,夸张声讨,如此行为又极易触及他人名誉权。名誉权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其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侵权评判标准,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过程中,不少网民出于激愤,对人肉搜索的对象低劣描绘,出言不逊,海量的谩骂和侮辱言辞弥漫于网络。这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受损的不利后果。不论是隐私权受到侵犯,还是名誉权遭遇伤害,都不可避免地给“人肉门”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损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还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更为严重的是,借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现实中实施侵扰行为,如拨打骚扰电话、上门张贴含有不雅词句的大小字报等。显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经由网络空间蔓延至现实世界。如此连环侵权接踵而至,最终上演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终究将造事者及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并最终胜诉。[1]
不难看出,人肉搜索几乎可以与侵权行为划上了等号,不少人甚至呼吁严惩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张禁止人肉搜索。诚然,法律科学可以诊断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并且能够给出法技术分析与价值评判,但人肉搜索的产生与发展的沿革及其实践,又似乎在向人们证明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之时,人们对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节奏生活所累积的心理压抑,很容易瞬时爆发,人肉搜索者宁愿头顶法律风险和舆论谴责的压力,也要上演伤害当事人的网络狂欢,亲身体验人肉搜索游戏带来的刺激。
尽管这几年人肉搜索在中国发展地如火如荼,但国外人肉搜索却“润物细无声”地健康成长,不仅商业利润非常可观,而且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使人肉搜索沿着法治化、商业化道路理性发展,其用户自然也就将人肉搜索看作一种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动帮助服务。反观中国,人们一听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压根没把它看作好东西,在多数人眼里,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场糟糕的网络游戏或无聊的网络闹剧。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让人怀有偏见,主要是因为这种搜索引擎几乎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事实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应将其一杆子打倒,要辩证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认识其对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资讯提供途径,无疑在诸多环节为网络用户提供了知情便利。随着社会发展趋向信息化、多元化,获取并占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们所应当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也是人作为社会系统一分子的一种内在需求。在事关人权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人们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还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当侵权乃至犯罪行为或者殃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对当事者的查证和谴责即成为必要。此时,借助人肉搜索,通过吸收知情者参与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当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确“人肉”出来。人肉搜索的积极功能不仅体现于对作恶者的监督性搜寻,在诸如寻亲寻好人等查找利害关系者的行动中,人肉搜索同样也可以表现不凡,借助大众力量,将信息资源有效筛选,亮出人们所需要的搜索结果。此外,从人肉搜索的发展实践来看,其功能已不仅局限于对人的搜索,而且已经渗透到对其他信息的搜索领域,聚集网民热情,施展其搜索绝活。
如果说,单纯作为一项网络搜索方式或技术,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蕴涵的积极功能而彰显了其问世价值,那么,人们对人肉搜索的运用行为则可能会使其自有功能偏离轨道,滑向容易招致谴责和怨恨的消极领域。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来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议,并非因为人肉搜索本身带有与生俱来的侵权毒素,而是因为这项游戏的操作者无视人肉搜索对象的合法权益,在事件本身之应受谴责度与搜索对象权益正当性的价值考量上,网民们似乎不约而同地将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应受谴责度,不假思索地认为对人肉搜索对象的谴责和揭批价值远远重于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此时,道德审判逾越了法律底线。当以道德审判官自居的人越来越多之时,法律赋予人的权利和义务则被完全抛在脑后而置之度外。于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会瞬间聚集大量人气,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体侦察和审判的搜索对象,无疑正在经受着隐私被披露、权益被蚕食的痛苦。造成这一结局的罪魁祸首,并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开头所提及的种种侵权行为。换句话说,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酿成了侵权行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论,人肉搜索者并非天生就有侵权动机,许多情况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对其行为的指导规范缺失,而纵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疯狂。现实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关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法规处于空白状态,遇到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案件,只好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范。完全可以说,人肉搜索正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纸禁令将其宰割于摇篮,还是通过填补立法空白让其走上正道?[2]根据前文对人肉搜索积极功能的阐释,结合国外人肉搜索的健康运行实践,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及实际需要出发,与其通过取缔人肉搜索来扼杀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过科学立法来合理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这几乎已经成为共识。[3]而且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对于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也并非缺少法律依据,从法的一般调整功能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上并非无能为力,已经作出判决并得到部分执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现行侵权法律规范。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侵权类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责任分配方面格外关注。
对此,行之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单纯就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责任来看,网站和人肉搜索的具体行为人均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确定责任主体的要害在于责任构成之要件,因此,设计何种审查制度和归责原则将对责任主体的最终锁定至关重要。人肉搜索具体操作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已有侵权法律规范即可实现调整的任务,对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组织者和隐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者,课以侵权法律责任,自无疑问。对于网站的责任确定应采取何种态度呢?鉴于对互联网络整体发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积极功能的考虑,对人肉搜索行为发生的当事网站课以事后审查义务更为妥当。所谓“事后审查”,主要是在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该网站人肉搜索行为的侵害而向其发出救济请求之后,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网站能够采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见,事后审查规则所蕴涵的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网站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5]
当然,从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来看,立法显然不应只局限于侵权责任,还应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肉搜索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顺便提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曾建议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几年才在我国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对待这项网络搜索手段,既不能通过严厉禁止的手段让人肉搜索彻底消灭,又不应放任人肉搜索无限膨胀。但作为一项立法行为,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应走循序渐进之路,根据人肉搜索行为的具体运行实践适时出台相应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击,先入为主地将人肉搜索视为犯罪工具,将人肉搜索行为人贬为“罪犯”。我国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完全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刑事法制谨慎定夺,而不应以工具论罪,动辄启用刑法规制人肉搜索行为。[6]
纵观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史,对有着积极导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来是也应该是,规范引导先于严厉制裁。因此,尽管说人肉搜索尚游离于法律边缘,社会生活中也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要采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来说,人肉搜索还没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药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