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比特幣都是騙局嗎
❶ 在有人指導炒比特幣的交易所平台裡面是不是騙人的
不靠譜,趕緊提現,這種套路100%是騙子,那伙人如果真有實力,早就去實盤自己賺錢了
❷ 比特幣騙局是真的嗎
不能說騙不騙,這都是有錢人的玩具,一般人操縱不了,把大傢伙的錢套出來別人就就可以收網了,當收割者。
❸ 很多人都說比特幣是騙局,真的嗎
想一下地產商炒房,想買的人買不起,買得起的人不想買,房子賣不出去,但是他丫的就是不降價。想要靠比特幣賺錢,那是不現實的,有那麼多錢還不如搞其他的實業比這個靠譜多了
❹ 比特幣是不是一個騙局
提起比特幣,大家並不陌生,相信有一部分人對比特幣還特別執著,原因就是其價值正價一路暴增。看到比特幣價值時,大家都感覺比特幣太瘋狂了,甚至想不明白比特幣到底是如何發展的。不過隨著其價格一路飆升後,大家已經不考慮了,反而開始關注比特幣價值。
為何大家瘋狂追求比特幣?
就在大家關注比特幣價值時,馬斯克突然向大家明確表示:狗狗幣就是一種「欺騙」。聽到這種說法時,有一部分人表示不相信,不過狗狗幣馬上跌了接近40%,導致追隨者被爆倉無數。發展到這種局面時,大家才發現狗狗幣或許是真的有問題,否則數字加密貨幣忠實支持者馬斯克,怎麼可能放棄呢?
事實上,馬斯克之所以會放棄比特幣,就是因為比特幣過於虛假,已經被不少國家開始抵制了。
在比特幣遭遇其他國家抵制時,一部分人提出疑問,為何大家要這樣瘋狂追求比特幣呢?主要原因就是大家想通過比特幣暴富。如果大家不相信,那不妨仔細觀察比特幣機制,這個時候大家會發現比特幣價格非常瘋狂。在別人幻想用彩票一夜暴富時,比特幣就可以讓你實現這個夢想。
觀察到這點後,一部分人就投入比特幣市場,這時大家發現比特幣還有三大優勢,那就是可以匿名交易、借機投機炒作和財富收割。有了這種發現後,美聯儲開始行動了,他們想利用這種虛擬貨幣從全世界各地收購韭菜,並借機發展自己國家,這樣國家經濟就可以大力發展了。
在剛開始,大家確實收獲了好的收益,不過隨著比特幣逐漸發展後,大家發現比特幣有風險了,特別是在股市逐漸出現下跌後,大家都感覺比特幣不真實了。
比特幣真的是虛假的嗎?
其實這點真的有可能,畢竟比特幣就是虛假的,大家想通過炒作虛假比特幣,獲得高額財富這件事,似乎不怎麼現實。雖然大家剛開始可以割韭菜,但等到大家把資金全部投入比特幣後,比特幣就開始反割韭菜了,這個時候大家還認為自己能獲得利益嗎?不虧損就是好的。
央行主動發聲,禁止比特幣交易
其實早在2013年,我國央行和證監會就發布了相關風險通知,並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比特幣相關業務。在這個通知發布後,國內所有銀行紛紛響應,截止到目前為止,已有13家銀行宣布禁止比特幣交易。近日,中信銀行也開始行動了,這家銀行不僅宣布「封殺」比特幣,還禁止交易,否則就暫停相關賬戶。
此外,在我國採取以上行動措施時,中科院也曾經發聲,他們都表示比特幣是假的,希望大家不要上當受騙。而且這種貨
❺ 比特幣是什麼合法嗎是不是騙局
比特幣是一種合法的金融性商品,不是合法貨幣,在金融交易的方面來說並不是騙局。
比特幣(Bitcoin,縮寫BTC),比特幣是一種總量恆定2100萬的數字貨幣,和互聯網一樣具有去中心化、全球化、匿名性等特性。向地球另一端轉賬比特幣,就像發送電子郵件一樣簡單,低成本,無任何限制。比特幣因此被用於跨境貿易、支付、匯款等領域。比特幣目前依然可以認為是合法的,在世界范圍內,比特幣都可以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比特幣作為一種「貨幣」的法律地位則尚未有在任何國家確立,這也是比特幣支持需要努力爭取的地方。如果比特幣不能被法律正式確認為一種貨幣,那麼可能會給接受它的商家和個人帶來稅收申報上的不便,因為接受比特幣的商家將被看作是以物易物交易,而這類交易在稅收申報方面比普通的交易要麻煩一些。
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和貨幣高度類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錢的需求。比特幣需要在交易、佔有等方面納入個人財產申報、銀行業反洗錢系統、反內幕交易、反市場操縱等體系,比特幣的交易所和存儲機構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監管和發放牌照。一些發展較快的比特幣交易所和支付服務提供商,都在積極地探索和監管機構合作,通過申請牌照、積極同監管部門溝通等方式,將比特幣的支付納入到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監管框架之中。
拓展資料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在歐洲, 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認為比特幣既不屬於電子貨幣條令,也不符合支付服務條令。電子貨幣條令(2009/110/EC)使用三個標准來定義電子貨幣:(1)應以電子形式存儲;(2)發行的資金金額價值不低於已發行的貨幣價值;(3)接受發行人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比特幣可能符合第一個和第三個標准,但不符合第二個標准。支付服務指令(2007/64/EC)規定了支付交易實行過程中的資金為電子貨幣,但它不監管電子貨幣的發行,也不修改電子貨幣制度中為電子貨幣指令提供的審慎性監管。因此,它引入了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新類別——支付制度——但未獲准發行電子貨幣。因此,比特幣顯然不屬於支付服務指令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