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文說大量買比特幣
『壹』 聽說國家要封殺比特幣了,有知道的嗎因為導致了大量的資金外流!
純屬謠言。早在2013年年底央行就已經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否定了其貨幣屬性,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央行行長周小川甚至把比特幣比作是像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這就是說,比特幣在我國完全是合法的。資金的外流和比特幣的法律地位關系不大,這和中國政府的態度已經人們對比特幣的預期有很大的關系。
『貳』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2)國家發文說大量買比特幣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
『叄』 哪號文件我們國家老百姓擁有比特幣等貨幣的自由嗎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12月5日聯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在此之前,央行副行長易綱曾表示,比特幣是一種互聯網商品,百姓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購買,持有比特幣。
央行行長周小川也曾表示,央行無權取締比特幣,比特幣就像是郵票一樣的珍藏品。
在那以後比特幣一直處於整體下滑,從1300美元,跌倒目前的400多美元。比特幣挖礦目前也不在是暴利行業,挖礦只能拼電費,拼功耗,拼技術。以阿瓦隆28nm的四代礦機晶元在耗能方面有一定的優勢。
『肆』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伍』 《人民日報》發文,為什麼BTC卻下跌了
重磅!人民日報再評比特幣,背後到底釋放了什麼樣的信息?
2018-04-18
人民日報作為政策的風向標,對各行各業的影響力不言而喻。4月16號,人民日報刊發了一篇對於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評論,大意是數字貨幣難以全面禁止,應該開通落地支付。一時間引發了幣圈關於政策風險的大討論。為何人民日報會再次評論比特幣?這意味著國內將解禁關於比特幣的政策嗎?今天,讀幣妹就來給大家分析一下人民日報發文背後隱藏的信息。
因此大膽預測,未來的比特幣與區塊鏈企業只能有一種形態,那就是國家支持的產業園形式。套用一句俗話說,不解決就業率的比特幣不是好的區塊鏈。現在整個市場還沒有培育成熟,國家暫時不會禁止場外交易。但隨著經濟風險的日益增加,幣民們受到的監管必定會越來越嚴格
『陸』 現在為什麼有人總說有內部消息,讓別人替代買比特幣,違法嗎
不違法。
但是你的信得過對方,謹慎點,總是沒錯的。
比特幣作為互聯網貨幣,只要有網路的地方,都可以像收發電子郵件一樣,極低成本地收發比特幣。那麼,作為最近熱門的理財產品,比特幣有哪些優點呢?
1、分散性:比特幣網路不是由一個中央機關控制的。每一台機器挖礦和比特幣交易流程構成了網路的一部分,並且一起運行。這意味著,從理論上講,任何一個中央機構不能通過貨幣政策使其崩潰。
2、容易設置: 傳統銀行需開立銀行賬戶。建立與商家賬戶的支付或者轉賬。比特幣只需在幾秒內設置一個比特幣地址,很簡單快捷,不用收費。
3、匿名性:用戶可以保存多個比特幣地址,不需要任何姓名,地址和其他用戶的個人信息。 4、透明性:比特幣的區塊明細,可以查看每一個比特幣地址交易的細節,Blockchain 上有實時交易記錄。也就是說,如果用戶公開一個比特幣地址,任何人都可以查看該地址的交易明細。但是並不知道該地址的用戶是誰。
5、交易費用低廉:任何傳統銀行轉賬,國際匯款都會收取不等的高昂費用。但是比特幣交易幾乎沒有。
6、速度性:用戶可以轉賬到任何地方,數分鍾之內可以到達,比特幣網路 6 個確認處理後付款。
7、不可逆性:當用戶向一個比特幣地址發送比特幣,轉賬不可撤回,除非收款發給你。
8、全球通用性:在全球任何國家地區,只需要有網路的地方都可以使用。
9、數量有限性: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是非常有限的,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在前 4 年內只有不超過 1050 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 2100 萬個之內。
『柒』 人們大量購買比特幣後如果國家不發行貨幣,會通貨緊縮(購買比特幣會增加貨幣流通量)嗎
如果紙幣發行量超過了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就會造成紙幣貶值,物價上漲,甚至引發通貨膨脹;人民幣購買力會下降,人們生活水平會下降,生活秩序會混亂。
如果紙幣發行量小於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則有可能會引發通貨緊縮,;雖然在短時間看人們手裡錢變多,但是時間一長則會造成消費市場的低迷,經濟甚至會停滯、倒退。
『捌』 比特幣騙局國家為什麼不制止
比特幣騙局只要不是影響特別惡劣,政府一般都是採取民不告,官不咎,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政府即使進入也很難抓到罪魁禍首,一些運營創世團隊的信息都是不公開的,在互聯網上難以查找,有的還是在國外,破案難度較大,有一些罪魁禍首轉身一變也就成了受害者。還有就是參與比特幣傳銷騙局的,很大一部分受害者也是最大的幫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