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國銀行行長講比特幣
㈠ 誰知道「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的第一任行長是誰最好可以附帶剛建行的那段歷史,可以多給分。謝謝
去中國銀行www.boc.cn 上看看呢,有中行歷程介紹的。
㈡ 中國銀行行長職業說明書
一、中國銀行行長主要職責如下:
1、全面負責分行財務管理、人力資源戰略、市場營銷、業務拓展、客戶維護、產品銷售等業務;
2、負責業務經營計劃指標的完成;
3、進行區域調研分析、組織開展戰略客戶營銷活動,為總行提供戰略支持;
4、負責支行團隊建設、條線協調和整體發展。
二、職位要求:
1、30-45歲,大專及以上學歷,金融、經濟類或管理類畢業;
2、熟悉並遵守法律法規和銀行市場運作規則;
3、具有較強的溝通表達能力,思路清晰;
4、8年以上銀行工作經驗 ,3 年以上銀行高層管理經驗;
5、工作認真、細致、責任心強,能夠承受工作壓力;
6、同行具有豐富的客戶資源和人脈優先。
㈢ 《三聯生活周刊》曾報道,原中國銀行行長王雪冰1988年曾發表過一篇文章,望方家指教是什麼文章
,《
中國青年》雜志在1988年第二期上以《出航沒有避風港》為題,以王
雪冰為主人公發表了一篇報告文學。文章發表後在中國銀行內部「人
們議論紛紛」,震動餘波甚至持續到王雪冰事件之後。陳介生對這篇
稿子的印象是,王雪冰提高自己,打擊別人。
㈣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㈤ 假如你去拜訪某大企業的老總,看到中國銀行的行長從該老總的辦公室走出來,你怎麼做
應該是為了借貸業務,看來老總是否有銀行催帳,和他們作生意注意付款條款.
㈥ 中國銀行(不是中國人民銀行)歷任行長有哪些
中國銀行歷任行長,
是百年老店。
不掛網公布此類信息。
如有合法需要,
可詢問中國銀行總部。
立馬就知道了。
㈦ 中國銀行虛擬貨幣交接
中國銀行沒有和虛擬貨幣有什麼交接,央行對比特幣的態度是謹慎冷淡的。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比特幣風險通知,在通知中把比特幣明確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先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任何金融機構不得參與開展比特幣相關業務。比特幣之家網有全文。
央行行長周小川則表示,比特幣像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不是由央行發行,央行無權取締比特幣。
㈧ 行長:要搞清楚比特幣對實體經濟的好處是什麼,比特幣對經濟發展有何影響
比特幣一開始被製作出來時,大家都不看好這種虛擬貨幣的未來。而現在虛擬貨幣越來越火,比特幣就更是達到幾十萬人民幣一枚。可見比特幣代的熱度有多大。隨著比特幣的盛行,虛擬貨幣產生的泡沫就會越大,會存在很多重大風險。一旦比特幣失去了支撐,它將會對我們實體經濟產生很大的消極影響。所以,很多國家就開始了限制比特幣的一些使用情況。但是一旦它被廣泛使用,必然會對實體經濟造成一定的沖擊。希望有關機構能夠對比特幣鼓勵非法活動,以及擾亂金融秩序的現狀予以重視,並且要求能盡快採取行動,這樣才能以全面封殺該電子貨幣,保障實體經濟的順利運行。
㈨ 中國銀行行長年薪多少
隨著上市銀行年報的陸續披露,銀行業去年的薪酬水平同時浮出水面。銀行業有這么一句話:「高管幹一天,櫃員干仨月。」不過,於2015年初開始實施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是否會對2014年銀行業產生影響?北京商報記者查閱了目前發布的上市
㈩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