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高主币算力
① 一元硬币是主币还是辅币
我国的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面额1元的货币为主币——无论其是纸币还是硬币。我国的辅币为“角”和“分”两种。
辅币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其特点是面额小、流通频繁、磨损快,故多用铜、镍等贱金属或其合金铸造,也有些辅币是纸制的。如我国现有1分、2分、5分的铸币作辅币,也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的纸币作辅币。在金属货币流通条件下,由于辅币的名义价值大于实际价值,故国家垄断辅币的铸造与发行权,并且采取限制铸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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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规定辅币限制铸造,即公民不能自由地请求政府代铸辅币,辅币的铸造权完全由政府控制。
2、规定辅币有限法偿,即规定辅币只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
3、规定辅币可以与本位币自由兑换,使辅币可按照固定的比例兑换成本位币,提高货币流通的效率。
② 秦汉时期的主币包括
秦汉时期的货币
货币的产生,有它古老的历史。它开始表现为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后来才逐步确定为一种等价物的形态,进而有金属货币的出现。秦汉时期,是金属货币的重要发展期,它把黄金与铜钱固定为金属货币的复本位制,并称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把珠玉、古代的龟币、贝壳及银、锡等金属,都排除在法定货币之外,只能作为珍宝与器饰看待,几乎从此确立了整个封建社会的货币制度的基础。
黄金和铜钱
据云梦秦简所载,秦国时的货币还是黄金、铜钱与布三本位制。《金布律》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这说明铜钱和布,都是秦国的法定货币本位。又出土《秦律》讲到对犯人罚款时,有“赉钱如律”的话;当时计算各种实物的价值时,也往往以若干钱计算;这说明铜钱确是法定的货币。《金布律》又规定:“钱十当一布”、又规定每“一布”,是“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的标准星,这表明法令对每“一布”的规格和它同铜钱的兑换率或比价,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法律答问》简文中,还几次提到给追捕逃犯有功者以奖励黄金“二两”的规定,如“当购二两”、“人购二两”、“购人二两”等。这里的二两,显然是指黄金而言。因此,黄金也是法定货币的本位之一。故秦国实行的是黄金、铜、布的三位制货币体系,即尚未完全摆脱以实物作为等价物的状况。从前引“毋敢择行钱、布”的规定,表明人们逐步倾向重钱而不重布,故有此规定。再结合《封诊式》简文中关于惩办盗铸钱币者的案例考察,说明秦国的铜钱铸造权是属于国家的,私铸铜币是违法的。
由三本位制货币完全过渡到金属货币的二本位制,是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实现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 年)统一全国后,下诏“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其中就包括统一货币制度。所谓统一货币,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货币的形制。据太史公云:“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①据考古发掘,还有刀币、铲形币。总之,形制不一,不利于商品流通。故秦始皇废除各国不同形制的货币,统一于圆形的铜钱。二是统一货币的二本位制和取消以实物“布”及银等为货币的本位。《汉书•食货志》云:“秦兼天下,币为二等”,即黄金与铜钱,从而确立了黄金与铜钱的二本位制,取消了秦国时以“布”为货币的制度,明确规定这些只能作为“器饰宝藏,不为币”②,从而完全确立了金属货币制度。三是统一重量:“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曰半两,重如其文。”③每一溢黄金,重二十两。但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不明。
① 《史记•平准书》。
② 《史记•平准书》。
③ 《史记•平准书》。
汉承秦制,在货币方面也基本如此。汉代也以黄金与铜钱为主币。但改黄金的计量单位为斤,不再称镒。凡云“一金”,即黄金一斤,故《史记•平准书》云:汉以“黄金为一斤”。至于铜钱,汉初,以“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④,名曰榆荚钱,重三铢,较秦半两钱重十二铢者,四钱当秦一钱而已⑤。黄金与铜钱的兑换率,为每斤黄金当钱一万。汉武帝曾铸黄金为麟趾马蹄形金,故颜师古说:“今人(指唐人)往往平地中得马蹄金,金甚精好,而刊制巧妙。”直到今日,仍有地中得马蹄金者,由此可见武帝时已正式铸造了金币。又由于每个金币的重量一定,都为一斤,故每一斤黄金,又称为“一金”,百斤黄金则称“百金”,千斤黄金则称“千金”,余以类推。是以西汉史籍中屡见“百金”、“千金”等词,既省“斤”字,又去“黄”字,其实皆黄金,往往用于赏赐、交易、罚款,也用于计算财产和贮藏,表明汉代的黄金确已具备了作为货币的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与支付手段等职能。奇怪的是,在西汉时普遍使用的黄金货币,到东汉时已极少见,而且日益退出了货币领域,变成了稀罕之物。
汉代变化较多的,是铜钱问题。如前所云,汉初以秦半两钱难用,改铸每钱重三铢的榆荚钱。由于钱太轻,加上“不轨逐利之民”的囤积居奇活动使物价上涨,“米至石万钱”①。于是,高后二年(公元前186 年),“行八铢钱”②(按《汉书•高后纪》注,应劭认为“八铢钱”,本秦半两钱,但《古今注》谓秦半两钱重十二铢,与此矛盾)。但到了六年(公元前182 年)六月,又“行五分钱”,应劭认为是恢复汉初榆荚钱③。到“孝文五年(公元前175 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④。《史记•平准书》载此事作:“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据此,益知高后六年所“行五分钱”,确为“榆荚钱”。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 年),“行三铢钱”。⑤建元五年(公元前136 年),“罢三铢钱,行半两钱。”⑥又《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作建元五年,“行三分钱”。元狩四年(公元前125 年),又“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⑦。次年,“罢半两钱,行五铢钱。”⑧自此以后,无改易五铢钱者。观上述铸钱的轻重,变化不已,最后才定于五铢。直到平帝元始中,先后共铸造五铢钱共二百八十亿万余。①下及东汉,仍如旧铸五铢钱行于世。至东汉末期灵帝中平三年(公元186 年),“铸四出文钱”②,而其重“犹五铢两”,只是在形制上作“四道,连于边轮”而已③。“四出文钱”之名即由此而来。献帝初平元年(公元190 年)六月,“董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④五铢钱之通制才被破坏。
④ 《史记•平准书》。
⑤ 详见《古今注》。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③ 《汉书•高后纪》。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汉书•武帝纪》。
⑥ 《汉书•武帝纪》。
⑦ 《史记•平准书》。
⑧ 《汉书•武帝纪》。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后汉书•灵帝纪》。
③ 《后汉书补注》引《献帝春秋》。
汉代货币制度变化最大而且种类繁多的时期,莫过于西汉武帝时期与汉末王莽时期。以武帝时期而言,不仅如上述在铜钱重量方面变化不已,而且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实行了一次币制大改革,增加了以银、锡造的“白币”和以皮革造的皮币两大类货币,并提高其与铜币的兑换率,其目的既在解决财政困难,也在于经济上打击大量贮藏缗钱的富商大贾以及诸侯王的势力。《汉书•武帝纪》云:“(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河西、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元,其文龟,直三百。”这一变革实行后,盗铸者不可胜数;商贾也“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更有大农颜异,代表王侯宗室的利益,认为“今王侯朝贺以苍璧,值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因而引起武帝不悦,张汤便利用此事以腹诽之罪处颜异死刑。民间仍反对新币,致“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终寝不行”①。由此可见,尽管元狩五年(公元前118 年),(慎阳侯嗣)侯买之“坐铸白金弃市,②,官府严格推行白金、皮币之新币制,仍然不能奏效。
在武帝实行新币制的过程中,“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于是,“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所谓“赤仄”,即“子绀钱”,系“以赤铜为其郭也,令钱郭见有赤者”③。由此可见,所谓“赤仄”,即以赤铜加于黄铜之上,以别于民间伪铸官钱。然而,不久“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最后,只得以取消各郡国的铸钱权而全统之于“上林三官”的办法以防盗铸④。
另一次币制的大变革在王莽统治时期。西汉之末,王莽改制,其中也包括对钱币制度的改变。其主要作法是:“以周钱有子母相权,于是更造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十’。又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长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错刀,以黄金钱其文,曰‘一刀直五千’,与五铢钱凡四品,并行。”王莽正式建立新朝后,又一次改变币制,一方面“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另一方面又大造新币。分为“金货”、“银货”、“钱货”、“龟宝”、“贝货”、“布货”六个种类,每类又有不同名目,一共达二十八品,总称为“宝货”。以金货而言,规定:“黄金一斤,直钱万。”以“银货”来说,又分二品:“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银一流,直千。是为银货二品。”
④ 《后汉书•献帝纪》。
① 均见《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③ 《汉书•食货志》及注引应劭、如淳语。
④ 《汉书•食货志》。
以龟宝而言,“元龟岠冉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直五百,为壮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幺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宝四品。”以“贝货”而言,“大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壮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五十。幺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三十。小贝寸二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是为贝货五品。”至于“布货”,又分“大分、次布、弟布、壮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长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长一分,相重一铢,文各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长二寸四分,重一两,而直千钱矣。是为布货十品。”①如此繁杂的币制,又加上复古倾向,彼此之间兑换率不均等,必然是行不通的。故“百姓愦乱,其货不行,民私以五铢钱为市买”,最后不得不“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而已,“龟贝布属且寝”②。
以布帛充货币如前所述,秦汉的货币不论是上币黄金还是下币铜钱,都是金属货币。
但是,并不绝对排斥布帛谷物为货币者。如孝文帝时,贾山为《至言》以言治乱之道,其中讲到文帝曾“出帛十万余匹以振贫民”①,此官府以帛充赏赐,则帛也起着货币的作用。又武帝“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②。这显然也是以帛充赏赐,其作用与钱、金相同。又董偃为馆陶公主散财以交士,“并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斤,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③这里的“帛”,同钱、金并列,同起货币的作用。由此可见,布帛等实物并未绝对排除于货币之外。因此之故,元帝时贡禹主张“除其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几布帛及谷”④,贡禹的主张虽未被采纳,但如果布帛及谷物已根本无货币的职能,他的建议未免过于荒唐。到了东汉,情况就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实物的货币化倾向又有明显增加。如东汉光武帝初年,因“王莽乱后,货币杂用布、帛、金、粟”⑤,冯衍于建武末年上疏,道及其“家无布帛之积”⑥,显然布帛有贮藏手段的货币职能。郑均曾“为佣,岁余,得钱帛,归以与兄”⑦,这是帛有支付手段的职能。还有夏馥其人,“自剪须变形入林虏山中,..为治家佣”后,其弟夏静“乘马车,载缣帛追之于涅阳市中”⑧。更有献帝时,诏“卖厩马百余匹,御府大农业杂缯二万匹,与所卖厩马直,赐公卿以下及贫民不能自存者。”⑨所有这些事实,都说明布帛的货币作用。正因为如此,章帝时,张林主张封钱不用,“一取布帛为租”①;而且国家税收中,以实物缴纳的部分日益增多。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贾山传》。
② 详见《史记•平准书》及《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东方朔传》。
④ 《汉书•贡禹传》。
⑤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⑥ 《后汉书•冯衍传》。
⑦ 《后汉书•郑均传》。
⑧ 《后汉书•党锢•夏馥传》。
货币铸造权
关于汉代货币的铸造权问题,前后也有颇大的变化。如前所云:从秦简得知,秦的钱币是禁止私铸的,故有惩办盗铸者之律。及乎汉初,从《史记•平准书》所云:“汉兴,..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的话来看,表明汉初即已允许民间私铸币。又《汉书•吴王濞传》谓“孝惠、高后时”,吴国因有豫章铜山,刘濞则招致天下亡命“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可见刘濞之铸钱煮海,早在惠帝高后时便已开始了。到了孝文帝五年(公元前175 年),“除钱律,民得铸钱”②,《汉书•文帝纪》也有同样记载,可见文帝之时,不仅纵民冶铁、煮盐,而且进一步明确规定允许民间私铸钱币。正如《盐铁论•错币》所云:“文帝之时,纵民铸钱、冶铁、煮盐。”然而,钱币一旦允许私铸,一定会出现规格不一、质量不纯和重量不足等问题,从而会使钱币贬值,出现物重钱轻、价格上涨等现象。因此,文帝时的贾谊,就坚决反对允许民间私铸钱币,认为由民间私铸钱有“博祸”,由官府铸钱可致七福③。因此,到武帝时期就开始由国家控制钱币的铸造权,各郡国铜官亦可铸钱,但仍然不免于盗铸与伪滥,最后,只得将铸币权全部收归中央,以上林三官主之。终西汉之世,未曾变更。东汉时期,史书虽缺乏关于钱币铸造权的记载,《续后汉书•百官志》也仅言大司农掌钱谷,而不言铸钱的官署。证以出土古物,知东汉铸钱由太仆卿属官考工会主管。《簠斋金■》所收建武时期的五铢钱范,其背刻文云:“建武十七年(公元41 年),三月丙申,太仆监椽苍,考工令通,丞或,令史凤,工周仪造。”又《隶续》卷十一《耿勋碑文》云:“又开故道铜官,铸作钱器,兴利无极。”东汉的钱范出土虽不多,但可以确信东汉的铸币权是由官府控制的,不同于盐、铁之允许民间煮铸①。
⑨ 《三国志•魏志•董卓传》注引《献帝纪》。
① 《后汉书•朱晖传》。
②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③ 详见《汉书•食货志》。
① 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130 页。
③ 全球矿池联盟是什么
全球矿池联盟是一个可以挖各类公链的主币的全球性区块链生态,
全球矿池联盟的特点:1,不锁仓,没有多层多代,只一代!2,矿池POS算力挖矿:3,钱包即免费矿机,充币即挖矿,提币矿机停止挖矿。4,每个钱包有俩个矿机,分别获得持币算力和推广算力。5,存币即启动持币算力矿机;推广即启动推广算力矿机。6,挖多少分配多少币,没一丁点儿泡沫!
④ 主币和辅币比例多少可以拒收!
即每次交付的辅币数量有一定限制,超过限额,收方可以拒收。不少国家规定辅币和主币一样具有无限清偿的能力,我国采取了这种做法。
国家规定:
(1)规定辅币限制铸造,即公民不能自由地请求政府代铸辅币,辅币的铸造权完全由政府控制。
(2)规定辅币有限法偿,即规定辅币只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
(3)规定辅币可以与本位币自由兑换,使辅币可按照固定的比例兑换成本位币,提高货币流通的效率。
(4)怎样提高主币算力扩展阅读:
十进制:
原来使用二进制的国家均陆续改为十进制。最早的是美国(1792)、法国(1794);接着是意大利(1804)、荷兰(1815)、希腊(1831)、葡萄牙(1836)、西班牙(1848)、德国(1871)。但是在这些国家的硬币面值组成中仍反映出原有进位制的痕迹。
如美洲长期使用西班牙和墨西哥等地生产的8瑞尔银元,以及4、2、1瑞尔辅币。所以美国硬币仍保持1元,1/2元,1/4元的风格。荷兰虽然已改为1荷盾等于100分,但硬币组成中有25分(1/4盾),没有20分,有21/2盾,没有2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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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主币和辅币有何联系和区别
区别:1、主币具有无限清偿能力,辅币一般是有限清偿货币;
2、主币主要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需要,在一国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辅币主要供日常零星交易或找零之用。
定义:
1,什么是主币
主币为“辅币”的对应称谓,又称“本位货币”。是一个国家法定作为价格标准的主要货币。主币有以下特点,- -是它是一个国家计价、结算的唯一合法的货币单位。 二是具有无限法偿的效力,“无限法偿”的意思就是说主币在支付时可以通用无阻,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其每次使用的数目也不受限制。三是在历史上,实行金属货币制度的国家,主市由国家垄断制造,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货币单位。
在货币史,上,按照各国主币所采用的金属类别和其他特征,区分为各种货币制度。其中主要的有金本位制和银本位制。如规定金币或银币为单一的主币,称单本位制;如规定金银两种铸币同为主币,称复本位制;如规定两种铸币为主币,但只准其中一种可以自由铸造的,称为跛行本位制;如规定金币为主币,但实际上并不铸造和使用,只是与另一-国的金本位货币固定比例,并无限制地供应外汇做保证,称金汇兑本位制。目前各国实际流通的本位货币已没有金、银铸币,而是作为价值符号的纸币。
2,什么是辅币
辅币为“主币”的对应称谓,“辅 助货币”的简称,是本位货币单位以下的辅助货币。辅币的特点是:面额价值较小,使用次数相对较多,磨损程度和损耗都较大,所以多用铜、镍等贱金属或其他合金来铸造。其实际价值(币材本身价值)常低于面额价值。辅币均由国家制造,防止私铸谋利。辅币是有限法偿,即由法律规定专供小额交易和找零钱之用,规定使用数量,超过限额的可以拒绝使用。我国现行的5角、2角、1角券及5分、2分、1分的铸币,都是辅币,它的铸造和发行量根据实际流通需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