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警方破获一起涉虚拟货币抢劫案
Ⅰ 关注!瑞丽成功破获一起抢劫杀人案!4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
法律规定,犯抢劫杀人案在我国法律规就是死刑,四个人抢劫杀人案属于集团犯罪是有首犯,主犯,次犯来划分在法律上量刑的准绳,在抢劫过程中要看谁用的手段残忍和性质恶劣来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4个犯罪嫌疑人最少也要枪毙2个其余二人也是大刑跟着。
Ⅱ 虚拟货币骗财把案要几个人一块去
所有人一起去报案会并案成一个案子的,记得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和支付截图等等方便警方取证调查
Ⅲ 三人盗取主播账号“提现”虚拟货币被刑拘了吗
近日,通州警方打掉一诈骗团伙,控制犯罪嫌疑人3名,涉案金额10余万元。目前,3名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通州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工作中。
2017年4月15日,通州公安分局次渠派出所接到事主田某报案称,其直播平台上的主播账号被盗,经向平台成功申诉再次登录后,发现账号内价值人民币1.8万虚拟货币被盗。
7月27日12时许,民警趁3名嫌疑人共同驾车返回落脚点的时机,将张某、刘某、卢某当场控制。
张某(男,21岁)、卢某(男,18岁)、刘某(男,18岁),均河北省人。据3人供述,今年4月份至今,通过添加粉丝比较多的“网红”主播为QQ或微信好友,以推广广告获利为由骗取对方信任后,向对方发送虚假链接盗取对方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货币,并冒充主播发布抽奖消息,以微信支付38元才能具有抽奖资格为由,骗取粉丝钱财,共计盗取账号30余个,遍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10余万元。
Ⅳ 警方在两小时哪破获了抢劫巨款案十万元现金全部完璧归赵错在哪里
这个问题应该是语文上的问题吧,这句话有重复的嫌疑。“完璧归赵”同前面的“全部”重复了,删除“全部”即可。你可以查一下完璧归赵的含义。
Ⅳ 116万虚拟货币相当于1160人民币被盗怎么报警会立案嘛
低于5000都不会立案的,警察侦破案件也需要成本的,你这也不是刑事案件,就这么点钱,破案的成本都比你丢的价值高的多,还是算了吧,别折腾警察折腾自己了,而且你这玩意还是虚拟货币,就更别扯淡了,取证就是一个大麻烦。
Ⅵ 西安破获的盗窃虚拟货币案涉案金额达多少
日前从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了解到,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初步查明该团伙所涉案件案值达6亿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经审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额就达6亿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Ⅶ 安微警方破获一起涉案四千万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
7月21日上午,安徽霍山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破获 “7.12”特大信用卡诈骗案,警方历时一年,跨20多省份,行程10万公里,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摧毁犯罪团伙4个,涉案金额4000万。目前该案侦查工作全部终结,已经移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除此之外,犯罪团伙在后期甚至可以通过木马直接盗取商户在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通过登录商户,快速将商户内资金下发到掌握的银行卡中,猖獗程度令人发指。
希望犯罪分子能够早日受到法律的制裁。
Ⅷ 厦门入室抢劫案
去询问报案的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
如果不满意,应该向公安局行政复议科提出行政复议。
Ⅸ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