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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经济犯罪

发布时间: 2021-07-07 20:41:11

Ⅰ 警惕炒作空气币新型传销,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警惕炒作空气币的传销模式,这种行为当然涉嫌违法,既然都已经被安上了新型传销的名字,当然是违法的这个。骗局说白了,他就是通过编造外衣。炒作出一个本来就不存在的虚拟货币的方式来提供一定的增值服务,并且建立一个他所谓的规则体系去进行传销的活动。

你真想投资也不要通过这样的形式,因为现在你在网上随便查一查,你就知道有很多的想投资虚拟货币的这个官方软件,它能给你提供这样的服务价格上是跟着大的市场条件正常变化的,他们虽然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那肯定不会骗你,因为人家那个大的平台都是几十亿上百亿的这个资金流动的,不可能骗你那几千块钱,但是这种小的野生软件那可就不一定了。

Ⅱ 起底"亚欧币"骗局那么多人是如何被骗的

一年时间,发展会员4.7万余人,涉及金额40.6亿元。海口市警方近日破获一起以网络虚拟货币“亚欧币”为名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涉及人数之多、金额巨大令人惊讶。

据获悉,利用互联网传销平台经营,再召开推介会、论坛等来宣传其合法性和美好愿景,令大量投资者受骗。随着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投资者“高返点、高收益”的美梦破碎。


据介绍,该案破获难度较大,海口市经侦、刑警、网警、特警支队及分局等多个单位200多名民警,同时在海南、北京、江苏、广东、四川、湖北等6省市实施抓捕,对全国范围内53个涉案账户进行冻结。目前,已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8人,其中19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新型网络传销隐蔽性强,用电脑和手机就可以操作,犯罪嫌疑人分散在国内各地,案件收网时需同时到案,否则就会出现销毁证据的可能,因此这种犯罪行为需要平时加强各部门联动,保持高压监管和打击态势。

警方表示,新型网络传销涉案范围广,亟待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联动打击机制,把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其“裂变式”的增长态势,让更多人上当受骗。

Ⅲ 普洱币诈骗案具体情况是什么

这两年,如果不晓得“区块链”“比特币”这些流行词,都不好意思出门。一时间,各种打着“去中心化”“运用区块链技术”旗号的虚拟货币大行其道,让人难辨真假。这不,深圳某公司发行了一种号称“全球首个本位制数字货币”,并有100亿藏茶背书的“普银币”出了事,3000多位投资者被骗,甚至有投资者数百万元打了水漂。

昨日,南山警方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这起以发行虚拟货币为由行诈骗之实的集资诈骗案,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金额3.07亿元。正值“5·15”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日,警方提醒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被区块链这类华丽的外衣蒙蔽双眼,作案人员宣扬的高额收益往往背后是巨大风险。

至今在P2P网站“趣银网”上还挂着“普银币”的介绍。记者看到,普银币号称是“全球首个本位制数字货币”,是“普银集团以10亿优质藏茶作为原发本位资产,经由三方仓储、鉴定、评估、确权后,通过数字加密技术将藏茶资产写入区块链并发行的本位制数字货币”。

这两年,比特币猛涨,让不少投资者格外关注区块链,各种虚拟货币一夜之间涌出。虽然挂上了区块链、数字加密等高大上的技术名词,投资者最关心的还是资金安全问题。

普银币宣称其与藏茶实物资产对应,流通价值高,增值前景广阔。且普银集团母公司已开始筹备上市,并得到国际认可,2016年9月在韩国平台首发,未来将会在新加坡、日本等平台陆续上线。这些渲染的前景,让大批投资者蜂拥认购。

在普银币贴吧,投资者们相互交流经验,“为什么普银币今天猛涨”“今天怎么又狂跌”,形同股市涨涨跌跌的普银币,让投资者们操碎了心。直到2017年12月份,贴吧里讨论的热点开始变为“普银钱包里的币能不能找得回来”。

投资者们开始惊慌,他们找到普银的办公地,这家公司幕后老板已经消失,办公室里只有三三两两的工作人员在撑场子,已经形同停业。“普银跑路”的传闻开始四起。

普洱币回报高?假的!

记者了解到,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曾对普银区块链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用宣传资料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以及在网站上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普洱币)广告,通过回购对普洱币的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合计120万元。

事实上,警方早已经介入调查。2017年6月15日,南山警方接群众举报,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银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经查,普银公司通过“趣钱网”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骗取被害人约3.07亿元人民币,并有集资诈骗嫌疑。南山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今年3月28日,南山警方对普银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开展收网,成功抓获潘某东、熊某龙等犯罪嫌疑人6名。目前正在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为受害人最大程度挽回损失。警方督促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区块链”+茶诈骗四部曲

第一步:穿上“马甲”

第一步是将虚拟货币包装上新鲜元素,披上“区块链”的外衣,普银公司声称其发布的“普洱币”(后更名为普银币),是一种自称以百亿藏茶作为抵押的虚拟货币,投资人所持有的每一枚普银币都有对等实物藏茶作为抵押。投资人可将普银币放到聚币网(虚拟交易平台)上买卖,以此赚取差价。

第二步:粉墨登场

第二步是在前期进行疯狂宣传,吸引大量热钱进盘。这家公司在互联网、社交平台、投资论坛上设立公号大肆宣传,甚至在星级酒店做路演,并承诺短时期内的高额回报。

第三步:引君入瓮

第三步,犯罪嫌疑人在前期拉涨币价,让“投资者”吃到一些甜头。但根据警方侦查结果,价格的变动系该公司使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操作,一度将普洱币的价格从0.5元拉升至10元。该公司承诺将投资人持有的普银币通过两次拆分(一拆十),使投资人持有的普银币扩大100倍,并宣称补充100亿元的藏茶作为支撑,实际上只有少量的库存藏茶。

第四步:收割“韭菜”

最后就是“割韭菜”了。当大量投资人进场之后,该公司通过恶意操纵普银币价格走势、不断套现,导致投资人手中普银币毫无价值,损失惨重。该公司在发币时称资金将用于茶叶的投资,但在侦查中发现,投资人的钱被该公司以其他目的挥霍。

警方:虚拟货币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特征

深圳南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王飞表示,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本身毫无价值,作案分子构造虚拟货币,涉众诈骗特征明显”。今年,相关部门审计抽查的60家平台发现,实际全部不具备其宣称的技术和任何货币功能。除非法集资之外,虚拟货币甚至是被人做传销之用。

宝安警方昨日通报了一起借虚拟货币名义的新型传销案,嫌疑人唐某猛认识了一自称是“LPA全球普惠金融投资平台”中国区负责人的王某军,该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在平台上发行200万个LPA币,每个价值0.2美分,投资者每交易10万个LPA币,LPA币的价格就涨0.01美元,当LPA币的价格涨到0.4美元就达到拆分标准,拆分后可以申请提现。而唐某猛只要发展会员,就能拿到会员投资额的5%-6%的佣金。

去年2月至7月间,唐某猛通过利诱、劝说等方式不断拉人头入会,发展下线,并组建微信群进行教学。至案发之时,其团队层级超过三层,下辖人员100多人,团队投资金额500多万元。唐某猛因此非法获利50多万元,其中佣金就达30万元。

律师:虚拟货币存在“庞氏骗局”风险

深圳知名法律评论员张兴彬表示,虚拟货币存在着“庞氏骗局”的风险,并存在巨大泡沫,一旦泡沫破灭,它们都会回归其原本价值——零。

张兴彬认为,从本质上说,虚拟货币炒作的重头就在于让散户接盘。借着区块链等精美包装,进入金融市场,散户不明就里往里面大量砸钱,而站在金字塔顶端的人则成了巨富。

提醒:

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

面对虚拟货币,警方提醒投资者:一是选择银行、保险、证券等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二是投资要理性。投资过程中,要了解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考察企业或个人真实的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其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高额的收益”等表象所迷惑而盲目投资;三是增强风险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金融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投资者首要考虑资金安全,不要受高息的诱惑而动心,避免“赚了利息、丢了本金”。

张兴彬表示,投资者只有远离打着区块链技术包装的虚拟货币投资,放弃急功近利的暴富幻想才是最好的“投资之道”。

Ⅳ 朋友被网络诈骗有钱花诈骗了4万元人民币,可以上经侦大队报案吗

报警就可以了。

Ⅳ 比特币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这个当然是民事案件了。这个和形式案件的关系不大。比特币经济犯罪案例比较多。比特币传销骗局更是多如牛毛。之前爆出的GBL比特币圈钱跑路案。最近,国内的比特币存钱罐币被盗,导致网站关闭,欠了用户一大笔钱,但是至今未还。这都属于经济犯罪,民不告官不究。

比特币是一个共识网络,促成了一个全新的支付系统和一种完全数字化的货币。它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对等支付网络,由其用户自己掌控而无须中央管理机构或中间人。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很像互联网的现金。比特币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杰出的三式簿记系统。

Ⅵ 赌场大佬用比特币洗钱会造成经济犯罪吗

这种行为属于经济犯罪。比特币属于国家未经允许的虚拟货币,因此触犯了非法集资的法律。

Ⅶ 什么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特征,什么是伪造货币罪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主要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
(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
(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一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四)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并认为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此外,注意与变造货币罪区分开。

Ⅷ 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

2020年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
“传销货币”的图片搜索结果

央视发布的60个虚拟货币传销名单包括:

MBI、M3币、暗黑币、亚洲币、恒星币、金缘购物联盟电子币、长江国际虚拟币、奇乐吧、微视传媒电子币、分红点币、虚拟金币、HGC、COA、LFG、SRI、bismall、AHKCAP、CPF、亿分、K币、R币、百川币、K宝、中富通宝、红通币、雷恩斯电子货币。

环球贝莱德一号理财币、格拉斯贝格、BCI、M币、翼币、EV币、业绩币、FIS、U币、ES、藏宝网业绩币、汇爱电子币、建业盘电子币、补助币、高频交易币(HFTAG)、开心复利币、快联网站虚拟货币、世华币、恩特币、CPM、克拉币、至尊币。

五华联盟虚拟币、美盛E、中华币、米米虚拟货币、FIS、世界云联云币、利物币、维卡币、马克币、善心币、无极币、ATC、IPC、中央币、五行币、汇爱币、航海币等至少65种名称的“虚拟货币”。

Ⅸ 四大虚拟货币违法吗

私发虚拟货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另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对类似问题也严令禁止。

(9)虚拟货币经济犯罪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市场形成

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这个市场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企业从以产品为核心,到以服务为核心,必须转变为以客户为核心。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便利地搜集顾客的信息,做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

电子金融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

传统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视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于是,增值服务是以美术为卖点,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戏里的宝剑则不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经营理念——电子金融便应运而生。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要理解电子金融必须从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谈起。所谓电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技术以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进而提升金融企业是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电子金融是对金融电子化的一个超越。与金融电子化有所不同,电子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基础是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更加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使客户不受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享受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

随着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Ⅹ 使用假钞会有什么罪

一、概念

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

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总的讲,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分析,从中做出判断。这是把单个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四、处罚

依本条之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9.8法释[2000]26号)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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