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矿产是什么罪
Ⅰ 非法开采矿山资源是什么罪,需要什么证据定罪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Ⅱ 私挖乱采石料多少可以判刑
违法采矿包括:(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对其处罚形式主要是:(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严重破坏的,将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Ⅲ 私挖乱采被抓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盗采矿产资源如何刑事立案: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涉嫌非法采矿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Ⅳ 私挖滥采是个什么罪,很严重吗详细一点,有关法律的啊。
一、对私挖滥采如何适用刑法罪名
对以单位名义,取得采矿权滥采、超许可范围开采、擅自进入封闭的井口开采、滥采的;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滥采的,以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定罪处罚。
对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二、对私挖滥采行为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二罪名
正确适用上述两个罪名,有效打击私挖滥采行为和犯罪,关键就在于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分类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犯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范畴,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畴,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也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等客体。
2、客观特征不同。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盗窃犯罪的客观特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
在我市私挖滥采违法现象的客观特征上,二者还有如下区别:(1)从参与人员和组织程度看,前者人员较多,组织较为严密,有复杂分工,如掘进、安检、通风、采煤等;后者则相反,最明显分工是有“望风”、“暗哨”人员。(2)从公开程度看,前者一般是公开的,具有“开采煤炭资源”的特性(有的也具有隐秘性);后者一般具有隐秘特性,从头到尾“悄悄”进行(但也有少数胆大妄为者“公然性”),“偷煤”是其显著特征。(3)从参与人员对违法犯罪的认知程度看,前者只有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犯罪,多数人员认为是在打工上班挣钱;后者则几乎所有参与人员都认识到其行为违法犯罪。(4)从作案工具和犯罪成本投入看,前者一般有采煤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场面较大,有较大的资金和设备投入;后者一般工具简单原始,如稿、锹、麻袋和背筐等。
3、犯罪主体不同。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单位集体盗窃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三、以盗窃罪追究私挖滥采行为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将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的行为,以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理论上还必须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界定:
一是这种盗采的煤炭是否符合盗窃对象对财物的一般要求,即具有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属于动产范畴、没有法定为其他犯罪对象。应当看到这种情行下的煤炭与未开采的煤炭资源的区别,未开采的煤炭资源是一种资源,其价值有一种期待价值和利益,价值的实现要有采矿等过程;而封闭井口内的煤炭具有现实的价值,只要打开封闭井口,进入井内,使用稿、锹即可取得,有的甚至可以伸手“拿”来,用麻袋和背筐即可实现其非法的占有和支配,已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性和属于动产范畴的特征。煤炭资源被列入《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是一种资源,但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其已不是资源和可期待的价值,而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应当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调整。
二是这种煤炭的所有权的问题,亦即盗窃了谁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所有权,从我市的现实看,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等,不是无主的财产,应当属于“公私财产”范畴。
Ⅵ 私挖国家矿产判几年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助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此外,该法还规定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乡镇企业、和个人在国家支持及管理、指导、帮助监督下亦可依法采矿。
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分别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对其处罚形式主要是:
(1)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严重破坏的,将按照新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Ⅶ 私自开采矿石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私挖矿产是什么罪扩展阅读:
案例:未获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砂昌江二男子被判刑
昌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河砂的团伙犯罪。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符某分别以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处罚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与麦某(另案处理)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中介人叶某介绍,与海尾镇长山村委会某村村民签订协议,并支付给村民相关费用。
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租用被告人符某的抽砂船用于采砂。符某在明知吴某无任何合法采砂证件的情况下,依然提供两艘抽砂船及工人帮助吴某开采河砂。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采砂场被扣押售砂票据进行鉴定,该砂场河砂销售量为6463立方米,造成的矿砂资源损失为161575元,符某抽砂船开采的河砂销售量为2625立方米,造成的矿砂资源损失为65625元。
经查,被告人吴某伙同麦秋丰合伙开采河砂,并实际负责涉案砂场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昌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符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砂,其中被告人吴某造成矿砂资源损失为161575元,被告人符某造成矿砂资源损失为65625元,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Ⅷ 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8)私挖矿产是什么罪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Ⅸ 私自炸矿山是什么罪
私自炸矿山,如果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或破坏性采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如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如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如果构成上述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Ⅹ 盗采矿产资源罪 盗窃罪
明知是非法的还去开采属于非法采矿罪。只是工人的话属于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私挖矿产是什么罪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