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均四苯甲酸btc
『壹』 苯甲酸與銅反應嗎
苯甲酸鈣溶解度不大,勉強可溶於水,常溫下溶解度3g左右,苯甲酸銅難溶於水!
在不加熱的條件下苯甲酸只能和氫氧化銅緩慢的反應生成苯甲酸銅和水.這是因為苯甲酸和氫氧化銅本身的酸鹼性都很弱,加之溶解度都很小的緣故,所以常溫下反應很慢!
『貳』 切削液中防銹劑都有啥,苯甲酸起啥作用
金屬切削液一般含有潤滑劑、極壓劑、表面活性劑、防銹劑、防腐劑、消泡劑等添加劑。
2.1微乳型切削液
現代半合成切削液,
俗稱微乳,即按一定的比例稀釋到水中,廣泛用於金屬切削等加工工藝上,消除了乳化型及合成型切削液的缺點,同時把該兩種切削液的優點集於一體,它廣泛作為
機械加工潤滑、冷卻用,具有良好的潤滑、冷卻、 防銹、 清洗等功能。其主要成分是水和表面活性劑, 礦物油、
脂肪油和極壓劑含量均低於乳化油。微乳化油中包括了油、水、 表面活性劑、 防銹緩蝕劑、 油性劑、 極壓劑、 防霉殺菌劑等成分。
(1)油相和水相: 微乳化油含量一般為10 %~30 %
,油不僅有潤滑作用,而且是油溶性添加劑的載體。微乳化油中的水分最高含量為45 %
,大量水的存在是有別於乳化油的一個主要特徵。這不僅是偶和表面活性劑的需要,也為各類水溶性添加劑的使用提供了必要條件。從環境和健康出發,要求油中芳
烴的含量小於10 %;從與添加劑的配伍性出發。石蠟基與環烷基的c礎油較好。常選用;機械油、植物油、白油、15號石臘基油。
油不僅有潤滑作用,而且是油溶性添加劑的載體。從環境和健康出發,要求油中芳烴的含量小於10 %;從與添加劑的配伍性出發,石蠟基與環烷基的基礎油較好。
(2)表面活性劑: 微乳化液中分散相的高度細化和體系的穩定性是依靠表面活性劑的潤
濕、分散、乳化、增溶等作用實現的。在乳化油中,表面活性劑的用量為20 %~25 % ,而在微乳化油中,其用量可高於40 %
,以保證分散相油滴細化,使體系保持高度穩定性。表面活性劑是使油和水乳化的關鍵性物質,一般分為3種類型:陽離子型表面活性劑、
陰離子型表面活性劑和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陽離子型表面活性劑通常使乳液顯酸性,使乳液容易腐敗變質,故極少用。陰離子型表面活性劑的特點是乳化性能好,
並有一定的清洗和潤滑性能,但抗硬水能力差,並易起泡。常與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配對使用。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在水中不電離,其親水基主要是由具有一定數量
的含氧基團(一般為醚基和羥基)構成,不宜受強電解質無機鹽類存在的影響,也不易受酸鹼的影響,與其它類型的表面活性劑相溶性好,能很好地混合使用,但由
於在溶液中不電離,故在一般的固體表面上不易發生強烈的吸附,另外,隨溫度的升高,很多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溶解度降低甚至不溶,這樣會造成乳液渾濁。所
以,通常通過調整陰離子型表面活性劑和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的配比,使H LB值與分散相匹配,以獲取最佳的分散、乳化效果,這是能否獲得一個均一、
穩定的體系的關鍵。大量表面活性劑的參與使微乳化液的滲透、
清洗能力比乳化液大大增強,有利於保持刀具刃面和砂輪的鋒利以及切削加工面的清凈度,從而提高了切削效率和加工精度。常用陰離子和非離子表面活性劑復配使
用效果較好。常用表面活性劑:脂肪酸皂, 石油磺酸鹽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吐溫、脂肪酸烷基醯胺、山梨糖醇酯, 聚醚等。
(3)防銹緩蝕劑: 為了保護機床、刀具及工件不受乳液的侵蝕,要在切削液中加入防銹
緩蝕劑,以期在金屬表面形成保護膜,或者形成鈍化膜。防銹添加劑主要由水溶性防銹劑和油溶性防銹劑兩大類。水溶性添加劑有亞硝酸鈉、 苯並三氮唑、硼酸、
三乙醇胺、磷酸鹽、 鉻酸鹽、 植酸、 苯甲酸鈉、
鉬酸鈉和無水碳酸鈉等。他們與金屬發生作用,並在金屬表面生成不溶性的緻密的氧化膜,阻止金屬的電化學腐蝕。這類防銹劑多是電解質,用於乳液時,用量不易
過大,以免發生電解現象而破壞乳液。油溶性防銹劑主要有磺酸鹽、 高分子羧酸及其金屬皂鹽類、 酯醇類、 胺類、
磷酸酯等。他們是極性很強的化合物,能優先吸附在金屬表面或與表面化學反應生成保護膜,抑制氧及水對金屬的接觸,因此,它會與極壓劑在金屬表面的吸附發生
競爭,使乳液的極壓性下降。亞硝酸鈉有致癌作用,在西方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已為禁用產品。二乙醇胺的含量也不應超過1 %
,因其在空氣中容易氧化成致癌物質。常用的環境友好緩蝕劑如脂肪酸衍生物、胺類、 咪唑啉類及三唑類。
(4)油性劑:
為了保護刀具,提高加工質量,此類添加劑是微乳化油中不可缺少的組分。這類添加劑主要有動植物油脂,聚合脂肪酸及其皂,脂肪醇及多元醇,硫化油脂,酮類,
胺類等有機物。它們是具有極性基的分子,能在金屬表面形成定向吸附膜。在金屬加工中,此膜能減少工件、 切削、
刀具之間金屬的直接摩擦,降低工件表面粗糙度,提高工件精度並延長刀具使用壽命。
(5)極壓劑: 極壓劑是含硫、磷、氯等元素的化合物,這些化合物在高溫下與金屬表面
發生化學反應,生成化學吸附膜。化學吸附膜與物理吸附膜相比,耐較高的溫度,故可用於極壓潤滑摩擦狀態。國內廣泛採用氯化石蠟、硫化脂肪油、硫氯化棉子
油、亞磷酸二丁酯、磷酸三乙酯、ZDDP 等作為極壓劑。在磷類極壓劑中引入N、S、B 等元素形成的極壓劑效果不錯。P - N 具有較高的承載能力S
- P -
N型磷元素在低速高扭矩條件下效果最好,在高速沖擊負荷下效果很差,但硫元素在高沖擊下對提高極壓性能卻最為有效,此外,由於胺的存在抑制了酸性磷酸酯的
化學腐蝕磨損,所以該類極壓抗磨添加劑具有較好的極壓性、 防銹性和抗氧化性,B - P - N 型則具有良好的抗銅腐蝕性和優良的極壓抗磨性能。
有機硼酸酯分子中引入活性元素硫和磷則具有多種性能,除了增強抗氧化和減摩作用外,其抗磨性和摩擦改性均變好;若引入氮元素,可明顯提高承載能力和抗磨性能。
有機鉬化合物作為極壓抗磨添加劑,不僅具有優良的抗磨、減摩、抗極壓性能,而且還有防腐蝕性能。
二聚酸及其衍生物是水基金屬加工液良好的添加劑,與水相溶而生成透明的水溶性潤滑液。其油性基團具備良好的減摩抗磨
作用,在極壓條件下,二聚酸與摩擦表面反應生成二聚酸金屬鹽皂膜起極壓抗磨作用,此外,還能提供防銹性。其可用於多種金屬材料加工,
包括含鐵和非鐵金屬,如鈦、 鎂、 黃銅、 銅、
青銅或其它相類似的易於被污染的金屬的加工。由於油基產品向水基產品發展,水溶性極壓劑的研究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這類產品有脂肪酸的有機硫磷酸鹽、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磷酸酯,烷基氧乙烯醚有機磷酸胺鹽等。最近發現,高鹼值磺酸鹽在重金屬加工中用作惰性極壓劑(PEP)
,能在金屬表面形成物理覆蓋的碳酸鹽保護膜,具有低剪切強度,在金屬加工中具有優異的極壓潤滑性能,與含硫極壓劑復合使用有顯著的協同效應,對多數金屬沒
有腐蝕,且具有防銹作用,對人和環境基本無害,符合工業衛生和環保要求。還能改善表面光潔度,有極好的防銹能力,對大多數金屬不腐蝕,安全並無環境污染。
(6)防霉殺菌劑:微乳液容易滋長微生物,使加工液變質,使用壽命變短。常用的殺菌劑有甲醛釋放劑、酚類化合物、水楊酸類、雜環化合物等。目前,我國常用的為三丹油。鄰苯基苯酚, 四氯代酚。對氯間二甲基酚, 六氫化三吖嗪, 三溴水楊醯胺和二溴水楊醯胺的混合物等。
(7)其他助劑;微乳化液中使用的輔助添加劑還有消泡劑(硅油乳劑,
高級醇)、穩定劑(十二醇)偶和劑、pH調整劑、金屬離子掩蔽劑等。消泡劑常用的為硅油類,其不溶於水,分散於水中,不能加多,否則,體系易渾濁。偶和劑
用來增加體系的穩定性,其性能取決於自身的親水-
親油之間的平衡。體系pH值應保持在8~10之間,pH值過低,易滋生細菌霉變;pH值過高,鋁腐蝕嚴重。金屬離子掩蔽劑能絡合水中的鈣鎂離子。這些添加
劑如何使用,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苯甲酸
防腐用。
僅供參考,摘自網路
『叄』 中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網是什麼這是很多朋友咨詢的問題,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至少有安監總局、質檢總局、建設部考核並發證。並且在網上是可以查詢的,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查詢網是什麼呢?下面就來簡單介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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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至少有安監總局、質檢總局、建設部考核並發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所持證件為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操作證審核需具備的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症等妨礙本作業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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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苯甲酸能和銅反應生成氫氣嗎
序號 參考答案 1 C
『伍』 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的檢測注意事項有哪些
解液相色譜法檢測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的疑難詳解
1、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是衡量食品衛生質量的重要指標,苯甲酸、山梨酸的檢測參照GB/T5009.29-2003,糖精鈉的檢測參照GB/T5009.28-2003,即可開展實驗。
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雖是較常見的檢測項目,但是要得到一個准確可靠的結果,也存在一定的難度,許多新手常出現因對方法理解發生偏差而檢測出錯的事故。筆者根據自己多年該方面工作的實際經驗出發,以苯甲酸、山梨酸為著重點,從樣品前處理、檢測儀器的選擇、超標時的判斷等幾個易出問題的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2、樣品前處理的注意事項
GB/T5009.28-2003和GB/T5009.29-2003在文字結構上有缺陷,在涉及用儀器法測定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時,只講述了液體樣品的前處理方法,沒有涉及對固體樣品的前處理。
食品樣品往往含有大量的油脂、蛋白質,對提取極為不利;如處理不幹凈也會污染色譜柱,影響檢測工作。這類樣品處理的關鍵在於如何找到一種較理想的沉澱劑,盡量排除待測樣品中的油脂、蛋白質,且不影響待測物組分的回收率。
GB/T5009.29-2003使用5%硫酸銅溶液沉澱蛋白,對於蛋白質含量較低的食品尚可,對於豆粉、奶粉、月餅等高油脂、高蛋白樣品則沉澱效果不理想。如用10%鎢酸鈉溶液作為沉澱劑,效果好些;如用10%亞鐵氰化鉀溶液和20%醋酸鋅溶液則效果更理想(這是筆者目前用過最理想的沉澱劑)。
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取一定量樣品,搗碎,利用四分法原理稱取樣品5.0克於50ml比色管中,加水20ml,浸泡、振盪均勻,加入氫氧化鈉溶液(1mol/L)1.0ml,加入9.5mL10%亞鐵氰化鉀溶液,9.50mL20%乙酸鋅溶液,定容,振盪使其充分混勻後,用濾紙初濾除去沉澱物,初濾液過0.45μm微孔濾膜,收集濾液於樣品瓶中,樣品處理液和標准有溶液各進樣5uL測定。
用這種方法簡單易行,接觸有機試劑少,重復性和回收率都令人滿意;缺點是一定要用液相色譜法檢測,有一定局限。
3、檢測儀器的選擇
雖然液相色譜儀操作起來比氣相色譜儀要復雜,但筆者建議如條件許可仍盡量用液相色譜法檢測。原因如下:
3.1 液相色譜法所用的樣品處理方法遠比氣相色譜法簡單,且不需使用有機試劑。尤其對於高油脂樣品(如月餅)若採用鹼化-排油-酸化-提取-揮干-溶解等步驟,再上氣相色譜儀檢測,工作量大,試劑毒性也大,且結果由於處理步驟太多而難以保證准確。
3.2 用液相色譜法還可同時完成糖精鈉項目的檢測,而氣相色譜法只能做苯甲酸、山梨酸的檢測。
3.3 液相色譜儀所用的紫外檢測器比氣相色譜儀的氫火焰檢測器靈敏,可進行更低含量的檢測。如用二極體陣列檢測器,還可輔助定性,這更是氣相色譜氫火焰檢測器不可比擬的。
4、選用氣相色譜儀時的注意事項
GB/T5009.29所用的氣相色譜柱為5%DEGS+1%磷酸固定液的60-80目ChromosorbWAW,。這種柱有性能穩定、重復性好、保留時間穩定的優點,但同時也有穩定時間較長的缺點。
該柱的適用的樣品提取溶劑為石油醚或乙醚,如果用甲醇或乙醇,則溶劑峰拖尾效應較大,對山梨酸的測定有影響。
如用毛細管柱,能取得更好的峰形和靈敏度,但其穩定性及特異性不如填充柱。一般可用非極性毛細管柱,0.530mm內徑,10-15m長度。色譜條件可能需用程序升溫。
在氣相色譜儀上的出峰次序為先出山梨酸,後出苯甲酸。
糖精鈉不能直接用氣相色譜進行檢測,必須衍生化後才能汽化進樣。
『陸』 精製苯甲酸除了用重結晶外,還可以用什麼方法
將苯甲酸粗產品加入鹼液(如氫氧化鈉溶液)反應,使苯甲酸變成鈉鹽而溶於水,此時若含有有機雜質可經分液分去有機層,再過濾,去除其它雜質;然後苯甲酸鈉溶液再加入濃鹽酸酸化,使苯甲酸慢慢析出,析出完全後,抽濾,洗滌,乾燥,所得新產品可能會比較純.
於苯的揮發性大,暴露於空氣中很容易擴散。人和動物吸入或皮膚接觸大量苯進入體內,會引起急性和慢性苯中毒。有研究報告表明,引起苯中毒的部分原因是由於在體內苯生成了苯酚。 苯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麻痹作用,引起急性中毒。重者會出現頭痛、惡心、嘔吐、神志模糊、知覺喪失、昏迷、抽搐等,嚴重者會因為中樞系統麻痹而死亡。少量苯也能使人產生睡意、頭昏、心率加快、頭痛、顫抖、意識混亂、神志不清等現象。攝入含苯過多的食物會導致嘔吐、胃痛、頭昏、失眠、抽搐、心率加快等症狀,甚至死亡。吸入20000ppm的苯蒸氣5-10分鍾便會有致命危險。
『柒』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電工作業人員、鍋爐司爐、操作壓力容器者、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煤礦井下瓦斯檢驗者、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機動船舶駕駛人員及輪機操作人員、建築登高架設作業者,以及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定義的其他作業人員,均屬特種作業人員。
拓展資料: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殊種類作業的從業人員。
國家法規: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2010年5月2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捌』 苯甲酸和氧氣在加熱銅的作用下生成什麼
苯甲酸和氧氣在加熱銅的作用下生成水和二氧化碳。
這其實就是苯甲酸的燃燒反應,通過加熱的銅,銅可能具有催化作用,使點燃的溫度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