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執法辦案中心
『壹』 我被帶到豐台執法辦案中心,24小時把我放出來了,但我承認收了1萬多塊錢,為什麼,想不明白
你這個應該屬於已經立案了,立案的案子一般無法撤案。具體詢問當地公安機關,不要私自處理,以免不必要的責任和麻煩。
『貳』 辦案中心具體是干什麼
法律分析:公安局法制處(科)是公安機關的綜合性職能部門,是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案件的辦案部門。通常公安局法制處承擔以下職責:公安機關內部執法檢查監督,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著力推進行政執法透明、規范、合法、公正,不斷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全面提高執法效能,推動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和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辦事流程,明確崗位責任,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辦事的條件、環節等負擔,防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
堅持執法為民。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貼近群眾、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及時獲取執法信息、便捷辦理各種手續、有效監督執法活動,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公。
堅持務實高效。聚焦基層執法實踐需要,著力解決實際問題,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便於執法人員操作,切實提高執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瑣、不切實際。
堅持改革創新。在確保統一、規范的基礎上,鼓勵、支持、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膽實踐,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防止因循守舊、照搬照抄。
堅持統籌協調。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建設,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項制度有機銜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復建設。
(三)工作目標。「三項制度」在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全面推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行為得到有效規范,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做到執法行為過程信息全程記載、執法全過程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全面實現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整體大幅提升,行政執法行為被糾錯率明顯下降,行政執法的社會滿意度顯著提高。
『叄』 執法辦案中心是幹嘛的
法律分析:執法辦案中心的工作內容有: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的檢查監督、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2、提請批准逮捕、移送起訴、取保候審等案件辦理環節的審核;3、民警的法制培訓,為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和執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等。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置辦案區、案件管理區和涉案財物管理區,並提供合成作戰及其他輔助支撐,具備執法辦案、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基本功能,實現「一站式」辦案和辦案管理服務「一體化」運行。
(一)辦案區。按照法律要求和執法辦案流程,規范設置入區登記、安全檢查、物品暫存、信息採集、等候、訊(詢)問、辨認等工作區域或者功能室,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置醫療救助、吸毒檢測等功能室。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承擔日常值守、出入區登記、人身檢查、信息採集、看管看押等辦案輔助工作,並配備人身安全檢查、安全防護、消防應急等設施裝備,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執法安全。
(二)案件管理區。落實受立案改革、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等要求,圍繞警情、案件、人員、財物、卷宗、場所等執法要素,設置受立案管理、案件審核、執法巡查、案卷管理、涉案財物管理等崗位,加強對辦案活動的系統管理。依託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台,深化接處警、現場執法記錄、辦案區監控、訊問錄音錄像等信息系統或者功能模塊記錄資料的智能化管理運用,落實執法全流程記錄機制,實現自動歸集、智能調取、全案回溯,對辦案活動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建立常態化分析研判機制,對執法辦案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進行統計、分析、研判、預警,為基層執法辦案、領導決策和公安中心工作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三)涉案財物管理區。建立完善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加強對涉案財物的統一管理,詳細記錄入出庫登記和移交、調用、發還、處置等環節信息,保證來源去向明晰,管理使用規范。完善視頻監控、防潮、防火等安全設備,對涉案財物分案分類保管,實行動態、實時、可視化監督,確保涉案財物保管安全。推動建立公檢法跨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實物集中保管、信息隨案流轉、權責同步移交」的原則,實現涉案財物網上「換押式」管理。具備條件的地方,積極推動建設涉案財物跨部門集中管理場所。
(四)合成作戰功能。建立合成作戰快速響應工作機制,為辦案活動提供即時的信息保障服務。案件發生後,根據需要第一時間啟動合成作戰機制,充分調用各部門力量和資源,為辦案民警提供身份核查、軌跡研判、外圍調查等信息服務支撐。強化涉案情報信息全面收集、深度挖掘、綜合研判,為破案攻堅、深挖犯罪提供實時保障。
(五)智能輔助辦案功能。積極推動輔助辦案的科技手段建設,推廣一體化基礎信息採集與應用,實現採集即入庫、入庫即比對、比對即反饋。研發應用電子卷宗、智能筆錄、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智能證據指引、語音識別轉換、遠程示證等系統功能和技術手段,有效助力民警辦案,提升辦案效率。
(六)拓展功能。在滿足基本辦案管理服務功能的基礎上,可以會商有關部門設置速裁法庭、律師接待室、遠程提訊室、心理咨詢室等功能室,以及入所體檢、集中押解、物證(價格、傷情)鑒定、郵政代辦、銀行網點代收代管保證金等業務,進一步延伸執法辦案鏈條,拓展支撐功能,保障案件全程高效規范辦理。
『肆』 執法辦案中心可以拘留多久
法律分析:在強制執行終結的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對執行標的有妨害行為,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行政拘留,拘留的期限最長是十五日,過了此期限,法院即可解除拘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在執行終結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進行處罰。因妨害行為給執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伍』 去辦案中心能出來嗎
可以,如果是涉嫌違法犯罪被傳喚,也會出來進拘留所,判刑後去監獄,如果只是被傳喚去詢問相關案件,那問詢結束就可以出來了。
辦案中心一般指代公安局法制處(科),是公安機關的綜合性職能部門,是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案件的辦案部門。
通常公安局法制處承擔以下職責:
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檢查監督,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2、提請批准逮捕、移送起訴、取保候審等案件辦理環節的審核;
3、民警的法制培訓,為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和執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4、參與公安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修改、會簽;
5、指導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應訴、聽證、賠償案件的辦理;
6、法制宣傳;
7、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處理。
擴展:刑事案件(xíng shì àn jiàn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構成要素
(一)作案時間要素
(二)作案空間要素
(三)案件相關人要素
(四)案件相關行為要素
(五)案件相關物要素
2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陸』 公安機關問話夠成什麼條件到執法辦案區
到公安機關辦案區接受詢問的,應當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觸犯刑法的行為人。
對於證人或者受害人,應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柒』 被送到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是要被拘留嗎
沒有犯法就不會被拘留。具體看你因為什麼被送到執法辦案管理中心。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拘留分三類:
一.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二.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捌』 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是幹嘛的
法律分析:是公安機關的綜合性職能部門,是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案件的辦案部門。通常公安局法制處承擔以下職責:
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檢查監督,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2、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取保候審等案件辦理環節的審核;
3、民警的法制培訓,為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和執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4、參與公安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修改、會簽;
5、指導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應訴、聽證、賠償案件的辦理;
6、法制宣傳;
7、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安部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公安工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領導、指揮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公安工作的領導、指揮機關。
『玖』 公安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怎麼上班的
公安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負責看接處警的執法記錄儀和案件審核批示,負責服務辦案人員的,進出辦案中心的登記,刻錄光碟。
【拓展資料】
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區下分區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部、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公安局的業務可以簡單劃分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國內安全保衛等等。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機關業務處(如政治處、法制處、裝備財務處、信通處等等),派出所(按職能可分為刑偵、治安、戶政、特業),若干工作隊(如刑警隊、巡警隊、治安隊、交警隊。公安局的級別不同,具體稱呼有別,如××總隊、××支隊、××大隊等),現役機構(具體有邊防、消防部門、警衛局)等。
『拾』 去了辦案中心是否就確定已立案偵察了
案件已經移交到辦案中心,並告知已經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的,就屬於已經開始立案偵查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10)去執法辦案中心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 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並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並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已經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