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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田合約書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3-05-21 15:08:49

『壹』 租賃協議書範本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 市 區 (具體地址)出租給乙方使用,租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租金 元/月,付款方式: 月付( )季付( )年付( ), 壓 付 , 先付款後租用。乙方需要交付押金 ,到期退房時甲方確認乙方租住期間未給房屋造成損失時,則退還乙方。

三、乙方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借口乾擾乙方正常生活和經營。乙方必須遵守物業管理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相關費用,不得破壞房屋結構室內設施,不得違法經營,否則造成損失由乙方雙倍賠償。

四、乙方租用期間,如需要裝修,需徵得甲方同意,退房時不得拆除裝修物,否則甲方有權索賠。

五、甲方房屋水,電齊全,乙方使用時費用(物業費,水電、燃氣費等)均攤部分需自理並按時繳納。如因欠費造成斷電斷水甲方有權要求賠償。

六、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原則上不得毀約。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通知對方,否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七、合約到期時乙方有權優先承租,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權。乙方租賃期滿後必須將房屋原有設備設施完整無損交還甲方,如不續租,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

八、本合約一試兩份,雙方簽字即為生效,乙方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或其復印件。

甲方: 乙方:

電話: 身份證:

電話:

年 月 日

『貳』 土地租佃協議如何書寫

問題一:土地租佃制的積極作用 聚土回答
土地租佃即土地租賃、土地出租,是指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度的處分權在一定時期內按約定條件讓給承租人的經濟行為。土地租賃是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土地實行租賃經營表明,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出租,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收取地租。
積極作用:
有利於防止土地拋荒。
有利於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生產。
有利於推動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

問題二:什麼是租佃理論 在經濟學里,「租佃理論」主要研究在不同租佃制度下資源利用的效率問題。地主和佃農之間主要有三種合約形式:定額地租合約(規定每畝土地的現金或穀物地租)、分成合約和工資合約。
分成租佃制是一種土地租佃方式,在該制度的安排下,合約規定了每一時期佃農按其產出的多少繳納一定比例的地租,一般說來,地主提供土地,佃農提供勞動力;其他投入可由當事人任何一方提供。
傳統的租佃理論認為,分成租佃制是無效率的。這意味著,當地主與佃農對土地的產出是分成關系時,由於每一產出佃農都要與地主分成,而且當達到一定投人後,產出的增長低於投人的增長,同時還要給地主分成,因而,在達到一定的產出後,佃農不願再投人,從而不能達到土地資源的最大產出。傳統的經濟研究者認為,分成租佃制與定額地租或自己耕作情況下的產出分配是不一樣的,在後一種情況下,耕作者獲得了所增加的全部產出。因此,由於佃農沒有動機在所承租的土地上進行更多的投資或更努力地工作,分成租佃制被認為會導致較為粗放的耕作,因此,耕作效率較低。但是,近代經濟學研究表明: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經驗上來說,這種無效率的觀點都是一種錯覺。銷敬在私人產權的條件下,無論是地主自己耕種土地、僱用農民耕種土地,還是按一個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給他人耕種,或地主與佃農分享實際的產出,這些方唬所暗含的資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換句話說,只要合約安排本身是私人產權的不同表現形式,不同的合約安排並不意味著資源使用的不同效率。
究竟定額地租與分成地租之間有什麼差別呢?差別就在於,在不考慮交虧橋慎易成本和風險的條件下,如何選擇勞動力對土地的比例(或非土地投人對土地的比例)。在定額地租下,佃農自己決定非土地投人。但在分成租佃制下,地主與佃農共同決定非土地投人對土地投人的比例。由於對兩種類型的合約來說,對決策的約束條件是相同的,因此,這也就意味著資源使用的效率是相同的。
可是,在交易成本和風險不為零的情況下,人們為什麼會選擇不同的合約?人們選擇不同的合約安排,是為了在交易成本的約束條件下,從規避風險中獲得最大收益。「規避風險」在這里定義為:在預期平均收人相同的情況下,人們寧願選擇較小的風險變化而不是較大的風險變化。
所有這些土地租佃制度都是在特定條件下風險分擔和提供激勵的兩難沖突之間的最優折中,所以不存在一種制度在所有條件下都比所有其他制度壞的情況,也不存在一種制度在不同條件下都比所有其他制度好的情況。

問題三:唐代土地租佃制出現的背景 唐代土地租佃制出現的背景如下:
隋唐時封建經濟繁榮,尤其在均田制破壞後,租佃關系更有新發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莊、官莊、職田、公廨田和營田等,多強迫農民佃種交租。京官職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則就徵收腳錢即運費。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職田田租每畝粟三斗、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文,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還要佃民變米雇車運送,剝削極重。營田上的佃戶也是佃種官田,交納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莊田或庄園,多租與莊客、佃戶耕種。例如唐天寶時相州的王叟消慎,庄宅尤廣,有客二百餘戶。《新唐書・段秀實傳》記載涇州大將焦令諶,「取人田自占,給與農,約熟歸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畝,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於官稅。現代發現的唐代租佃契約有的收租比這還重。
在敦煌和吐魯番,發現唐代以前到五代時的租佃契約很多。《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賈夏田契》,記載公元584年智賈租得常田一畝,交與田租銀錢五文,這畝田的賦稅,租田人不負擔;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負責。《敦煌資料》所載呂才藝租田契殘卷,記載錢主某人付錢四百五十文,於呂才藝處租種常田二畝。賈員子租地契中,載明令狐法性為了「物色用度」,故將田地租給賈員子。索黑奴因為「欠闕田地」,故向人租地。這些租佃契約證明:①唐朝租佃關系發展到一個新階段,租田人與田主以契約關系互相維系②《晉書・祖約傳》始見「地主」二字,而契約中多寫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見租佃關系的新發展。③契約中規定所交租有糧食、錢幣、絹等幾種,出現了貨幣地租。④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錢財使用,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較集中的耕地便於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沒有田地的,這才是真正的佃戶或租地人,這是形成租佃制的關鍵。[唐貞觀十七年趙懷滿租田契(1959年新疆吐魯番出土)]
包佃制的出現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發展。《唐律疏議・雜律》說:「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說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戶,佃主只是向原主包來田地再出租與人的中介人。這種一田二主的情形,後代更有發展。

問題四:高中歷史土地的租佃制和佃耕制的區別 產生:春秋時代地主階級對井田制進行改革,在土地經營上有創新,創造出租佃制.
發展:魏晉南北朝產生屯田制,唐朝出現包佃制,宋代出現」撤佃」現象.
影響:形成持續千年分散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態,農業經濟有很強的穩定性但沒有發展的活力
提示:租佃制產生於我國戰國時期,到宋代日益普遍,明清時期租佃關系進一步發展。在租佃關系下,國家、地主對佃農的人身控制逐漸減弱;租佃制下,主佃雙方訂立契約,分成租、定額租以及貨幣地租的納租形式,佃農獲得永久租佃權利等都有助於提高佃農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同時,上述因素也促進了我國農業的商品化發展。

問題五:為什麼隨著土地私有制發展,租佃 租佃指的是農民租種地主的土地,並向地主交納地租(實物或金錢)的一種關系。在租佃關系之下,農民依附於地主,這種人身依附是比較強的,即農民需要租種地主的土地來養活自己以及家人。後來隨著資本主義萌芽的出現和發展,僱傭關系出現,原來的一些農民和手工業者成為僱工。在僱傭關系之下,僱工擁有比較大的人身自由。所以你的題目應該是在僱傭關系之下,人身依附關系減弱了。

問題六:中國古代租佃土地經營方式的積極意義是什麼? 10分 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其形式主要有兩種:國有制和私有制。商周時期的土地國有制在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向土地私有制過渡,並且延續了2000多年。這期間,土地兼並和反兼並的斗爭一直是中國古代社會的主要斗爭之一。 *** 的抑制兼並及農民反抗兼並的斗爭,最終導致農民對依附關系的減弱,及租佃關系的產生。
在租佃制下,農民租種地主的土地,向地主繳納一定的地租。地主與佃農通過租佃契約形成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佃農與地主之間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戰國時期租佃制產生,漢代比較普遍,宋代租佃關系日益普遍化,租地經營成為僅次於自耕農形式的重要經營方式,明清時期,租佃關系進一步發展。影響:在租佃關系下,佃農對地主和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相對減弱。在長期發展過程中,租佃農民通過抗租和減租斗爭,爭取長久租佃土地的權利,生產積極性得到提高,有利於農業的穩步發展。

問題七:租佃的發展歷史 租佃制度產生於春秋p戰國時代。春秋後期o周天子對土地的最高支配權喪失o「公田不治」o土地關系逐漸走向私有化o井田制破壞o封建依附關系開始產生p發展起來。新興的地主階級改變舊的剝削方式o招徠逃亡奴隸和破產平民o作為自己的「私屬徒」o把土地分給他們耕種o從中收取地租o租佃制度於此產生。這就是董仲舒說的自商鞅變法後o土地得以買賣o小民破產者無以為生o「或耕豪民之田o見稅什五」的情況。所以中國古代的地租o從租佃關系產生之日起o就由實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實物地租的基本形態是分成租制o主佃分成的比例通常是「見稅什五」。在秦漢時期o租佃制度得到初步發展。由於土地兼並o越來越多的小農喪失土地o淪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農。同時o專制國家為解決流民問題o也將大量的封建國有土地出租給農民o即「假民公田」。西漢宣p元二帝時(前86~前50)o前後凡八次下詔o「假民公田」。承租官田地者向國家納租o租率一般在收成的四五成之間o稱作「假稅」。據居延漢簡的記載o西漢官田租中已出現個別定額租的情況。另外o當時也有一定數量的官田地被權家p豪民所攬租o他們或驅奴耕種o或轉手再出租給小農o以致「公家有障假之名o而利歸公家也」。這說明在官田地的租佃關系中已經出現了「二地主」的現象。從東漢末年起o直至魏晉南北朝時期o隨著豪強地主勢力的膨脹o並進而形成士族地主集團o地主與農民之間的租佃關系也進入了一個人身依附關系特別嚴重的階段。這一時期依附於世家大族的租佃農民來源略有不同o主要來自由破產小農轉化而成的徒附o此外還有賓客p宗人及被放免的奴隸。這些依附農民承租莊田o進行耕作o向主家納糧完租o「輸太半之賦」。除實物地租外o他們要無償地為田莊主服勞役o如破伐林木p修治陂渠p營造院宇p擔任運輸等。田莊主還把他們編制起來o組成私人武裝o平時為主人看家護院p巡警守衛o戰時則跟隨出征o由此逐漸形成部曲p家兵制度。他們一般都脫離了專制國家的控制o繫世家大族的私屬。從曹魏的「給公卿以下租牛客戶o數各有差」的措施o到西晉的官吏依品級占田p蔭客p蔭親屬制的規定o以及東晉的給客制o說明專制國家已逐漸對世家大族蔭占人口的現象予以法律確認。所以當時的依附農民沒有自己獨立的戶籍o而附註於主家之籍。他們只有通過自贖或田莊主的放遣o才能脫離依附關系o獲得自由。曹魏初年o曾廣泛推行屯田o把民田的租佃制度應用於官田o因此民屯中的屯田客及軍屯中的士家身分地位o明顯地帶有時代的特徵o受國家的嚴格控制。不過魏晉南北朝時期o在大田莊普遍存在依附性很強的租佃關系的同時o一般民田的租佃中已經出現個別的締結契約關系的現象o新的租佃形式正在悄然形成。 從隋朝至元朝(公元 6世紀後期至14世紀)o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唐朝前期o立契租佃制已經相當盛行。唐朝中葉o土地兼並愈演愈烈o大土地所有制迅速發展o均田制終於破壞o多數自耕小農喪失土地o淪為封建地主的佃農。租佃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比例遂迅速擴大o並進而占據主導地位。唐朝前期o除了封建貴族及其從屬的部曲與奴隸外o其餘都是編戶百姓。唐律明確禁止百姓浮浪他所。中央曾多次遣使搜括浮逃戶(見括戶)。中期以後o *** 推行使浮逃戶著籍的政策o著籍者稱為客戶。雖然這時客戶中的多數是佃食客作者o但它卻只是與「土戶」對稱的」客籍戶」的簡稱。客戶的含義到宋朝才發生重大變化o成了「無產而僑寓」的佃戶的代稱o而與主戶(稅戶)相對稱。根據宋朝戶籍資料分析o當時客戶約佔全部戶數的三分之一r同時o主戶中的第五等下戶也普遍租種地主的土地。所以宋朝以後o佃農成為社會生產的主體。由於租佃制度的流行o秦漢以來對大土地所有者帶有貶意的稱呼如「......>>

問題八:高一歷史:租佃和僱傭關系的異同點 僱傭關系是指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僱傭關系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舉個例子,唐以後出現的江南富商出錢請人給他做工,然後短期的合同給他錢,不限制人身的自由。明清的時候,機工和機戶,相當於今天的老闆和小工的關系。但是,自然不能和今天比了,佣的生活還是沒那麼自由的。
租佃關系,地主以土地出租給農民,從而剝削、奴役農民的制度。地主將農民禁錮在土地上,農民沒有自由,種出的糧食也是地主所有的,農民沒分。但是呢,地主要養農民,不過沒什麼好的東西養。當然這里的農民是沒有土地的農民,就是土地兼並以後,淪為勞動力的農民了。
總結一下哦,最佳答案租佃指封建地主把地租給農民種 收成歸農民 地主收取一定的收成,僱傭在土地上來講的話就是地主僱傭農民來種自己的地 收成歸地主 農民拿固定的工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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