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數字幣問答 » 數字貨幣對金融秩序

數字貨幣對金融秩序

發布時間: 2021-03-30 07:35:24

A. 數字貨幣是真是假國家一定監管,要是假的,被騙的是百姓,對國家也沒有好處的,被騙的會持力不住

​近年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炒作(如ICO、IFO、IEO、IMO和STO等)花樣翻新、投機盛行,價格暴漲暴跌,風險快速聚集。相關融資主體通過違規發售、流通代幣,向投資者籌集資金或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其本質上屬於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ICO和虛擬貨幣交易場所進行清理整頓,境內虛擬貨幣交易規模大幅下降,有效避免了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沖擊。

B. 央行推出的數字貨幣,會對比特幣產生威脅嗎

防範比特幣可能帶來的風險,我們知道,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存在很高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數字貨幣的有限性使得它被當作投資品,價格極不穩定,那些不了解數字貨幣原理、過度重視投機的人,很容易因為各種原因遭受損失。


其次,國家數字貨幣一定程度上是與本國法幣掛鉤的,所以它有效避免了比特幣所存在的價格波動性問題。因為我國國家發行的CBDC是由央行信用做擔保的,所以它一定是穩定幣。當今國際形勢下,我國研發數字貨幣意義重大。推出數字貨幣不是權宜之計,它已成為我國未來貨幣的發展方向。

C. 電子貨幣對金融實務活動的影響

網路金融與電子貨幣在發揮巨大作用的同時,將為金融業發展帶來極大變革與挑戰。

電子貨幣發展影響宏觀調控的主要問題。

一、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傳統的貨幣理論體系受到了沖擊。傳統的貨幣理論體系將貨幣等同於商品或實物資產,認為貨幣金融體制嚴格受法律限制和政府管理。在網路貨幣時代,電子貨幣、數字貨幣作為純價值體與其他商品交換,作用是完全自發的,不像現行的紙幣制度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

二、網路貨幣將促使貨幣結構和貨幣內涵有所改變。網路貨幣將部分替代流通中貨幣的作用,商業銀行將實現部分貨幣發行,這將弱化中央銀行壟斷發行貨幣的特權。這種替代還將影響到傳統意義的基礎貨幣的作用。

三、網路貨幣將對貨幣供給和貨幣需求產生重大影響。網路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會直接影響到貨幣供給,尤其是狹義貨幣M1;對貨幣需求方向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加快貨幣的流通速度,減少貨幣的需求。網路貨幣具有的信用創造作用,會導致利率波動,降低利率作為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傳導作用。

在微觀層面,電子貨幣發展帶來的主要問題。

一、貨幣劃分層次的模糊。使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中總量目標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下降,以利率為代表的價格信號中介目標成為未來貨幣政策的選擇主流。

二、貨幣計量的混亂。政府在統計本國經濟中的貨幣量時還須考慮居民手中持有而未存於本國銀行中的貨幣的影響。

三、動搖傳統貨幣需求理論隱含的假設——貨幣的不同用途之間存在確定、穩定的界限。

四、貨幣乘數上升,預測貨幣乘數的變化量更加困難。

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率成為影響貨幣流通速度的非惟一因素,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也會受到影響。

六、可能降低貨幣需求余額,削弱制約流動性的金融政策的作用。

七、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

八、央行制定貨幣政策必須與有關國家進行相關政策的協調,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受到質疑。

九、電子貨幣的安全性,如何防範各類風險還需進一步研究。

金融創新使融資證券化趨勢日益增強,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創造出的介於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間的新型負債種類逃避計提法定準備金,從而改變了金融機構的負債結構比例,整個銀行體系的存款將大為減少,由此導致實際提繳的法定準備金隨之減少,法定存款准備金的效力弱化。同時,金融創新為金融機構拓展了更為廣闊的資金來源渠道,降低資金的借入成本、提高了資金借入的便利度,從而使得金融機構對再貼現的依賴程度下降,大大削弱了中央銀行再貼現窗口的重要性,調整再貼現率的效力因此大打折扣。

電子貨幣對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影響(二)

一、金融監管框架的建構問題

歐美一些國家目前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電子貨幣系統的監管問題。一是在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如央行或者財政部貨幣總署建立一個有關電子貨幣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研究電子貨幣對金融監管、法律、消費者保護、管理、安全等問題的影響,跟蹤電子貨幣系統發展的最新動態,提出有關電子貨幣發展的宏觀政策建議和報告。二是現有的監管機構根據電子貨幣的發展狀況,修改不適用於數字和網路經濟時代的原有規則,同時制定一些新的監管規則和標准1。
主要採用的措施包括:1.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的限制:這種限制分為兩類,一是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如德國、義大利規定,只有信貸機構可以發行多用途電子貨幣;二是對發行行為的限制,如按日本《預付卡法》的規定,商家與發行者同為一人時(2-partyissuers)發行電子貨幣只需向大藏省備案,其他發行者(3-partyissuers)則需要先在大藏省登記。但也有一些國家(如美國)對發行者沒有限制。2.對發行者的准備金要求:大多數國家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無額外准備要求,基本上按現有金融業的規則進行管理。日本則要求發行者繳納相當於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的50%的准備金。3.存款保險和其他保險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國、德國等都已將電子貨幣納入其存款保險體系之中。瑞士另外製定了一套損失分擔體系。4.對電子貨幣允許保有的價值額度、消費者單比交易額等的限制:如美國規定電子貨幣應主要應用於20美元以下的交易。2對現有商業銀行從事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管,由於大多數國家現行的監管規則不能自動涵蓋電子貨幣業務方面可能出現的風險,擴充和修改其現有監管規則已成為監管當局普遍的做法。這些修改和擴充主要包括:市場進入、電子貨幣的發行種類與規模等方面的備案報告制度;調整清償力管理、業務活動范圍管理、外匯風險管理的規則;技術要求及監督責任的原則;交易合同有效性的規定等。
總的看來,對電子貨幣的監管方式採用的任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個監管范圍的劃分為主,一般不建立新的監管機構,但由此加大了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目前,監管當局普遍關注的問題還只限於為電子貨幣系統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監管的出發點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主。3

二、金融監管職能的調整問題
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電子貨幣創新的監管;二是對現有商業銀行從事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管。由於各國對這二個問題的認識不同,採取的監管措施也有所不同,大致來說,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者的限制。這種限制分為兩類:一是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如德國、義大利規定,只有信貸機構可以發行多用途的電子貨幣;二是對發行行為的限制,如按日本《預付卡法》的規定,商家與發行者同為一人時,發行電子貨幣只需向大藏省備案,其他發行者則需在大臧省登記;三是對發行者的准備金要求:大多數國家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無額外准備要求,基本上按現有金融業的規則進行管理。日本則要求發行者繳納相當於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的50%的准備金.;四是存款保險和其他保險要求:加拿大、日本、法國等都已將電子貨幣納入存款保險體系之中,瑞士則另外製定了一套損失分擔體系;五是對電子貨幣允許保有的價值額度、消費者單比交易額等的限制:如美國規定電子貨幣主要用於20美元以下的交易。4此外,管理當局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做出一些修改和擴充,主要包括:市場進入、電子貨幣的發行種類與規模等方面的備案報告制度;調整性常理管理、業務活動范圍的管理、外匯風險管理的規則;技術要求及監督責任的原則;交易合同有效新的規定等。5
依據科斯、諾斯的新制度經濟學和布坎南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觀點,政府在提供公共金融秩序方面具有降低交易費用的比較優勢;中央銀行在網路化、數字化經濟條件下應該將核心職能定位在為網上在線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網上在線電子支付提供法律保障、安全保障,包括電子商務法、數字簽名法、電子合同法、電子貨幣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關於金融支付、金融結算方面的法律條文的制定,為網上電子商務和電子資金流動制定安全標准和程序,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和網上電子支付結算中心進行資格認證,如何規避電子清算系統風險即避免出現整個電子清算系統的崩潰而造成全部電子金融數據的丟失等,對電子貨幣開發軟體廠商執行法律規定的安全標準的科研技術實力和信譽進行資格認證等等。6中央銀行發揮好這些核心職能為形成網上正常有序的電子貨幣流通秩序創造了前提條件.
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如何應付由於科技創新和支付系統的其它變化所帶來的新挑戰。舉兩個例子,其一,在一些國家中,盡管反洗錢法律適用於所有機構,但市場寧願選擇企業作為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而不會選擇那些接受銀行監管的機構;其二,因為用於電子貨幣產品的加密技術不斷更新,執法機關很難收集到所需的信息去發現和懲治犯罪行為。如今,十國集團的一些國家正在醞釀如何將這一領域的法規政策加以完善,使之既有利於電子貨幣產品的設計和使用,又能充分保障消費者個人隱私。例如,十國集團的許多成員國都在考慮是否將現行反洗錢法律(如交易報告、消費者識別和記錄保管)的管理范圍擴大到部分甚至全部電子貨幣產品中去。7從這個角度出發,各國政府必須充分考慮消費者因素(如對個人隱私保護的要求)可能會對供應商的創新和運營成本所帶來的沖擊。如果要求對每一筆電子貨幣交易都要進行記錄或匯報,在市場范圍內就會產生大量可疑的商業數據或增加應由法律執行的市場價值,這樣一來,勢必會加大電子貨幣產品的額外成本,相對於其它不受影響的支付工具(如現金等),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同時,電子貨幣的市場經營者也會出於反欺詐等商業目的,通過保存大量的交易記錄來對抗金融犯罪。但是,即使出現上述情況,消費者的隱私問題也應當予以考慮。同樣地,執法機關應當充分關注新興技術,並運用它們達到監管目標,而在科技進步的過程中,政府當局也能夠體會到,維持強有力的反偽造、反欺詐法律手段對於保證支付工具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作者認為,在數字化、網路化條件下,中央銀行職能應該進行重大轉變,應該適時地將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從控制初始貨幣供應量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電子貨幣流通法規的制定、電子貨幣風險系統風險的控制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來。中央銀行應建立並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制定外部審查評估原則和標准,修改相應的法律規范與規則;及時地研究、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電子貨幣政策,建立安全的電子貨幣發行和交易體系和標准,為網上電子資金的流動制定安全標准和程序,對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和網上電子支付結算中心進行資格認定,對電子貨幣產品開發人的科研技術實力和信譽進行資格認定。中央銀行應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和規則,防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出現的系統和非系統風險。

近來,伴隨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不斷地促進了支付領域中的"電子化"革新.各國政府都為促進電子貨幣的健康發展積極採取措施,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普通金融機構也以消費者為對象大力試行電子貨幣的使用,並進一步將其商品化.由於電子貨幣及其支付手段的靈活和方便性,有可能會代替目前中央銀行獨占的現金供給和銀行存款.並會影響中央銀行金融政策的操作.
電子貨幣及其支付手段目前仍然處於發展階段,根據目前的發展狀況很難預見未來電子貨幣及其支付手段的發展狀況,但是,根據目前所明確的有關電子貨幣的主要特徵和依據現有經濟理論進行分析可以預見,隨著電子貨幣及電子支付手段的不斷發展,必將會使已有的經濟結構和經濟秩序產生結構性變化. 一, 電子貨幣的特徵 電子貨幣是指利用IC卡,暗號,通信網路信息通信技術,通過各種電子設備以及互連網路進行支付服務的電子產品,主要用於小額零售支付服務. 傳統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支付)手段,價值儲存三種基本職能.電子貨幣主要用來進行支付. 傳統貨幣由中央銀行壟斷發行,而作為電子支付手段的電子貨幣基本上由民間企業發行,少量由金融機構發行,並提供電子支付的服務.這種發行機制的變化,對現有貨幣理論提出了挑戰. 傳統的利用現金等物理媒介進行支付時,交易雙方受到交易場所的限制,利用電子貨幣等進行電子支付,只須在支付者,被支付者和電子貨幣發行者之間進行電子信息交換就可以實現交易支付活動.使小型零售企業減輕了現金管理的負擔;能以更低的交易成本進行異地乃至跨越國境的交易活動.

D. 數字貨幣給傳統金融監管帶來巨大挑戰嗎

目前,國內關於虛擬貨幣的規定主要有兩個。2013年,多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對比特幣風險作出重要提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再次聯合發布公告,稱首次代幣發行是未經批准非法融資行為。

趙佔領認為,利用數字貨幣洗錢,其手段多樣。比如,可能採用技術手段,將資金轉入加密貨幣系統,然後再部署各種轉賬地址,導致難以查詢其交易路徑。也就是說,技術進步推動的洗錢從行為上越來越難以被偵測與阻止,加之具有跨地域性,全球應對機制的缺失更加劇了這種局面。

E. 虛擬貨幣對金融秩序有哪些影響

虛擬貨幣對金融秩序的影響問題,其實換個提法會更加好,那就是虛擬貨幣具備什麼樣的信用。貨幣的信用,是貨幣對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的主要因素。
信用貨幣(credit money)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流通不以任何貴金屬為基礎的獨立發揮貨幣職能的貨幣。目前世界各國發行的貨幣,基本都屬於信用貨幣。信用貨幣是由銀行提供的信用流通工具。其本身價值遠遠低於其貨幣價值,而且與代用貨幣不同,它與貴金屬完全脫鉤,不再直接代表任何貴金屬。

信用貨幣作為一般的交換媒介須有兩個條件:
⒈貨幣發行的立法保障;
⒉人們對此貨幣抱有信心。
以上,是討論貨幣是否會對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的基本考慮因素。

同時,貨幣信用其實就是政府信用的集中體現。一國財政、經濟穩健,貨幣自然能夠在同等條件下具備更多的信用特徵,那麼對金融秩序的影響也就越大。這里最鮮明的例子就是美元。

那麼說回來,虛擬貨幣。首先,虛擬貨幣並不具備貨幣發行的立法保障。同時,人們對於此貨幣抱有的信心是有限的。原因很簡單,他不能代表國家信用,代表的是發行者的信用,比如企業信用。
那麼虛擬貨幣的影響可以將此和企業債券做一個比較,其信用不會高於債券,因為債券是一種債務所由形式,有償還保障,所以能夠明確定價,而虛擬貨幣缺乏這樣的定價基礎。
同時,若沒有這個基礎,虛擬貨幣的價值是什麼?說不清楚。

了解了以上內容,我們再討論一下現在的虛擬貨幣。的確前期有過流行一段時間,流行過程中,也體現出了虛擬貨幣的兩大作用:第一、投機;第二、洗錢。
投機方面,政府有很多方法抑制過度投機;洗錢方面,看標准了,做得過了,不會沒有人管。
所以最後回答你的問題,虛擬貨幣對金融貨幣的影響有哪些?沒有影響,或者不會產生太大影響,影響到一定程度之後其必將被整治。只有在整治不力的情況下,會造成短暫的金融混亂。同時,虛擬貨幣的存在會增大過度投機者的投機風險,以及國際社會對於洗錢的監管難度。

F. 國內有做員工數字貨幣激勵的SaaS嗎看到央行發行了decp,這個是趨勢了。

傳銷組織吧
今年11月13日,央行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網傳人民銀行已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更有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央行強調,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

目前網傳所謂法定數字貨幣發行,以及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推出「DC/EP」或「DCEP」在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的行為,可能涉及詐騙和傳銷,請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不偏信輕信,防範利益受損。
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就曾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公告》),指出發行虛擬貨幣、ICO等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上述活動。

G. 央行擬發行數字貨幣(DC/EP)的背景和戰略意圖是什麼

今年11月13日,央行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網傳人民銀行已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更有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央行強調,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

目前網傳所謂法定數字貨幣發行,以及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推出「DC/EP」或「DCEP」在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的行為,可能涉及詐騙和傳銷,請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不偏信輕信,防範利益受損。
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就曾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公告》),指出發行虛擬貨幣、ICO等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上述活動。

H. 數字貨幣金融的改革歷數什麼時代

目前咱們國家根本就沒有什麼數字貨幣,現在所謂的數字幣只不過是利益集團榨取勞動人民血汗錢的一個工具而已,不要被騙了們洗腦了。

熱點內容
政府文件btc合法 發布:2025-05-11 00:18:48 瀏覽:691
讓我去可以買中心大過去可以了嗎 發布:2025-05-11 00:18:42 瀏覽:788
外媒談數字貨幣 發布:2025-05-11 00:17:50 瀏覽:766
傳力桿瀝青如何算量 發布:2025-05-11 00:05:07 瀏覽:97
trx不能增肌 發布:2025-05-10 23:57:35 瀏覽:86
bcd比特幣鑽石到底技術 發布:2025-05-10 23:35:45 瀏覽:429
比特幣託管中心 發布:2025-05-10 23:35:05 瀏覽:519
比特幣挖礦機每天都挖有嗎 發布:2025-05-10 23:14:31 瀏覽:544
以太坊可以搬磚嗎 發布:2025-05-10 23:02:18 瀏覽:507
交換機上的ge口和eth口 發布:2025-05-10 22:45:54 瀏覽: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