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公司虚拟货币账务处理
1. 购买虚拟货币的入账问题
如果是购买Q币卡的就可以用卡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如果是网上支付购买的就把购买时网页上的流水帐号等信息打印出来做原始凭证入账。
2.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这个比较多的,你在玩什么网游,我挺喜欢前不久出的火源计划的,奔流林地树木繁茂,枝叶扶疏,这里看似生机勃勃,却处处充满杀机。无论是凶残暴虐的外星野兽,还是盘踞在此地的武装分子,以及试图入侵该地的外星人部队。身在此地,你会亲眼目睹并参与一场惨烈的纷争,命运的漩涡把你卷入其中。游戏故事很丰富
3. 游戏公司送玩家虚拟货币需要花费人名币吗
游戏公司送的游戏币对于公司来说是没有任何成本的,只是一种简单程序设置。游戏公司送玩家游戏币也就是为了吸引玩家的进入,前期会送,后期的话只能自己花钱购买或者通过玩游戏获得。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玩家进入。
但这种虚拟货币和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不同的,比特币之家网有分析的文章。比特币是一个共识网络,促成了一个全新的支付系统和一种完全数字化的货币。它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对等支付网络,由其用户自己掌控而无须中央管理机构或中间人。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很像互联网的现金。比特币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杰出的三式簿记系统。
4. 目前所有的游戏公司都能用虚拟货币吗
有些公司已经使用了, 有些则还没有
5. 是否允许网络游戏里的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进行交换
嗯,我的意见是不可以,首先,网游中的虚拟货币没有金融规范,也没有发行成本,如果准许参与货币交换,势必会扰乱金融秩序(详见社会总产品和货币需求的关系),第二,虚拟货币如果可以用现实货币交换,势必影响到游戏公平性,并在游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现实中的金钱可以买一切)第三,虚拟货币可以用现实货币交换,将诱惑游戏公司参与进来,不利于游戏公司长期发展。第四、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换会导致很多法律问题(用钱买后,虚拟货币将具有现实价值,游戏公司的调整行为如调整物价,发放奖励,封作弊帐号等都会涉及到法律,调整物价将被形容为“抢钱”,发放奖励将受最高奖励金额的限制,封作弊帐号更是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你能确定里面有多少是合法所得么?物价一点调整就官司连连,发点奖励还得缴税,作弊横行,可是要封他还得公安立案侦察,这样得游戏能玩么?这样的游戏能经营么?
6. 为什么颁布关于网络游戏企业收入审计技巧和方法
《提示》建议审计师应结合网游企业具体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准确理解并运用收入准则;以IT审计为支撑,加强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加强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的核对分析;适当运用观察、询问和检查程序,结合其他科目,如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等,判断收入相关的逻辑性;严格执行函证程序,并针对异常游戏玩家实施核查程序等。总体的建议审计方面包括:
(一)IT系统审计:
网游企业游戏的运营高度依赖于游戏网络系统,收入确认及结算的基础数据也均来源于网络系统。所以,在执行网游企业收入审计时,应当以IT审计为基础,具体包括:
针对IT整体系统的审计,包括IT系统控制环境有效性、系统数据真实与准确性、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的信息传输准确性等;
针对IT系统在开发、变更、IT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维护等四个方面的审计,如付费与免费玩家的区分、游戏数据是否存在可修改缺陷、系统授权体系是否有效等。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
在完成IT审计并确认网游企业的业务系统安全且运行有效的情况下,可重点采用检查、函证、分析等通常审计程序对收入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进行进一步审计。主要包括:
检查程序:包括确认企业游戏运营模式与行业角色、道具类型、收入确认分期、会计估计等;
函证程序:对银行、重大的联运或代理方的函证等;
分析程序:各运营模式下的收入金额、充值金额、消费金额的趋势是否正常,玩家总体数据及大金额付费玩家的个体数据与行为分析等;
其他程序:根据实际审计情况及发行,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其他程序如员工充值检查、IP地址检查、大金额付费玩家访谈等;
网游企业收入确认的重点问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网游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营模式:
网游企业按参与者类别可大致分为游戏开发商、游戏发行商(游戏运营平台)及游戏渠道商等,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营模式和联运/授权模式。各方承担的责任不同,在收入确认时首先需要根据各参与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判断企业在相关游戏中承担责任的重要程度,考虑采用总额法亦或净额法。一般情况下,渠道商的收入为游戏的总流水收入,而发行商和研发商分别应按扣除上游厂商分成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二)虚拟货币:
玩家充值取得虚拟货币(如钻石、金币等)时,不能直接将相关金额确认为收入,而需要根据虚拟货币的实际消耗以及其所兑换成的道具类型分别进行确认。
(三)道具类型:
一次性的消耗虚拟物品:在使用时刻确认收入(如药水等);
有使用期限的消耗性虚拟物品:在使用期限内摊销(如有时限的坐骑、装备、装饰、属性加成等);
永久性虚拟物品:需综合考虑玩家与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等因素,在合理期限内分期摊销确认收入。
(四)赠送:
对于游戏中常见的虚拟货币赠送、道具赠送、买赠等行为,需将其视为销售折扣,对虚拟货币、道具等的单位价值进行调整。
网游企业典型的可通过审计手段发现或质疑的舞弊行为范例:
产品后台控制权限混乱,存在人工篡改产品数据的现象或可能;
产品后台数据(如用户充值与消耗记录极少,无法满足合理的产品运营与分析需要;
无法取得上游合作商(渠道或发行商)的准确对账单,以及对方盖章的询证函;
玩家的道具消耗在短期内急剧增加,且在该期间并无特别的运营活动。
多个大额付费玩家IP地址相近或存在特定规律;
多个大额付费玩家电话号码连号或存在特定规律;
单一大额付费玩家通过多个不同账号、支付渠道进行充值;
大额付费玩家充值消耗行为与其上线时长、运营促销活动、游戏版本更新时间等其他不匹配;
7. 一个关于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的问题
借:其他货币资金 借:无形资产
贷:库存现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
8.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缴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违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种植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网游虚拟货币新规出台:不得支付购买实物
文化部、商务部2009年6月26日今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文化部、商务部今日下发了《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等今日下午在北京与部分媒体进行沟通,解读了该《通知》的要点。
据悉,下发此《通知》的背景是,网游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该《通知》还界定了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游戏道具不在其列。 该《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的界定是:网游虚拟货币是指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游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游服务,表现为网游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
据悉,这是主管部门首次明确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并指出游戏道具不在其列。网游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词重合,网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目前,某些网游产品利用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网游道具,或虚拟货币,造成了不良影响,《通知》指出将禁止上述行为。
《通知》表示,将对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游,严厉打击利用网游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反犯罪行为。 主管部门关注到,网游虚拟货币的使用一直存在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利的问题,某些网游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游企业应积极协调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游戏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全智)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文化部、商务部出台政策
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
近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三是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9.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网络游戏币一般情况下使用的范围都是非常有限的,都是固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价格浮动也是不能随便变动。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价格不是固定的,浮动是非常大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10. 公司开发和出售虚拟货币怎么做会计账
允许退不,我感觉应该做个预收账款专设个二级科目为好,具体消费时再做收入。我把虚拟货币理解成一个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