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的民法通則草案
❶ 民法通則是否廢止
按照相關精神,草案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待民法典各編內容進行系統整合後,再予以廢止。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新增加的內容:
1、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
3、法律明確「生活無法自理的老年人須得到監護」;
4、法人將只有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
5、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正式成為權利;
6、破壞環境者,新的民事責任可為「修復生態環境」;
7、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1)數字貨幣的民法通則草案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解釋部分條款的廢止
2008-12-24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以下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第94條、第115條、第117條、第118條、第177條
廢止理由與物權法有沖突。
❷ 修改的民法通則草案訴訟時效什麼時候實施
《民法總則(草案)》,目前還不能確定。民法典還處於編纂期間,其中包括總則編和分編。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還處於草案階段,至少要等到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一、初步確定爭取2020年3月全面審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顯示,民法典整體工程爭取在2020年3月全面審議通過。
二、編纂民法典將分兩步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一文中顯示,編纂民法典將分兩步走(原文如下):
據介紹,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為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李適時表示,編纂民法典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為此,經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
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三、訴訟時效屬於總則編:
訴訟時效問題屬於總則編(即《民法總則》),《民法總則(草案)》第九章第一節為訴訟時效。按照上述 「 兩步走 」 計劃,至少要等到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❸ 從2021年1月1日生效實行的《民法典》從提出到制定有哪些過程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後,由於反右斗爭擴大化,立法活動被終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程,並於1964年完成了草案(試擬稿)。後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組織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雖然草案並未正式通過成為法律,但現行的民法通則都是以該草案為基礎。
2002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草案。之後,由於物權法尚未制定,加之對民法草案認識分歧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終被擱置下來。
2014年11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副秘書長、發言人傅瑩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啟動,從做法上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總則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出來,預期6月份能夠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2016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進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新增離婚冷靜期。
2020年5月28日,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民法通則》究竟是屬於法律還是行政法規
《民法通則》屬於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圖冊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事基本法,是中國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被譽為中國的「權利宣言」。它承繼了中國自清末以來變法圖強以復興中華民族的理想,開啟了新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與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局面,奠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為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本前提與依據。
近二十年來,社會各個方面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法通則》又暴露出了許多新的缺陷,並且越來越突出,可以這樣說,《民法通則》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已經完成了其特殊的歷史使命,從《民法通則》中的種種缺陷,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民法通則》已非常迫切,但是,我們也應該意識到,修改《民法通則》,制定民法典要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進行,否則,從某種程度上說「惡法」,比無法的危害會更大。
立法機關對《民法通則》起草的進程計劃明確,爭取1986年春季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為此要求在民法草案四稿和法工委提出的八個問題意見的基礎上,由起草小組成員分工盡快寫出條文,由起草小組集體討論後修改,廣泛徵求意見後,再修改。在起草過程中,民主與集中交叉反復,集思廣益,《民法通則》最終反映和集中了多方面的意見。
為了制定一部優秀的民法典,全社會尤其是立法、司法、法律理論界的專家們都應共同努力,應加強對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法、德、日民法典、民法理論的研究,同時應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殊情況進行研究、論證,將《民法通則》的種種缺陷予以修改,刪除掉那些與市場經濟不符內容,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補充、完善國外科學的、先進的民事法律制度,共同為制定一部完善的、科學的、先進的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有中國特色的優秀民法典。
《民法通則》的頒布,為民事司法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根據,為司法解釋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通則》頒布後,經濟體制改革有了進一步發展,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共200條。法官和學者簡稱其為「二百條」。
產生的相關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圖冊
1985年6月法工委召開的座談會的名稱是民法總則座談會,在座談和起草過程中,有了改變名稱的建議,提出了民法通則、民法總綱、民法綱要三個名稱,各有不同的理由,其共同點是內容要超出民法總則的范圍,解決實踐中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當時作為民法組成部分的法律已經有婚姻法、繼承法、經濟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等,缺少的主要是民法總則、物權和關於侵權責任的立法,物權法的起草難以提到立法議程,於是就決定起草以總則內容為主,兼顧分則內容的民法通則。從《民法通則》的內容可以看出,突出了民法總則方面的規定,對民法分則的問題都涉及到了,但詳略有很大不同。對物權和債權的主要問題作了簡要的規定;將人身權單獨規定一節,突出了對人身權的保護;民事責任一章突出的是侵權責任。另外,監護問題當時還沒有法律,規定得就詳細些;對知識產權作了提示性規定。《民法通則》還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如此突出借貸關系,是因為實踐中這方面的問題很突出。當時有法官建議簡要規定借貸問題,即使規定一條,也便於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作司法解釋,使裁決借貸案件有法可依,《民法通則》第90條關於借貸的規定就是這樣產生的。
一、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重在鞏固改革成果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否民事主體,至今還有不同的看法,《民法通則》起草時也有不同意見。從民法原理上難說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民事主體,立法機關主要是從政策上考慮問題。當時農村承包經營已在全國實行,個體工商業有很大發展,這樣重大的政策問題應當用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確定下來。《民法通則》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經營者與其家庭成員的財產和責任關系,這樣規定就為解決有關糾紛提供了了法律根據。討論的結果是將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規定為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的第四節。
二、規定個人合夥重在體現當時的政策
改革開放初期出現了形式繁多的經濟組織,有令人眼花繚亂的感覺,從民事主體角度看,歸結起來不外是獨資、合夥和法人三大類,但是在《民法通則》中如何規定並不簡單。在立法上遇到的問題之一是合夥的法律地位。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規定合夥為民事主體,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夥是合同關系。立法機關的主導意向是規定個人合夥重在體現改革開放政策,是否民事主體的理論問題,以後由學者繼續研究。最後確定將個人合夥規定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的第五節。
問題之二,是否規定合夥的財產歸合夥共有,這在民法上本來是個常規性問題,但是對此《民法通則》沒有直接作規定,而是規定為: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第32條)。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人們將共有誤解為公有,影響人們投資經營合夥的積極性。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實際效果和共有沒有根本區別。
問題之三,如何區別個人合夥與僱工大戶?當時已經出現了個體工商戶僱工一二百人的情況,當時對此稱為僱工大戶。《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勞動。規定合夥人共同勞動,就排除了僱工大戶。當時對僱工大戶在政策上還看不清楚,就沒有作規定。
三、規定法人聯營重在劃清民法與經濟法的界限
《民法通則》第三章法人,其中第四節有三個條文(第51-53條)規定聯營問題。在改革進程中,出現了三種聯營的基本形式,一是緊密型聯營,實際上是共同出資,建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二是半緊密型聯營,實際上是共同出資,建立合夥性質的企業,三是鬆散式聯營,實際上是建立長期的合同關系,學者對此分別稱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合同型聯營,《民法通則》第51-53條規定的就是這三種聯營形式。用傳統民法觀點看,這三條規定的性質分別是法人、合夥與合同,按照常規不應當規定在一起。對《民法通則》這樣規定我的理解是:第一,規定聯營反映了改革的現實,使聯營關系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發生糾紛時有法可依。第二,將個人合夥與法人合夥分別規定,就排除了個人和法人之間的合夥,這是因為對個人和集體企業或者國有企業合夥,關繫到重大決策,需要慎重,暫不作規定。第三,在討論《民法通則》草案時,有主張「大經濟法」的學者認為聯營是經濟法問題,《民法通則》不應當規定聯營。立法機關堅持在《民法通則》中規定聯營,實際上是肯定了聯營是民事法律關系,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樣就在法律上進一步劃清了民法與經濟法的界限。
指導思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這是我國一貫的立法指導思想,在1985年12月召開的民法通則草案座談會期間,彭真委員長和彭沖副委員長都講了這個問題,指出:要以科學的理論為指導,以實踐為根據;要從實際出發,解決實際問題;要體現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
2、既要總結中國的經驗,又要借鑒外國的立法。
3、經濟關系由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分別調整,不能由某一個法律部門統一調整。
4、內容要簡明,文字表達要在准確中求通俗。
5、立法要完備,但是要分清輕重緩急。制定《民法通則》不是不要民法典,以後條件成熟的時候再制定民法典。
重點內容的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圖冊
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
關於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在社會主義國家是法律部門劃分的一個問題,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民法和經濟法的界限如何確定,對這個問題前蘇聯學者經過長期爭論,最後在1961年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中明文規定了民法的調整對象。我國在改革開放不久就討論民法的調整對象,接著發生了民法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爭論,有不同觀點和方案,主要分歧表現在被稱為「大經濟法」和「大民法」兩種對立的主張,主張大經濟法的理論上影響最大的是縱橫統一說,該說認為經濟管理關系(縱向經濟關系)和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橫向經濟關系)應當由經濟法統一調整。主張大民法的理論上影響最大的是商品關系說,該說認為商品所有關系和商品交換關系應當由民法統一調整。《民法通則》起草時,肯定商品關系由民法調整無異議,不同的意見是,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否僅限於商品關系。佔主導地位的意見是基本參考《蘇俄民法典》 ,財產關系以平等劃線,人身關系限於用民法方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據此形成了《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條規定和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的表述和內涵都不同,該綱要和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前言的表述均為:「蘇維埃民法調整在共產主義建設中因利用商品貨幣形式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以及與這些財產關系有關的人身非財產關系。」《蘇俄民法典》第2條用4款規定民法典調整的關系,其中第三、四兩款規定,行政、稅收、預算方面的財產關系和家庭關系、勞動關系、土地關系都不由民法調整。與《蘇俄民法典》不同,《民法通則》包括了婚姻家庭關系、監護關系、土地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但是對已經有單行法的,主要是提示性或者原則性的規定。
法人原則上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民法通則》關於法人的規定和德國、蘇聯等國家的規定不同。一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而且規定的條件比較嚴格。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這個規定直接涉及私人經濟組織能否取得法人資格,是個政策性問題,這樣規定便於實踐中根據情況靈活掌握。二是無限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對此外國法有不同的態度,起草過程中有不同的意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原則上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企業法人部分明文規定企業法人的條件之一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41條),又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第48條),這樣規定是留有靈活掌握的餘地。
《民法通則》用了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兩個概念
民法通則中是否沿用傳統的法律行為概念?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意見:一是用法律行為,二是用民事法律行為,三是用民事行為。主張用民事法律行為的理由是,法理學上已經使用了法律行為概念,擴大了法律行為的內涵,用民事法律行為是為了與法理學上的法律行為相區別。另外,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是為人們樹立一個行為標准,這個標准體現在《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主張用民事行為的意思是用民事行為代替法律行為概念,民事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內涵相同。用民事行為的理由有二:一是為了明確行為的民事性質,與行政行為相區別。二是為了避免傳統民法理論上將法律行為歸於合法行為,同時又將無效的法律行為歸於法律行為的缺陷。後來在《民法通則》中採用了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兩個概念。
「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概念的提出
《民法通則》是否使用物權包括用益物權概念,起草時進行了討論,學理上沒有原則性分歧,對在《民法通則》中是否用物權概念作了斟酌,達成了共識。鑒於當時人們對物權概念比較生疏,擔心因為物權概念問題影響《民法通則》通過,於是就有學者提出《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的標題定為:「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這是個立法技術問題,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概念,這也可以說是我國國情吧。
國有企業經營權的確立
《民法通則》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條規定是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反映,改變了過去使用的經營管理權概念,去掉管理二字與否具有質的差別。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問題是民法問題,還是經濟法問題,是民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爭論的問題之一。有的主張大經濟法的學者認為,經營權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產生的,不是民事權利。還有學者說:國有企業姓「國」不姓「民」,經營權應當放在經濟法中。主張大民法的學者認為經營權產生的根據和經營權本身不是同一個含義,經營權是民事權利,具有物權性質。有一次討論《民法通則》修改稿時,有位學者強調說,我參加這次討論會,就是為了堅持《民法通則》要有「經營權」這個概念來的。最後,立法機關採納了民法學者的意見,落實在《民法通則》第82條。
專節規定人身權
《民法通則》第5章為民事權利,其中第4節為人身權。起草時有學者提出,應當突出人身權,應當寫具體些,理由是我們國家過去對人身權保護不夠,發生過不少隨意侵犯人身權的情況,大家都贊成這個意見。第4節有8個條文,應當說在當時條件下寫的比較細致。在第6章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一節,對侵害人身權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過去民法學界長期否定並批判西方國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起草中對是否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了討論,主流觀點是肯定的,但是在條文中沒有直接用「精神損害賠」概念。《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里規定的賠償損失包含了精神損害賠償。
八專章規定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否獨立成章,有不同意見。反對獨立成章的主要理由是,理論上不成體系,與整個民法不協調。贊成獨立成章的主要理由,一是民事責任獨立成章提高了民事責任的地位,有利於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人們也容易理解;二是責任與義務的性質不同,將責任獨立出來理論上沒有問題。在1985年12月的《民法通則》座談會上,有的法官說法院很歡迎這一章,能解決實踐中無法可依的問題。
這一章規定的違反合同的責任,不限於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在內容上具有總括性,有的條文更能體現商品經濟的要求,在討論民事責任時分歧較大的問題是,違約責任是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一種意見認為,違約責任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除了不可抗力以外,違約的都要承擔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違約責任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三款,後來學者對這一條的理解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從綜合分析三款的內容看,違約責任是過錯責任,有的學者認為是嚴格責任。
訴訟時效概念的沿用與內容的變革
《民法通則》借鑒了《蘇俄民法典》的訴訟時效概念,沒有借鑒《德國民法典》的消滅時效概念。參考《蘇俄民法典》,沒有規定取得時效。《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的內容與《蘇俄民法典》不同,《蘇俄民法典》規定,國家組織關於返還被集體農庄、其他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或者公民非法佔有的國家財產的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第90條第1款第2項)。《民法通則》沒有作類似規定。對這個問題,起草中沒有不同意見。
❺ 各國開始加速研究各自的中央數字貨幣會對比特幣產生影響嗎
數字貨幣寫進多地「十四五」規劃綱要草案 專家建議擴大數字人民幣試點范圍,央行的貨幣還是貨幣,可以更好的防止洗錢,便於更好地監管,更有利於貨幣的流通而提高財富流動效應,數字貨幣——成地方「兩會」熱詞,而比特幣目前更多的是一種投機和投資資產 也衍生出了基於比特幣的與傳統金融相結合的金融投資投機產品 只是在形式上比傳統方式有革新,表現更激進,這不更符合當下人們快節奏的特點么。
鏈喬教育在線旗下學碩創新區塊鏈技術工作站是中國教育部學校規劃建設發展中心開展的「智慧學習工場2020-學碩創新工作站 」唯一獲準的「區塊鏈技術專業」試點工作站。專業站立足為學生提供多樣化成長路徑,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產學研結合培養模式改革,構建應用型、復合型人才培養體系。
❻ 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民法通則會被廢止嗎
1、在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回應指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纂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精神,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法典。
2、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科學整理;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3、民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它規范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個民事主體都密切相關記者在發布會上了解到,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目前考慮分為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組成經黨中央同意,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
4、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按照進度服從質量的要求,具體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調整。
❼ 民法總則草案修訂的依據是什麼
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基本原則和法律適用規則
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准則。草案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事活動的現實需要,對基本原則作了豐富和補充:
一是平等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特有的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二是自願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最基本的特徵,其實質是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三是公平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對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
四是誠實信用原則。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過程中,講誠實重諾言守信用。這對建設誠信社會、規范經濟秩序、引領社會風尚具有重要意義。草案同時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民事主體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九條)
明確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具有指導意義。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條)。民事關系十分復雜,對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人民法院在一定條件下根據商業慣例或者民間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二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十一條)。民商事領域有些法律規定了民商事活動的特殊規則,既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也涉及行政法律關系等,需要在民法總則中作銜接性規定。
二、關於自然人
自然人是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補充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據此,草案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第十六條)
二是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草案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准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三是完善了監護制度。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草案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
1.增加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草案第二十五條)。
2.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草案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范圍,有利於保護其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3.調整了監護人的范圍。民法通則規定,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單位與職工之間主要是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就業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據此,草案明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
4.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針對實踐中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有發生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並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此外,草案還理順了監護糾紛的解決程序,明確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三、關於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對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意義重大,是這次民法總則制定中的重點問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難以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方向,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由於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各方面對法人分類有不同認識,比如可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也可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還可分為私法人、公法人等。不同國家的民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也不盡相同。經反復比較,草案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主要考慮:
一是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能夠反映法人之間的根本差異,傳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實踐意義也更為突出;
二是將非營利性法人作為一類,既能涵蓋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傳統法人形式,還能夠涵蓋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國國情;
三是適應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創設非營利性法人類別,有利於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加強對這類組織的引導和規范,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據此,草案規定:營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其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等成員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草案第七十三條);非營利性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草案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公益的非營利性法人,草案明確了其終止時剩餘財產的分配規則: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剩餘財產;其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不能按照章程或者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草案第八十一條第三款)。草案還對非營利性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和機關法人作了相應規定(第八十二條至第九十條)。需要說明的是,草案只列明規定了比較典型的法人具體形式,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形式,可以按照其特徵,分別納入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相應地,草案不再規定民法通則中關於聯營的內容。
四、關於非法人組織
民法通則規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兩類民事主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各方的共識是,明確這些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以適應現實需要,有利於其開展民事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草案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並設專章作了規定。草案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草案九十一條)。草案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成員或者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九十三條)。
五、關於民事權利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為了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同時也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草案繼承了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
一是人身權利。草案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關於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並綜合各方面意見,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草案第九十九條);草案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草案第一百條第一款)。草案同時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草案第一百條第二款)。
二是財產權利。保護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是民法典的重要任務,也是民法總則的應有之義。草案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投資及其他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草案第一百零二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草案第一百零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單方允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草案第一百零五條)。
三是知識產權。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有必要在民法總則中對知識產權作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行政法規。據此,草案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識產權(草案第一百零八條)。四是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八項)。草案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也作了銜接性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有特別保護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條)。此外,草案還對繼承權、股權等民事權利作了規定,並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草案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
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
關於民事法律行為,草案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調整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一些意見提出,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為」和「民事行為」都是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建議將二者統一規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使其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無效行為、可撤銷行為和效力待定行為。據此,草案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這樣規定既尊重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也強調了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將產生的法律後果,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利於提升民事主體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具有更強的實踐性(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條)。
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規則。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內心意願的外在表達,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增加這一規則對於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生效時間、撤回和解釋等內容作了規定(草案第六章第二節)。
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草案在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同時,對惡意串通、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行為的無效、撤銷等問題分別作了補充完善(草案第六章第三節)。
七、關於代理
代理制度是調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代理活動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復雜,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應當對代理行為予以規范。據此,草案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完善了代理規則:
一是為了適應商事活動的需要,草案規定了隱名代理制度,即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民事法律行為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是增加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的內容(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
三是完善了表見代理制度。草案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同時明確了不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這樣規定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
八、關於民事責任
明確法律責任,有利於引導民事主體強化自覺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意識,預防並制裁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切實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渠道和方式:
一是規定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條)。
二是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還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草案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
三是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以保護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條)。四是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條)。
九、關於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
一是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
二是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條)。
三是強調了訴訟時效的法定性。訴訟時效制度關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穩定,權利人和義務人不可以自行約定。草案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草案第一百七十六條)。
❽ 數字貨幣的發行,是否會影響螞蟻集團的上市股價
觀點:數字貨幣的發行不會影響螞蟻集團的股價,這兩者之間根本就沒有什麼關系。雖然數字貨幣已經被很多媒體報道過了,但是,對於大部分人來說,還是沒有搞明白這個“數字貨幣”到底是個怎麼回事,所以就會有很多讓人匪夷所思的想法產生。
那麼,這里我就先跟大家說一下這個數字貨幣到底是怎麼回事,當你了解了這個事以後,就會明白為什麼數字貨幣跟螞蟻集團股價沒關系了。
不過,用數字貨幣交易還有個明顯有好處的地方,那就是任何不合法的交易將都會被限制掉。比如說,以前一些違法犯罪活動中,那些違法分子用現金交易,那現金流通到市場上,就沒有辦法限制了。但是,如果是數字貨幣交易,那就可以追溯到,所以,數字貨幣也是打擊違法犯罪的利器。
❾ 民法通則與物權法有哪些不同規定
《民法通則》屬於一般法,《物權法》相對於民法是特別法,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
1、《民法通則》第88條:.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物權法》第八條 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物權法》將抵押、留置關系規定在第四編擔保物權。
《民法通則》在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未規定抵押權、留置權,而在第二節債權中的第八十九條(二)、(四)規定了抵押、留置關系,由此發生的抵押權、留置權屬債權范疇,是一種優先債權。前者寫在物權,後者規定在債權,出現不一致。
3、《物權法》在所有權編中規定:國家機關對其支配的不動產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國辦事業單位對其支配的不動產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收益處分的權利,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又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些條文同寫在所有權一編,按照常人通常理解,很容易導出國家機關、國辦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動產享有所有權的推論。法律的導向性很強,社會上又有人鼓吹法人所有權,將國家機關、國辦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寫在所有權編,極易被法人所有權論調鑽空子。法人所有權論調的要害是架空國家所有權,為私有化鳴鑼開道,它的危害必須高度警惕。
《民法通則》將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的經營權寫在承包經營權之後,很明顯,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國有企業法人的經營權更是用益物權。
4、社會主義國計民生財產與其它財產是同等保護還是特別保護
5.所有權人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還是公民
《物權法》創造了私人所有權的字樣,對私人解釋說,包括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等字又含哪些,沒說。因此,物權法草案認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也是物權主體,享有所有權,是所有權人。
《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主體是公民、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規定在公民一章中,它們是公民從業的一種形式,不是與公民並行的獨立民事主體。對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經營的財產,其所有權屬於造就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公民,而不屬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這個外殼。
6、拾得遺失物是拾金不昧還是收取保管費,對於拾得物,
《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這是說,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金不昧。如果拾得人支出實際費用,則按無因管理辦,由失主償付。倘若拾得人沒有支出實際費用,則不能向失主討要報酬。
《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必要費用,要求遺失人支付保管費。民法室討論會上,孫禮海等同志認為,撿了錢包、手機,揣在兜里、擱在家裡就是保管,按照物權法草案所寫,失主就應支付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