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日報關於投資數字貨幣
『壹』 請問:有中國法制日報一說嗎
准確的說應該是《法制日報》。
沒有《中國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報,是中國目前唯一一家立足法制領域的中央級法制類綜合性日報。
『貳』 中國法制日報社有叫李志俊的記者嗎怎麼查詢
中國法制日報社有叫李志俊的,到報社去查詢。
『叄』 中國法制日報公告多少錢 法制文萃報社公告怎麼辦
法制文萃報社一般的500-900 不等,中國法制日報公告3700最低的,都是不一樣的
你可直接咨詢010北京區號 57793797 孟老師
『肆』 中國法制日報屬於什麼財政編制,是全額財政還是半額
據我所知,目前,報刊改革已經正式啟動,並力爭在201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時政類報刊的轉企改制工作。轉制的第一目標是脫離財政,實現完全自收自支自主經營,第二步是由事業單位轉變為企業單位。中央部委主辦的的新聞出版機構都已經或正在轉制。出版單位已經完全企業化了,報刊的轉企正在進行中。所以,不要指望財政會管他們。至於原先的老人,以前占財政編制的人員安置,也會採取分流轉崗、提前退休退養等方式解決。
中國文化報已經率先轉企。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08-06/24/content_8427783.htm這個地址是一篇,還有個地址也有一篇:http://www.shuren100.com/rlzyb/tzgg/180071.shtml。供參考
以前的話需要看進報社的渠道。據我了解,在上個世紀90年代前,屬於國家計劃范圍內的用人指標,所以肯定屬於財政全額。90年代以後,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開始試行人員聘用制,這個時候的事業單位進人大量的都是自收自支事業編制。到了2000年以後,用人制度放開,成為全員聘用制,包括大學畢業生,大部分都是聘用制的,談不上財政全額差額。不過,國家制度里,這類人員享受一定額度的財政補貼,主要用於醫療保險和養老金公積金等補貼。有一批從行政部門分流的事業單位人員,他們享受的可能是全額事業編制,還有的是從全額事業單位帶編制調動過來的,這批人的原有編制部分被保留,有一部分可能沒有被保留。各類中央部委機關報都屬於這類情況,所以,我只能告訴你大概的情況。
『伍』 火幣網是不是騙局
是騙火幣網開始騙人了
2 年前,大家在火幣網交易的時候要注意。火幣網 雖然是大平台,給人的感覺是不會有問題,其實不然,無論大小都會坑人的。
本人就說一下自己的遭遇吧。
四月份我有4百多個HT幣的獎勵幣,還沒有到賬,我在五月份也和火幣的客服溝通過,說是會到賬,只是項目還沒結束。
這幾天與火幣的客服溝通,又說是,沒有此事,建議大家要小心了。
9月14日,江西省萍鄉市網警官方微博號「萍鄉網警巡查執法」發布題為「萍鄉人注意!警惕以虛擬貨幣為幌子組織傳銷騙局」的微博。微博內容顯示,2020年9月10日,蘆溪縣公安局微信公眾號接到群眾舉報稱:近期蘆溪縣有人在宣傳一個叫火幣的數字貨幣,投資三萬元,每周能拿到幾百元的收入,一個月能賺3500元,發展下線10人之後每月能拿到2萬元。
「萍鄉網警巡查執法」微博號發布的微博內容
此外,「萍鄉網警巡查執法」還科普了火幣網以及虛擬貨幣,稱火幣網是一個集成上百種虛擬貨幣的交易軟體,裡麵包括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泰達幣、瑞波幣等虛擬貨幣,也有百川幣、摩根幣、貝塔幣、馬克幣、暗黑幣、克拉幣、華強幣等「山寨虛擬貨幣」。火幣網的相關運營在境外,我國相關職能部門很難對該平台進行監管。
「萍鄉網警巡查執法」提醒,這些「虛擬貨幣」都有一個顯著特徵,都是打著創新的幌子,許以用戶高額的回報,實則就是傳銷騙局。在我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被法律所認可,其他的火幣、百川幣、摩根幣等「山寨虛擬貨幣」實際上是一文不值,全靠著投資人的炒作將價格炒上去,一旦沒有人繼續購買,這類虛擬貨幣的價格將暴跌,投資者的錢也會一夜之間瞬間蒸發、血本無歸。
對此,火幣網對澎湃新聞記者回應稱,從該微博中所說的案件情況可以判斷,此事和火幣沒有絲毫關系,蘆溪縣公安局所遇到的情況是冒充火幣的傳銷詐騙案件。因為火幣交易平台中從來沒有交易過文中所說的「百川幣、摩根幣、貝塔幣、馬克幣、暗黑幣、克拉幣、華強幣」等山寨虛擬貨幣。文中稱「蘆溪縣有人在宣傳一個叫火幣的數字貨幣,一個月能賺到3500元」,事實上,「火幣」是公司的品牌名稱,並沒有叫「火幣」的數字貨幣,這是非常清楚的客觀事實。此前火幣發現冒充火幣客服、冒充火幣平台的情況時也曾多次報警。
澎湃新聞記者搜索到,據法制日報7月報道,浙江溫州甌海警方破獲一起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自2019年以來,假冒火幣網名義,組建社交聊天群「火幣Globa【摘要】
火幣網是不是騙局【提問】
是騙火幣網開始騙人了
2 年前,大家在火幣網交易的時候要注意。火幣網 雖然是大平台,給人的感覺是不會有問題,其實不然,無論大小都會坑人的。
本人就說一下自己的遭遇吧。
四月份我有4百多個HT幣的獎勵幣,還沒有到賬,我在五月份也和火幣的客服溝通過,說是會到賬,只是項目還沒結束。
這幾天與火幣的客服溝通,又說是,沒有此事,建議大家要小心了。
9月14日,江西省萍鄉市網警官方微博號「萍鄉網警巡查執法」發布題為「萍鄉人注意!警惕以虛擬貨幣為幌子組織傳銷騙局」的微博。微博內容顯示,2020年9月10日,蘆溪縣公安局微信公眾號接到群眾舉報稱:近期蘆溪縣有人在宣傳一個叫火幣的數字貨幣,投資三萬元,每周能拿到幾百元的收入,一個月能賺3500元,發展下線10人之後每月能拿到2萬元。
「萍鄉網警巡查執法」微博號發布的微博內容
此外,「萍鄉網警巡查執法」還科普了火幣網以及虛擬貨幣,稱火幣網是一個集成上百種虛擬貨幣的交易軟體,裡麵包括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泰達幣、瑞波幣等虛擬貨幣,也有百川幣、摩根幣、貝塔幣、馬克幣、暗黑幣、克拉幣、華強幣等「山寨虛擬貨幣」。火幣網的相關運營在境外,我國相關職能部門很難對該平台進行監管。
「萍鄉網警巡查執法」提醒,這些「虛擬貨幣」都有一個顯著特徵,都是打著創新的幌子,許以用戶高額的回報,實則就是傳銷騙局。在我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被法律所認可,其他的火幣、百川幣、摩根幣等「山寨虛擬貨幣」實際上是一文不值,全靠著投資人的炒作將價格炒上去,一旦沒有人繼續購買,這類虛擬貨幣的價格將暴跌,投資者的錢也會一夜之間瞬間蒸發、血本無歸。
對此,火幣網對澎湃新聞記者回應稱,從該微博中所說的案件情況可以判斷,此事和火幣沒有絲毫關系,蘆溪縣公安局所遇到的情況是冒充火幣的傳銷詐騙案件。因為火幣交易平台中從來沒有交易過文中所說的「百川幣、摩根幣、貝塔幣、馬克幣、暗黑幣、克拉幣、華強幣」等山寨虛擬貨幣。文中稱「蘆溪縣有人在宣傳一個叫火幣的數字貨幣,一個月能賺到3500元」,事實上,「火幣」是公司的品牌名稱,並沒有叫「火幣」的數字貨幣,這是非常清楚的客觀事實。此前火幣發現冒充火幣客服、冒充火幣平台的情況時也曾多次報警。
澎湃新聞記者搜索到,據法制日報7月報道,浙江溫州甌海警方破獲一起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自2019年以來,假冒火幣網名義,組建社交聊天群「火幣Globa【回答】
整點實際的,這個都看過了,【提問】
火幣網正規的沒問題,但是假的火幣網就是一個擺設,但是,他讓你下載的另外一個軟體,說什麼方便你轉賬,提幣那是有問題的,他給你提幣地址就是用來把你的錢洗走的,這點各位要注意,提幣網很多,我遇到的騙子用的是嘉寶匯通,那是假的,他們自己研發的套幣軟體,他們也不在國內,在國外,因為有次我不會弄提幣網址,他給我弄的,我這里北京時間明明11點,他那裡卻是10點,他比我早一小時,說明在東7區,而有很多華人的詐騙地區那就是在東七區的東南亞地帶!各位朋友一定務必小心,我發這篇文章也是為了讓大家小心騙子!騙子再怎麼謹慎,都會有漏洞的,多觀察,多問,別貪,別相信人說帶你發財!【回答】
👆🏻【回答】
『陸』 現在中國對網路虛擬財產保護嗎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說一下以前關於這些勝訴的案例,謝謝了
以下是文化部《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49 號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網 絡 游 戲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 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二章 經營單位
第六條 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文化部《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2010年06月22日 12:36 鳳凰網科技 【大 中 小】 【列印】 共有評論1條《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 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
第三章 內容准則
第九條 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
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第十三條 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十七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一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 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宣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綜治辦,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新聞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共青團中央。
本部:部領導,各司局、國家文物局。
案例;
1,淄博警方破獲虛擬財產盜竊案
2008年7月,臨淄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二中隊接報案稱:臨淄一《夢幻西遊》游戲玩家游戲裝備被盜,受害者稱該被盜虛擬財產價值人民幣2000餘元。
接警後,臨淄公安分局領導對該例新型犯罪予以高度重視,立即從刑偵大隊抽調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破工作。專案組民警迅速對案件進行初查,對相關物品的價值進行了准確的認定,後經物價鑒定,此宗裝備價值1600餘元。
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民警經過摸排調查,在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下,遠赴廣西柳州,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經法院審判,被告人唐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人民幣三千元。
,2,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竊取QQ號碼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訴。但是由於沒有證據證明QQ號碼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南山區法院最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決。而2007年4月,發生在浙江省麗水市的一起以高科技手段盜打電話、申請倒賣Q幣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柒』 法制日報社,中國法制日報社發公告怎麼辦
你打olo 57468589 olo57793797 簡介、:最初的《中國法制報》只是四開四版、每周一期的小報。隨著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中國法制報》由周一刊改為周三刊、周六刊,進而又改為對開四版的日報。1988年1日1日,《中國法制報》正式更名為《法制日報》,彭真同志再次為《法制日報》題寫了報頭。1994年1日1日,《法制日報》又增擴為每日八版,2002年底,《法制日報》又增擴為每日十二版。《法制日報》的發行范圍遍及全國,在國外也擁有一批熱心讀者。在當今報業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目前發行量位列中央主要報刊前三位。1990年8月,在《法制日報》創刊十周年之際,鄧小平同志為本報題寫了「法制日報十周年」的題詞。2000年,在《法制日報》創刊二十周年之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親切會見本報總編輯並接受專訪和題詞;2001年8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視察《法制日報》社。
『捌』 有誰知道DGC數字貨幣一事嗎這個是否是詐騙假的一事
數字貨幣是沒有實物的電子貨幣,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大趨勢,不管你接不接受都沒有人能阻擋它的發展。
DGC數字貨幣不是傳銷也不是資金盤而是一種投資理財。
不是詐騙。
『玖』 中國法制日報社辦公室電話號碼
不知道您找他們干什麼?要是登報我有電話,是:4008-536-635,我剛找他們登過公告!希望能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