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不予變更承包合約怎麼辦
① 土地承包合同沒到期甲方不讓乙方承包了怎麼辦沒有公證處公證。
承包期不到,發包方不讓承包了,如果不是政策問題和規劃用地問題,發包方違約。
1、協商違約賠償損失和違約金問題;
2、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訴訟。
②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一經訂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也不得無理干涉和阻撓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土地承包法》第24條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和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離或者合並而變更和解除。」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這些規定對於加強承包合同的效力,維護承包人的權益意義重大。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比較長,短的30年,長的可達7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在合同訂立到履行完畢的幾十年時間里,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都難免發生重大變化,這些變化必然會導致國家土地政策或法律的改變。鑒於此,《農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嚴格保護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維護土地承包合同嚴肅性,同時,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允許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解除。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變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自然災害。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間,如果發生了重大的自然災害;以致嚴重毀損土地的,法律允許對土地承包合同加以變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由此可見,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調整,必須同時滿足法律對土地承包合同調整的條件,具體為:第一,必須是因為自然災害導致嚴重毀損承包地;第二,必須是對個別農戶承包地的調整而非整體變動承包合同;第三,可以調整的限於耕地和草地而不包括其他土地如林地、「四荒」地等;第四,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五,必須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除此以外,還必須注意,這種調整不是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適用。
2.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1條的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表明,林地承包合同並不當然因承包人的死亡而導致解除,繼承人可以在剩餘期限內繼續承包。這里要特別注意:第一,本條規定只針對林地承包,而不包括其他土地;第二,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而承包期尚未屆滿的情況下,才存在繼承人繼續承包的問題;第三,林地承包只針對家庭承包而不針對家庭以外的承包形式。所謂承包人死亡,是指合同訂立時在冊的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並非指家庭任一成員死亡或者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家庭成員(如戶主)死亡。因此,這里所規定的林地承包繼承問題指發生在訂立合同時在冊的家庭成員中最後一個死亡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內繼續承包。
3.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的延長。雖然我國法律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規定了嚴格的承包期限,但是對特殊林木的承包地,法律允許延長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林地投資的回報周期比較長,通常需要二三十年甚至更長。有些特殊林木即使在法定的70年期限內,承包人也難以收回投資收益。如果不區分林木類別一概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對這些承包人就不公平。因此,法律規定,特殊林木林地的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如果獲准延長期限,實際上就是改變了原合同規定的期限,因而也屬於對原合同的變更。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期限屆滿。我國法律針對不同的土地用途規定了不同的承包的最長期限,因此,承包期限屆滿,承包合同自然應當解除,由發包方收回土地。
2.土地滅失。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和繼續應當以土地的存在為前提,二地是土地承包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如果客體不存在,則法律關系當然消滅。因此,土地滅失是土地承包合同消滅的原因。
3.承包人自願交回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最主要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權不受非法侵犯,因此立法的重點從各個不同方面規范發包人以及其他組織的行為,以達到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對於承包人一方則賦予了較大的權利行使空間。雖然法律有關於承包期限的規定,但是這種期限對於發包人而言,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承包人則可以在承包期屆滿之前,自願交回所承包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人自願交回承包的土地的,承包合同即告解除。
4.承包人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據該條規定,承包人因為遷入城市會導致合同解除。這里要注意,因遷入城市而導致承包合同解除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全家成員而不是家庭部分成員遷入城市;第二,遷入的城市的規模上,法律要求必須是設區的市而不是小城鎮;第三,發包方能收回的土地只是耕地和草地而非所有的承包土地。
5.國家徵收。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徵收當然不排除已經承包的土地。如果涉及承包的土地的,則承包合同因為國家徵收而解除。
③ 發包人拒絕承包人提出的價款調整怎麼辦
承包人覺得不合算可以提出違約,賠償對方損失。或者必須履行合同約定,除非發包方更改了標的的內容或要求設計等
④ 承包方可以進行變更承包合同嗎
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後,雙方都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發包方也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⑤ 我承包的土地發包方故意違約
法律分析:發包方違約的責任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同時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前,有的鄉村幹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習慣用計劃經濟的思想和行政干預的手段指導農業生產,強制收回承包地。農民如不接受,發包方便通過不正當手段操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達到少數服從多數產生有關決議,強迫農民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放棄或者變更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此外,發包方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也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⑥ 農村土地流轉承包方違約怎麼辦
法律分析:調解繼續履行原則。穩定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對這類案件一般不宜判決解除發包方與承包戶的土地承包合同關系,而應多做調解工作,充分闡明法律和政策精神,說服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合理變更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⑦ 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發生變更問題該如何處理
要看合同所說的附條件和期限是否與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有關聯。如果有關聯,可能導致合同生效所需要的期限或條件不滿足。如果沒有關聯,合同有效,不能解除。
如果沒有約定,預付款不能作為定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