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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比特幣夜景秀

發布時間: 2023-05-27 22:23:37

1. 中國數字貨幣有哪些

一般優秀的數字貨幣多為舶來品,例如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幣等等。但國內的元寶幣、瑞泰幣、比特元以及歐陸眾籌不同眾籌項目的代幣都是優秀的數字貨幣。

拓展資料

數碼貨幣(英語:Digital currency,又譯為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目前,任何政府的中央銀行都沒有表示要發行數碼貨幣,數碼貨幣也不一定要有基準貨幣和中央銀行。

它不同於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貨幣,因為它能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而不局限在網路游戲中。早期的數碼貨幣(數字黃金貨幣)是一種以黃金重量命名的電子貨幣形式。現在的數碼貨幣,比如比特幣、萊特幣和PPCoin是依靠校驗和密碼技術來創建、發行和流通的電子貨幣。

2. 比特幣的發展現狀

國內交易平台在市場中不斷擴大交易額比重,這與國外比特幣交易網站遭遇的「跑路」風波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一度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網站Mt.Gox轟然倒閉(2014年2月25日,Mt.Gox「被宣布」破產,再也無法登陸。28日,Mt.Gox正式宣布申請破產,並於2014年3月3日在網站公告稱,由於比特幣系統漏洞被利用導致約85萬枚比特幣被非法轉移。),引起了全球比特幣投資者的關注。隨後,新加坡比特幣交易網站FLEXCOIN也突然倒閉。由於Mt.Gox的破產事件,境內網站上的比特幣交易也出現了明顯的波動,2月25日,國內的比特幣價格一度從接近3600元跌至3050元(幾日後比特幣的價格又回到了3865元附近)。盡管國際上人心惶惶,但價格大跌依然不能阻擋中國國內投資者們的熱忱。
中國的比特幣交易網站在這次風波中因禍得福,有數據稱中國內地比特幣交易量如今已佔全球交易量的70%~80%,甚至交易量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也被中國的比特幣交易網站奪走。人民幣是比特幣兌換市場上僅次於美元的第二大幣種,佔1/3,中國市場已然成為比特幣玩家積聚之地。有專家認為比特幣價格上漲的最大原因在於中國買家大量入場。國內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的額數據顯示,在2014年2月25日,Mt.Gox倒閉後,國內交易量下降近7%,當日交易量為334562枚(約合11億人民幣)。而隨後,交易量逐漸企穩,至3月4日,交易量大漲14.05%,交易達到339830枚(合14億人民幣)。自2月25日至3月13日,十七日內成交量為90億人民幣,比上一十七日成交額增長16%。 2014年3月21日有媒體報道稱,央行在2014年3月18日發文要求2014年4月15日前停止一切比特幣交易。對此傳言,央行2014年3月21日晚間通過微博公開表示,此為失實報道。
同時,央行表示,對比特幣的態度已在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表述。
央行2013年12月下發的《通知》中表示,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通知》還要求,中國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官方的監管
2013年12月5日下午,中國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出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消息發布後一個小時內,比特幣價格跌幅達35%。彼時,五部委的政策一出,國內比特幣交易網站的生存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懷疑,這一日被戲稱為「國內比特幣創業者最黯淡的一天」。然而官方的政策並沒有影響國內交易平台的蓬勃發展。這些比特幣交易網站們通過銀行轉賬、轉賬充值、點卡充值等靈活的方式規避了這些問題。
民間的熱忱
中國玩家已經成為購買比特幣中的主力人群,也直接催生了中國比特幣交易網站的火爆,甚至「全球最大交易平台」的桂冠也在中國境內的比特幣交易網站之間中輪換。這樣的規模著實令許多金融界的人士都感到驚訝,尤其是中國監管機關提示比特幣風險後不久,境內比特幣交易網站並未受到過多的沖擊,迅速走出了陰霾。
平台的戰略
國內大約有5-6家較為主流的比特幣交易平台,主要都是通過收取交易費和增值服務費獲得收入。不過,這些比特幣交易平台的交易費率都非常低。有了交易量和用戶規模,這些交易平台也能夠尋找到其他更多的盈利點,開發衍生產品及推出新的交易幣種便成為了突破口:「融資融幣」等類金融衍生品也開始出現,萊特幣等其他虛擬貨幣也成為擴充的交易品種。
除此之外,這些交易平台們的「野心」還不僅僅與此,不少交易平台也還在進一步拓展上下游的產業鏈,如嘗試開發比特幣錢包、比特幣支付工具等應用。
中國社科院國際金融研究所發布報告稱,比特幣市場價格由供需狀況決定,公眾預期則發揮了重要作用。 比特幣交易網2014年4月10日稱其已經收到中國農業銀行杭州科技城支行的電話通知,將於4月15日停止使用公司賬戶進行比特幣相關業務的結算,如逾期未停止,4月15日將凍結公司的銀行賬戶。
比特幣交易網站牛幣網也已經陸續收到中國工商銀行杭州九連支行、中國建設銀行杭州華星支行以及中國農業銀行杭州科技城支行的電話,表示因接到上級運營管理部的通知,將停止為牛幣網提供服務,並在4月12日之前完成銷戶。但仍有包括中國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等在內的其他8家銀行暫未受到影響。 2014年6月,加州州長 Jerry Brown簽署了一項法律,去除了對非美元貨幣的限制。加州舊的企業法107條款禁止企業或個人發行非美元的貨幣,也就是虛擬貨幣和獎勵點數如Amazon Coins和Starbucks Stars從技術上說都是非法的。新的法案廢除了這一條款,法案提起人Roger Dickinson指出,法律忽略了日益增長的替代貨幣的現實,因此已不切實際。
2014年《每日郵報》消息,繼以比特幣為基礎的電子簽名在周二發布後,英國財務大臣喬治-奧斯本(GeorgeOsborne)放出信號表示英國意欲將比特幣或其他類似的貨幣系統作為數字貨幣合法化。

3. 比特幣挖礦機出口海關會查嗎

1、比特幣挖礦機出口海關會查的,杭州海關查獲比特幣「挖礦機」違規入境,杭州海關日前在義烏航空口岸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入境的比特幣「挖礦機」3套。這是杭州海關首次在義烏航空口岸查獲比特幣「挖礦機」。
2、據悉,去年12月16日,一名外籍旅客身背黑色大背包、手拉大號行李箱,行色匆匆地從義烏口岸入境,引起了海關關員的注意。旅檢關員在對這名旅客的行李物品進行查驗時,發現他的行李箱內有3套類似電腦機箱的電子設備,上面焊接了很多晶元和介面。經過進一步核查,最終確認這批電子設備均為比特幣「挖礦機」,價值不菲。目前,海關依法暫扣了這3台比特幣「挖礦機」,並做進一步調查。
拓展資料
一、1、比特幣是由電腦軟體計算產生的虛擬貨幣。通常,獲得比特幣的辦法有兩個:一是下載軟體「挖礦」,二是在交易平台買入。隨著比特幣兌換美元比率不斷攀升,且電腦挖礦獲得比特幣耗時過長且成功率低,促使大多數玩家選擇更為「專業」的比特幣「挖礦機」來獲取比特幣。2017年9月30日,比特幣中國已停止所有比特幣交易業務。
2、中國挖礦行業低潮期讓加密貨幣礦工轉向加拿大魁北克 ,加密貨幣挖礦是能源密集型流程,高溫對設備損耗太大,而加密貨幣市場的不穩定性也要求以穩定的政治局勢來讓風險最小化。所以在監管風口的加密貨幣挖礦企業開始向電費低、溫度低、政局穩定的加拿大魁北克轉移。其中不乏全球排名前列的挖礦公司,而且這些客戶的需求量已經占據很大比重。
3、據了解,比特幣主網上線的時間是在2009年,名為創世紀的第一個比特幣區塊被啟動,中本聰通過挖礦的方式獲得首批50個比特幣,標志著比特幣網路開始出現,比特幣正式誕生。
二、比特幣挖礦有兩種方式:
1.購買礦機自建礦場,這需要較高的成本,主要是一些打算大規模投入挖礦的大戶,由於目前國家對礦場的監管政策,所以自建礦場的難度也就增加,一些小型的礦場已經關停。
2.尋找專業的挖礦公司購買礦機進行託管業務,此類公司主要是以礦場託管來作為盈利點,但礦機所有的管理維護,場地電源都是他們所提供,只需要購買礦機與繳納相應的電費即可,這相對於第一點來說受眾群體較廣,畢竟大戶佔少數,這就相當於是散戶集中挖礦,同時雙方分攤風險,有一定的可行性。

4. 比特幣網上交易平台,平台跑路,報警不受理

要受到法律保護,你應參照如下幾個條件,看看是否能全部滿足:
1、截止到事件發生之日,該網站是合法運營的;
2、你所進行的比特幣交易是合法的,未受法律限制或禁止;
3、你所賺取的利潤是得到法律承認的,依法可以獲得分配並歸你個人所有。
如果上述條件滿足,你應當可以就此獲得法律保護,將來案件偵破,你應當可以受害人身份要求民事賠償,但不保證可以全額獲償。
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安機關立案追查的,案件經過多久都仍會受到責任追究;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的,經過5年就不再追究了。可是,法律還有規定,如果在此期間受害人提出控告,有關機關應予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間限制。你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因為公安原因未立案,本案依法應不受追訴期間限制,過多久都不會散失追訴效力。

5.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6. 比特幣怎麼挖出來的

在比特幣系統上尋找代碼,找到代碼即可算挖到比特幣

每隔一個時間點,比特幣系統會在系統節點上生成一個隨機代碼,互聯網中的所有計算機都可以去尋找此代碼,誰找到此代碼,就會產生一個區塊,隨即得到一個比特幣,這個過程就是人們常說的挖礦。計算這個隨機代碼需要大量的GPU運算,於是礦工們采購海量顯卡用以更快速的獲得比特幣獲利,這也是近期顯卡缺貨的重要原因。

(6)杭州比特幣夜景秀擴展閱讀:

比特幣的特點。

1、總量有限,只有21000000BTC。

2、任何人都可以發行比特幣,但發行難度越來越大。

3、相對央行貨幣更安全,幾乎無法被盜。

4、交易過程完全匿名,不能追蹤。

7. 杭州電競民宿6個高端顯卡被盜,究竟是什麼人偷走的

因為比特幣的價格在最開始的時候的確是非常誘人的,所以這就導致了現在的礦機越來越多,從而間接催生了顯卡的漲價。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一個以電競為主題的民宿,竟然被偷走了六個高端顯卡。在這之後,目前民宿的店主已經報警處理,但是因為那個時候入住所登記的身份證是造假的,所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找出具體的作案人員,那我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

第三,如何看待這樣的事情?

很多人都說之所以被偷顯卡都是因為比特幣的升值導致的,但是在我看來,從主觀意願上偷顯卡,很明顯是這個盜賊的個人行為,跟比特幣漲價並沒有太大的關系,因為並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表明他偷顯卡就是用來挖礦的。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太過於敏感,把所有的東西都跟比特幣牽扯上關系。

8. 挖比特幣在中國違法嗎

不違法、但基本上挖不到

9. 神秘的5.6萬台礦機,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這場爭端再升級


一場變故突然襲來,華鐵應急被舉報財務造假、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
這邊,華鐵應急向杭州公安局報了案,並召開新聞發布會,深夜反擊!

而那邊的億邦通信 科技 發文稱「華鐵應急『三宗罪』證據確鑿,不容抵賴」,還拿出了錄音等19頁圖文證據。

雙方爭論的焦點5.6萬台礦機去哪了,已然成謎。但毫無疑問,這場對抗已經隨著雙方的回應再次升級!

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8月8日下午,美股礦機巨頭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對外發聲:

已於8月6日向浙江證監局實名舉報華鐵應急涉嫌 嚴重財務造假、嚴重信息披露違規 以及實控人胡丹鋒及其 配偶潘倩涉嫌巨額職務侵佔掏空上市公司資產 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華鐵應急支付託管費金額、礦機及比特幣資產歸屬等重重疑問。

這位礦機大佬的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2018年,億邦國際子公司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億邦 科技 」)與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新疆華鐵」)簽訂了 總價4.032億元、8萬台「礦機」銷售合同,如今這筆合同的貨款交付產生了糾紛

單純看億邦國際與華鐵應急的這筆貨款交易本身,並不復雜。

2018年5月30日, 《合同補充協議》對貨款支付的時間節點做了調整 ,約定華鐵應急於2018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總計4.032億元款項:其中約定5月7日支付8064萬元;5月30日支付 1008萬元,安排2萬台礦機上線;6月15日支付2520萬元,安排5萬台上線;6月20日支付504萬元,安排1萬台上線;10月20日前支付剩餘2.8224 億元。

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表示,8萬台礦機交付上線至今,新疆華鐵仍有2.8224億元餘款未支付。

對此,華鐵應急公開回應,「截至2018 年12月底, 新疆華鐵實際收到雲計算伺服器2.4萬台……億邦 科技 未對新疆華鐵履行剩餘5.6萬台雲計算伺服器的供貨義務,新疆華鐵不存在相應的支付義務,從而主張解除合同 」。

華鐵應急深夜召開媒體會

4400餘枚比特幣澄而不清

8月9日晚間,華鐵應急(603300.SH)在杭州勝康路68號公司總部召開媒體說明會,公司實控人胡丹峰、董秘郭海濱、公司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陳加曹等人參與了情況說明。

公司已於當日向杭州公安局報案, 認為億邦國際及其董事長胡東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有關不實言論導致公司股票大幅下跌,給公司及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對於8月8日億邦國際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 在媒體說明會現場一一否認

第一,如針對涉嫌財務造假的指控,華鐵應急稱,億邦方面已經多次對相關部門進行了舉報, 相關部門已經進行了核查

第二,而對於事件爭議焦點——5.6萬台礦機設備,華鐵應急稱,未付款的剩餘5.6萬台設備的實際買受人並非浙江琪瑞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更名後主體), 而是第三方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億邦方面此前認同簽收單改由紐博簽收,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

「(5.6萬台礦機設備)是億邦方面的銷售張浩簽字,陳寶清簽收確認,就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拿走的,不是公司拿走的」,華鐵應急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加曹在現場解釋。

此外, 華鐵應急否認了和浙江紐博實業的關聯關系 ,「對方的錄音中說浙江紐博實業是我姐姐的公司,是斷章取義,十年前,我姐姐在浙江紐博的確有入股,後來股份轉掉了,和我們華鐵應急沒有關聯關系。」

第三,針對公司實控人胡丹鋒及其配偶潘倩涉嫌侵佔4400多個比特幣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僅表示,「浙江證監局此前也對公司作了專項核查,比特幣礦池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手機注冊賬號,查看設備是否在運行的狀態,而比特幣挖出來是直接到錢包賬戶, 這是(對方)混淆了概念,兩個賬戶不是必然關聯,相關部門的核查證明我們是不存在問題的 」。

不過,現場多家媒體對於該問題進一步追問,華鐵應急並沒有在現場予以回復。

在媒體說明會最後,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也坦承,「2018年,公司離開主業做的一些決策,付出了重大代價,的確是深刻的教訓,給我們上了一課。」

胡丹峰強調,此前其在2019年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將由本人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紐博實業,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此前,華鐵應急此前曾在法庭上表示,雙方存在爭議的5.6萬台礦機的實際收貨方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與自己無關。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紐博實業成立於2010年7月,注冊資金1.47億元,經營范圍包括實業投資,建築機械設備上門安裝,建築機械設備租賃,與華鐵應急經營范圍相近。 紐博實業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其中,胡月婷出資2700萬元,陶中華出資300萬元

2011年4月, 胡月婷從紐博實業股東名單中消失,新增了呂東紅等7名股東 。值得注意的是,在華鐵應急的招股書上,實控人胡丹峰姐姐的名字恰巧也叫「胡月婷」,兩者是否為同一人,是讓人好奇的。

而胡月婷已經在2011年退出了紐博實業的股東名單,其明面上與華鐵應急在業務上又沒有明確的關系。

所以,在億邦國際未能證實紐博實業與華鐵應急存在關聯關系之前,所提到5.6萬台礦機貨款的追償問題是否由華鐵應急承擔還無法下結論。

陽謀:將上市公司列為成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子公司拖欠貨款,億邦國際發起法律訴訟非常正常,但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作法讓很多人感到意外。

億邦國際將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新疆華鐵系華鐵應急全資子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華鐵應急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成立,其注冊資本1.7億元全部由募集資金投入」,且在此次交易中,華鐵應急員工胡丹峰、董君娜起到了核心作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億邦國際相關人士在8月8日的發布會上稱,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曾向其表示,「買億邦的礦機後已經虧 30%,現在只能等幣價(上漲),公司賬上沒(錢),如果要新疆華鐵拿錢,那我只能把新疆華鐵破產,上市公司是不會付這個錢,我們沒有做這筆賬。」

不過,華鐵應急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在8月9日早間的澄清公告中,華鐵應急稱,「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驗資報告》,新疆華鐵1.7億元注冊資金出資到位且資產完全獨立,與華鐵應急財產可做明顯區分。因此,兩家公司相互獨立,華鐵應急不應當為新疆華鐵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華鐵應急還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控股股東胡丹鋒於2018年年報事後審核問詢函回復中出具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如果華鐵恆安要求億邦 科技 繼續履行或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過程中導致華鐵應急的經濟損失,胡丹鋒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有分析人士表示, 億邦國際之所以要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其目的就是為了給自己的訴訟索賠增加一個安全墊,在第一被告無力賠償的情形下向支付能力強的上市公司進一步索賠

這場爭端也波及了華鐵應急的股價,在繼昨日全天一字跌停後,8月10日,華鐵應急再度開盤跌停。

來自:21世紀經濟報道、證券時報、證券市場紅周刊、網易 財經 等

10.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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