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rp審前會議
A. 庭前會議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庭前會議,是指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召開庭前會議,是為了保障庭審能連續、高效地進行,避免因為一些程序性問題不時中斷庭審或者拖延庭審。比如,如果被告人當庭才申請證人出庭的,就有可能導致庭沒有辦法繼續開下去。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一)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二)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三)社會影響重大的;
(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B. 庭前會議是怎麼規定的
一、庭前會議是怎麼規定的
1、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
(1)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
(2)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
(3)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庭前會議後開庭時間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庭前會議後開庭時間延期的規定是當事人員臨時的提出迴避的申請,這就會導致開庭時間延後: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C. 庭前會議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庭前會議就是指在開庭審理前,了解案件情況,聽取意見,作好審理前的准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准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說明。必要時,可以通知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參加庭前會議,說明情況。
D. 庭前會議規程
法律分析:庭前會議的基本規程:
1.關於庭前會議的啟動。除規定4類案件人民法院可視情況決定召開庭前會議外,還規定控辯雙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當然,控辯雙方申請召開庭前會議的,不會導致庭前會議的必然召開,人民法院對控辯雙方的申請要予以審查,認為有必要的則召開庭前會議,沒有必要的則無需召開,但決定不召開庭前會議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2.關於庭前會議的召開方式。庭前會議一般不公開進行。同時,考慮到部分案件庭前會議可能僅解決迴避、管轄、不公開審理等爭議較為簡單的程序性問題,當事人、辯護人等可能一時不在當地,根據案件情況,庭前會議可以採用視頻會議等方式進行。在不影響庭前會議質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採用靈活方式召開庭前會議,既方便訴訟,又能提高訴訟效率。
3.關於庭前會議的主持人員。庭前會議一般由承辦法官主持。同時,考慮到合議庭還有其他成員,且合議庭共同對案件負責,在承辦法官有特殊情況不能主持的情況下,規定其他合議庭成員也可以主持。根據案件情況,承辦法官可以指導法官助理主持庭前會議。
4.關於庭前會議的參與人員。合議庭其他成員可以參加庭前會議;同時,基於保護被告人權益,形成控辯雙方平等對抗,以及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者」的要求,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參加庭前會議。
關於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的問題,司法實踐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兩點:首先,有多名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串供,特別是庭前會議中,涉及被告人口供的場合(包括對審前口供的異議及非法口供的排除),可參照庭審程序,分別組織被告人逐一參加庭前會議;其次,被告人不參加庭前會議的,辯護人應當就庭前會議處理事項聽取被告人意見,注意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
5.關於庭前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作為庭前准備程序,司法實踐中庭前會議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召開,是其應有之意。此外,人民法院休庭後,可以在再次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 第四條 注意總結和推廣試行「三項規程」的經驗做法。各級人民法院要以貫徹「三項規程」為契機,以提高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率、律師辯護率和當庭宣判率為重點,著力推進庭審制度改革。要採取實地考察、庭審觀摩等方式,加強法院之間的溝通交流,共享經驗,共同提高。要採取積極穩妥的方法,強化正面宣傳報道,營造各方共同推進改革的良好氛圍。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探索的新經驗、新做法,要認真加以總結,並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E. 庭前會議的基本簡介
庭前會議程序,德國稱之為中間程序,法國稱之為預審程序,美國稱之為庭前會議,日本、中國台灣地區稱之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關於此程序的規定略有差異,但總體而言,在庭前會議之中,對迴避人員、出庭證人的名單予以確定,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從而確定庭審的重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
庭前會議不是法庭審理前的必經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前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關人員了解事實與證據情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整理爭點,為庭審安排進行的准備活動。[1]
F.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內容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三條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一)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二)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三)社會影響重大的;
(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G. 庭前會議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1、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2、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3、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H. 庭前會議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說明。必要時,可以通知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參加庭前會議,說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