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戶口是去派出所還是政務中心
① 上戶口是在鄉政府上還是派出所上
派出所。
新生兒上戶口具體流程:
第一、先要在醫院把寶寶的出生證明辦了 ,現在都是機打的了,一定看清楚相關的證件號是否都正確省的到了戶政中心因為號碼不對,產生其他的麻煩。
第二、寶寶的戶口可以隨爸爸一方 或者媽媽一方,去給寶寶上戶口的時候一定要帶齊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准生證、還有寶寶的出生證明。
第三、帶齊這些東西就可以去戶政部門給寶寶上戶口了,現在新生兒都有自己的身份證號了,還有就是獨生子女光榮證也一起辦了。
公安派出所【申辦手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居民的新生嬰兒在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隨父報出生的,必須攜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外省市婦女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結婚,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
此類戶口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後辦理出生登記。需審核的證明材料如下:
(1)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或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
(2)嬰兒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3)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嬰兒父母的結婚證。 非婚生嬰兒隨父或隨母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
不同的地方可能會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你可以先去上戶的地方問問
② 上戶口去派出所還是政務大廳
第一、先要在醫院把寶寶的出生證明辦了,現在都是機打的了,一定看清楚相關的證件號是否都正確省的到了戶政中心因為號碼不對,產生其他的麻煩。
第二、寶寶的戶口可以隨爸爸一方或者媽媽一方,去給寶寶上戶口的時候一定要帶齊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准生證、還有寶寶的出生證明。
第三、帶齊這些東西就可以去戶政部門給寶寶上戶口了,現在新生兒都有自己的身份證號了,還有就是獨生子女光榮證。
新出生嬰兒的戶口,需要到父母某方所在的派出所辦理,需要攜帶父母雙方的戶口本,結婚證,准生證和身份證以及復印件,每個地方不一樣,有的要上環有的不要的。有的要求上環,有的則不用。
以較為復雜的為例: 第一胎,先到婦幼保健站上環,拿到上環證,必須是婦幼保健站的,如果是在別的醫院上的環就再去婦幼保健站查一下環,然後去派出所,就說自己要給小孩上戶,他會給你一張紙,是男女雙方需要蓋章的證明。拿著這張紙和上(查)環證、准生證、雙方戶口本、結婚證、出生證去辦理准生證的辦事處計生辦,他會給你開一個新生兒上戶備查聯(鄉鎮是上戶證),派出所給的那張紙上要蓋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辦事處計生辦的章。
③ 我想問下上戶口是直接到派出所嗎要啥證
上戶口要到當地的公安派出所的。
上戶口需要攜帶的證件有:
1、出生醫生證明。
2、結婚證。
3、新生嬰兒落戶必須提供父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母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未成年人落戶的要攜帶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母親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派出所關於未入戶原因的證明。
5、其它可以說明情況的有效證明。
(3)上戶口是去派出所還是政務中心擴展閱讀
嬰兒出生後應在一個月內依法進行戶口登記,當年12月31日前出生並辦理戶口登記的稱為當年出生登記,此外則稱為往年出生登記。
辦理人可以是新生兒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監護人,比如說,孤兒的戶口可由鄰居、社區(村)組織或者法定監護人來辦理;遺棄或收養的可由民政部門、合法收養人等來申請辦理。
若新生兒是收養的,則需要辦理《收養登記證》,如果收養是發生在1999年4月1日之前的(黑戶補辦戶口),則需要開具事實收養公證書;若新生兒是棄嬰,則應該在立案後由民政處申報戶口登記。
④ 現在給小孩上戶口為什麼要去政務大廳
不需要去政務大廳,一般去戶籍地派出所就可以辦理,除非你有材料不齊全,不然不用去政務大廳辦理。
⑤ 報戶口是去派出所還是行政審批中心
我們這里部隊離退休幹部及隨遷家屬、異地入伍士官、義務兵、部隊軍官家屬子女、國家公務員(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去行政審批中心公安局窗口辦理,退役士兵異地安置落戶是去行政審批中心民政局窗口辦理,普通辦理戶口是在所屬轄區的派出所
⑥ 行政服務中心處理上戶口的問題嗎
戶口的事歸公安局戶籍科管理,一般都是去派出所辦理。
不過現在有的地方把各個部門都整合到一塊集中辦公了。你去問問吧,可能服務中心處理戶口的問題。
⑦ 辦理戶口遷移到行政大廳辦理還是去派出所辦理
派出所,只要資料准備齊全時間很快,如兩地近一個工作日或者一個上午就夠了
⑧ 遷戶口是去派出所還是去政務大廳
遷戶口是去派出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8)上戶口是去派出所還是政務中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十二條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製。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