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型6
1. 是否允许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进行交换
嗯,我的意见是不可以,首先,网游中的虚拟货币没有金融规范,也没有发行成本,如果准许参与货币交换,势必会扰乱金融秩序(详见社会总产品和货币需求的关系),第二,虚拟货币如果可以用现实货币交换,势必影响到游戏公平性,并在游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现实中的金钱可以买一切)第三,虚拟货币可以用现实货币交换,将诱惑游戏公司参与进来,不利于游戏公司长期发展。第四、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换会导致很多法律问题(用钱买后,虚拟货币将具有现实价值,游戏公司的调整行为如调整物价,发放奖励,封作弊帐号等都会涉及到法律,调整物价将被形容为“抢钱”,发放奖励将受最高奖励金额的限制,封作弊帐号更是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你能确定里面有多少是合法所得么?物价一点调整就官司连连,发点奖励还得缴税,作弊横行,可是要封他还得公安立案侦察,这样得游戏能玩么?这样的游戏能经营么?
2. 网络游戏发行的虚拟货币会对生活造成什么不利影响那
从国家公安部网站获悉,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2月下旬起,将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国内最大休闲游戏平台腾讯公司人士表示,将与政府有关部门联手打击网络游戏赌博,并呼吁国家相关机关对于假借游戏币私下交易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日前,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监督网络游戏服务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网络游戏服务商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据悉,目前腾讯已经不提供游戏币或游戏积分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如果网友要游戏币,可以在购买道具的时候附赠,对于一些收费游戏,则收取固定的“对局费”,避免虚拟货币变相赌博
3. 游戏运营中 虚拟货币发行都需要哪些资质
办理游戏货币发行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材料时须同时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退还);
2. 公司章程调档件,须加盖工商局材料证明章(提示:携带公司执照副本原件及公章、查档人身份证原件在公司注册地工商局调取);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材料时须同时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退还);
4. 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若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企业形式的股东,则还须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调档件、该企业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此公司还存在企业形式股东的,则按前述材料一直往下追溯到最终的自然人股东为止。(提交材料时须同时提供股东的身份证或执照副本原件核验,核验后退还。二级或以下的间接控股的股东提供复印件即可。);
5.网站域名证书复印件(域名须备案在申请公司的名下);
6.网页须能正常访问,并设有用户注册、未成年家长监护、防沉迷等必备板块
4.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什么为目的
如果不算上银行系统的电子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5. 请问游戏运营企业是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还是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呢
游戏运营企业需要申报网络虚拟货币发行,申请文网文的时候把虚拟货币发行写进去就可以。不知道您是哪里的公司,您如果自己没办理过肯定不会写,现在有很多代理公司,你可以找他们办理,涉及到写材料方面都是他们负责的,北京金三咨询不错,给你推荐一下。具体的可联系我。
6. 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后的虚拟货币怎么办
虚拟货币只有自动消失了,因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由游戏公司发行和运营的,他们拥有最终的解释权,既然这种游戏都停止运营了,还无疑问相关的服务业会停止。
而比特币就不一样了,比特币是一个共识网络,促成了一个全新的支付系统和一种完全数字化的货币。它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对等支付网络,由其用户自己掌控而无须中央管理机构或中间人。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很像互联网的现金。比特币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杰出的三式簿记系统。
7.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容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8.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容有哪些!
以什么样的形式收售,收售哪些具体类型的货币,保证在你们企业交易的用户们的权利利益有一定的保障。
9. 网络虚拟货币是如何发行的
虚拟货币可分为游戏币和网络代币两种。
游戏币主要是游戏公司和职业游戏人通过网络任务和地面销售两种方式流通处来。
网络代币:是各种可以在网络上流通的等值于正常货币的一种虚拟货币。如大家常用的Q币等。这种主要是要方便用户在网络上的各种消费活动而出现的,前期都是用免费定量的发放一些,以引导消费者一种虚拟消费习惯,后期则开设专门的出售渠道。
10. 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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