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鄉醫可以去中心干嗎
Ⅰ 現在的農村醫學專業的助理醫師只能去鄉鎮衛生院,衛生站,社區服務中心。這些了嗎一級醫院不可以了嗎
農村醫學的按正常只能在農村衛生室或者其他基層執業,最多申請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Ⅱ 市醫院招的鄉用人員可以當鄉醫院領導嗎他與鄉醫院領導有關系。叫他當小領導進院部,這樣可以嗎
醫院都是雙用,能用可以當上醫院領導,沒他一雙一點都有關系,叫他做的。進醫院都用的可以當上一個領導,他媽這個男人溝通要有關系,所以說你肯定到時候你你有回過通過用的來說怎麼?要你烤黑了烤個警通過了才有的,所以說你這個也不能隨便那個。等到,所以說你要考核才有可能通過的。
Ⅲ 鄉醫應聘上了離家太遠不想幹了怎麼辦了怎麼辦
先干著離家遠了可以找人調動回來,不要不幹,先干著,,想辦法調動回來
Ⅳ 鄉醫不幹基本公衛可以嗎
基本上不可以。現在大概的體系就是鄉村醫生進行基本的公衛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是在縣級以上的。
Ⅳ 沒有醫學常識去體檢中心上班能幹什麼工作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清潔工作,文職工作,雜務工作,財務工作,人事工作,接線員,接待員,話務員,前台等等。
很多工作都不需要有醫學專業背景。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追問,望採納。
Ⅵ 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可以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業嗎
可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6)北京市鄉醫可以去中心干嗎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2、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Ⅶ 鄉村醫師是幹啥的
2016年全國陸續開展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主要是針對鄉村醫生或者相關專業的學生可以報考,經過三年考試通過率逐漸降低,因此滿足了報考條件就要抓住機會~
Ⅷ 醫院的正式編制人員可以同時干鄉村一體化的鄉醫嗎
有醫師證嗎,有醫師證就可以干。
Ⅸ 有機會去鄉村做一名醫生,這種崗位能有編制嗎
目前國家的醫生畢竟還是屬於事業單位身份,而且這部分人大部分需要自己去賺工資,將鄉村醫生轉正如果不發工資沒有意義,發工資財政負擔也夠嗆,所以我認為以後維持目前模式,多給一部分補貼是肯定的,轉正短時間內不太可能。
現在國家正在大力發展和支持全科醫生。鄉村醫生應該屬於最早的全科醫生。基層的健康取決於你。我認為,只要你堅定而真誠地為老百姓工作,國家和政府肯定不會虐待你。
Ⅹ 有鄉醫證,十年未從事醫療工作,鄉醫證還有效嗎
鄉村醫生的隊伍建設對於我國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國出台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
當前我國鄉村醫生普遍呈「老齡化」,許多鄉村醫生已在本地執業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但由於我國關於鄉村醫生從業管理制度的變化,經常會出現一些「資深」鄉村醫生的執業注冊問題,甚至有些執業多年的鄉村醫生也發生了類似於本案林某那樣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情形。
鄉村醫生是指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醫生。我國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但考慮到我國鄉村醫生隊伍的性質,2003年8月5日發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規定:「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一) 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二) 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三)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因此,2003年8月5日之前的鄉村醫生申請執業注冊的,原則上應當滿足兩個條件:①已取得鄉村醫生證書;②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已取得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且這里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該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即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對於《條例》公布之日後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