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算公示力
『壹』 房產過戶和產權變更登記是一回事嗎
所謂新房想來樓主的意思應該是開發商手中買房了,如此則是由開發商統一到房管局登記備案,統一拿房產證;二手房過戶則是由買賣雙方自行的房管局轉名過戶,以新業主名義登記備案,出房產證!
『貳』 夫妻共有房屋處分權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有房屋處分權的情形有哪些?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權利人,夫妻、夫或妻一人,未辦理或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
日常生活中的幾種情形
情形一: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二: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三: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四: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非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五: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
『叄』 房產公示是什麼意思
房產公示,是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關信息在網上進行公開告示。
購房人通過網路可以免費查詢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相關信息;預售商品房的樓盤表信息;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認購書的文本;樓盤表上網上已預訂和已簽約房屋的標識;按樓棟預售的參考均價、每個預售許可證(或每棟樓)已簽約合同的成交均價。
預售項目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預售合同時,必須通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網進行網上簽約並下載列印合同文本,實現與政府網的聯機備案。
(3)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算公示力擴展閱讀:
公示的目的:
市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為了加強對同一預售項目交易情況的監控。「如果某個樓盤因項目本身問題造成退訂率很高,消費者可能就不會買。」
公示樓盤表通過不同顏色來標識房屋的不同狀態:已批准銷售的房屋為綠色;不可售的房屋標識為灰色;已預訂的房屋為粉色;已簽約的房屋為紅色。開發商與認購人簽訂認購書後,應在7日內正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否則便被視為退訂。
至於退房,則屬於雙方自願行為,只要買賣雙方共同申請,就可以辦理。盡管有媒體認為,退訂率公示還將對炒房起到一定遏製作用。
理由是當開發商和消費者簽訂認購書的情況上網後,網上顯示該樓號為「已出售」,開發商無法一房多賣,從中牟取利益;炒房者也無法將房價炒高後,再轉賣他人。
但是,一位長期關注商品房買賣的業內人士表示,此舉並不是針對炒房者;而且,在這個環節進行公示,也不能控制住炒房者。因為無論短期投機還是長期投資的炒房者,肯定不會向開發商退房。
作為短期獲利的炒房者的盈利手段是先購買房子,等到房屋價格升值後,再轉手銷售給別的購房人。在等待房價升值的過程中,炒房者肯定不會退房;作為選擇長期投資的炒房者,則是購買房子後用來出租,所以他們也不存在及早退房的心理。
要買房先到網上查顏色-中國經濟網
『肆』 法律初學者,雙方虛假行為的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已經變更房屋變更登記,為啥所有權沒有轉移呢 我不
1、雙方虛假行為成立的是陰合同,陰合同因雙方的虛假行為而無效;
2、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是陽合同,陽合同有效;
3、房產屬於不動產,過戶登記後即移轉所有權。
『伍』 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必須要公示嗎
房地產登記是公示房地產物權變動情況,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的一項基礎性法律制度。動產以佔有作為權利歸屬的判定標准,以交付轉移佔有來認定所有權轉移而房屋不可移動,其所有權歸屬和轉移難於以佔有來判定,所以必須公示。
公示的目的有三: 1.規范房屋登記行為。2.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3.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這確立了登記的權利推定規則,凡是記載於登記簿的權利人即被推定享有該項權利。因此,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迅速、房地產交易法律關系和權屬變化復雜的情況下,登記法律制度的完善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陸』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和所有權變更登記有什麼區別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是針對房屋權利人改換姓名、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所進行的登記。比如說你結婚了,要將你愛人的名字加入,就要進行變更登記。
又如,由於城市改建等原因,經原來的路名改變了,你的房屋也要從新登記。再如,你依法改建或者擴建了原來的房屋,改變了房屋狀況,也要從新登記。
所有權變更:是指房屋所有權主體轉移所進行的登記。如房屋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劃撥、分割、合並,以及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等等,因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就要從新登記。
(6)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算公示力擴展閱讀:
變更登記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對經過初始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發生變動而進行的登記,包括土地權利設定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土地權利人名稱、土地用途、地址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變更登記也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服務現狀發生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1、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發生變更;
2、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定義
企業變更是指企業成立後,企業組織形式、企業登記事項的變化。引起企業變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種:企業合並、企業分立和公司組織變更。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載明了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因此,上述事項變更都被視為「企業變更」。
變更條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辦理變更登記:改變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改變住所、經營地點;改變登記類型;改變核算方式;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改變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網址)。
登記地點
原地方稅務登記機關。
登記期限及申報辦理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4、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5、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審核及辦理時限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資料、資料齊全、合法、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給《稅務登記變更表》;納稅人應如實填寫並交回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審核,符合規定的,即時辦理。
對提交證件、資料不齊全或登記變更表填寫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予以說明並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從資料接收到資料退回、證件發放,25日內完成。稅務部門信息輸出工作於核准稅務登記當月最後1日前完成。
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
變更稅務登記的內容涉及稅務登記證件需作更改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並按變更後的內容,即時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柒』 如何理解房產權屬登記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李某實際上並不是房屋所有權人,但用非法手段進行了登記,取得了房地產證書。第三人王某出於對房產證的信賴,誤認為他就是房屋所有權人,便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而後由王某進行了權屬變更登記。之後,譚某提出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李某與王某之間的買賣合同。(一)登記模式的分類世界各國和地區採用的權屬登記制度分為契據登記制和產權登記制兩大類型。其中產權登記制按其登記方法又可分為權利登記制和托倫斯登記制兩種。這種分類和法系沒有關系。如同為英美法系的英國採用產權登記制,而美國大多數州則採用契據登記制。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法國採用不同的登記制度,法國是首創契據登記制的國家,德國則是首創權利登記制的國家。契據登記制:這一登記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對抗要件主義,或稱登記公示主義。這一理論認為:權利的設定與債權同步,即物權在當事人合意、訂立合同時就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登記則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產權的依據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契約,登記機關對房產權利不進行實質性審查。契約內容是否真實、有無瑕疵等,登記機關不予審查。而只將登記事項記載於政府的登記簿,以土地權利人為單元,按登記先後為序編簿,以便於公眾查閱。但一旦善意第三人提出產權異議,並能提供證明其權利的證據時,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記的契約無效,登記機關對此並不承擔責任。法國、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挪威、丹麥、日本、一些南美國家以及美國的大多數州採用這一制度。權利登記制:權利登記制的理論基礎是成立要件主義,或稱登記要件主義。權利登記制強制當事人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前只能受到債權的保護,而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登記申請要進行實質性審查,並要建立產權轉移變更制度,確認後方予以登記,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人並不發權屬證書。德國、奧地利、荷蘭、瑞士、捷克、埃及等國實行權利登記制。托倫斯登記制:托倫斯登記制的理論基礎是地券交付主義。由澳大利亞托倫斯爵士於1858年首創。實行托倫斯登記制,政府並不強制當事人申請登記,而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則今後的轉移和變更,未經登記不生效力。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登記早班要進行實質性審查,對於必須進行公告的,還應當經過公告程序。托倫斯登記制與權利登記制的主要區別是實行托倫斯登記制時,登記機關除建立產籍外,還應當向產權人頒發權屬證書,以政府頒發的權屬證書來代替民間自行訂立的契約。權屬證書相當於以政府的信譽,來擔保某一所有權的歸屬。澳大利亞、英國、加拿大、菲津賓、泰國、美國的一小部分州和我國的台灣地區實行托倫斯登記制,托倫斯登記制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好的登記制度。我國現行的權屬登記制度比較接近於(也可以說是屬於)托倫斯登記制。契約登記制與產權登記制相比,契約登記制的手續雖然較為簡便,但登記機關對登記的權利不承擔任何責任;產權登記制的手續較為復雜,但登記機關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凡權屬登記都有公示力,而契據登記制只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產權登記制的登記除了具有公示力外,還具有公信力。(二)房地產登記的效力公示力和公信力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所具有的效力。公示力是指登記機關將已登記的權利製成登記簿,供公眾查閱,但於公眾判斷該項權利的合法性。物權公示有兩種方式,即動產是以交付作為公示的方式,而不動產以登記作為公示的方式。公示又是登記的主要目的之一。對於登記機關所登記的內容,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進行查閱,通過查閱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來判斷該項不動產權利的可信性,但是這種可信程度如何,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判斷,登記機關並不對其可信性作任何保證。如美國實行契據登記制的一些州,登記機關將登記文件製作成約定俗成微膠卷或是光碟,公眾可以到登記機關進行查閱。由於登記機關並不對其可信性作保證,當事人在交易時,房地產承受人除了進行權屬登記以外,還要向產權保險公司投保,一旦已登記的該項產權不能成立,則由產權保險公司對此進行賠償。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產權保險公司自己要對產權進行詳細的調查、以保證由其發出保單的房屋權屬可信。權屬登記的公信力是指已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權利,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公眾可以對登記公簿充分信賴,即想念登記的該項權利具有確定的效力。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如果該項權利(如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或房屋他項權利)因為在實體上不能成立或由於其他原因應當撤銷登記時,也不能因為其不能成立或其應當撤銷而對抗善意第三人。「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並不是絕對的不可推翻。如某個當事人以非法手段騙取的登記,登記機關或司法機關都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撤銷。但是這與公眾可以對登記公簿的充分信賴並不矛盾,因為實行權屬登記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護房產交易的安全。(三)本案的分析由於李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人,而是以虛假申報登記的產權,因此,李某的登記在實體上不能成立,該項登記按理應當撤銷。但由於第三人王某並不知道李某是以非法手段進行的登記,而且其支出了合理的對價,因此是善意第三人。王某在購買了房屋之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了變更登記,因此該登記就具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因為李某申請的登記不能成立或其應當撤銷而撤銷第三人王某的登記,第三人王某的登記具有了不可推翻的效力,可以對抗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效力因為善意第三人的登記而被切斷,只能向李某要求損害賠償,這是法律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但是,假定李某登記的產權並未轉移,該項登記就應當由登記機關予以撤銷。對於李某來說,這是咎由自取。
『捌』 房產證上加名實際上是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嗎
是的,相當於房產共有。
「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在法律上其實就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問題。
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前提是房屋沒有處於權利限制狀態,如果不動產在抵押、查封、凍結等狀態下都是屬於權利受到限制,都是不能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
『玖』 有關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問題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後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註: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准。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編輯本段]相關法理分析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2、何為「婚前」?何為「婚前購房」?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鑒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3、「共同還貸」如何補償對方?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准),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券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為是屬於債權法律關系,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拾』 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需要哪些手續
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如何辦理
一.在開始辦理之前,要提醒大家的是:為了提高辦證效率,您需要准備齊全以下資料:
(一) 名稱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 房屋所有權證;
4.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機關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核原件收復印件);
5. 單位代理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
6. 其他必要材料。
(二) 坐落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 房屋所有權證;
4.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等名稱發生改變的證明文件(核原件收復印件);
5. 單位代理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
6. 其他必要材料。
(三) 房屋翻建、改建的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 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 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4. 房屋所有權證;
5. 建設工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6.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7. 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8. 房屋測繪報告和房屋測繪平面圖;
9. 單位代理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
10. 其他必要材料。
(四) 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 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分割、合並的原因證明文件;
5. 房屋測繪報告和房屋測繪平面圖;
6.經相關部門批準的設計圖;
7.單位代理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
8.其他必要材料。
二.辦理流程
1.申請;
2.受理;
3.審核(根據規定必要時安排現場查看)
4.核准並校對記載於登記簿;
5.發證並歸檔。
三.辦事時限
1.法定時限: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名稱變更登記、坐落變更登記,7個工作日;房屋翻建、改建的變更登記、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變更登記,20個工作日。
同居共同買房 一朝分手要怎麼分
四.收費項目
1.住房登記費:標准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准為每件550元。
2.權證印花稅:每本5元。
3.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登記費減半收取。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全面及時的樓盤信息,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