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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比特幣沒有證據

發布時間: 2023-05-16 11:14:20

⑴ 偷比特幣犯法嗎

法律分析:盜竊比特幣也屬於盜竊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⑵ 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在這背後人們該思考什麼

比特幣是我們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幣帶來的風險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值得我們去思考,為什麼比特幣賬戶裡面的錢會被轉走,犯罪團伙是怎麼知道我們的賬號密碼等等都值得我們去思考。

網路交易是現在十分普遍的一種交易方式,但是在這樣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風險,一旦發生資金流失對受害人就是一件嚴重的事情。在現在虛擬賬號也有很多,非接觸式詐騙可以說是層出不窮。

三、遇到這樣的事情怎麼辦

在我們發現財產受到損失並且確定是違法犯罪分子盜竊,詐騙等,一定要及時聯系公安機關,保留自己的相關證據,將自己的經歷如實告訴公安機關,因為對於我們來說所有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打擊,法律對於我們是公平的。

⑶ 在虛擬貨幣個體間交易中,欺詐和搶劫事件時有發生

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MZO30365010R10C18A5CC1000/

圍繞在個人之間買賣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接連不斷地出現了貨幣或現金被對方搶走的事件。因為不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很難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個體間的交易也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於洗錢,日本國民生活中心呼籲「避免個體間的直接交易」。

「現在,一定會有利潤。如果把現金給我的話,我會換成虛擬貨幣後再轉給你。」1月,住在關東地區的計程車司機的60多歲男性,向乘客的男性提出了該建議。從很早以前就對虛擬貨幣產生興趣的該男性立即給了30萬日元的現金,但是之後就無法聯絡該計程車司機。之後也一直沒有收到虛擬貨幣。

據國民生活中心透露,2017年,跟虛擬貨幣有關的來自消費者的咨詢電話達到了2666件,比前年增加了3倍以上。特別是從虛擬貨幣開始暴漲的17年秋天開始,個人之間買賣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也逐漸增多了。

目前很多情況是這樣的,「許多幣在交易所里是不賣的,但是在個體那就能買到這些價格不斷上漲的幣」;「比交易所的匯率可以賣得更高」,於是將手中的現金或虛擬貨幣轉給對方,隨後便失去了聯系,逐步發展成為詐騙案件。

暴力事件也發生了。警視廳在3月以搶劫未遂的嫌疑逮捕了一位20多歲的男子,他們向虛擬貨幣交易所的社長提出:「想用現金購買比特幣」,並將其引誘到東京都內的某酒店,並對其施加暴力,試圖搶劫1億日元左右的虛擬貨幣。據說,該男子強迫社長操作智能手機app轉賬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常常被用於洗錢,甚至不斷浮現反社會勢力的影子。從事與虛擬貨幣相關行業的某男性企業家在18年初,有海外生活的熟人拜託他說:「有人想要將一億日元以上的現金交換成比特幣,是否可以接受私下交易?」雖然沒有指明具體是什麼人,但是覺得對方有可能是暴力組織,於是便拒絕了。

盡管如此,私下交易還是在水面下活躍地進行著,理由是成本相對較低:通過交易所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交易金額的0.5%)是不存在。在以私下交易作為中介的網站上,「100萬日元可以購買1個比特幣,最高限額5億日元」類似這樣的發帖不斷。

私下交易造成糾紛或被捲入犯罪的風險是很大的。通過交易所買賣,用戶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的注冊是必須的,但私下交易是完全不需要的。國民生活中心的負責人呼籲:「私下交易往往無法確認真實的匯款地址,是比較危險的交易行為,請通過金融廳認證的交易所進行交易。」

⑷ 被比特幣平台騙了錢去哪報警

被比特幣平台騙了錢可畝孝以報110或到當地公安刑警隊、派出所報案。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被比特幣平台騙了錢可以報110或到當地公安刑警隊、派出所報案,但通常需要提供相關證逗戚據山耐陵和信息,如交易記錄、轉賬憑證、身份證明等。

⑸ 比特幣洗錢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判決確認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根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交易特點收集運用證據,查清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轉換過程,要按照虛擬貨幣交易流程,收集行為人將贓款轉換為虛擬貨幣、將虛擬貨幣兌換成法定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等證據,包括比特幣地址、密鑰,行為人與比特幣持有者的聯絡信息和資金流向數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⑹ t幣是騙局嗎可以立案嗎

T幣全名鈦克幣已經被西安警方證實為傳銷行為,警方以對鈦克幣公司進行查封。中國警方已經抓捕了大量聲稱礦機挖礦的傳銷行為,央行也以發出公告央行從未推出任何虛擬貨幣。
以下為權威媒體報道:
2018年11月23日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互聯網催生了許多新經濟形態,但是「新」未必是創新,需要冷靜分析。我們要鼓勵創新、倡導創新、包容創新,也要特別注意維護創新。而這個維護就是剔除虛假虛火,撕開面紗,揭露真相,批判那些像「炒作明星」一樣炒作「創新」的現象和觀點。
「其實,網路這東西,現在想想也是很後悔的。我連人都沒有看到,就參加了礦機的眾籌,連賬號、密碼我都不知道,現在想報案都沒法報。」安徽的李先生,這段時間非常郁悶,今年6月份被人拉到QQ和微信群,繼而又被忽悠著花了八九萬參與六台鈦克幣礦機的眾籌。
錢還沒有掙到,鈦克幣公司涉嫌傳銷,8月底被西安警方查封了。現在群主告訴他和其他十幾位參與礦機眾籌的投資者,錢要不回來了。

李先生說:「會員特別多,像我們這樣的人,QQ群群主都在洗腦,說傳銷的錢沒收了都上交國庫的,即使報案了,也拿不回來了。」
其實,李先生說的挖礦機就是看起來高大上的偽創新,背後是一個巨大的傳銷迷局,讓他像著了魔一樣把錢投入到山寨幣挖礦機的眾籌之中。李先生被說動掏錢投資鈦克幣挖礦機,就是因為群主聲稱,鈦克幣與比特幣一樣,產生於網路世界復雜的演算法,具有不可復制性,靠礦機才能挖鈦克幣。
「它的宣傳力度非常大,廣告做的特別好,區塊鏈啊什麼的,我們以為鈦克幣的模式是跟比特幣一樣的技術。」李先生說。實際上,據警方透露,這家公司的鈦克幣產生技術就掌握在公司高層的手裡,只要點一點滑鼠,數萬枚鈦克幣唾手可得。
在偽創新的包裝下,鈦克幣成為誘餌,這家公司構建了兩個交易平台,一個平台負責鈦克幣交易,另一個則負責虛擬的礦機交易。在金融界人士看來,這兩套網路交易系統實際上已形成了自己獨立的金融生態圈,更是一個精心設計的圈套。
在實際操作中,像李先生這樣的「投資者」首先要注冊成為會員;接下來需要支付人民幣來購買虛擬貨幣。

李先生告訴記者:「三千個鈦克幣才能買到一個礦機,我們想要買礦機,就要在它的交易所買鈦克幣。鈦克幣不就一直往上漲了嘛!7月到8月份之間,鈦克幣價格一直在上漲,從20多元,上漲到60多元,都是我們的錢。」
用人民幣買鈦克幣,再用鈦克幣買礦機,這個規則是鈦克幣公司精心布的一個局。因為投資者想買礦機才買鈦克幣,花錢買鈦克幣,又炒高了鈦克幣價格,更加刺激人們買礦機的慾望。因此,在短短的一個半月內,李先生瘋狂投入八九萬元,參與了6台挖礦機的眾籌。
「QQ和微信群,群主拉了十幾個像我這樣的人,眾籌礦機。VIP3000型的礦機大概22萬。礦機生產幣,把幣挖出來有盈利,剛開始的一個多月,能分到盈利兩三千元,所以十幾個人眾籌了6台20多萬的礦機。」
像李先生這樣的投資人,購買了虛擬貨幣後,還不能直接進入礦機交易平台,必須要有擁有一個或多個「礦機」的「老客戶」介紹。至此,傳銷卸下了偽創新的面具。這些「客戶」最終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層級,處於金字塔頂端的「客戶」會得到巨額非法所得。

在深度剖析後可以看出,挖礦機傳銷依然採用的是拉人頭,發展下線的傳統模式。另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受損投資人現在終於看清了礦機偽創新,真傳銷的本來面目。
「由於有區塊鏈、P2P、虛擬貨幣等新概念做包裝,還在高端商業區設置富麗堂皇的公司作支撐,再加上不惜血本,聘請專業的宣傳公關團隊,虛擬幣傳銷有非常強的迷惑性,加上微信組織我們,不見面傳播又有隱蔽性特徵,所以才導致我們這些受騙的投資人,被騙了卻還不自知。」
像這樣的偽創新,數不勝數,全國多地都在上演虛擬貨幣涉嫌傳銷的慘劇,動輒幾十萬涉案金額,數萬投資者損失慘重。

(6)搶劫比特幣沒有證據擴展閱讀:

2018年4月17日晚,一起披著「區塊鏈」外衣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主犯鄭某被西安警方從上海押解回西安,該傳銷組織頭目將「區塊鏈」打造成傳銷噱頭,建立「消費時代」(DBTC)網路平台,通過網路發展下線。
據介紹,該平台今年3月28日上線,截至4月15日,已發展注冊會員1.3萬餘人,涉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涉案金額8600萬元。「消費時代」(DBTC)網路平台的破滅,打著「區塊鏈」名義的全國首例傳銷案也成功告破。
早前,比特幣的躥紅,讓作為比特幣技術基礎的區塊鏈聚焦在鎂光燈下。2018年伊始,區塊鏈再次走紅,一時間成為行業大熱的概念。

「現如今,虛擬貨幣市場的野蠻生長,讓「暴富」一詞著實刺激了人們的神經。在「一夜暴富夢」的背後,滋生出了一批打著「區塊鏈」的名號,實則搞著傳銷勾當的非法組織,實打實的「掛羊頭賣狗肉」。」
民間反傳人士韓兆磊告訴記者:「時代不一樣了,騙子們都要緊跟潮流了。於是虛擬貨幣、區塊鏈,這些沒幾個人能搞懂的概念成了他們的「新寵」。」
不久前,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聯合國家工商總局(廣東深圳)反傳銷監測治理基地,正式發布了《騰訊2017年度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
《白皮書》指出,各類境外資金盤、虛擬幣和ICO項目也成為新型網路傳銷的主要模式之一,許多組織打著創新的幌子,許以高額回報,但其中蘊含非法發行、項目不實、跨境洗錢、詐騙、傳銷等諸多風險。
由於不受國內機構監管,一旦崩盤、跑路或者失聯,投資者往往投訴無門,損失難以追回,還造成大量資金流向境外,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2月28日,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共識別出3534個疑似傳銷平台,平台參與人數高達3176萬,且每天新增識別傳銷平台30個左右。
對此,《騰訊2017年度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指出,從傳銷組織出現時間的分布來看,近年來傳銷呈現愈演愈烈的趨勢,2017年新出現的傳銷平台佔比高達58%,超過之前的總和,可謂是「互聯網傳銷元年」。
據此次破獲「區塊鏈」特大網路傳銷的民警介紹,「消費時代」(DBTC)網路平台自行操縱虛擬貨幣升值幅度,設置「持幣生息獎」吸納會員;根據會員發展下線情況,實施28級分代管理,設置「分享收益獎」進行獎勵;對10個層級148人組成的營銷團隊設置「團隊業績獎」,根據營銷團隊業績進行獎勵。

而關於以「區塊鏈」為名的非法傳銷,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在2017年4月就已經更新了《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2017版),其中就新增了「數字貨幣」傳銷。
並指出傳銷分子利用投資人未能准確理解數字貨幣的特點進行行騙,傳銷式數字貨幣的「交易行情」基本由特定機構控制,早期為吸引投資人投資,可能會將貨幣價格炒得很高,一旦時機成熟,機構進行集中拋售,價格一落千丈,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或者機構直接跑路。
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負責人李旭陽說道,「最近利用所謂的區塊鏈概念搞的代幣、虛擬幣這一塊,我們發現非常活躍的這種代幣有2000多種,這種傳銷平台已經超過3000多家,這類犯罪因為涉案金額非常大,所以危害很大。」
「在他們的眼中,你心中牽掛著的賬戶里,不過是一串串沒有價值的「數字垃圾」。你想要的樣子,他都能給你操控出來。這不是重點,畢竟是搞傳銷的,根兒還是脫離不了「發展下線」四個字。」
中國反傳聯盟會長凌雲跟記者表示:「關於傳銷的案例,「暗黑幣」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這種平台以高額返利為誘餌,由全國各個地區的負責人及會員通過宣傳、上課、介紹等方式不斷發展下線,以投資虛擬貨幣「暗黑幣」為名;
要求參與者繳納不同級別的「暗黑幣」礦機租賃費用即門檻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每一名會員下線分為三條線(即三個區)的順序組成固定的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並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並通過出售虛擬貨幣「暗黑幣」的方式直接獲利。」
據了解,這種類似的利用區塊鏈概念進行投機的行為,國際上也不乏案例,比如區塊鏈上賣虛擬貓。區塊鏈上的一隻貓價格已經高達12萬美元,這種賣法在本質上就是一種賭博或者擊鼓傳花游戲。
據了解,隨著我國對非法傳銷活動不斷加大打擊力度,此類傳銷活動已經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隨著金融創新以及人工智慧等技術的迅速普及,非法傳銷明目更加繁多、組織更加嚴密。尤其是,在日益火熱的區塊鏈風口下,資本市場概念炒作盛行,投機氛圍濃厚。

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秘書長吳震說:「隨著數字貨幣受到熱捧,很多互聯網金融平台打著區塊鏈、虛擬貨幣的旗號經營,去年就出現過有著400多種名目的傳銷幣。還有一些平台利用高收益進行虛假宣傳開展業務。」
吳震認為,區塊鏈要想成功,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多方參與;參與的多方都有積極性,數據真實性問題;實施難度。此外他認為,如果激勵機制形成不了,就會有很多問題解決不了,要麼區塊鏈建成後難以運行,要麼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今年1月中旬,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企業在2018年守護者計劃大會上表示,各部門將採取聯合治理模式,攜手更多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打擊網路黑色產業鏈力度,共同構建「網路安全共同體」。
總而言之,資本市場對區塊鏈概念的爆炒,正在讓這一創新技術走向失控的邊緣,只有加大監管力度才能使其得到良性發展。同時,廣大投資者也應該認清此類項目的本質,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不要盲目跟風炒作。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揭秘偽創新】山寨幣「挖礦機」的傳銷迷局
中國質量新聞網-「持幣」傳銷傍上互聯網新寵「區塊鏈」

⑺ 八年前丟失744000比特幣:從 MT. GOX 的隕落中吸取教訓

2014年2月24日,臭名昭著的比特幣交易所Mt. Gox在74.4萬枚比特幣(今天價值數十億美元)被盜後下線。

在Mt. Gox破產八年多後,這家一度流行的在線交易平台一度占據了比特幣交易的絕大部分。

Mt. Gox總部位於東京,其域名MtGox.com最初是在2007年注冊的,是一個託管流行 游戲 卡《萬智牌》(Magic: the Gathering)的交易網站。2010年底,它開始作為一個基本的比特幣交易平台運營。然而,隨著業務開始產生巨大的流量,所有者將平台賣給了馬克·卡皮爾斯。

卡皮爾斯是一名狂熱的程序員和比特幣愛好者,他加強了這個在線平台的代碼,以處理越來越多的比特幣交易和買賣訂單。但最終,交易失敗表明,他在技術或管理方面做得不夠,因為他試圖在缺乏經驗的情況下履行Mt. Gox首席執行長的職責。

2014年2月24日,Mt. Gox暫停交易並下線。最終,人們發現Mt. Gox的基礎設施在過去幾年裡多次被攻擊者利用,這些攻擊者通過操縱比特幣交易所的一些交易數據(一種被稱為交易可鍛性的特性)慢慢地搶劫了比特幣交易所,從而導致了Mt. Gox的攻擊。Gox認為,其中一些提款並未發生,因此數次重新發送了要求的資金。

當月早些時候,Mt. Gox離線數小時後,其團隊發布了一份新聞稿,指責比特幣協議本身造成了交易觀察機制的缺陷。當收到提現請求時,交易所會查看比特幣區塊鏈以確認提現交易ID——由交易信息組成的哈希值。但是,只有在區塊鏈上確認交易後,交易ID才為final,這一特性允許攻擊者通過改變部分交易數據(不包括輸入和輸出)來改變交易ID。結果呢?Mt. Gox的資料庫沒有顯示成功提款,因為該交易所監控的交易id從未進入該區塊,但攻擊者仍然收到比特幣,因為更改的交易確實得到了確認。

令人驚訝的是,盡管這一會計差異從未被發現,但2014年2月24日,Mt. Gox的一份內部文件被泄露,其中詳細描述了該公司為自己挖了一個多大的坑。文件顯示,超過74.4萬枚比特幣被盜,當時價值約3500萬美元,現在價值近300億美元。但Mt. Gox最終的成功並不是第一次。

11年前,也就是2011年,黑客開始利用該公司的安全漏洞,當時數千枚比特幣在至少四次不同的交易中丟失。

2011年3月1日,盜賊成功復制了Mt. Gox熱錢包的Wallet.dat文件,並偷走了80,000 BTC。今年5月,更多的點對點(peer-to-peer)貨幣從交易所被盜,黑客通過不安全的、可公開訪問的網路驅動器獲取了存儲在場外(otc)錢包中的30萬個比特幣。然而,竊賊很快就歸還了29.7萬個比特幣,但只留下了3000個比特幣作為「保管費」。接下來的一個月,一名攻擊者設法訪問了一個內部管理員賬戶,操縱價格,在盜取2000個比特幣之前,一度令市場崩潰。

當年9月,一名黑客成功獲得了對Mt. Gox資料庫的讀寫許可權,使他們能夠在該交易所創建新賬戶,增加用戶余額,並提取7.75萬個比特幣,之後他們刪除了大部分證據日誌。在接下來的一個月里,這位首席執行官的新錢包軟體出現了一個錯誤,導致2609個比特幣被發送到一個無法使用的空密鑰。

2013年,一名黑客再次獲得Mt. Gox的Wallet.dat文件副本,盜取了令人震驚的63萬比特幣。

到2014年,Mt. Gox成了一個麻煩不斷的交易所,人們開始在Mt. Gox以折扣價將自己的比特幣兌換成「真正的」比特幣——這是那些發現自己陷入困境、無法從Mt. Gox提取任何比特幣的人遇到的備用機制。阿德萊德考克斯。賣家將比特幣從他們的Mt. Gox錢包轉移到買家的Mt. Gox錢包,這是一種內幕交易,不需要適當提款,而買家則將鏈上比特幣從他們的錢包轉移到賣家自己的錢包。託管的錢包。

Mt. Gox的取款問題非常嚴重,以至於一名澳大利亞Mt. Gox用戶飛到位於日本的交易所總部抗議,並問卡皮爾斯為什麼不能從交易所取款。Mt. Gox的高管拒絕透露幕後發生的細節,稱這是「技術問題」,而不是在退出之前出現的嚴重管理錯誤。在用戶離開澳大利亞後,Mt. Gox正式宣布,所有提款都將被無限期凍結。

盡管前幾年發生了一系列孤立的黑客攻擊,Mt. Gox最終還是在多年的管理疏忽和軟體故障後溺水身亡。

說到軟體,一名內部人士透露,Mt. Gox根本不使用版本控制——這對於Mt. Gox這樣一個處理大量財務價值的公司來說,似乎有些荒謬。此外,所有代碼更改都必須得到首席執行官卡皮爾斯的批准,這意味著緊急的bug修復可能會在他的辦公桌上擱置數周,直到他來檢查並將其推到主代碼中。事實上,代碼測試套件幾年前就已經不存在了。這些新功能和bug修復完全依賴於人工檢查,然後才能對成千上萬依賴交易所買賣和託管比特幣的用戶實施。

盡管Mt. Gox的技術基礎設施和軟體開發方法代表了最終的集中化水平,因為它嚴重依賴於卡皮爾斯,但最終,所有集中化系統都有其固有的缺點,代表了單點故障。

因此,盡管提高集中化交易所的安全性和穩健性至關重要,但實現持久安全和財富保值的真正答案在於分散的系統。自從比特幣誕生以來,中心化的交易和服務一直在繼續,以取代有缺陷的傳統金融系統,而去中心化的點對點(PEER-to-peer)貨幣系統讓任何人完全控制自己的財務。然而,為了實現一個主權的未來,用戶需要將他們的比特幣保存在自己管理的錢包中。

Mt. Gox在2014年2月底宣布破產,揭露了該公司有缺陷的提款檢查軟體引發的一系列黑客攻擊事件,這些軟體沒有考慮到交易的延展性——至少從2011年起人們就知道了交易延展性的可能性。

盡管該交易所試圖將責任歸咎於比特幣本身,但很明顯,唯一應該怪罪的是它自己的系統——一個糟糕的定製執行系統,耗費了數千人的畢生積蓄。在Mt. Gox的崩潰中,即使是應該知道託管風險和自我託管重要性的比特幣創業者,也因為方便而損失了數百個比特幣。

因此,盡管Mt. Gox的衰落在短期內對比特幣及其全球認知度不利,但它可以說是用戶能夠收到的關於比特幣資產自我託管重要性的最重要提醒。

當時的情況在今天仍然適用:只有完全擁有私鑰,比特幣用戶才能控制他們應該擁有的比特幣數量。但用戶仍在集中交易所持有數百萬比特幣。

自我調節永遠不會太遲。盡管從中央交易所或第三方託管機構提取比特幣的最佳時間是昨天,但第二好的時間是今天。

不要推遲贖回你的比特幣——這是你能做的最不對稱的投資。自我照顧可以提供持續幾代人的保證。從最簡單的自託管設置到更強大的設置,比特幣愛好者只有在看到來自交易所和自託管錢包的比特幣時才會成為比特幣愛好者。

從小事做起,比如配置一個簡單的移動錢包,然後提取一部分比特幣,這樣你就可以看到這是可以做到的。逐漸將硬幣從中央錢包轉移到你自己的錢包,直到你的所有資金都在你的控制之下。甚至還有一些白手套式的自我託管服務,是為那些害怕搞砸的用戶提供的。

無論你最後做什麼,不要把你的比特幣資產放在一個集中的交易所。

⑻ 幣圈「搶劫」第一案始末

源頭

2018年,OKEx敵敵畏維權的風波還沒過去,幣圈「搶劫」第一案就爆出來了。搶劫 打 雙引號 ,因為 判決 是定 非法拘禁罪 。

公告說矛盾源頭是6月初對賬時,Skycoin項目方發現EVOLAB存在私自挪用、侵佔10萬個天空幣的情況。Skycoin採取凍結等處理措施後,EVOLAB相關人員非法闖入創始人家中、非法控制、毆打創始人夫婦並造成輕傷,搶劫了比特幣和天空幣。公告還說,EVOLAB當時還試圖盜取天空社區生態鏈的全線設計原型並控制天空鏈上所有資產,只是最終沒有成功。

公告還說明了處理措施:

替換中國社區運營團隊,建立新的中文社區圈子和聯絡群;追蹤了EVOLAB團隊錢包地址,向各大交易所發出了申訴,請求各交易所配合臨時凍結嫌疑人相關資產,以及凍結可疑賬戶的數字資產充提交易許可權;截至618當天18:00,嫌疑人的交易所全部持幣賬戶均被凍結,場內交易市場逐漸回穩,價格回升30%;以及上線天空幣臨時黑名單功能。

翁某說自己在2017年6月支付100萬,托朋友李某(岑李閆孫中的李)購買10萬個天空幣,並且委託李某保管。一年後,天空幣在幣安上線後,翁某想賣出一部分套現,聯系李某後卻發現「錢包被凍結、無法完成交易」。李某當時立刻聯系Synth詢問緣由,Synth說是錢包出了bug,需要時間來排查。但後來,李某得知錢包是由Skycoin方面主動凍結,目的是找回被中國團隊挪用的代幣。

關於6月12日的事,翁某說他和岑里閆孫四人以及其他四名Skycoin投資者去Synth家裡找他,是想把事情搞清楚。Synth一開始拒不承認,後來又說罪魁禍首是他的合作夥伴Steve。

翁某還說,當晚只是想拿回錢,一直坐在沙發上談話,沒有肢體接觸。半夜三點左右,Synth迫於壓力把比特幣、天空幣打入他們賬戶後,他們知道想拿回全部損失不可能了,就只能離開。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岑里閆孫和(投資人)翁某、李某1等人到了被害人住處,採用控制手機、限制自由等方式,要求Synth解鎖被凍結的天空幣賬戶。期間,閆、李對Synth夫婦有毆打和威脅(後經鑒定,構成輕微傷)。被害人被迫將持有的比特幣、天空幣轉入閆某等人指定的賬戶後,一行人才離開(13號凌晨3點左右)。

6月20日,被告人閆岑孫被傳喚到案,李某主動投案。到案後,閆某拒不交代,岑李孫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岑某說自己只有威脅,沒有毆打,自願認罪。孫某說自己沒有毆打行為,自願認罪。(投資人)翁某、李某1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證人」,作證證實閆某有毆打行為、岑某有威脅行為。

法院查明事實後,認為四被告構成非法拘禁罪。判決書中還提及,法院認為雙方確實存在經濟糾紛,但尚無法證實糾紛的過錯方系被害人。

01 財產損害糾紛

四被告當庭表示願意退還比特幣和天空幣,但是判決後一直沒兌現承諾,創始人夫婦就在2019年3月26日提起了財產損害民事訴訟。2019年勝訴。

02 名譽權糾紛

2019年6月27日,Skycoin創始人去法院起訴了李某,案由是名譽權糾紛,最終勝訴。

案件清單

我們看一下Skycoin在上海有哪些訴訟:

01 非法拘禁案——審結

2018年6月12日案發,2018年12月24日靜安法院一審判決岑里閆孫四人犯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5日,上海二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02 Synth和岑某的不當得利糾紛——按撤訴處理

2019年2月18日,Synth單獨在閔行法院立案起訴岑某,案由是不當得利糾紛。4月12日法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通知他補繳訴訟費,後因他未及時補交,在4月26日裁定按撤訴處理。

03 Synth和岑某、孫某、閆某的委託合同糾紛——狀態不明

2019年的某個時間點(立案日期不明),Synth在徐匯法院起訴了岑某、孫飛和閆向東。岑某認為Synth把孫、閆一起告了的原因是想把案件弄到徐匯區審理,從證據來看,這兩個人和案件無關,這個案子應該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岑某在上海的住所地對應的閔行區法院審理。

徐匯法院認為孫、閆有沒有關系,要在實體審理中認定,被告之一的戶籍在徐匯,徐匯法院就有管轄權,因此在2019年12月16日,裁定駁回岑某的管轄權異議。岑某不服,上訴到上海一中院,2020年4月17日,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案件由徐匯法院審理。2019年12月16日,一審駁回岑某起訴,2020年4月17日維持原判。

目前還不清楚這個案子是否還在審理。

04 Synth夫婦起訴岑李閆孫的財產損害糾紛案——審結

這個案子是針對6月12日非法拘禁案中涉及的18.88個比特幣和6466個天空幣提起的訴訟。

Synth和李某艷,2019年3月26日去閔行法院起訴了岑里閆孫,案由是財產損害賠償。2019年6月5日,閔行法院一審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2019年8月29日,一審判決四被告向李某、Synth返還18.88個比特幣和6466個天空幣,若不能返還,則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2020年5月6日,一中院二審改判為僅返還比特幣(因為被上訴人自願放棄追索6466個天空幣)。

05 Synth妻子和李某的名譽權糾紛——撤訴

2019年6月18日,Synth妻子李某艷認為李某發布的微信公眾號文章和微信群中的言論侵犯她的名譽權,在2019年6月18日起訴了李某,後來撤訴了。

06 Synth和李某的名譽權糾紛——審結

2019年6月27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一審判決李某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6000元;2020年8月3日二審調解結案,從網路新聞看,調解部分應該是免除6000元的賠償款。


附:名譽權糾紛

名譽是對自然人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譽、形象等方面的綜合 社會 性評價。自然人享有名譽權,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自然人的名譽。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從受害人名譽是否被損害、行為人行為是否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四方面,來分析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02 李某在公眾號文章中寫道:

03 隨後,李某在微信群「EVOLABCommunity」轉發了這篇文章,並請求群成員幫忙轉發。她在群里還發表了一系列言論,內容大致是:

原告認為李某的言論屬於捏造虛假事實、發表詆毀性言論,惡意貶損他的人格,讓文章閱讀者把他和騙子、准備跑路、坑人等負面印象相關聯,造成他的 社會 評價降低,侵犯他的個人隱私和名譽權。

李某在庭審時辯解說公眾號的文章已經刪除了,微信群里(那個用戶名)的發言很多不是我說的,我也記不清哪些話是我說的了。

李某還說:

她認為這些言論都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01 構成誹謗,導致原告 社會 評價降低、侵犯名譽權的內容:

涉案文章中出現的原告被美國政府謀殺逃來中國,原告當時很落魄,被告提供了救濟以及由於原告系美國公民,被告等人才被詳細調查等內容。微信群中被告發表了原告的海外賬戶有存款,辦理好護照隨時准備跑路等言論。

法院指出:

因此,法院認定上述文章內容及言論 構成誹謗,導致原告 社會 評價降低 ,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02 導致原告 社會 評價降低、侵犯名譽權的內容:

對於李某主張屬於個人 情感 宣洩的「坑人錢,還把受害者弄進監獄,這個實在太沒底線了,比黑 社會 還壞」、「荒唐可笑至極,明明是我們要告他們詐騙,結果他們告我們詐騙」等內容, 法院認為 ,從被告使用的詞語來看, 上述言論所傳遞的系被告個人情緒的非理性宣洩 且表達的內容也並無事實依據 ,上述言論亦 會令他人將負面形象與原告相關聯 導致原告 社會 評價降低 ,因此上述言論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原告認為被告披露的他的婚姻狀況、銀行賬戶信息等隱私,捏造他承諾給報酬等事實,同樣構成侵犯名譽權。

至於原告認為李某 以宣揚隱私(婚姻狀況、銀行賬戶信息)的方式侵犯他的名譽權,依據不足,不予確認

⑼ 網路上盜取比特幣算犯法嗎

盜取比特幣算犯法嗎? 是違法行為。比特幣是一種新興的網路虛擬財產,那麼它是否屬於 刑法 規定的 盜竊罪 的 盜竊 對象,盜竊此類虛擬財產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以,盜竊比特幣是否犯法,則要看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公私財物。 雖然虛擬財產還未被《刑法》正式列為受保護的財產,但《 民法典 》正式規定數據、網路虛擬財產受保護。盜竊虛擬財產同樣是為了牟利,普通的盜竊方法是侵入他人的住宅和口袋,盜竊虛擬財產犯罪是成功侵入他人的電腦。 所以,比特幣作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是有其現金價值的,屬於他人的合法財產,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購買方法用戶可以買到比特幣,同時還可以使用計算機依照演算法進行大量的運算來「開采」比特幣。在用戶「開采」比特幣時,需要用電腦搜尋64位的數字就行,然後通過反復解謎密與其他淘金者相互競爭,為比特幣網路提供所需的數字,如果用戶的電腦成功地創造出一組數字,那麼就將會獲得25個比特幣。由於比特幣系統採用了分散化編程,所以在每10分鍾內只能獲得25個比特幣,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幣上限將會達到2100萬。換句話說,比特幣系統是能夠實現自給自足的,通過編碼來抵禦通脹,並防止他人對這些代碼進行破壞。 交易方式比特幣是類似電子郵件的電子現金,交易雙方需要類似電子郵箱的「比特幣錢包」和類似電郵地址的「比特幣地址」。和收發電子郵件一樣,匯款方通過電腦或智能手機,按收款方地址將比特幣直接付給對方。下列表格,列出了免費下載比特幣錢包和地址的部分網站。比特幣地址是大約33位長的、由字母和數字構成的一串字元,總是由1或者3開頭,例如""。比特幣軟體可以自動生成地址,生成地址時也不需要聯網交換信息,可以離線進行[2]。可用的比特幣地址超過2個。形象地說,全世界約有2粒沙, 如果每一粒沙中有一個地球,那麼比特幣地址總數遠遠超過所有這些「地球」上的所有的沙子的數量。比特幣地址和私鑰是成對出現的,他們的關系就像銀行卡號和密碼。比特幣地址就像銀行卡號一樣用來記錄你在該地址上存有多少比特幣。你可以隨意的生成比特幣地址來存放比特幣。 可見,即使比特幣是虛擬的電子貨幣,盜取他人的比特幣還是屬於違法行為。不管是盜取什麼,只要是違規佔有他人的合法財物都屬於違法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日常生活中,我們更要注意遵守法律 法規 ,如果發現自己的財物被竊,要及時報警、保留好 證據 等解決。

⑽ 搶劫150個比特幣怎麼定刑

我國《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持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觀點,認為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不屬於《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其他財產,不是盜竊罪的保護對象「財物」。在我看來,這種解釋結論沒有注意到虛擬財產的價值屬性,不能因應信息網路時代的發展。
第一,《刑法》第九十二條雖然規定了財產的犯罪,但卻沒有規定財產的存在形態及其種類,更沒有明確財產的有形與無形。相反,「其他財產」的規定,為比特幣這種無形財物,預留了解釋空間。
第二,《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作為盜竊罪的對象。既然如此,盜竊罪的保護對象不限於有體物,可以包容無形物,甚至財產性利益。
第三,虛擬財產雖依附於網路空間,但是其本身同現實財物具有一定的換算方法以及交易規則。所以,形式上的虛擬,不意味著價值的虛擬。相反,其代表著權利人的現實財產。此外,盜竊罪的保護法益,是財物的所有權或者財物事實上的佔有。由於比特幣的載體是數據,權利人按照一定的操作方式,可以實現對其控制、佔有、處分。
第四,將比特幣解釋為財產,不是類推解釋。類推解釋與擴張解釋的區別在於,是否超越了文字可能的文義范圍。隨著數據的越發重要,虛擬財產已廣為人知,並被作為新的財產類型置於法律體系之中。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典型代表,更是被作為一種代幣加以使用,遠非游戲虛擬貨幣可比。即便將比特幣解釋為財物,也沒有超越一般人對「財物」的預測可能性。
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符合刑法上「財產」要件,具備財產性。因此,竊取比特幣案件中,以盜竊罪加以規制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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