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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稽查

发布时间: 2021-11-24 07:24:44

① 举报别人违法时有点夸大事实触犯刑法吗 发现别人非法采矿

主要根据举报人的主观动机上看。在法律上称为主观要件。而且还要结合罪与非罪的区别。
如果主观上不是故意,而是错告的,予以批评警告处理。
如果是故意诬告的,把他人的违法行为诬陷为犯罪行为的,涉嫌诬告陷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 魔兽世界账号让朋友拿去开挂采矿给举报了给封了能找回来

永久冻结一般没办法了,速度重新再练个玩吧。。。。。。。。。

③ 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美国是较为严格的依法管理的国家。尽管判例在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来,美国的成文法律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补充,及不断细化和条款化,法律法规在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上日益起着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在美国目前的有关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的法律中,主要有《通用采矿法》(1872)、《矿产租约法》(1920)、《矿物材料法》(1947)、《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法》(1946)、《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7)、《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1987)、《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淹没土地法》(1953)、《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1982)、《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1976)、《印第安矿产租约法》(1938)、《印第安矿产开发法》(1982)、《矿产收益支付澄清法》(2000)、《能源政策法》(1992)、《政策、研究与开发法》(1970)、《联合碳氢租约法》(1981)、《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简化和公平法》(1966)、《采矿和矿产政策法》(1970)、《征购土地法》(1947)、《地表资源法》(1955)、《地表矿山复垦与执行法》(1977)、《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煤炭保护法》、《出口管理法》、《联邦森林管理法》、《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天然气政策法》(1978)、《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修正法》(1979)、《国内矿产项目扩展法》(1953)、《深水权利金救济法》、《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污染防治法》等,它们涉及到美国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中从矿业土地准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的招投标程序、矿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贸易、矿业税收、矿业收益利益分配、管理者和开发者、矿业权持有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到环境保护、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应急程序、劳动力健康、矿山复垦、社区安全、文化古迹保护、战略矿产储备等的各个方面,可以认为,它们构成了美国目前关于矿产资源和矿业、(化石)能源业管理的以强调有效管理、安全生产和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为主导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以下作一简要介绍。

一、《通用采矿法》(GeneralMiningLawof1872)

《通用采矿法》(1872),也称“硬岩采矿法”(HardRockMiningAct),由美国国会于1872年通过,并由UlyssesS.Grant总统于1872年5月10日签署成法律。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西部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活动,对已开采的矿山提供获得矿权的机会,帮助开拓者在西部定居。《通用采矿法》(1872)是联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个主要立法。

1872年通过的《通用采矿法》是美国矿业和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一部经典性法律,至今对美国(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管理仍有重要影响。该法规定,“公共土地上的矿产资源,无论是已被调查过的还是未被调查过的,均属于美国,允许(美国公民)个人和公司自由准入公共土地进行找矿活动”。该法同时建立了目前仍然适用的矿权-专权制度(ClaimPatentSystem)。所谓矿权-专权制度,就是探矿者在公共土地上进行探矿活动,对被认为含有有价值矿床的地区,可确立一项矿权权利(Claim),权利主张者对每项权利主张每年须交纳100美元维持费。一旦所主张权利的矿床被确定在经济上是可开采的,并完成至少500美元的开发工作,矿权权利持有者可以提交矿产专权(Patent)申请,以获得地表权和地下矿产开采专权。从1989年1月3日起,矿产专权申请者需交纳250美元申请费,外加每项50美元的矿权费。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则矿产专权持有人可以以每英亩2.5美元的价格(对砂矿而言)或每英亩5美元的价格(对脉矿而言)购买地表和地下矿产权。目前《通用采矿法》仍然允许私人公司或多国公司以1872年每英亩土地2.5~5美元的价格购买(含矿的)公共土地。 矿产专权具一定排他性质,可对抗政府和他人。概括地说,1872年的《通用采矿法》具5个要素,即:①发现有价值矿床;②确立采矿权和地点;③记录采矿权和地点;④采矿权和地点的维持费;⑤矿产专权。根据该法规定,一项砂矿矿权面积通常限于20英亩内,但脉矿矿权面积可稍微大于20英亩。

《通用采矿法》首次确立了可标界矿产(Locat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谓可标界矿产,是指通过提交一个采矿权申请书(一般是一个矿权地,该矿权地仅限于开发和提取矿产,在该矿权地上所规定的权利仅在发现了有价值的矿床后才有效,可对抗任何人和政府)或在相关部门备案一个采矿权申请书,就能获得采矿权的那些矿产。在《通用采矿法》中,最初确立的可标界矿产是指除煤炭以外的所有矿产(煤适用于1873年的《煤法》),后来国会通过法律,取消了《通用采矿法》对一些矿产(矿种)的管辖权,即分离出一些矿种如石油、天然气、钾、钠、磷酸盐等不受《通用采矿法》的制约,而受其他法律的管辖和约束。目前,通用采矿法中规定的可标界矿产仅包括金、银、铜、钼、铅、锌、锡、钨、铂族、辰砂、石膏、长石、硼砂、萤石、石墨、云母、宝石

铜、铅、锌等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可租约的。 等。在可标界矿产中,不需交纳权利金。

现行《通用采矿法》不管辖联邦“获得土地”(AcquiredLand)上的矿产,尽管“获得土地”也是联邦所有土地。所谓获得土地,是指联邦政府从州或私人所有者那里通过购买、赠予或征用等方式获得的土地。获得土地上的矿产受《获得土地的矿产租约法》(1947)()管辖。

1872年的《通用采矿法》的不足是,该法未含有环境保护的条款,导致许多自然景观和土地因后来的硬岩采矿作用而遭破坏。该法也没有对每人所能确立的矿权地数量作出限制,同时也未对矿产开发的时机和方式作出规定,导致许多矿权地从未进行过生产、开发活动。

二、《矿产租约法》(MineralLeasingActof1920)

1920年颁布的《矿产租约法》,确立了美国矿产资源和矿业管理的租约制度。在该法中,首次明确了可租约矿产(Leas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谓可租约矿产,一般是指需要通过签订租约的形式,才能获得采矿权的那些矿产。目前,在《矿产租约法》规定下,公共土地上可租约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油页岩、地热资源、钾、钠、沥青、固体半固体沥青、沥青质岩、磷酸盐和煤等(1920年的《矿产租约法》将煤纳入其管理中)。硫在路易斯安纳和新墨西哥州的公共土地上也是可租约的。此外,在联邦政府购买的土地上和印第安保护地上的可标界矿产也是可租约的。

1920年的《矿产租约法》也建立了矿产租约人的资格制度。该法规定,只有美国公民或根据美国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组织,或根据美国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才有资格获得租约。该法也规定了承租人就某一特别矿种如煤、磷酸盐、石油天然气、钠等可以租用矿地的最大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560英亩(油页岩最大面积不超过5120英亩)。该法同时还规定了禁止外国人拥有采矿租约,但在(采矿)公司中拥有股份者除外。该法也首次确立了可租约矿产的权利金制度。

《矿产租约法》在1920年颁布后,历经超过40多次的修改和补充,就租约人权利义务、权利金、红利、土地租金、租约存续条件、公共利益、环境保护、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延续、具体矿产的采矿技术条件和指标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订,使《矿产租约法》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

该法规定,矿产租约由内政部土地管理局授予。目前美国主要矿产的权利金如下:煤(露天矿山)12.5%,煤(井下矿山)8%;磷5%;钠5%;钾5%;石油和天然气12.5%。

三、《矿物材料法》(MineralMaterialActof1947)

1947年颁布的《矿物材料法》对利用公共土地(联邦所有土地)上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作了规范性规定。该法规定,砂、砾、石、浮石、火山渣、普通粘土、硅化木、风化花岗岩、压碎的岩石、灰岩、规格石料等是可出售矿产(Salableminerals)。该法授权土地管理局以市场公平价格,或通过销售合同方式,销售公共土地上的可出售矿产(矿物材料)。对政府部门利用这些矿物材料,可以发给免费利用许可证,数量一般也不限。该法也允许土地管理局对非赢利性组织利用有限数量的可出售矿产发放免费利用许可证。免费利用许可证持有者不能销售所利用的矿物材料。免费利用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可延期1年。

该法规定,当需要对矿物材料矿产进行钻探和槽探时,必须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授权,土地管理局将对采样和试验结果强加约束条件和复垦要求。相关分析、测试结果必须要呈交给土地管理局。如果分析、测试结果含有商业机密内容,许可证持有者可提出,将其排除在公众检查之外。如果销售材料价值不到1000美元,可签订小额销售合同。如果欲利用的矿物材料来自社区附近,则买卖合同可直接从土地管理局获得。

无许可证或未签订合同而擅自从公共土地开采石料者,将被认为是未被授权利用或非法侵入者。非法利用者将可能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并可能处以1年的牢狱。

四、《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FederalCoalLeasing AmendmentsActof1977)

1976年,针对对大量非生产性的联邦煤炭租约的关注,美国国会修改了《矿产租约法》(1920),制定了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以惩罚持有联邦煤炭租约而不进行实质性煤炭生产的能源公司,遏制持有联邦煤炭租约而不进行商业性煤炭生产状况上升的势头。该法确立的基本政策是:煤炭租约持有者必须要及时地(在合理的期限内)开发、生产煤炭资源,满足国家能源需求。

该法第3款明确规定,如果能源公司的采煤公司不遵守联邦煤炭租约规定,即在获得煤炭租约的10年内不进行商业性煤炭开发和生产活动,则将被禁止参与新的联邦陆上油气租约的竞争。

该法也确立,新规定不仅适用联邦煤炭租约,也同样适用于联邦陆地土地上的石油天然气租约和其他矿产租约,从而奠定了联邦矿产租约持有者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范围内积极开发和生产相关矿产的政策基础和制度。

五、《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Federal )

1987年颁布的《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是美国关于规范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勘查、开发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规定,公共土地只有在通过了土地管理局多用途规划程序评估后,方可进行油气租约活动。租约可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类。在油气资源开发可能与其他资源或土地利用的保护与管理相冲突的地区,必须要实施相关的缓解措施或补救措施。该法要求,可进行油气租约的公共土地必须首先要以竞争的方式获得。非竞争的油气租约只有在进行了竞争性的拍卖而又无人进行投标的情况下才能签订。该法规定,在下48州地区,最大竞争的租约面积为2560英亩,在阿拉斯加州地区为5760英亩;在所有各州,最大非竞争的租约面积为10240英亩。竞争和非竞争性租约有效期一般为10年,但此后只要石油或天然气能以盈利的数量生产,该两类租约均能继续有效。该法也规定了开发商租借公共土地进行油气开发,可首期付款并以后以权利金的形式,缴纳补偿费。

该法规定,只有美国成年公民才能获得联邦油气租约。未成年人不能获得租约,但租约可以授予给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受托管理人。依据美国法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组织和公司也有资格获得油气租约。外国公民不能获得联邦油气租约,外国人仅能通过对美国公司的股票持有获取相关利益,且只有当该外国公民所属国法律不排斥美国公民类似的权利时才为有效。

该法规定,租约给予租约人在所租约土地上勘查、钻探、提取、处理石油天然气矿床的权利,但不包括氦。租约人在进行有关扰动地表的行动前,必须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在租约土地上,租约人不能建房屋、耕种土地或开发其他矿产资源。在开始钻探工作前,租约人或运作者必须要提交不低于10000美元的保证金,以保证相关人遵守租约条款,包括环境保护等。

六、《外大陆架土地法》(OuterContinentalShelf LandActof1953)

外大陆架土地法于1953年制定,1975、1978、1984、1986、1987、1990、1992、1994和1995年多次修改。该法是指导、规范在外大陆架地区开展石油天然气租约活动,加快勘查、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认为,开发外大陆架土地上的油气资源对保障美国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至为重要,因而应当鼓励在外大陆架上开展石油天然气勘查和开发活动,鼓励用新技术开发油气资源,减少因石油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该法也要求要严格保护海上环境,要平衡油气开发与人类、海洋和海岸环境的保护。

该法规定,必须要以投标方式取得在外大陆架(土地)上的油气租约。油气租约持有者在海上勘查油气资源时,必须要先提交勘查计划,包括:①预期的勘查活动安排;②所用的设备;③每口钻井的大体位置等。油气租约持有者在海上开发、生产油气资源时,必须要先提交开发、生产计划,内容包括:①要做的具体工作;②相关设施和运作;③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④预期的开发或生产率及时间安排等。

该法规定,必须要保障可能受到影响的州和地方政府能及时了解外大陆架开发信息,保障州和地方政府参与油气政策和规划决策。该法授权内政部长签发外大陆架矿产租约,并制定外大陆架油气开发活动的管理规章。

1953年的外大陆架土地法及随后的各次修改建立和奠定了美国过去50年来在外大陆架土地上勘查、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保障国家经济和能源安全,减少对外国石油依赖的政策基础。

七、《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FederalOil&GasRoyaltyManagementActof1982)

1982年颁布的《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承租人、运营商和其他相关人对从联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陆架土地区采出的石油天然气开展运输或销售等商业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生产场地和运输目的地、销售价格、运输或销售记录、生产场所安全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权利金或相关收益等。同时,明确界定了内政部长在管理、实施和维持与在联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陆架土地上开展石油天然气租约活动有关的权利金管理体系的职权和责任。该法对规范联邦土地上与石油天然气生产、销售有关的记账活动和权利金收取活动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在联邦权利金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内政部长的职责是:

建立综合的检查、税收、财务和生产账目和稽查体系,以精确确定石油天然气权利金、利益、罚金、惩罚措施、费、定金和其他支付的数额;

建立程序以确保被授权的部长代表每年对生产有意义数量油气的租约地至少检查一次;

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所有从事这项检查工作的授权代表的相关方法和技术;

稽查和调解所有目前的和过去的油气租约的租约账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进行额外的权利金收取或退还活动;

与独立的持证会计师签署合同和相关协议,以稽查油气租约的承租人或经营商的账目和记录。挑选这种持证会计师必须要根据《联邦财产和行政服务法1949》,进行竞争性招标。

该法规定的承租人、运营商和运输商的职责如下。

承租人:根据租约或矿产租约法相关法律按时、按规定方式支付权利金或其他付款;如发生租约转让,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通知内政部长关于权利金或其他付款义务的转让。

运营商:制定和遵守工地安全计划,保护陆上所生产或所储存的石油或天然气以防止被偷,该安全计划应符合内政部长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制定和遵守内政部长认为合适的最低场地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租约土地或外大陆架土地上所生产或储存的石油或天然气被偷;不晚于油井开始生产的第5个工作日或油井停止生产90天以上重新恢复生产的第5个工作日,通知内政部长油井开始生产或恢复生产的日期。

运输商:通过车辆从租约地运输石油的石油运输商应携带相关文件,表明最低的数量、来源地和第一运输目的地;通过管线从租约地运输石油的运输商应保留文件证明最低的数量、来源地、计划输送的石油或天然气的第一目的地等。

该法除规定了部长职责和承租人、运营商和运输商的职责、账目记录、及时的权利金支付、相关责任、听证和调查、检查程序、民事和刑事处罚等外,还要求内政部长就该法的实施情况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法同时也要求内政部长就联邦土地和印第安土地上的煤、铀、其他能源和非能源矿产的权利金(管理)问题开展研究,并将建议的立法提交国会进行审议。

八、《露天矿山复垦与执行法》(SurfaceMineReclamation andEnforcementActof1977)

1977年颁布的《露天矿山复垦与执行法》,是一部确立美国煤炭矿山土地复垦制度的重要法律。该法律规定所有煤矿山在采完之后必须要进行矿山复垦,要达到复垦要求和标准,并规定在复垦不可行的地区,不得进行露天煤炭采矿活动,同时,规定了必须要以保护环境的方式,开展地表和井下煤炭采矿活动。

为了解决复垦资金问题,该法规定,煤炭生产者必须要缴纳复垦费,标准是:露天煤矿每吨35美分,井下煤矿每吨15美分,或按煤炭价值的10%缴纳复垦金。履行职责的联邦雇员不得在露天或井下煤炭矿山中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凡故意违反者将面临不超过2500美元的罚款和/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

在《露天矿山复垦与执行法》中,还规定了开采其他矿产资源也必须要进行土地复垦,从而原则上确立了美国矿山土地的复垦制度。

九、《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FederalCoalMine HealthandSafetyActof1969)

1969年颁布的《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是一部指导美国煤炭矿山生产安全和矿工健康的重要法律,并建立了矿山安全检查制度。1952年联邦政府制定了《联邦煤炭矿山安全法》,规定每年对某些井下煤矿山进行检查。然而,煤炭事故仍不断发生。1969年,为了有效遏制煤矿山事故的发生,联邦政府颁布了比以往任何有关采矿工业的联邦法律都更综合、更严格的《联邦煤炭矿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要求对每个露天煤矿山每年进行两次检查,对井下煤矿山每年检查四次,大大加强了联邦政府对煤炭矿山的执法权。该法还规定了煤炭矿山的健康标准以及健康和安全标准的具体程序等。

十、《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FederalMineSafety andHealthActof1977)

1977年颁布的《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涉及所有煤和非煤采矿工业的矿山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对保障美国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的矿山检查制度与《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大体相同(要求对每个露天煤矿山每年进行两次检查,对井下煤矿山每年检查四次),但在范围上扩大到非煤矿山,从而将矿山安全检查制度扩大到所有矿山企业。

该法还授权成立了矿山安全和健康管理局(MSHA),负责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了独立的矿山安全与健康委员会专门负责评估MSHA的执法行动。该法也将以前属内政部的矿山安全检查职能调整到劳工部的职能中。

十一、《能源政策法》(EnergyPolicyActof2005)

2005年8月8日,布什总统签署的《能源政策法》是美国应对21世纪能源问题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一部指导美国未来能源生产、发展和走向的纲领性法律。

该法对美国当前一段时期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能源利用标准、能源市场规则、高效率能源产品、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措施、低收入家庭能源帮助,美国化石能源生产、销售、深水油气生产税收减免、天然气管线铺设、公共土地准入、陆上枯竭油井、市场改革、市场透明性,煤炭开发与利用,核能利用和核安全、氢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和化石能源的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能源与环境、国际合作、研发项目评估方法等进行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和界定,规定了提供联邦抵减应税收入(TaxCredits),以鼓励消费者和工业用户购买高燃料效率混合电车、高能源效率电器设备和节能型住宅和产品等。

该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是:加强能源保护和研究与开发,为美国人民提供能源供应安全和能源供应多样性。

④ 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的历史由来有哪些

建水县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下辖的县之一,该县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北岸,面积3789平方公里,居住着汉、彝、回、哈尼、傣、苗等民族,2010年人口为53.15万人。2012年建水县实现生产总值(GDP)89.6亿元。1988年建水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县,1994年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重点风景名胜区。

古称步头,亦名巴甸。唐南诏时筑惠历城,汉语译为“建水”,隶属于通海都督府。宋大理国时期属秀山郡阿白部。元时设建水州,明代称临安府。清乾隆年间改建水州为建水县。

西汉属牂柯郡毋掇县。东汉属益州牂柯郡毋掇县。三国蜀汉属益州建宁郡毋掇县。西晋属宁州兴古郡毋掇县。东晋至南朝梁属宁州。北朝周属南宁州。隋为南宁州总管府所辖东爨地。唐初属剑南道戎州;唐元和年间(806~820),南诏在建水筑惠历城(汉译建水城),隶属于通海都督府。大理国前期于此设建水郡,为巴甸侯爨判的封地,后期属秀山郡阿僰部地。

元初设建水千户,属阿僰万户;至元十三年改名建水州,隶临安路(治通海)。明洪武十五年(1382),临安路改临安府,府治迁至建水州,并设临安卫指挥使司(滇南军事指挥机关),拓地改建砖城,故有建水城又称临安城。清初沿明制,于此置临安府和临元镇总兵官,建水州属临安府。清雍正八年(1730)7月,临安府属迤东道。乾隆三十一年(1766)10月,临安府属迤南道。乾隆三十五年(1770)2月,改建水州为建水县,仍属临安府。光绪十三年(1887)10月,临安府属临安开广道。

民国元年(1912)10月,临安府所在地的建水县被裁撤,由临安府府长兼理建水县行政事务。民国二年(1913),撤销临安府,复设县治于建水,改名为临安县;将建水县北区划出,设曲江行政委员,属县级行政机关,隶蒙自道。民国三年(1914)1月,因与浙江临安县重名,仍恢复建水县旧名。民国七年(1918),撤曲江行政委员,改由建水县曲江县佐管理,县佐由省政府委派。民国十一年(1922),将曲江县佐地划出,增设曲溪县,县政府驻新街(1929年11月批准)。民国十八年(1929),废道后建水、曲溪县由省直辖。民国31年(1942),建水、曲溪县属云南省第三行政督察区(驻建水县)。民国三十七年(1948),建水、曲溪县属云南省第五行政督察区(驻建水县)。

1950年,建水、曲溪县属蒙自专区。1957年9月6日,国务院决定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曲溪县划归红河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于1957年11月18日成立)。

1958年10月,中共红河地委决定撤销曲溪县。

1960年9月13日,国务院撤销曲溪县,将原曲溪县的行政区域并归建水县。此后建水县撤销区乡建制,建水县建成普雄、官厅、西庄、南庄、陈官、岔科、渣腊、曲江、利民、苏租10个公社。

1999年,面甸乡撤乡设镇。年岔科乡、官厅乡、青龙乡、东坝乡撤乡设镇。

2003年,撤销临安镇、东坝镇、陈官镇,设立临安镇;撤销曲江镇、东山坝乡设立曲江镇。

2005年,撤销曲江镇、利民乡和李浩寨乡,设立新的曲江镇,镇政府驻原曲江镇政府驻地。

⑤ 矿权人举报有人擅自进入他矿区内非法采矿,究竟该矿产执法部门还是公安机处理(矿法、刑法)谁管

基本上吧,今天不想说了,只补充一点吧。
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⑥ 秦日纲的人物生平

秦日纲家境贫穷,少年失学,为谋生计,做豆腐为业。曾入乡勇效力,后到贵县龙山挖矿。为人诚实忠厚,行侠仗义,在矿工中威望颇高。秦日纲年近三十无力婚娶成家,与众多工友一样,争扎於温饱,生活苦不堪言,心底埋藏着对残酷压迫的强烈反抗愿望。道光二十七年(公元1847年)十二月,洪秀全潜入平天山传教暗结矿工,认识了秦日纲,洪秀全熟知他是个难得的人才,加强对他的交往,同谋起事。由此,秦日纲成了太平天国的开创者之一。
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九月二十五日,太平军攻占永安州城,秦日纲奉命领军屯驻永安外围的水窦,连续三次杀退了清都统乌兰泰的进犯。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天王对金田起义功臣封王和晋升官职,12月17日只是封王的时间。秦日纲封天官正丞相的时间不一定是在永安封王的12月17日。后秦日纲封为天官丞相 。
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五月四日,太平军突围永安州,秦日纲领军掩护主力撤退,此战歼敌五千余众,长瑞、长寿、董光甲、邵鹤龄四位总兵被击毙。
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二月八日,太平军约几十万人,从武汉出发,分水陆两路东下,势如破竹,仅二十多天一举攻下了南京。论功行赏,秦日纲受封真忠报国顶天侯。
咸丰四年(公元1854年)翼王石达开在安庆一带安民,大得人心,政绩显著,引起杨秀清的嫉妒,杨命秦日纲代翼王守安庆,在安庆秦日纲扩增兵员三千余人,军容甚盛,引起杨秀清猜疑。同年十一月,秦日纲兵败田家镇。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二月,曾国藩见太平军节节败退,亲领湘军水师攻打九江,秦日纲紧密配合石达开与湘军决战,湘军溃败不复成军,曾国藩差点丧生、总兵胡林翼欲投江自杀。太平军士气高涨,次年四月三日攻克重镇武昌。当太平军打垮强大的江南江北大营,夺取全国胜利时,天国领导集团各种矛盾开始激化,演绎出惨烈的幕幕悲剧,猜疑、互相加害、杀戮。俱有不凡的军事才能、为太平天国取得辉煌军事成就的秦日纲,被洪秀全处死。虽然不能排除石达开逼迫洪秀全的可能,但秦日纲的悲剧却是洪秀全一手制造的 。 太平天国首义的8个人中,最富的是排名最末的胡以晄,而最穷的怕就是排名倒数第二的秦日纲了。杨秀清据说身世很惨,没爹没妈,可未必没钱;萧朝贵的确是没钱,可他讨了个不错的老婆,从此日子好过很多。惟独秦日纲,在加入上帝会前似乎一直时运不济,是个地道的无产者。
他是贵县人,具体是哪个村哪个镇的,如今已无法考证,但许多记载都说,他是北山银矿的工人。北山银矿是广西著名大矿,但清代长期被封禁,直到鸦片战争战败,清廷因大批赔款而严重缺银,才不得不再次开放,地方志记载,北山银矿是在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由贵县县令王济下令重开的,但由于矿工经常串联,和天地会各堂口来往密切,曾多次遣散重召,秦日纲就曾经惨遭遣散,并因此当了一阵子乡勇。
冯云山是1844年开始组织拜上帝会的,秦日纲是什么时候加入的,并无确切记载,考虑到冯云山早期招募的会众许多是知识分子,非知识分子又多半是桂平县人,身为贵县矿工或乡勇的秦日纲,似乎不会加入得太早。
现存的《天兄圣旨》是从戊申(1848)年九月开始纪录的,但秦日纲的名字直到庚戌(1850)年六月才出现,六月二十日,萧朝贵假借天兄名义“超升”了一大批骨干,其中就有秦日纲的名字;这年八月,贵县白沙村林凤祥和当地“土人”团练因耕牛发生冲突,秦日纲率众助战,大破团练,将耕牛夺回。此役秦日纲等据说以十多人追击土人数千家,土人闭门不敢出,虽然明显夸张,但从远在广东花县的洪仁干都很快知道这个故事不难看出,此役大涨了拜上帝会的士气,为金田起义开了个漂亮的头。这一仗后,原本在上帝会中名不见经传的广东揭阳游民林凤祥成了骨干,而原本勉强排入骨干行列的秦日纲,自然成了骨干中的骨干。矿工和农民不同,他们组织性强,能吃苦,又因为没有土地、房产,不怕抄家、迁徙,秦日纲在矿工中有不低的威望,又当过乡勇,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军事经验,很快就拉起了千把人的队伍。在金田起义中,贵县山头从人数上讲,应该仅次于桂平山头,石达开、秦日纲和洪秀全的表亲赐谷王家,都拉起了颇具规模的队伍,王家因为受萧朝贵排挤,在天京事变前始终处于边缘地位,石达开凭借家族部众的实力和个人军政才能脱颖而出,成为最早的五王之一,而贡献了千余名精壮士卒,又为太平天国18年军事征战史开了个好头的秦日纲,则同样获得了不菲的回报。 装备精良
他在金田时期的职衔不明,《贼情汇纂》说他是“洪秀全麾下健儿”,估计是御林侍卫一类角色,职位不算高,却是“天子近臣”,机会多多;到了永安,洪秀全封立百官,辛开元年(1851年)十月二十五日他封了五个王爵,大约在同日或稍后,封了一大批丞相以下高官,其中职位最高的,就是被封为天官正丞相的秦日纲了,按照杨秀清的话,就是“官居极品”。
虽然太平天国编制丞相有24名之多,但在永安却只有秦日纲和春官正丞相胡以晄两名,且不论有多少丞相,天官正丞相地位都不一般,被称为“朝官领袖”,印章用银包木(其它23个丞相都只能用木头),由此可见,此时的秦日纲,地位可谓显赫之至。不仅地位高,任务也重。在永安,太平天国控制的地盘很小,除了州城,就只有城外东平里一个里、70多个村,总共400平方华里的面积,他们采用的守城战术,是“守险不守陴”,将主力集中在城外几个战略要地,即城南的水窦,城北的龙眼潭,和靠近城垣的莫家村-长寿圩等,其中兵力最多的就是水窦,能战之士数千,加上家属老弱,总人数近万人。之所以如此厚集兵力,是因为水窦当面是清军兵力最多的乌兰泰部,总兵力超过1万(都是战斗兵),且有清军最精良的重炮装备(乌兰泰本人是用炮能手),而守水窦的主将正是秦日纲。
顶住猛攻
在长达6个半月的永安攻防战中,水窦要塞顶住了乌兰泰的猛攻,始终未曾失守。秦日纲克服了火力差距悬殊(太平军因为缺乏火药和炮子,后期不但很少开炮助战,即使开炮也只能发射石子、铜钱等)、外援不济等,“赤身赴敌,有进无退”,以血肉之躯,牢牢捍卫了永安的南大门。由于弹尽粮绝,1852年4月,太平军部署突围,5日傍晚,太平军冒着倾盆大雨全军突围,取道城东古苏冲向昭平进发,秦日纲率领的水窦守军一部奉命殿后,后半夜才拔队出发,到第二天凌晨,因前队尚有很多家属、老弱掉队,不得不在古苏冲、龙寮岭成两线布防,结果在6日下午遭到清向荣、乌兰泰两支主力抢占龙寮岭制高点后轮番冲击,损失数千人,成为太平军历史上第一次惨败。
虽然太平军仅用了1天时间,就以一个歼敌数千、杀死四个总兵的大峒歼灭战还以颜色,但龙寮岭惨败却给许多太平军将士留下阴影,秦日纲“并无什么才情”的传说,恐怕也是此时传出的,此后直到定都南京,秦日纲再没有得到独当一面带兵打仗的机会,怕正是因为这一仗的关系。龙寮岭会战的实际负责人是秦日纲,不是萧朝贵,所以秦日纲应为龙寮岭会战的失败负责 。
秦日纲在这一仗中将不多的兵力两线布置,又没有防住向荣对制高点的偷袭,导致几千人马挤在狭窄泥泞的峡谷中被动挨打,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不过此战的直接指挥是萧朝贵,而不是秦日纲,这个导致被动挨打的布阵,怕也是出自萧朝贵的授意,否则以杨秀清执法之严,秦日纲早就革职查办了,而实际情况则是他虽然不再带兵,天官正丞相却当得稳稳当当。从永安直到天京,他并没立什么功劳,当然也没犯什么错误,等到了天京城,他就踏踏实实地住进分配给自己的家宅,在门口画上一对醒目的大象(太平天国制度,天王宫殿门口画双龙双凤,东王、西王一龙一凤,侯爵龙虎,丞相画象,检点以下都画不同姿势的豹)。要知道当时太平天国禁止夫妻团聚,偌大天京城,能跟老婆同住的,连秦日纲在内一共八户而已。 甲寅四年五月,由曾立昌等率领的北伐援军在山东临清州溃败,命日纲统帅第二次北伐援军前往直隶增援,封为燕王。日纲到舒城杨家店败回,禀东王杨秀清说:“北路妖兵甚多,兵单难往”。旋奉命仍去安庆安民,日纲遂安辑安庆、池州各属邑。
六月回天京。八月奉命去湖北一带,稽查河道,密拿奸宄。日纲行抵九江,闻清军已陷武、汉、守将石凤魁、黄再兴退到田家镇。日纲立下诫谕,痛责石凤魁、黄再兴失机,命带部队驻扎田家镇候调度,一面禀奏杨秀清。日纲处置与杨秀清相合,禀奏未到,即有旨命解石凤魁、黄再兴回天京,而以田家镇大营军务委日纲督理。田家镇在湖北蕲州东南四十里,广济县南五十里的长江北岸,与兴国州的半壁山隔对峙,南扼九江,东控安庆,太平天国在这里建为上游江防要塞。自蕲州至田家镇沿岸增筑土城,安设炮位。自田家镇至半壁山,用铁锁横截江面,以遏敌军水师。十月十八日(夏历十月初四日),日纲指挥军队与敌陆军在半壁山大战,先胜后败,退回田家镇,半壁山下横江铁锁被斫断。明日,渡江再战,石镇仑、韦以德都战死,半壁山失陷。太平天国安置江防铁锁的方法与三国时吴国不同。吴国在两岸凿石穿铁,江中无物提承,故一处熔断,就“千寻铁锁沉江底”了。太平天国则节节用小船提承,江中还横列大簰三个作总提承,船簰的头尾都用大锚钩於江底,铁锁四道,横在船簰之上,用铁码钤住,故南岸虽被斫断一节,而其他几十节仍牢系如故。二十日(夏历十月初六日)后,复将南岸一节续行钩联在半壁山下簰上,安炮船二,布置枪队,以防敌水师进攻。簰上铺沙,船中贮水,以防敌火弹延烧。在铁锁的上游,卫以战船三、四十号,在铁锁的下流,停泊军运船只大小约五千馀号,也时放枪炮以助声威。其北岸则以田家镇街外筑一土城,长约二里,街尾为吴王庙,建筑营垒一座,系铁锁於北岸之根,日纲亲驻其中指挥。街之上为老鼠山,建筑营垒一座,又上为磨盘山,建筑营垒一座,又上为牛肝矶,建筑炮台一座。自牛肝矶至吴王庙长约六、七里,都密排炮眼,以向江心轰击。要塞设防,布置是异常严密的。只因水师未建立,而敌则水师精练,江上作战,取决於水师,故势不能敌。廿七日(夏历十月十三日),敌水师悉锐来犯,第一队专断铁锁,用炭炉铁剪大斧熔断铁锁,第二队专攻炮船,掩护头队,第三队候铁锁开后,直闯下游,放火烧军运船只,防江铁锁为所破。至夜四更,日纲率各军退守黄梅县城及九江对岸小池口等处,指挥罗大纲、林启容、陈玉成等将领分扼要隘,敌人不得进。既而石达开统率援军到,明年正月,遂在九江大败敌水师,克复武、汉。论失守半壁山、田家镇罪,革去日纲王爵,改为顶天燕不过秦日纲并没有真的当三年奴隶,而是挂着“奴”的头衔继续理事,他是乙荣五年(1855)正月为奴的,当年八月十七日,他就洗脱奴名,被封为“顶天燕”,恢复了5王以下、群臣以上的高位。 早在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不久,清军就相继在天京和扬州城外,建立了江南大营和江北大营。它们就像两枚钢钉,钉在天国的心脏旁,严重威胁着太平天国。在秦日纲的戎马生涯中,最辉煌的胜利,当属1856年4月攻破江北大营的扬州之战,以及同年6月攻破江南大营的天京之战。
1853年3月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不久,清军即分别于天京东郊和扬州建立江南、江北大营,彼此呼应,威胁天京、镇江、瓜洲,并阻太平军东进苏州、常州。1855年后,太平军战局不利,北伐军全军覆没;西征军在鄂、赣虽有转机,但安徽太平府(今当涂)、芜湖、庐州(今合肥)相继失守,天京粮运受困,水路亦为清军所断;上海小刀会起义被镇压,清军移师镇江,守军外援断绝。为摆脱不利处境,太平天国领导人决定集中兵力,进攻江北、江南大营,消除肘腋之患。1856年初,东王杨秀清从安徽调集数万人,由燕王秦日纲统率,于1856年2月1日从栖霞、石埠桥一带东进,往援镇江。钦差大臣、江南大营统帅向荣和江苏巡抚吉尔杭阿派兵防堵。双方在龙潭、东阳、仓头、下蜀、汤头一线接战40余日,不分胜负。镇江守将检点吴如孝多次派兵西出接应,均为清军所阻。为打破僵局,秦日纲于1856年3月下旬派冬官正丞相陈玉成乘小船冲破清军封锁,抵镇江晤吴如孝,约期东西会攻。4月1日,秦日纲率军东攻,与清军激战于汤头,相持不下。战前迂回至清军侧后的地官副丞相李秀成部突然发起进攻,清军腹背受击,阵势大乱。这时,陈玉成、吴如孝也率军由镇江西攻,两支太平军胜利会师。1856年3月2日,大败清军吉尔杭阿部,连破其营16座,直抵镇江。是夜,秦日纲军自金山渡江,与瓜洲守军会合,1856年3月3日黎明,太平军乘清军疏于防范之时,向土桥发起猛攻,突破清军为围困瓜洲而构筑的土围长墙,连破虹桥、朴树湾等清军营盘。清军大半溃散,钦差大臣、江北大营统帅托明阿等逃往三汊河。次日,太平军一鼓作气,又攻毁三汊河清军营垒120余座,托明阿率残部逃往扬州东北的邵伯镇。1856年3月5日,太平军占领扬州,清军经营3年之久的江北大营遂被摧毁。秦日纲在征集大批粮食后,为回军攻江南大营,仅留少量兵力守扬州,自率大队于1856年3月13日南返。原拟自瓜洲渡江,因留守仓头的夏官又正丞相周胜坤部为清军所败,南返之路被断,乃于1856年3月14日率军西进,1856年3月16日前队攻占浦口,准备由此渡江。在大队尚未集结时,清军于1856年3月22日再陷浦口,秦日纲只得率军返回瓜洲,短期休整后,于1856年5月27日渡江。1856年5月29日,攻占黄泥洲,并乘胜猛攻高资清营,拟打通回天京之路。吉尔杭阿闻之,自镇江九华山大营率兵往援。1856年6月1日,秦日纲部于烟墩山将清军包围,吉尔杭阿知难脱逃,自杀身亡。1856年6月3日,秦日纲率大军攻破九华山清营,1856年6月6日复破京岘山清军大营,解镇江之围。1856年6月13日,秦日纲放弃小茅山、九华山、烟墩山、黄泥洲各营垒,经高资、下蜀、东阳、石埠桥退至天京东北燕子矶、观音门一带待命。当秦日纲军东援镇江之际,翼王石达开由江西亲率西征军劲旅二三万人回师。1856年5月下旬抵天京南秣陵关一带。时向荣分兵四出,江南大营存兵不满5000人。为调动清军,石达开采取声东击西战法,1856年于6月13日分兵攻取东进苏、常的要道溧水。向荣闻讯,急派总兵张国梁往救,江南大营兵力更加空虚,东王即令秦日纲会石达开进攻。1856年于6月17日,秦日纲部由燕子矶移营仙鹤门,天京太平军一队数千人越过龙脖子,另一队七八千人自神策门、太平门出城,占据大小水关及冯家边一带,与秦日纲部对清军形成东西夹击之势。向荣急派副将王浚率2000人前往仙鹤门防堵。1856年于6月18日,石达开部亦赶到尧化门;仙鹤门一带,筑垒数十处,前锋抵达紫金山东黄马群,切断江南大营与仙鹤门之间的联系。向荣见大营危在旦夕,急令张国梁由溧水星夜赶回,并从丹阳、秣陵关等处调兵回援。1856年于6月19日天未明时,石达开、秦日纲派四五千人攻仙鹤门王浚营盘,稍后出兵数千包抄,激战至晚,大败清军。是日张国梁率1200人赶回大营,连夜在青马群筑营,欲堵太平军西攻之路。20日晨,太平军十数路猛攻青马群。与此同时,杨秀清派兵数千出通济等门,直扑七桥瓮。向荣亲率1200人自孝陵卫大营往援,实则作南逃准备。午后,秦日纲分军四五千人自灵谷寺翻紫金山攻破清军马队营盘,直逼孝陵卫;洪武、朝阳门太平军分路出击,攻破孝陵卫附近清营20余座。接着各路太平军合攻孝陵卫,鏖战数时,攻破向荣大营,毙清军千余人。向荣、张国梁等连夜败走淳化镇,1856年于6月21日又经句容逃往丹阳。至此,威胁天京达3年之久的江南大营亦被太平军攻破。 秦日纲入会后,积极在贵县北山银矿发展会众。北山银矿聚集着数千工人,他们原来大多是农民,或因土地被地主兼并,或因逃避苛捐杂税流亡到矿上,受到银矿老板的残酷剥削。秦日纲以矿工首领的身份“劝化”他们敬拜上帝,令矿工们趋之若鹜。太平天国起义的时候,到金田“团营”的矿工共约3000人,其中秦日纲率领的贵县北山银矿工人就多达1000多人。
金田起义后,秦日纲率领这支矿工铁军,屡与官兵对阵,多次立下战功。太平军攻克永安州(今蒙山县)后,洪秀全论功行赏,封秦日纲为天官正丞相,仅在翼王之下,为群臣之首。之后太平军派他率精兵守卫永安州南面的门户水窦。秦日纲充分发挥矿工的专长,在水窦山岭上挖壕筑寨,遍布地雷暗沟,防御工事做得极为坚固,清军始终无法攻破。
由于秦日纲和冯云山、石达开、罗大纲等率部,与乌兰泰、向荣统率的清兵喋血苦战,使太平军争取到半年的宝贵时间,比较从容地制定典章制度,进行政权建设。1852年4月初,太平军从永安州突围,秦日纲部担负全军的后卫,阻击追兵。因军中夹有大量妇幼老弱,加之天下大雨,大队人马拥挤在泥泞的山道上,行动十分缓慢,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困难可想而知。在玉龙关和平冲,秦日纲军与人数和装备均占优势的清军麈战两日,给敌人以重大杀伤,自己也付出了沉重代价,阵亡2000多人,这是太平军自起义以来最大的一次损失。
4月8日清晨,秦日纲军乘着浓雾,穿过崩冲来到大厄冲,与埋伏在山头的大队伍会合。天刚亮,乌兰泰带领清军,紧追不舍。其他各路清军唯恐乌兰泰独占追击的头功,也纷纷出发,向旱冲、崩冲推进。当敌人进入伏击圈时,太平军居高临下,火箭、土炮、硝桶、 石、地雷、滚木等滚滚而下。冲底的清军无处躲藏,顿时阵势大乱,加上山陡冲窄,人马拥挤,无路可逃。太平军从山头俯冲下去,团团围住敌人厮杀。半日之间,清军折兵5000多人。清军天津镇总兵长瑞、凉州镇总兵长寿、河北镇总兵董光甲、郧阳镇总兵邵鹤龄毙命,副将成林等20多名将领也被杀死,军械、旗帜、衣物丢弃殆尽。乌兰泰逃跑时落涧受伤,向荣等少数残兵败将向龙寮岭方向落荒而逃。
在太平军“永安突围”和“三冲大捷”中,秦日纲功不可没。
1854年1月,秦日纲被封为“真忠报国顶天侯”,代替翼王石达开镇守安庆。同年5月,他被封为燕王,受命率第二次北伐援军。继4月林绍璋部太平军在湘潭大败;被湘军焚毁战船2000多艘后,8月,太平军老将、秋官又正丞相曾天养在城陵矶阵亡。10月14日,武昌失守,太平军退守田家镇。在险恶的形势下,秦日纲赴田家镇督师。他一面痛责失守武昌的石凤魁、黄再兴,一面加强防御工事,在险要的半壁山上建立5个营垒,并在自田家镇横过半壁山的江面安放了两道铁索,铁索之下排列数十艘小船,以枪炮掩护。又在田家镇到蕲州长江北岸建筑土城,遍布炮位。
11月23日,秦日纲军与湘军罗泽南、李续宾部在半壁山激战,失利。到了傍晚,韦俊、石镇仑、韦以德一同抵达田家镇。次日,秦日纲统军两路渡江,再与罗泽南军麈战一天。两路俱败,石镇仑、韦以德战死,半壁山失陷。
秦日纲只好退守田家镇。12月2日,湘军水师杨载福、彭玉麟部使用洪炉大斧,破了他的拦江铁索,并纵火焚烧。陆师罗泽南、塔齐布两人则领军6000多人,分布在南岸助攻。此役,太平军损失惨重,船只被焚4000多艘,还被夺去500多艘。秦日纲知田家镇守不住,就自焚营垒,撤向黄梅,再退往九江,与罗大纲、陈玉成等,分守关隘。
太平军田家镇之败,除了湘军炮利船坚等客观因素外,秦日纲指挥失当也是重要原因。
鉴于西征军一败再败,洪秀全急令石达开支援。石达开总结了太平军失败的教训,坚守阵地,不与清军决战,只是每夜利用火箭、火毽惊扰敌人,使敌人彻夜戒严,疲惫不堪。相持了一个多月后,石达开利用敌人急于求战的心理,将湘军水师精锐部队诱入鄱阳湖中,然后堵塞湖口的水卡,趁着夜色派小划子放火袭攻,焚烧敌船40多条。1855年2月11日晚,石达开又指挥轻舟30多艘攻袭敌人,烧毁敌船5000多艘,还差一点将湘军主帅曾国藩活捉。秦日纲乘机自宿松、太湖一带向西攻,一路势如破竹,连克广济、蕲州、黄州。2月23日,他率陈玉成等占领汉口、汉阳。3月16日,秦日纲督领诸军猛攻武昌。到了4月3日,太平军第三次攻克武昌。

⑦ 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的历史和由来有哪些介绍

建水县建制沿革
古称步头,亦名巴甸。唐南诏时筑惠历城,汉语译为“建水”,隶属于 通海都督府。宋大理国时期属 秀山郡阿白部。元时设建水州,明代称临安府。清乾隆年间改建水州为建水县。

西汉属牂柯郡毋掇县。东汉属益州牂柯郡毋掇县。三国蜀汉属益州建宁郡毋掇县。西晋属宁州兴古郡毋掇县。东晋至南朝梁属宁州。北朝周属南宁州。隋为南宁州总管府所辖东爨地。唐初属剑南道戎州;唐元和年间(806~820),南诏在建水筑惠历城(汉译建水城),隶属于通海都督府。大理国前期于此设建水郡,为巴甸侯爨判的封地,后期属秀山郡阿僰部地。

元初设建水千户,属阿僰万户;至元十三年改名建水州,隶临安路(治通海)。明洪武十五年(1382),临安路改临安府,府治迁至建水州,并设临安卫指挥使司(滇南军事指挥机关),拓地改建砖城,故有建水城又称临安城。清初沿明制,于此置临安府和临元镇总兵官,建水州属临安府。清雍正八年(1730)7月,临安府属迤东道。乾隆三十一年(1766)10月,临安府属迤南道。乾隆三十五年(1770)2月,改建水州为建水县,仍属临安府。光绪十三年(1887)10月,临安府属临安开广道。

民国元年(1912)10月,临安府所在地的建水县被裁撤,由临安府府长兼理建水县行政事务。民国二年(1913),撤销临安府,复设县治于建水,改名为临安县;将建水县北区划出,设曲江行政委员,属县级行政机关,隶蒙自道。民国三年(1914)1月,因与浙江临安县重名,仍恢复建水县旧名。民国七年(1918),撤曲江行政委员,改由建水县曲江县佐管理,县佐由省政府委派。民国十一年(1922),将曲江县佐地划出,增设曲溪县,县政府驻新街(1929年11月批准)。民国十八年(1929),废道后建水、曲溪县由省直辖。民国31年(1942),建水、曲溪县属云南省第三行政督察区(驻建水县)。民国三十七年(1948),建水、曲溪县属云南省第五行政督察区(驻建水县)。

1950年,建水、曲溪县属蒙自专区。1957年9月6日,国务院决定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曲溪县划归红河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于1957年11月18日成立)。

1958年10月,中共红河地委决定撤销曲溪县。

1960年9月13日,国务院撤销曲溪县,将原曲溪县的行政区域并归建水县。此后建水县撤销区乡建制,建水县建成普雄、官厅、西庄、南庄、陈官、岔科、渣腊、曲江、利民、苏租10个公社。

1999年,面甸乡撤乡设镇。年岔科乡、官厅乡、青龙乡、东坝乡撤乡设镇。

2003年,撤销临安镇、东坝镇、陈官镇,设立临安镇;撤销曲江镇、东山坝乡设立曲江镇。

2005年,撤销曲江镇、利民乡和李浩寨乡,设立新的曲江镇,镇政府驻原曲江镇政府驻地。

⑧ 在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那些主要问题,简述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然而长期以来,在煤炭资源立法、执法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使煤炭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本文在列举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总量丰富,储量居世界前列,且煤类齐全、煤质优良。煤炭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构成中占了76.4%的比重,是我国主要的能源, 同时又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从煤中可以提取200多种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在未来新能源大规模利用之前,煤炭将是支持我国能源供应的国内主要品种,是我国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但是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合理开采造成资源耗费率高,损失浪费严重
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形成要经过漫长的地质时期,一旦采完也就消失了,在短时间内不能再生,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煤炭资源保护和战略储存的重要意义。然而煤炭开采中采富弃贫、采主弃副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煤窑的私挖滥采屡禁不止,给煤炭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有关专家按照各类煤矿产量加权平均的方法,对煤矿的矿井回采率进行了估算,目前全国煤矿矿井回采率仅在30%左右,与国外矿井回采率最高为85%相比,相差悬殊。以煤炭资源储量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山西省为例,“矿井回采率加权平均为38.7%,由于采矿方法落后, 机械化程度不高(国有重点煤矿98%以上,地方国有煤矿20%,乡镇煤矿低于10%),科技含量低,管理跟不上,造成厚煤层采不全,中厚煤层回采率低,薄煤层(0.7m~1.4m占全省煤炭总量的12%~18%)弃采, 每采1吨煤, 就要付出6吨~8吨煤储量的代价。” ①
(二)不合理开发利用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都对矿山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就目前情况看,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一是井工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开采挖损土地;二是造成水资源的流失与污染;三是污染大气环境。同时,我国煤炭利用产生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我国85%的煤炭直接用于燃烧,致使我国成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煤炭燃烧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国30%的国土面积受酸雨的影响。”②
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观念、政策、法律、技术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观念原因
煤炭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由于我国的煤炭储量丰富,使人们对我国煤炭资源产生“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错觉。再就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一次能源的煤炭与二次能源的电力相比,其价格相差很大。“2002年美国的终端售电单价为7.2美分/千瓦时,而电煤的平均到厂成本是3.57美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1.97倍。而同期,我国终端的售电单价是59分/千瓦时,电煤平均到厂成本约为12分/千瓦时,售电单价是电煤单价的4.9倍,远高于美国1.97倍的水平,说明我国煤炭价格偏低。” ③电煤在电力价格中的比例关系,印证了我国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相比偏低的事实。正因此,人们认为煤炭资源是无价或廉价的。这种资源无价或廉价的错误认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二)政策原因
过去我们在对待经济发展问题上,指导思想出现了偏差,片面强调地方利益和经济指标的增长,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长期以来,煤炭工业实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对煤炭开发采取了“大、中、小型煤矿并举, 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导致乡镇、个体煤矿迅猛发展,甚至失控,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这些小煤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其回采率仅10%,远远低于国家规定, 这种“掠夺式”的乱采、滥挖使国家宝贵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法律原因
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最有力也最权威的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但我国在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宣传不够,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制度还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矿产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是:
(1)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对进入煤炭行业的企业要给予一定限制。我国对煤炭企业的设立实行许可原则,由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我国《煤炭法》第十八条(四)规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五)规定的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虽然都有环境保护的内容,但矿山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哪个部门审批认定,是环境保护部门还是煤炭管理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从《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开办煤炭企业的六项条件来看,条件低,不细化,使许多生产技术条件比较差的小煤矿能够通过审批成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我国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资源税费的征收不尽合理。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规定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激励机制。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是调节部分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是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是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煤炭属于矿产资源,是一种高耗竭性资源,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两种形式的费用的征收都是以销售数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和收费依据,不能真实反映煤炭作为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没有体现出煤炭资源资产化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全部内涵,不利于提高资源回收率,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导致了煤炭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相背离。
(3)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保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 我国《煤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但是怎样进行保护性开采,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如哪些煤种属于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没有确定,没有建立稀缺煤种资源储备制度等使得保护乏力。在我国丰富的煤炭资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炼焦煤稀缺,据统计,全国肥煤资源量373亿吨,焦煤资源量695亿吨,瘦煤资源量445亿吨,三者仅占查明煤炭资源量的14%,优质炼焦用煤则更少。”③由于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焦、肥、瘦煤等稀缺煤种得不到有效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煤炭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但这些规定随意性强,可操作性弱。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动态的、比较公平的量化的标准。这也正是造成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仅“1980年至2000年,全国煤炭资源浪费280亿吨。”⑤
《矿产资源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煤炭法》虽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化的标准,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一句空话。
2.煤炭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 在煤炭资源管理中存在审批不严、稽查不够的问题,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小煤窑屡禁不止。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关井压产”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1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但是随着近一两年来煤炭价格的上涨,小煤窑又死灰复燃。
3.煤炭资源保护法制宣传不够。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煤炭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是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在许多人眼里,国家的资源好像是白给的,谁能挖到手就是谁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矿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技术原因
煤炭资源的调查规划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强,煤矿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程度低,采矿方法落后,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低,洁净煤技术还有待推广。
三、我国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律对策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这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执行煤炭开发中“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针对我国煤炭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 完善煤炭立法
1.严格实行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设高产高效集约化矿井,逐步取代小煤矿,减少煤炭资源浪费,是煤炭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这就需要建立煤炭勘探、开发准入制度,提高煤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对开办煤炭企业条件的规定。对已有企业,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可以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开发要求,增加对企业年生产能力、回采率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拒之门外。对此有些地方立法已做出规定,如《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办煤炭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
、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2.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为了避免煤炭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以预防为主。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其作为煤炭企业设立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矿产资源法》、《煤炭法》中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完善现行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现行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应将核定回采率考虑在内,煤炭资源补偿费应以经过合理评估的煤炭价格作为依据,以此促进煤炭开发者提高回采率,并真实反映煤炭资源的价值,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对资源税的用途未作规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7年修正)第11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为了支持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国家应规定将征收的资源税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煤炭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广以及对企业的环保资助等。对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突出表现在为煤炭的研究和开发提供资金和为环保提供资助。在煤炭研究和开发方面,联邦政府主要是加强对洁净煤技术的扶持力度。在环保的资助方面,美国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土地复田基金帮助采后煤矿的复田。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由于煤炭开采和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此外,为了推进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采用先进技术,超过核定回采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交资源补偿费等。
4.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为了合理开采,保证后备资源,应明确划定煤炭国家规划区、重要经济价值矿区,确定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对特定煤炭资源实行战略性保护,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实施统一规划和保护性开采。对于以上特定资源的开采,必须经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开采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以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
5.煤炭法的修改还应注意与修改后的《刑法》、《行政许可法》的衔接问题。新刑法已取消了类推,《煤炭法》第七十九条中关于“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提法,显然不符合新刑法精神。应对类似条款进行修改。再如,对开办煤炭企业的审批、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等规定都应当修改,使之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煤炭执法
1.实行保证金制度。 为了提高煤炭回采率,减少浪费,可以让煤炭开发企业交保证金,如果达到核定回采率,则退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煤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为促使采矿者履行其义务,可以令其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如“美国的《露天开采控制与复田法》规定:煤矿主在开采前须交纳复田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须足以支付预计的全部复田费用,具体由州环保局确定。复田保证金待复田后按一定程序归还矿业主。对不按计划复田者给予罚款或刑事处罚。”⑥
2.关闭年生产能力在法定吨位以下的小煤矿。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而且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动群众,监督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如实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奖制度。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执法、熟悉法律的监察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杜绝执法中的腐败行为。
(三)将环境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法制教育相结合,提高全民的认识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强化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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