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的六大貨幣屬性
⑴ 比特幣和黃金在貨幣屬性上有什麼不同
相比較而言,黃金是從古至今都可以流通的貴重金屬,可以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流通,而比特幣就有局限性了。
⑵ 你覺得比特幣具有貨幣屬性嗎
比特幣不具有貨幣屬性。
「貨幣的四大職能」:
1.價值尺度;2.流通手段;3.貯藏手段;4.支付手段。
比特幣滿足幾個?
價值尺度?比特幣幣值波動一天之內能超過20%,拿這玩意兒做價值尺度,全世界的商品交易全得亂套。
流通手段?炒幣的都是割一把韭菜就跑,高明點的無非波段操作反復進出多割幾把,有幾個真拿比特幣來流通的?何況比特幣總量受限,天然通縮,註定沒辦法流通。
貯藏手段?藏哪兒?伺服器硬碟上嗎?所謂貯藏手段,是要能應對各種天災人禍的。比特幣系統號稱分布式記賬,需要良好的網路支持才能正常運轉,真到了打仗的時候,網路設施被毀,你藏在伺服器硬碟上的密鑰怎麼取出來?
至於支付手段就更扯了,Q幣的支付能力恐怕都比比特幣來得強些。
所以,貨幣的四大職能,比特幣一個沒有。
作者:d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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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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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比特幣是貨幣嗎
目前雖然有部分國家政府認可比特幣具有貨幣屬性,但大多數政府不認可比特幣是貨幣,而是將比特幣定義為商品,各國政府對比特幣的主要觀點有:
①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將比特幣定義為大宗商品,與黃金原油小麥的歸類一樣。(鳳凰財經《比特幣被正式歸為大宗商品 接受CFTC監管》)
② 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禁止金融機構介入比特幣,但同時認為:
「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③ 美國紐約金融管理局(NYDFS)頒布BitLicense(比特幣許可證),對開展比特幣金融交易的企業實行監管。(網易新聞《紐約推出BitLicense比特幣執照最終版本》)
④ 《人民日報》在《電子貨幣監管提上日程》(2015年10月13日22版)中亦表達了類似的監管觀點:
「雖然諸多虛擬貨幣都沒有距離真正的貨幣屬性更近,但在相對穩健的發展路徑上,通過對以支付清算為核心的貨幣功能發掘,卻有助於探索真正的電子貨幣創新。不過,創新的腳步後面要有緊跟而來的監管。」
雖然目前中國政府對比特幣並未開始監管,但是態度已經從「無視」和「敵視」轉變為「關注」。
⑤ 英國海關稅務總署(HMRC)認為比特幣是一種貨幣,對比特幣交易免徵增值稅。但瑞典和德國等國家政府則一直都認為,比特幣應該作為一種商品來加以對待。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最終作出裁決,認為比特幣應作為貨幣加以對待,而不是被視為一種商品,交易比特幣不必像交易商品一樣繳納增值稅。(騰訊新聞《歐洲法院裁定比特幣是一種貨幣而非商品》)
因此,比特幣不是被政府禁止的非法品,而是一種政府認可的合法商品和投資品,甚至貨幣。
⑷ 貨幣的智能分析比特幣是否具有貨幣特性
比特幣具有價值是因為它作為貨幣形式的一種是有用的。比特幣具有貨幣的數學特性(持久性,可攜帶性,可互換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識別性)而非依賴於物理特性(比如黃金和白銀)或中央權力機構的信任(比如法定貨幣)。簡而言之,比特幣是由數學支持的。有了這些特性,一種貨幣形式要具有價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對比特幣而言,這可以從它日益增長的用戶,商家和初創企業基數上得到體現。同所有貨幣一樣,比特幣的價值直接來自於願意接受它作為支付方式的人們,這也是唯一的來源。
當然,目前世界上各主要的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不一樣,大都保持謹慎的態度,不完全否定也不完全肯定。因為,比特幣是一個顛覆性創新,對許多行業具有破壞性的潛力。比特幣在我國被央行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否定了其貨幣屬性,但公民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比特幣目前處於一個低迷期。建議去比特幣之家網了解比特幣相關的新聞資訊和知識。
⑸ 比特幣有什麼特性
比特幣作為一種近乎完美的貨幣系統,具有五點有別於傳統貨幣的特性。
一、去中心化。比特幣是一種點對點、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不依靠特定機構發行,不需要任何政府和機構進行信用背書,並使用密碼學設計來確保各環節的安全性。
二、匿名性。不用提供任何個人身份信息即可發送和接受比特幣。
三、稀缺性。比特幣總數量限制為2100萬枚,預計2140年發行完畢。
四、轉賬成本低。用比特幣轉賬,無論金額多少均只需支付極低費用,轉賬手續費可自由設定,目前建議每筆轉賬支付0.0005比特幣手續費。
五、全球流通便捷。在任何國家、任何接入互聯網的智能終端都能進行比特幣轉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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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比特幣是否具備貨幣屬性
就貨幣屬性來看,比特幣因為是一種虛擬貨幣,它沒有發行商,所以在現實里被認作是沒有價值的貨幣,如今也還是有很多國家在限制它的流通,所以還是有很多並不了解它。但是它確實有貨幣的屬性。
首先貨幣的本質是在長期交換的過程中形成的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也就是說,去掉所有修飾詞,貨幣本身就是商品,用於交換。那比特幣也是可以用來做交換的,它同樣可以充當交換的媒介,作為交換的商品。它同樣可以使得在線支付能夠直接由乙方發起並支付給另外一方,中間不需要通過任何的金融機構。
其次,比特幣誕生於金融危機時期,它是去中心化的,由計算機生成的一串串復雜代碼組成的數字貨幣,它不依賴於任何組織或國家,也沒有發行方,完全由P2P網路、密碼學、共識演算法等已有技術的區塊鏈系統融合構成,而且強調了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這就是比特幣作為商品進行交換的特徵。
而之所以很多國家並不承認比特幣能夠作為一種流通貨幣,是因為它的想像空間太大了,作為國家層面不好管控,盡管他很便利,但是它很抽象,所以被很多國家拒之門外。
⑺ 比特幣到底有沒有「貨幣屬性」
就貨幣屬性來講,比特幣雖然是一種虛擬貨幣,沒有發行商,所以在現實出認作是沒有價值的貨幣,而且現如今有很多國家是限制它的流通,所以就導致很多人並不了解它。但它的確是具有貨幣屬性的,不僅如此它還具有資產屬性。
之所以現在很多國家不承認比特幣能夠作為一種流通貨幣,是因為它的想像空間太大了,作為國家層面根本不好管控,盡管它比較便利,但是它比較抽象,自然也就被很多國家」拒之門外「。但是也有國家,比如日本是承認比特幣和數字貨幣視為數字等價貨幣,日本國內也出現了很多支付應用範例。雖然難以在全球范圍內達成一致共識,但是日本的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比特幣具有貨幣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