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变相
❶ 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传销是否违法
传销、变相传销都是违法的,传销的几个特征,入门费,团队计酬,有涉及就算违法了
❷ 变相货币是什么意思
一、变相货币是指国家法定货币以外的,以法定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并在市场流通转让的各种书面凭证。
变相货币的使用,形成法定货币之外各种各样的货币在市场流通,损害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和信誉。
加大了中央银行实行货币调控的难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❸ 中国发行虚拟货币,然后币币交换为以太坊是变相传销吗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央行在风险提示中强调:我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央行强调,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
如果有兴趣了解更多的防骗信息,可以关注本人的百家号“老憨反传销”,里面会持续的更新传销的内幕套路和揭秘传销手法,希望大家都能提高警惕,远离传销骗局!
❹ 所谓的数字货币到底是区块链技术还是变相传销
这你就要了解正确的数字货币的发行流程了,大体分为八个步骤:
第一步:做一个数字代币系统。
这个很简单,比特币的代码是公开的,简单一改就是一种山寨币;以太坊的技术是开源的,找个程序猿就能在以太坊的公链上发行一款币。现在大部分山寨币都是在以太坊的公链上,代币的分发也直接用以太坊的钱包,很方便。
第二步:找人做背书。
如果项目能落地,可能会找个真正有影响力的大咖,顺便还能拿个天使轮做做营销。如果项目是空气币,可能就拉个草根大咖,反正现在币圈刚兴起,很多“大咖”其实都是草根出身的。拉不到的话直接用病毒营销套路发糖果也可以。
第三步:准备一份白皮书。
这个得往高大上里了写。对于优质币来说,愿景、代码、规划、团队之类的都得好好写,得花不少时间。但对空气币来说,直接找个专业代写的就行,一天就能写好。
第四步:推广营销。
找各类币圈媒体打广告,或者弄个邀请送糖果的病毒活动,刷刷知名度。
第五步:爱西欧。
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就直接开始爱西欧了。好项目很简单,往往小范围就直接被哄抢完了。空气币自己拉不到人也没关系,直接找代投渠道,帮你包装项目,也很容易就被分完的。
第六步:接触交易所。
一般都会尽力上一个知名的交易所。如果没有天使轮,就只能拿爱西欧的钱出来了,实在不行上个容易上的交易所也行。
第七步:公开募集。
一旦上了交易所,说话的底气就足了。这个时候可以继续再来一波公开募集。反正给出去的都是代币,还能引起市场的更多的关注。
第八步:上线交易所。
一旦资金足够,项目质量也不错,那就多上几个主流交易所。主流交易所一上完,那这就是一个比较靠谱的项目了。
如果是正常的通过以上八个步骤就是运用了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
但是更多的往往是个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属于传销币,多见于网上私募,例如之前被封的任务帮。
❺ 莆田市公安部门对虚拟货币变相传销的有什么对策
虚拟货币传销骗局是很难定性的,维权难度也很大,因为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地,金额也都不打,权责不清。地方公安机关对此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当做一般的传销骗局对待。
许多公关机关人员其实是不懂虚拟货币的,对虚拟货币传销骗局更是一窍不通,谈何对策啊。只能依靠自己平常提高警惕,不要被利益所毒害。
❻ 拿钱买虚拟货币是不是变相传销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❼ 网游运营商变相出售自己游戏里的虚拟货币算不算违法
不算违法,属于正常的买卖,理论上需要收税,但是实际上很难行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❽ 为什么微信、支付宝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
10月10日,国内两大支付巨头支付宝和微信同时发声,禁止将平台使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微信为何会同时发声,记者了解到,这或许与近期某虚拟交易平台的一则动态有关。
支付宝、微信: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清退
国内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
实际上,一直以来,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多次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同样的,央行营业管理部2018年1月发布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