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去道交一體化中心開庭
Ⅰ 問: 我到法院開庭,不夠開庭室開庭,去了法官的辦公室開庭,聽審不可以進去!這樣合理嘛可以重新開庭
首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開庭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開庭程序違規,可以向本院,或者政法委等部門反映相關情況。但是,提問者必須清楚一點,只要分割保證了當事人的陳述權,且案件屬於簡易程序審理的,那麼就不屬於違規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Ⅱ 案子從立案庭到主審法官受理到開庭大約需要多長時間
這個東西很慢的,你起訴狀到法院,他得排隊,我父親起訴別人,去年12月交的起訴狀,今年4月才開庭的。
Ⅲ 法官和被告串通開庭審理民事案件,原告該怎麼辦
依法申請審判員迴避和向上級法院投訴。
Ⅳ 對網上開庭不懂,弄了很長時間,再打電話給法官,法官說開完庭了!我該怎麼辦
這應該是你的失誤。
對網上開庭不懂,可以直接咨詢立案庭或主審法官,何至於錯過開庭呢?!
但需要弄清楚,開完庭的結果是什麼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你屬於哪種呢?!
裁決撤訴還可以再次起訴。
缺席判決可以上訴。
自己不明白,趕緊找明白人咨詢,不能一錯再錯。
Ⅳ 法官在開庭前的二十分鍾還給當事人打電話開完庭後給律師打電話這是不是串通
如果樓主確定是法官在開庭前的20分鍾有了頻繁的打電話的舉動,那麼這個確實可能有損公平公正公開,但是樓主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也不能夠亂說話。。
至少說樓主應該在調查清楚之後再去把這個發言權說明白,如果法國真的在開庭前經常性的給他的當時或者是其他的人打電話的話,露出至少應該想辦法去錄音。
或者說是知道它的內容才能夠有一個更好的解釋,當然不排除還可能說出了嫌疑人的賄賂,然後進行分通。
但是也不排除這個法官是清白的,沒有任何的問題,因為他有打電話的權利,所以樓主還是咨詢一下具體的一個律師,然後好好的去看一下你的下一步怎麼去解決你的案子如何去打官司的問題。。
Ⅵ 開庭前接到法院通知說法官要問話,是什麼情況,是庭前調解嗎
有可能是進行庭前調解。分析如下:
1、法官問話,應當是進行庭前調解。另外,可以了解一下你們雙方的態度和事實情況,為開庭做准備。
2、調解時,你可以不接受調解,要求法官依法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3、如實回答法官的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另外,判決是否勝訴,關鍵是看證據。與法官對你的印象關系不大。
(6)法官去道交一體化中心開庭擴展閱讀:
1、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Ⅶ 法院開庭後,法官說擇日宣判,今天公安機關又打電話叫去一趟,會收監
當事人的情況應該屬於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那麼,只要當事人在此期間遵守相關規定,就不會被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五條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Ⅷ 法院一個案子從受理到開庭有幾個法官
不好說,立案庭也有法官,到具體業務庭又是法官,你的意思是指開庭審理案件的法官吧,簡易案件就一個法官,普通案件要合議庭審理的一般3個,審判長是法官擔任,也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