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合約怎麼看
㈠ 經紀約指的是什麼呢
經紀約指是指藝人和經紀公司或經紀人的約定,是演藝事務的合同。藝人有先簽經紀公司再由他們負責其他事情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有關規定
經紀約一般指的是經紀公司或者經紀人代理藝人的演出,影視手豎段劇,通告等,藝人一般先簽經紀公司再由經紀公司負責其他事情的,經紀約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畢譽。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纖鍵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㈡ (一)網紅第一步,經紀協議十大要點
前段時間幫朋友看了一份《枯孝KOL合作推廣協議》,也就是俗稱的網紅經紀合同,發現裡面坑還不少。沒有法律基礎的朋友幾乎找不到此類合同的要點,或者就是一直繞著利益分配條款、違約金條款死磕,而忽略了其他部分,稀里糊塗地就簽了。
本質上來說經紀合同是大家發揮各自優勢,實現互利共贏的好事,不過一旦沒簽好也可能成為你的「賣身契」,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斷送了網飢祥紅生涯。所以今天就為大家總結了網紅經紀合同的十大注意要點,希望能幫助到各位網紅們。
一、合同期限
拿到一份經紀合同首先要看合同期限。例如短視頻、直播領域的全約合同期限一般是「三年基本期限」加一個「續約條款」,續約條款主要分為自動續約條款和附條件優先續約條款兩種。
自動續約條款一般約定為「如雙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未書面提出異議,合作期限自動延長三年,其餘合同條款不變。」
總體來說自動續約條款不算是坑,大家只需要注意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行使相應的權利即可。
附條件優先續約條款一般約定為「經紀期限內收益達到多少或者經紀公司付出多少成本就一定需要續約。」
經紀公司這樣要求的原因也是為了避免「為他人做嫁衣」的情況,好不容易培養出來的網紅,到期後就跳到別家去了,那不是虧死。對於這種情況,建議大家盡量要求提高續約的標准,同時也要考慮自己是否有長期合作的意願,否則將會陷入無止境的合約限期中。
二、勞動關系
一般情況下,經紀公司和藝人都只是互利共贏的合同關系,受我國合同法的約束,而不是勞動關系。
總體來說,勞動關系要求經紀公司負擔更多的責任,除了個人的基本工資、社保公積金等等以外,解約關系也會更麻煩。
三、經紀范圍
經紀范圍是非常重要的條款,主要分為就針對特定平台特定業務合作的經紀分約和全平台全領域的全約經紀。簽的時候一定注意經濟范圍的表述,因為經紀范圍往往會聯繫到競業條款的設置,如果簽了全約就相當於把自己的整個演藝事業都託付給該家經紀公司了,所以一定要慎重。沒肢稿
四、知識產權
通常情況下,經紀公司會默認約定經紀合作期間所有作品的知識產權、甚至社交賬號都歸屬經紀公司,但對此個人並不是沒有反對的權利。如果你是一位獨具個人特色和創作能力的藝人,而經紀公司只是在輔助你完成作品,提供營銷資源,那建議你把知識產權牢牢地握在自己手上,因為作品是你的核心競爭力,即便最終你的個人辨識度得到了觀眾的認可,失去作品的你也會沒那麼有底氣。但如果你是新人,只是經紀公司的流水線生產作品的一環,那就需要衡量一下自己還是否有議價的權利了。
知識產權的談判核心在於到底誰是創作核心、而誰又離不開誰。
五、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本質上是個商務問題,不存在過多的法律爭議。根據合同簽署時藝人和經紀公司的資源配置差異,各種分成比例都是存在且合理的。
不過分成比例也並非一成不變,現實情況中有很多靈活設置的案例。例如雙方預設合作後地位的變化和信任度的增加等情況,可以約定隨時間分成遞減等等的模式。
對於收益分配,除了明確雙方分配比例之外,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且一旦產生糾紛,作為缺乏信息、舉證困難一方的藝人將會處於弱勢地位),還需要明確成本的計算與扣除、稅務等問題。
六、成本的計算與扣除
成本主要分為經紀服務成本(比如技術支持、藝人培訓、商業轉化,組織粉絲活動、粉絲管理等)和藝人生活成本(比如藝人的房租、水電、出行交通、妝發費用等)。
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後的不利地位,建議對照經紀公司的義務以列舉的方式清晰、准確地說明在分配收益時哪些項目需要提前扣除,哪些項目由經紀公司自行承擔。
七、稅務問題
在某冰「逃稅門」事件發生之後,藝人們都對稅務問題都特別敏感,通常都會要求公司履行藝人稅務代扣代繳義務,不得有偷稅漏稅的行為。
此外,建議設置相應的違約條款並賦予藝人相應的主張違約金和單方解約權的權利,以規避藝人的稅務風險。
八、違約條款與解約權
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經紀公司通常會設置很多藝人違約條款並賦予相應的主張違約金和單方解約權的權利,但卻對自身違約的情況很少提到。初入行業的藝人,拿到的合同幾乎都是一邊倒的約定,很委屈但又無可奈何。對此,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據理談判:
首先藝人想要解約的原因大致有二:(1)「經紀公司不分錢」,藝人在剛進入行業時因為地位的嚴重懸殊簽下了極其不平等的收益分配條約,直接導致長期受到經濟壓榨,即便走紅多年也只能分到一到兩成的收益,收益分配嚴重失衡;(2)「經紀公司不做事」,雙方合作前期經紀公司未做到實打實的投入,對藝人完全「放養」,要麼藝人靠著自己的努力終於走紅還要與毫無作為的經紀公司分一杯羹,要麼藝人一直默默無聞不甘就此沉寂想換一家經紀公司卻被合約束縛。對於情況(1),可以用收益分成遞減的模式解決,即經紀公司的分成比例隨著年限或者收益總額遞減,藝人的分成比例遞增,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平衡。
對於情況(2),可以匹配甲方(經紀公司)義務的條款要求作出相應的違約條款約定,若甲方未盡到某些義務,對藝人的投入未達到某一標准,則視為違約,並賦予乙方(藝人)相應的主張單方解約和(或)違約金的權利。
此外,對於大家更關注的違約金金額問題,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約定天價違約金基本上只能說是經紀公司的一廂情願了。
通常情況下,對於約定明顯超過經紀公司投入成本和合理預期收益的違約金金額,法院都會依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所以這方面並不需要過於擔心了。
九、競業條款
按照行業慣例,經紀公司通常會要求藝人在雙方合作期間或者合作結束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相同類型的演藝活動。這樣的約定本無可厚非,但藝人也應該注意對競業條款時間期限做到相應的把控,不宜過長,不然將面臨經紀合同結束後長期無法活動或者高額違約金的風險。
十、口頭承諾
「將所有口頭承諾都落實到合同文本中去」,這條看似簡單但確實最容易犯的錯誤。雖然我國合同法允許以口頭的形式訂立合同,但是在實際產生糾紛之後,白紙黑字的書面證據遠比證明口頭承諾來得簡單。所以,最後的奉勸是希望大家一定要多讀幾遍合同文本,把談判結果都寫進合同比什麼都重要。
最後的最後,要說的是,其實以上說到的每一個點在現實中都有多個版本,本質上來說一份網紅經紀合同是需要深度溝通磋商,然後在雙方優勢地位上建立的相對利益平衡的協議。但是,現實又是很殘酷的,如果你不是羅老師又或者已經是坐擁百萬粉絲的網紅了,那麼以上要點可能都很難有話語權去談判。
而這篇文章的目的,更多是希望大家首先能看懂這個經紀合同,知道經紀公司給我們挖了多坑,這個坑又到底有多深,坐在對面的經紀公司實力到底值不值得我們去讓渡這么多權利和利益與其建立合作,如果反復衡量後覺得不值得,那就建議千萬不要委屈自己了,商業場上從來都不會有憐憫。
㈢ 經紀合約是指什麼
許多明星都有自己的經紀公司和經紀人,經紀公司會對一些資源進行整合分配給旗下的員工,自己再從中按比例抽成。如果絕衡當事人之前要簽訂經紀合約的,那麼經紀合約是指什麼呢?閱讀完以下為您整理最新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一、經紀合約是指什麼
經紀合同是經紀人在承辦經紀和代理業務時,同委託人簽訂的合同。經紀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
二、演藝經紀合同屬於什麼性質合同
從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並戚做類型劃分來看,經紀合同不屬於有名合同的一類,另外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使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16條規定:「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除即時清結外,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與當事人簽訂居間、行紀、委託等合同,並載明主要事項。」由此可見,經紀合同的性質是隨經紀業務的性質而定,法律並沒有對其定性。
實踐中,一種看法是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就是委託合同。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具有特定勞動內容的混合性合同,由於演藝行業的特殊性,一部分經紀公司往往並非簡單的受託人,而且還扮演著藝人操盤手的角色,體現在經紀合同上既有委託或代理演藝事業的內容,又有有關藝人的宣傳、培訓、錄制和出版唱片的內容。這種混合性質的經紀合同具有行紀、居間、委託等合同性質。
三、經紀人與明星解約之法律問題
明星和身邊的經紀人個人,通常則不會給明星有專門的金錢投入,明顯不同於經紀公司。明星和身邊經紀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可能。
1、經紀公司批派經紀人為明星服務。
這種情況,經紀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明星是該經紀公司的簽約藝人,該經紀人是因受經紀公司指派為明星服務的。
如果是這樣,明星實際上是無權解除經紀人職務的,除非他已經決定同經紀公司解約,否則只能與經紀公司溝通,要求更換經紀人。
2、經紀人與明星個人直接形成合同關系。
這種合同關系,可能是簡單的僱傭,也可能是具有委託合同性質的合同關系。比如明星授權該經紀人代自己處理相關仔哪演藝事務等。報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據該經紀人為明星洽談形成的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合同一般是不能隨意解除的。當然,如果出現了必須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作為明星,聘用經紀人一定會顧及自己的利益,一定會有明星可以隨時解除經紀合同的約定,所以,如果明星不想要自己的經紀人,就可以解除經紀合同。當然,可能會給經紀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上面的是為您整理的最新經紀合約是指什麼的法律知識。綜上所述,經紀合約是指經紀人在承辦經紀和代理業務時,同委託人簽訂的合同,合同會約定好經濟費用及支付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