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去交通事故鑒定中心
① 什麼情況下交通事故要對車輛鑒定
1、在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車輛檢驗、鑒定;
2、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8)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② 交通事故什麼情況下需要對車輛進行鑒定 檢驗呢
以下情況需要對車輛進行鑒定檢驗: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2)什麼情況去交通事故鑒定中心擴展閱讀: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的流程為:
1、辦案交警填寫委託書;
2、辦案交警或當事人將委託書送區縣物價部門評估定損;
3、評估人員通知當事人定損評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4、事故各方有關人員到定損車輛存放地參加損失評估鑒定;
5、物價部門做出定損評估鑒定結論;
6、物價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鑒定結論書交納鑒定費;
7、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提出重新評估鑒定申請;
8、市物價部門重新做出定損評估鑒定結論,辦案交警審核確認。
網路-交通事故檢驗和鑒定
③ 哪些情況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鑒定,傷殘鑒定機構如何選擇
一、哪些情況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是一個很嚴肅的話題。任何一次重新鑒定,都會使傷者承擔非常大的。重新鑒定,應當委託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最起碼該鑒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當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鑒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鑒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需要說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鑒定結果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鑒定:(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二、傷殘鑒定機構如何選擇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不同地區之間的司法鑒定機構在評殘級別上相差很大,在相同地區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評殘程序及標准也不一致。一般情況而言,當事人只能在受傷地或住院地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因此,當事人在選擇司法鑒定機構時要十分謹慎。(一)選擇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才合法有效,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作出的鑒定結論無效。因此,應選擇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精神病鑒定須選擇到有鑒定精神病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去做,這樣的鑒定結論才合法、精準可靠。(二)選擇信譽卓著、辦事公正的司法鑒定機構。如果選定一家鑒定機構,雖然做出的鑒定級別很高,但是並不權威,需要重新鑒定,那是得不償失,因此選擇鑒定機構一定要選擇那種信譽卓著、辦事公正,其所做的司法鑒定很少甚至基本不會被推翻的司法鑒定機構。當事人做鑒定時,一般選擇有關交警部門推薦的或很少被保險公司提起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我們不主張當事人到非交警部門指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去做鑒定,除非這家鑒定機構是大學的司法鑒定機構或公立醫院的司法鑒定機構。(三)不要選擇對自己不利的鑒定機構。每一地區,具備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資質的機構都不止一家。一般情況下各鑒定機構所做的鑒定結論是一致的,但是,當傷情屬於可評可不評,可高評可低評的情況時,各鑒定機構的做法卻不一致,有的鑒定機構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所以,不要盲目的自己去選擇鑒定單位,最好是聽取交通事故專業律師的意見,因為,律師對各鑒定機構情況比較了解,否則,吃虧了都不知道怎麼回事。要知道,評上級別和評不上級別,裡面的賠償項目和金額差距是很大的;同樣的傷情,不同的評級,賠償金額也會有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的差距。(四)選擇在當地有辦公場所的鑒定機構。
④ 交通事故鑒定中心
1、凡需要鑒定事故車輛及其他檢材,由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託書,並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鑒定大廳技術科登記,對需要做車輛、物品及人員的司法鑒定的事故,必須由辦案人及雙方當事人三方同時到場,並簽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檢驗。
2、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如車輛只做痕檢、安檢,到事故鑒定中心直接交費,找當日值日班工程師檢車。如車輛還需做車損作價,須在接到委託書後72小時內出具鑒定結論和報告後,當事人到事故鑒定中心交費,辦案民警到鑒定大廳技術科民警領取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對肇事逃逸案件,要進行鑒定的,大隊領導審批後費用後期處理。
1、車輛檢驗的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2、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3、相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六章調查取證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⑤ 交通事故可以找哪個司法鑒定中心做
交通事故鑒定通常有以下兩種委託方式:第一種:受害人方自行選擇法院認可的中科檢測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當事人自行委託評定的,對方有時不會認可,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評定。第二種:申請人民法院委託評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訴時申請法院委託有資質機構對傷殘情況進行評定。對該評定結果,如無特殊情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請後一般先徵求雙方意見,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評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評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定。這種情況下傷殘鑒定結論很難被推翻,如果對受害者一方不利,則會造成極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