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風險監管
❶ 新華網評論:虛擬貨幣嚴監管是大勢所趨,監管比特幣的意義是啥
比特幣是一個比較新的東西,很多人投資比特幣賺錢了,於是有很多人盲從,但其實這個投資行為是具有很大風險性的,我們之所以會監管比特幣,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維護更好的市場,接下來跟大傢具體說明。3.一定要注意投資的風險。
現在很多人都喜歡錢,這並沒有什麼過錯,但是我們一定要注意投資的風險,雖然說之前有一些人投資虛擬貨幣賺了錢,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些東西,畢竟沒有什麼實際的價值,容易變得一分錢不值,到那個時候所有的人都會虧錢,而且現在已經出現了大規模虧錢的現象,因此,一定要注意投資的風險性。
總而言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人們為了追求自己的財富變得更多,所以會投資一些東西,一般來說投資實體的東西不會產生大的虧損,但是像虛擬貨幣這些東西,也有可能導致虧損的一分錢都沒有,因此我們現在監管比特幣也就是在保護每一個人的財產,同時大家也應該看到這中間蘊藏著的巨大的風險,有可能導致自己的投資血本無歸。
❷ 中國禁止比特幣交易嗎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它的交易不是完全合法。比特幣不是我國法定貨幣而是一種虛擬貨幣,不能和人民幣一樣交易使用。我國范圍內有比特幣存在,單純持有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只是我國已經限制了比特幣的交易,一般只能在個體之間交易轉讓,不允許公開向公眾發售。
但是比特幣投資在高收益的表象下也存在著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因為比特幣僅僅是一種技術和方法,不存在是否是騙局的說法,但不同的比特幣投資根據其形式不同,有可能是騙局,更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首先,由於其缺乏監管,其流通交易形式大多和證券的發行、上市類似,並且存在設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行為。其交易流程,交易結果等不透明,遇到問題難以規制。而且其價格形成機制不透明,交易價格大起大落,容易讓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
其次,其本身未經過央行認可,在國內不能當做貨幣使用,一旦遭遇政策監管,很可能遇到無人接盤價格一落千丈的風險,物權法也沒有明確保護數字幣的相應條款,因此,炒作比特幣相當於在寒冬中裸奔,是非常危險的。
最後,比特幣雖然不違法,但也不排除其作為監管之外的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及非法集資分子利用,作為違法犯罪和洗錢的工具。
拓展資料:
1.比特幣是黑暗的嗎?
比特幣曾經走過一段黑暗的時光,被廣泛用於暗網上的非法交易,但是它匿名性並不高,所有交易都被記錄在區塊鏈上,如今比特幣多數被用於正常和光明的應用中
2.比特幣在國內合法嗎?
根據國家最權威的說法,比特幣被定義為特定虛擬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合法的持有和買賣比特幣
3.挖礦是否是在浪費地球資源?
對比其他行業,比特幣礦業耗電佔比並不高,其次礦場大多分布在可再生資源豐富的地方
比特幣是否集中在少數人手裡呢?
根據公開的比特幣持倉情況,比特幣的籌碼分散度很高
❸ 為什麼說把比特幣作為規避風險的資產,是很危害的
以比特幣作為一種避險資產還為時過早,很可能將我們的積蓄置身於巨大風險中。
❹ 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會給現有中國比特幣系統帶來哪些實質影響
之前在高中的時候,剛剛接觸到比特幣這個東西,我記得當時10塊一個,現在3000難買。價值翻了300倍。哎,如果當時屯幾個 現在呵呵呵呵呵。
所以,我想說一句,比特幣不是某個國家的,不是某個銀行說的算的,比特幣是全世界的!!!!
其實,央行的這個不是間接承認比特幣的地位了嗎?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❺ 比特幣真正的風險是政策風險而不是認知風險
就其一而論,比特幣的泡沫風險,尚不足以構成系統性風險,這是因為,一者參與者以個體為主,規范性的金融機構幾乎均沒有參與,二者比特幣不具備正規金融的抵押屬性,也就是說,即便比特幣價格暴跌,對金融市場也不會構成沖擊性的風險傳導。
高風險高收益,很多東西都是炒出來的。
❻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❼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給目前國內比特幣熱「降溫」。央行在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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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內容解釋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❾ 比特幣閃崩暴跌逾4300美元 ,比特幣交易有哪些風險 比特幣閃崩暴跌逾4300美元 ,比特幣交易的風險有: 1.比特幣有監管風險,很多銀行賬戶不允許比特幣交易; 2.比特幣沒有漲跌幅限制,很容易出現虧損; 3.比特幣很容易出現恐慌,從而導致價格大幅度下跌。 比特幣作為新興行業,這幾年發展非常好,少部分人通過比特幣實現了財富自由,這讓很多人非常羨慕,炒作比特幣的人大部分都血本無歸,這讓很多人感到了比特幣的風險。比特幣閃崩暴跌逾4300美元 ,比特幣交易存在這些風險,很多銀行不允許比特幣交易,這說明比特幣已經有了監管風險;比特幣沒有漲跌幅限制,這很容易引起恐慌情緒,從而導致比特幣價格大幅度下跌。比特幣作為高風險產品,一般不建議投資者參與,畢竟比特幣很容易虧損,而且還面臨很多風險。 三、比特幣很容易引起恐慌導致價格大幅度下跌 比特幣作為新興產業,因為沒有參照物,所以就沒有估值體系,很多時候上漲或者下跌都是情緒引導。如果比特幣大跌可能導致恐慌情緒蔓延,從而出現大幅度跳水,這也是比特幣的風險。 熱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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