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符合約定內容怎麼解除
❶ 合同條款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怎麼辦
合同條款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條款無效。如果該條款對合同起關鍵作用的,該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在買賣合同當中: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相關條款、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不能以補充協議等方式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賣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包括建設工程合同):
在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無法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雙方對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租賃合同中: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當事人對轉租問題沒有進行約定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雙方對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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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當事人通過文字將訂立合同的合意條理化、體系化、固定化,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確定的依據。合同條款可分為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
種類介紹
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所謂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
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
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填補漏洞。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二、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三、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凡是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都是實體條款。如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的規定等都是實體條款。而程序條款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序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
四、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有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即違約條款。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來責任的條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