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菜案涉及數字貨幣
㈠ 如何認定e-mail郵件的法律效力
世界已進入一個信息時代,以互聯網路(Intenet)為基礎信息技術正在改變著我們的生活方式和商務方式。將互聯網技術應用於商務活動就稱為「電子商務」。電子商務 的出現極大的提高了企業的效率,降低了企業的成本,為顧客提供了更快、更好、更方便的服務,特別是在sars病毒肆虐的今天,「電子商務」在企業間的經濟往來中的 應用更為顯著。
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與之相近的是「電子商業」「網路貿易」「網路經濟」「數字經濟」。它是在「網路空間」的「虛擬社會」里進行忽略國界的貿易活動。目前,隨著電子合同的廣泛應用和發展,經常遇到的就是法律問題。傳統的法律規則已不能完全適用網路經濟時代的新情況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亟待解決。什麼是電子合同;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應有不同的確定標准;要約、承諾何時何地成立及生效,如何撤回,撤消;電子合同的書面形式,證據,簽名的合法等。諸如此類問題皆為網路交易合同的基本問題,下文將就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一、電子合同及種類
電子合同是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和計算機網路通訊技術高度發展的產物,電子合同存在的物質條件是電子計算機和計算機網路。在電子合同中一台計算機先將當事人一方的訂約意思表示由可識別的文字轉化為數字,通過調解器發送到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中,另一方當事人的計算機接受後再轉化為可識別的文字信息。由於意思表示是由計算機通過數字轉化來完成的,所以電子合同又稱為數字合同。它將「物質的流動」改變為「電子的流動」。由電子數據、電子單據、數字貨幣、電子銀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書、票據、紙幣,銀行。
電子合同是人類利用電子方式進行的商業活動的基本形式,它同傳統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點:(1)主體的虛擬化。合同一方或雙方在網上大都以網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實姓名地址在網上並不明示顯現。目前,上網建立網頁進行銷售活動和交易沒有完全置於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2)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無紙化。電子合同一切都是通過網路進行的,合同雙方互不見面,電子合同的簽署和履行是在無數計算機構築的「網路空間」中進行的。合同訂立只是雙方在網上通過披露信息來完成的;(3)履行的無紙化。即所謂的「在線經營」,它是通過網上信息傳遞來代替合同的實物履行,用「電子流」代替「物質流」。合同履行內容中(付款、交貨、提供服務和勞務等)除必須實物交貨和提供勞務的電子合同之外,其它電子合同都可以直接在網上進行和完成。電子貨幣、電子錢包、網上銀行、電子票據完全可以實現支付功能。以計算機軟體、圖紙、音樂等為內容的無形產品,可以通過網上下載、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交貨;提供服務類的合同包括技術咨詢、培訓也可以通過網路數字信息的傳遞來完成;(4)履行的超時空化。在網路中心裡沒有中心、距離、國界。因而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的基本形式。合同電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一切用現代電子通訊技術手段所達成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條)。《電子商業示範法》(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全體委員第85次全體通過,1998年對個別條文作了修改)系指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造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種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報、電傳、傳真。狹義的電子合同是指利用不同的電子計算機之間生成、傳遞、儲存信息而達成的合同,包括EDI和E—mail兩種形式又稱「無紙合同」。以下所指的電子合同都是狹義上的電子合同。電子數據交換是兩個或多個企業(包括海關、報關行、銀行、運輸行、貿易行等與商業貿易有關的企業)之間,利用標準的數據形式,通訊協議、商業協議,通過通訊線路在計算機之間自動處理、識別、傳輸、申報數據往來的文書、報表等,從而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的各種商務手續的電子手段。因為在交易完成時不需要傳統的有紙單證,因而EDI又被稱為無紙貿易,它在西方國家已得到普遍的應用。
EDI特點是,其數據交換中採用的各種技術和方法均不是由企業獨自決定的,而是使用了一系列的「標准化規則」;EDI在進行商務活動時,使用一台終端,以標准格式,標准協議,即可授受與多個對象的相關數據,傳送的資料是業務資料,如發票、定單等,而不是一般的共享信息,無須人工的介入,由收發雙方的計算機系統直接傳送。傳統的EDI是特定的大型企業之間通過租用電腦線在專用的網路上實現,是封閉的,安全性能好,但費用高。電子郵件是傳統郵件的電子化,凡是傳統的郵件有的功能它都具備。並且除文字、圖形它還能傳送圖象、聲音。它有速度、效率高、操作簡單方便適用等諸多優點。發信人將編輯好的文件按照收信人的電子郵箱地址通過網路傳遞過去。對方即可隨時打開信箱、讀取郵件。由於E-mail費用低廉節省時間,而且沒有旅途勞頓。所以,在現在的商務活動中特別是在發達國家,正逐步取代傳統的合同的形式。隨著internet的普及和提高,internet作為一個費用更低,服務更好,開放式的網路系統,將會成為EDI和E-mail的主要載體。
二、電子合同的訂約及主體資格
訂立合同須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一方要約,他方承諾,合同成立。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計算機網路中進行的,當事人通過數據輸入進行要約、承諾,以網路傳輸進行送達。合同的訂立過程是數據電文的交換過程,用計算機之間的「對話」了來完成訂約。這傳統的面對面磋商或通過郵局傳遞信息電報進行要約,承諾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法律在對電子合同訂立程序規制時,必將面臨許多困惑和問題。
訂約人,是指通過相互意思表示,進行要約、承諾,從而締結合同的人,訂約人可以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是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訂約人在電子合同中是通過某種信息系統發送訂約電子信息的人。大體相當於《電子商業示範法》中稱的發端人。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合同的訂立要求訂約人(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在普通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相對依直覺通常可以對行為人有無行為能力,是否作出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判斷,但在電子合同中卻極為困難,因為雙方都是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的,也就很難判斷相對方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同時,因為在EDI形式的電子合同中交易雙方的計算機按照預先編制的程序自動進行,而不需要當事人的參與,也沒有得到任何人的確定,這就使其合同有效性受到懷疑,甚至有人認為計算機取得了「人」的身份,具有行為能力。實際上,計算機總是直接或間接的受人控制的,它永遠不能取得享有權利義務的訂約人的地位。因而電子合同訂約人只能是對該計算機系統永遠支配權的人。計算機在沒有人直接干涉情況下自動產生的電文應視為由人的實體利用為其運行的計算機發出的電文。
目前,隨著internet的普及,網路使用者的年齡及層次也在迅速變化,許多兒童和未成年人皆可在網路中任意沖浪,在今天他們眼裡,光碟和網路就象人眼中的空氣一樣稀鬆平常。因為與傳統的合同訂立相比,訂約人是通過電腦網路為意思表示,相互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男女不分,老幼不辨。雖然有些時侯要求相對人輸入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卡號以證實其為有行為能力的人,但仍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的可能性。因此未成年人如系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而於網上訂立網路交易合同時,有無必要就其行為能力特別另行規定?針對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18歲以上的系成年人固無問題,系1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行為除未成年人受益的法律行為以外均無效。如系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的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否則無效。此外,精神病人也可能在網上交易,此時又有兩種情況(1)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再者精神病患者之病情亦有輕重,從而影響其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民法通則》第19條)。因此,如何判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這都要加以考慮的因素。
對於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的限定,《民法通則》系以年齡為界限,單對於網路商務而言,因他們相互間是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的,因此亦無從徵信其真實年齡,若日後動輒被主張網路交易合同無效或效力未定,對合同善意方未免不公。還好,在我國《合同法》第3章第47條規定了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一些補救措施(如經法定代理人追加後,該合同有效)及相對人的催告權,這在某種程度上對電子合同起到了保護作用,至少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網上進行的有關合同的法律行為再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加後,該法律行為是有效的,相對人仍可享有合同項目下之權利。再者,相對人有催告權,並在法定代理人追加之前,善意相對人還有撤消之權利。此外,由此條款還可推定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所訂立的合同應為有效之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加。這對善意的相對方來說,不失為一個使其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方法。
由於網路交易有其特殊性,交易相對人無法面對面直接磋商,無法證信交易相對人之實際年齡,故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是否應該大膽跳出傳統的思維方式,突破行為能力之理論基礎。因網上合同訂約人之意思表示大多數是在相互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訂約人的「行為能力」是否一定要作為合同成立的有效的必要條件。並因此訂約人對自己的「網路行為」負責。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類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由其監護人承擔一定責任,並以此來增強合同訂約人的謹慎義務和監護人之義務方面,來提高電子合同效率和安全。
另一個問題,在電子合同訂立時,作為收件人無法判斷來自相對方的數據電文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由其親自還是授權人所為還是由無代理權的第三人所為。事實上,經常有一些當事人否定所發出的電文是自己所為,以此來拒絕責任。這就需要解決一個數據電文的歸屬問題,曾有些學者主張依其實質來判定,就是要求收件人准確分辨電文的歸屬和來源,弄清楚電文是否為訂約人所為,收件人判斷錯誤,造成的責任由自己承擔。假如是第三人利用訂約人的電腦程序或密碼向收件人發出要約,訂約人對此概不負責,收件人椐此行事,責任自負。這種判斷方式,表面上看,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原則,有利於交易的安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如前所述,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收件人是無法知道發送信息的真正操作者,如果要求其另謀識別途徑,必然有悖於電子合同提高效率的目的。
而依形式判斷電文歸屬是根據發出電文的信息系統歸屬來確定電文歸屬。只要一項電文發自於訂約人的信息系統,不論由何人操作,均視為訂約人發送,收件人椐此行事,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訂約人承擔,這一方法將信息系統被盜用的風險責任放在信息系統擁有者身上,有利於控制風險,從而提高交易效益。
《電子示範法》關於數據電文歸屬的問題主要採用了三個原則:
(一)發端人自己發送或委託他人或由發端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數據電文,均屬發端人發送的數據電文。收件人拒此行事的後果由發端人負責;
(1)一項數據電文如屬他人借發端人的名義發送,只要收件人沒有過錯,盡了合理注意義務,收件人就有權將該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並按此推斷行事;
(2)收件人已知道應當知道某數據電文並非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收件人即無權拒此行事,發端人對收件人拒此行事的後果不負責任。
三、網路交易中電子合同之成立
電子合同的一大特點是交易合同的締結是在網路上進行和完成的,通過網上信息傳輸的方式締結的合同是否為法律所承認,實乃關系電子商務能否發展之關鍵所在。
在我國,合同成立之方式應根據《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的生效、撤回、撤消;承諾的生效及合同成立時間地點是首先要討論的問題。
1、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何時生效,各國立法有所不同,大陸法系國家通常認為「到達生效」,英美法系國家則認為「發生生效」。這一差別在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有重要意義。但在網路傳送速度極為迅速,發出後幾乎立即到達,所以「發出」和「到達」的時間差,在法律事務中沒有任何深究的價值。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生後,生效前要約人以某種方式通知受要約人,阻止要約效力的發生,在網路條件下要約是以光速傳播的,幾乎沒有「在途時間」目前人們還沒有發明出更快的傳遞方式能夠追回已經發出的電子要約,所以可以認為電子合同不能夠撤回。要約的撤消是指在要約撤消之後,要約人通過一定的撤消方式將要約取消,使其喪失法律效力,大陸發系國家通常要約不能撤消,而英美發系國家由於沒有要約撤回制度,所以允許要約人在要約被承諾前撤消,我國合同法兼容並畜,對撤回和撤消都作出了規定。電子合同能否撤消,各國立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商業示範法》中沒有規定要約撤消問題,筆者認為其撤消應當成立。用E-mail訂立的合同與傳統的合同相比除速度不同外,沒有其他本質的區別,如符合要約撤消條件,應當允許撤消,通過E-mail發出的要約,在發出後,接受後的計算機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自動進行處理,當即作出回復,要約的效力也隨即消失,因此,此種情況下對要約的撤消幾乎是不可能的。
2、承諾
網路是一個沒有國界的環境,因此對於網路交易合同中承諾之時間和地點的認定更顯的尤為重要,我國《合同法》第26條規定:
「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子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使用本法第16條的規定」即我國對電子承諾採用了「到達生效原則」,這也與《示範法》的規范是一致的。根據《示範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承諾收到的時間確定的原則有:一是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信息系統的,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子的時間為受到時間;二是收件人並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子進入收件人任意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這里說的「信息系統」包括用來發送,接受,儲存信息的各種技術手段,可以是一台電子計算機,一個電子郵箱或一個通信網路等。
關於承諾生效的時間,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電子示範法》第1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把發端人現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發出地點,而把收件人現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受到地點。」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准,如果沒有任何基礎交易地,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准;(2)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以其慣常居住地為准,該條款並未規定「承諾生效地」的確定原則。僅規定了「承諾」「發出地」或「收到地」的確定辦法。它解決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在成立地方確定方法上的矛盾,為各國在此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範例。
我國《合同法》之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然而在網路交易中,意思表示可謂即時或僅有幾秒之差距,故欲撤回其意思表示在實踐中是存在困難,此時僅能依據我國《合同法》之54條第1款 或《民法通則》第 59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變更或撤消。然而在交易合同變更或撤消為此而引發的賠償責任應如何分擔,在立法中仍是空白,筆者認為對於責任的承擔應適用民法中的過錯推定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四、電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問題
任何一種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具備有效性和和可執行性。各國立法對合法形式的規范主要是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合同區別於傳統合同的最大特點恰恰是「無紙化」,所以電子合同可能會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認為無效,不予保護。
《電子商業示範法》採用了一種令人信服,易於被各國接受的辦法,這就是「功能等同法」認為電子合同只要滿足了書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應認為是合法的,不應拘泥於合同是「紙」的還是「非紙」的,事實上,「書面形式」不過是記錄合同內容的一種方法,如果其他記錄合同內容的方法能象書面形式一樣,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應認為符合法律關於書面形式的要求。網路交易記錄的可靠性如果不低於其他技術維護的記錄,不應因其是「電子的」而不是「紙的」來否認其合法性。我國《合同法》第11條也規定了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其所載內容的形式。
與書面形式相聯系的問題還有簽名、原件證據的效力等問題。傳統立法是針對紙面合同制定的,所謂的「簽名」「原件」「證據」都是以「紙」為物質基礎的,因而電子合同似乎無法滿足這些要求。下文將就電子合同中的「簽名」「證據」等問題進行探討。
1、簽名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包括簽字在內的各種傳統認證方法,對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認證手段都不是完整無缺的。電子簽名也稱數字簽名,是技術專家們設計了以電子數據密碼表示密匙作為「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認證機機構(CCA)發送數字證書對個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認證,實現合同當事人簽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認證較之傳統並無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實上傳統的簽字要求關鍵在於所採取的符號「是否為當事人帶者認證該文件的明確目的而簽署或採用的」,不在於用何種形式進行簽字。換言之,「簽字」也可以使用某種帶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實際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採用的電子簽字和數字簽字的技術,不但有認證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例如電子文件由簽名者發。電子文件自簽發後未作修改。可防止電子信息易於修改而有人作偽,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後予以否認等。因而電子簽名應被接受為一種有效的簽字方式。《電子商業示範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對待電子合同的簽名問題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對於復製件而言的,其本義應是原始形成的書面文件。因為電子合同的內容是以數字的形式「記憶」在電腦中,不可能象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直接出示。對於原件的問題,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同樣採用在解決書面形式問題中採用的「功能等同法」從大多數國家的證據法來看,原件的功能是:「確保當事人能據此宣稱權利或提出抗辯,並對交易進行認證,以及成為可能的最佳證據。」換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對信息的認證以維護其真實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證明EDI電文確實是計算機所儲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滿足證據法對原件的要求。因而從邏輯上講,符合原件功能的電子合同應按原件對待。原件一個重要的功能是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來作為審判和確定責任的依據。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列印出來。根據1985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問卷調查,這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至於哪種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種形式。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提供書證時,應當提交原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列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復製件或抄本。
3、證據
法律對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為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主要是基於書面形式的證據作用。因為書面材料可以長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減都會覺察出來。而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跡,不易覺察,因此就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如電子數據能否具有與傳統書面證據有一樣的證據力呢?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這種儲存在計算機里的數據能否被法庭採納為證據?
電子合同既然能夠存在,就肯定可以證明,因而其證據力是不可否認的,一項數據電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證據力,主要看它有沒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1)客觀性。作為證據的數據電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數據電文雖然是以物質形式存在,但其價值在於內容,因此數據電文的客觀性就於內容是否可靠,虛構的、篡改的數據電文沒有客觀性。數據電文的客觀性主要從兩方面入手:(a)信息的來源即誰提供的信息或信息產生的情況;(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內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規范性。計算機的操作有嚴格的規程,包括操作者處於嚴格的控制之中,系統未被非法人員操作等。(2)相關性。證據與其所涉事實具有本質上的聯系,保證重整方法和過程的客觀科學性和合法性。只有緊密圍繞事實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重組才能符合這一要求;(3)合法性。要依法收集和查證屬實的事實。在計算機內部系統工作時其內部數據往往在內存之中,因此有必要採用一定的方式將其固定,拷貝到軟盤等存儲工具上。因此要依法按程序進行搜索和案件有關並且是必須的計算機系統。尤其是在計算機網路中決不能進入其他與搜集案件事實無關的區域網絡,扣押計算機存儲介質應按行業的特點,在無損與案件事實的電子信息的情況下進行。在滿足以上特點的情況下,電子數據是具有證據力的,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貿易就難以發展下去。
中國法律關於電子合同證據問題沒有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也不包括電子數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電子數據證據的方面的內容。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也尚未發現合同糾紛以電子數據為證據定案的例子。但在一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中有涉及電子數據的問題。例如,被稱為中國網路知識產權第一案的陽光公司訴霸才公司侵權違約案中當事人爭執的標的就是電子數據,但是法官和當事人都未直接把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而是通過公證的辦法來取證,以公證的結論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也就是說至少目前電子數據還很難單獨作為證據存在,《示範法》的基本態度是:第一,肯定數據電文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不能因為它是數據電文而否定它的證據力;第二,關於數據電文的證據是否可以象書面證據一樣在法庭上使用,要綜合各種情況來判定。
隨著電子時代的到來以及網路速度的迅速加快,網路將會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網上購物,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網上銀行,網上貨幣等也將會成為人們長提的話題。因網民的網上行為而引發的一系列的貿易、合同、糾紛等法律問題也會不斷的涌現出來。目前關於這方面的立法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際都還不完善不健全,這就要求各國和一些國際經濟組織必須更新觀念加強已有法律的梳理和新的法律制度的創立,來推動網上經濟活動的發展,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㈡ 我有數字貨幣,可以寫進遺囑里嗎
什麼是數字遺產?哪些可以寫入遺囑?
早在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明確提出,數字遺產是人類特有的知識及表達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學、管理信息和技術、法律、醫學以及其他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從現有的類似模式轉換成數字形式的信息。
學界一般認為,數字遺產可以分成物質和精神兩類。物質數字遺產指的是跟財產直接掛鉤的,比如支付寶余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精神的則是社交賬號、個人文件等,是用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形成的虛擬財產,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能夠通過繼承使親屬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數字遺產的處理以運營商自定為主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陳凱認為,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已經作了原則性規定。「在虛擬財產定義和范圍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作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例發現,《物權法》《繼承法》以及相關說明都只對有體物作了規定,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體物的繼承無法從中找到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我國目前對此只是以一種相對保守的姿態,確認了數據應受法律保護,還沒有肯定對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僅對實物財產的繼承作了規定,對網路上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並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了數字遺產的繼承行為在實質意義上很難實現,有待今後繼承法的修改。」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聯網平台運營商自定為主。這也為糾紛埋下隱患。
有學者提出,由於通信、社交賬戶等承載了個人隱私、用戶財產與人格等多重屬性,對於其背後繼承問題的探討更需要審慎把握。
管理和傳遞存在難題
陳凱向記者指出,當前,虛擬財產作為遺產寫入遺囑中存在著歸屬難以確認、查找困難以及傳遞難等問題。「因為虛擬財產散布在各運營商的伺服器中,同時有的虛擬財產,比如QQ空間等相對比較隱私。」
據了解,目前平台對用戶數字遺產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用戶本人對賬號僅享有使用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此時賬號無法被繼承,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注銷用戶賬號;第二種是用戶享有所有權,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此時繼承數字遺產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
而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規定用戶賬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例如,新浪微博、騰訊QQ等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如用戶在申請開通服務後在一段時間內未實際使用,則運營方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採取回收用戶昵稱、賬號或停止服務等方式處理。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產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詳細規劃數字遺產繼承的規則,明確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產的流程。當有繼承人出現時,平台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產。平台在處理數字遺產時應履行好通知的義務、披露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的業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產時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要把數字遺產的問題考慮進去。
㈢ 金種子金幣是傳銷嗎
是傳銷,屬於金融傳銷的新變種的傳銷幣。
案例:
披著虛擬貨幣外衣的金融傳銷
金融傳銷手段花樣翻新,其中包括披著虛擬貨幣外衣、搞金融傳銷把戲的騙局。互聯網上推銷電子虛擬幣的金融傳銷騙局中,名聲最為狼藉的當屬「百川幣」。
通過分層級、拉人頭、賺獎勵的方式,福建百川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川幣公司」)法人代表周運煌只用了不到一年時間,便建立起「百川幣」多級金字塔形傳銷活動王國,范圍涉及24個省區市90餘萬會員,會員層級多達253層,涉案金額21億元。
采訪中,業內人士認為,百川幣之所以可以大行其道,是因為其內部有一套噱頭頗新又極為復雜且閉環的運作邏輯,即按照九級順序組織發展層級,以直接和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發展下線以騙取財物。
一位百川幣受害者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百川幣的投資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部分。靜態收益投資一單百川幣800元。從第二天起,投資者每天分紅18元。
其中50%為金幣,10%為購股幣,即1.8元購股幣只能用來購買百川世界股票;3%是購物消費幣,即0.54元,可在百川商城購物;37%是金種子幣,即6.66元,在平台累計800元可自動增加一個賬戶。
無論是金幣、購股幣、百川世界股票、購物消費幣還是金種子幣,都是百川幣傳銷封閉的金字塔中人的自娛自樂,有人不停加入,就是拿下家的錢發上家的工資,所謂的百川幣只在這些會員中流通,出了這個圈子沒有任何用處。
第一財經記者調查發現,不法分子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的龐氏騙局,多會用到傳銷手段,再藉助互聯網層級擴張,傳染性極強。
而傳銷的產品已經從傳統的化妝品、資源開發、種植養殖等「實體經濟」向眾籌理財、期貨、虛擬貨幣等一位百川幣受害者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百川幣的投資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部分。靜態收益投資一單百川幣800元。
從第二天起,投資者每天分紅18元。其中50%為金幣,10%為購股幣,即1.8元購股幣只能用來購買百川世界股票;3%是購物消費幣,即0.54元,可在百川商城購物;37%是金種子幣,即6.66元,在平台累計800元可自動增加一個賬戶。虛擬產品、「資本運作」的手段進化。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網-金融傳銷新變種:智商與貪婪的對決
㈣ 如何投資數字貨幣

比特幣的暴漲,使數字貨幣進入了野蠻生長時代。現在在各交易平台上市的數字幣或者打著數字幣旗號的產品有近千種,據說還有近五千種產品在等著上交易所。呵呵,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應該說,這么多的產品裡面,肯定有最終脫穎而出的佼佼者,成為技術領跑者和行業標桿,並開啟又一波造富奇跡,但是絕大部分數字幣產品終將被淘汰,甚至淪為笑柄和騙局,其實現在看來,已經有很多是騙局了。
魚龍混雜的市場里,如何練就一雙火眼金睛去辨別真偽,本文提供幾個視角,供你參考!
一、技術基礎。比特幣的價值不在於其價格高低,而在於其技術基礎—區塊鏈,簡稱BT(Blockchain technology),也被稱之為分布式賬本技術,是一種互聯網資料庫技術,其特點是去中心化、公開透明,讓每個人均可參與資料庫記錄。本文不是科普文,不在技術解釋上做過多糾纏。但是你要明白區塊鏈的基本特徵是什麼。第一是去中心化和中介化的信任。沒有後台也沒有人為操控,也不需要第三方。第二個特徵是它的穩定性、可靠性、持續性和安全性,因為它是一個分布式的網路架構,沒有一個中心節點可以被打擊或者攻擊,所以在整體的技術布置方面有著更強的穩定性、可靠性和持續性。同時共識機制不需要第三方的進入,而是通過一個技術來達到,先前預定的一個技術來達到整個交易的完成。第三是交易的公開透明和不可篡改性。所以看數字幣,一定要看它的技術基礎,技術基礎符合了才是真正的數字貨幣,才具有投資價值。
二、交易平台。投資數字貨幣,離不開交易平台,選擇一個靠譜的交易平台非常重要。好的交易平台應該具備以下特徵。一是公平公正,對所有交易者一視同仁,沒有任何的差別歧視,不論是基於交易額的大小或者是地域。特別要強調的是,作為交易所本身是不能發幣的,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哪有公平公正可言?二是進退自由,沒有人為壁壘和障礙。免費注冊,免費使用(不是指交易費用)。存取款自由,沒有任何限制,你自己的錢自己做主。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現在的交易所都是沒有監管的,一樣處在野蠻生長的時期,和數字貨幣一樣,肯定會有大浪淘沙後的優秀者成為標桿,也會有跑路者留下一地雞毛。
三、貨幣特性。指的是一種數字貨幣本身所具有的各種特質。一看稀缺性,也就是他的發行量。比特幣是二千一百萬,後面的就多了,幾百億上千億的都有,盤量太大,撬動就難。二看題材,就是一種數字貨幣的切入點和適用基礎,從中可以看出來該種數字貨幣的社會擔當和存在述求。現在的題材五花八門,比如基於打賞小費的、看日本AV的、養虛擬寵物的、星球命名的、共生經濟的等等,這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人類社會還是有共同的基本價值觀的,作為投資,應該牢牢的把握住這一點。
四、團隊背景。企業精神是人的精神的體現,騙子開的,就只能是騙子公司。所以面對一種數字貨幣,了解它的創作團隊的成員背景也很重要。要了解成員的從業經歷和專業背景,以及團隊的共同目標是什麼?共同利益是什麼?目前處於發展的哪個階段等等,這個看似有點難,但是因為我們有互聯網,還是可以做到的,只是你不要相信他自己說的就行了。
數字貨幣投資,歸根到底是一項技術活,關鍵在於學習和交流。最後要說的一點是,比特幣的價值在於引領了一個時代,並且成功地對地球人進行了一次科普教育,而將來占據主導地位的數字貨幣,將會是那種覆蓋全球的、並且是由人類共同認可的價值物(比如黃金)作為背書的數字貨幣,至少在它的某一個階段是這樣。
互聯網不會消亡,數字貨幣也終將走向規范和正統,作為投資者,你准備好了嗎?
㈤ 雷達幣合法化寫在民法法典里了嗎
民法不管數字貨幣吧?而且中國也沒有合法化這個幣種,除了央行批準的,所有的數字貨幣都是非法的
㈥ 零知兌數字貨幣最高多少錢最高價
虛擬貨幣排行榜
數字貨幣排名情況可以根據多個緯度衡量,比如最常見的是市值,技術能力,和落地成都,還有通過24小時漲跌幅,24小時成交額榜單,24小時換手率等。為了數據准確性,我們以市值榜單來為大家羅列下虛擬貨幣的排名。
我們先那一組數據來看看工信部是怎麼衡量數字貨幣的價值的:
工信部賽迪研究院正式公布了首期全球公有鏈技術評估指數及排名,ETH以129.4的總指數排名第一,而BTC僅排在第十三位。
而且這次的排名方式,是工信部賽迪研究院不提加密貨幣,只是說公有鏈,首批評估對象名單分別為:比特幣、以太坊、 瑞波幣、萊特幣、比特幣現金、卡爾達諾、恆星幣、NEO、埃歐塔、門羅幣、達世幣、新經幣、以太坊經典、量子鏈、納諾、應用鏈、大零幣、Verge、Stratis、雲儲幣、斯蒂姆幣、比特股、位元組幣、波幣、Decred、超級現金hcash、科莫多幣、ARK。該榜單前十名分別為:ETH、STEEM、LSK、NEO、KMD、XLM、ADA、IOTA、XMR、STRAT。
如果按照市值排名的話,結果會有更大得不一樣:以下數據以幣牛牛App取值,市值價格謹代表撰稿時的
第一名:比特幣(BTC)
現價:26428元,市值:4600.18億人民幣,發行總量2100萬,流通量1740.6萬,流通市值4602.07億,發行時間2009.01.03
第二名:瑞波幣(XRP)
現價:2.36元,市值:951.92億人民幣,發行總量1000億,流通量:403.27億,流通市值:951.81億,發行時間:2011.04.18
第三名:以太坊(ETH)
現價:734元,市值761.36億人民幣,發行總量1.04億,流通量:1.04億,流通市值:761.36億,發行時間:2014.07.24
第四名:恆星幣(XLM)
現價:0.98元,市值:188.34億,發行總量:1045.23億,流通量:191.55億。流通市值:188.43元。發行時間:2014.08.01
第五名:比特現金(BCH)
市值:1377.000億人民幣幣種價格:8101.75人民幣,貨幣總量:2100萬比特幣現金發布於2017年8月1日,由部分比特幣開發者共同創造,屬於新版比特幣。2015年到2017年,比特幣價格漲勢迅猛,不同派系為爭奪更多計算機網路資源,競爭異常激烈,其中一陣營為了脫出競爭環境,另創版本,重建區塊鏈幣種。比特幣現金修改了比特幣的代碼,將區塊大小提升至8M,採用二層網路,減少了比特幣網路工作量,在不破壞比特幣區塊鏈原有結構和安全性的情況下,最大限度的提升了比特幣網路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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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2021泉州事業單位考試如何備考
從2019年的福建漳州、泉州5.25聯考公告分析可知:福建省事業單位考試綜合類的崗位筆試試卷為《綜合基礎知識》,筆試成績總分為100分,題型全部為客觀題。筆試范圍為政治和經濟基本理論、公共管理、法律基礎、職業能力、職業道德、科技和人文常識、福建省省情等。簡而言之,就是福建事業單位考試綜合類崗位只考查1張試卷,這張試卷既有行測職業能力測試的題目,又有常識題。而往往高分考生都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大家在行測職業能力測試水平相當的情況下,得常識者得進面機會。
然而,常識得高分的難處在於一個矛盾問題。首先常識考試所涉及的科目范圍較廣,包括政治理論(時政、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經濟理論、公共管理、法律基礎(法理、憲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及其他小法)、道德、科技、人文、福建省情。這么細數一下,就包含了14個子科目。從公告發布到筆試時間前後約1個月的備考時間,這是非常倉促的。因此就存在一個考試科目多、備考時間短的矛盾問題。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我們在筆試備考中,切忌眉毛鬍子一把抓。因為這樣面面俱到不僅耗費時間,而且學不精,從而難以在考試中高分突破,成為入面的幸運兒。因此,我們需要結合試題進行進一步地深入分析,把握好福建省事業單位考試筆試的重點科目、出題特徵,方能有的放矢地在有限的時間獲取最大的學習成果。
常識的考查重點科目在政治、法律、經濟,其次是於公共管理和公文,最後是道德、科技、人文和福建省情。從題量分布來說,政治佔比約為50%,法律佔比約為27%,經濟佔比約為17%,公共管理和公文的佔比各佔3%左右,道德、科技、人文和福建省情考查的可能性非常小,經常不考查這部分內容,考查時偶爾出現1題。
常識的每個科目出題特徵也非常值得一談。第一,政治科目中:時政的時間范圍一般為考前近3個月,進行識記性考查,比如周年紀念的年份,著名人物的人名。馬克思主義哲學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經常結合當下熱點話題如垃圾分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鄉村振興戰略等進行材料性選擇題命題,考試難度類似高考題,需要牢固掌握理論知識和具備一定的閱讀理解能力。第二,法律科目中,法理、憲法和行政法常為識記性考查,刑法和民法則結合法律案例進行理解性考查較多。第三,經濟知識的考查難度也近乎高考題,結合當下經濟時事熱點如:共享經濟、人民幣加入SDR貨幣籃子、數字貨幣和法定數字貨幣進行命題,這要求考生具備一定的經濟名詞知識儲備,這些經濟名詞難題才能迎刃而解。第四,公共管理題目常結合我國當下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改革進行命題。第五,公文一直都是識記性考查,難度較小。其他科目則不再贅述。
㈧ 數字貨幣合法嗎
在我國,數字貨幣是不合法的。根據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民法菜案涉及數字貨幣擴展閱讀:
自《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後,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㈨ 數字貨幣納入民法了么
納入了《民法總則》,受到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㈩ 中國對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有認同嗎
目前已經有一部分虛擬貨幣被法律認可,例如「比特幣」。
《民法總則》也對法定虛擬貨幣予以保護。
《民法總則》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