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方罰沒的比特幣如何處理
㈠ 首起比特幣跨國網路傳銷案告破,繳獲資金應當如何處理
網路詐騙層出不窮,手段不斷翻新,對於這樣的情況,公安部門堅決打擊,堅決打擊不法行為的發生,對於在逃案犯堅決不容姑息!
近期涉及參與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系多達3000餘層、涉案虛擬幣總值逾400億元,首起以虛擬幣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國網路傳銷案正式告破。
希望大家在理財方面可以更加謹慎的去選擇一些比較合理的理財方式!
㈡ 沒有賣掉的比特幣該怎麼處理
在價格合適時出貨比特幣是贏取投資的正確做法,但也許(注意是推斷,不是肯定)未來比特幣價值會更高,如果沒有出貨完成,要繼續賣出就等待時機繼續 賣;如果願意收藏一點點,那麼就可以存放到安全的比特幣錢包中保存起來,這兒安全的比特幣錢包,不是指還放在交易所里(因為交易所會跑路),也不是指放在熱錢包app中(那些手機上的熱錢包app也不安全),最安全的錢包應當是比特幣離線紙錢包,可網路搜索 安全的比特幣離線紙錢包 ,對比學習怎樣才能最安全的製作比特幣的離線紙錢包。
比特幣的價格波動非常大,風險不小,回答僅供參考。
㈢ 您好,比特幣勒索這個郵件最後怎麼處理的,就是不理會嘛
如果遇到比特幣勒索郵件,首先應該注意看下郵件標題,養成看郵件標題的好習慣,千萬不要隨便點開不熟悉的人發送的郵件。如果不幸點開了,那麼先不要按照騙子的指示進行匯款,應該立馬報警,讓網路警察介入,這樣能夠快速地找到不法分子。
比特幣勒索郵件確實很可怕,但是遇到比特幣勒索郵件不能首先就自亂陣腳,應該冷靜下來,這種勒索詐騙雖然只是網路上存在的,但是卻對現實財產產生了威脅,我們一定要慎重處理。
(3)被警方罰沒的比特幣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比特幣勒索郵件就是一個病毒木馬會進入郵箱,當用戶點開郵件的時候,就會發現這個郵件頁面是有倒計時的。
其實從打開郵件的那一刻起,用戶的電腦就中毒了,病毒已經挾持了該電腦,如果不按照頁面的提示進行比特幣充值匯款,電腦就會崩壞,存在電腦裡面的資料都會被銷毀。比特幣勒索郵件同類事件其實非常的多,大多數幕後黑手其實都被抓到了。
㈣ 賣比特幣卡被凍結,錢會被沒收嗎
如果確保你的資金沒問題,那凍結一段時間應該可以解凍的
最近都比較嚴格,一定要確保是合規合法操作
㈤ 比特幣被盜能否立案
你好,比特幣被盜自然可以立案。若是用戶發現自己數字貨幣錢包里的比特幣被盜了,立刻停止使用被盜的錢包地址,然後將剩下的比特幣轉移到新地址,接著再報警。報警之後用戶只需配合警察調查就行。不過比特幣被盜的方式繁多,有的情況能將比特幣找回,有時候卻找不回來【摘要】
比特幣被盜能否立案【提問】
你好,比特幣被盜自然可以立案。若是用戶發現自己數字貨幣錢包里的比特幣被盜了,立刻停止使用被盜的錢包地址,然後將剩下的比特幣轉移到新地址,接著再報警。報警之後用戶只需配合警察調查就行。不過比特幣被盜的方式繁多,有的情況能將比特幣找回,有時候卻找不回來【回答】
我昨天去派出所,派出所說不能立案追查,說是前天剛出的法律,比特幣屬於違法,派出所不給立案偵查【提問】
你好,國家出新規定了只能依照執行。【回答】
錢被盜了,這個應該雜追回,問平台,平台說只能報警通過警察調查,平台只能提供線索,但是現在派出所不給立案,所以我想問問還有別的辦法能追回嗎【提問】
你能幫我追回嗎,我願意拿出百分之20的資金籌謝你【提問】
你好,你自己試著從平台交易查找追回。抱歉不能幫到你。祝你順利!【回答】
我不會追查,我可以把所有資料給你,你能追回的話我可以拿出百分之20,或者30一變答謝【提問】
感覺可以的話可以加微信私聊【提問】
你好,平台不允許。請遵守平台紀律。【回答】
㈥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