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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盜取

發布時間: 2022-01-10 20:01:32

數字貨幣的合約交易安全嗎

數字貨幣的合約交易不安全。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依然存在諸多漏洞,比如最常見的就有以下六種:

一、拒絕服務攻擊

拒絕服務攻擊是目前最主要的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的攻擊方式,攻擊者通過拒絕服務攻擊,讓交易平台無法正常訪問,而用戶因為無法准確分辨攻擊程度,往往會造成恐慌性的資產轉移,從而帶來一定的損失影響。

二、釣魚事件

即使是目前最好的技術措施也無法讓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避免釣魚攻擊,一些黑客和不法分子可以通過虛假的域名或者仿冒頁面的方式迷惑數字貨幣投資者,而一般的投資者又無從辨別真偽,因此很容易就造成資產上的損失。

三、熱錢包防護問題

很多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使用單個私鑰來保護熱錢包,如果黑客們可以訪問單個私鑰,他們就可以破解與私鑰相關的熱錢包。例如,2017年首爾交易所Yapizon的攻擊,攻擊者一年內前後兩次對交易平台發起了針對平台上熱錢包的盜取,總共造成交易平台近50%的資產損失,並最終導致了交易平台破產。

四、內部攻擊

由於沒有完善的風險隔離措施,或對於員工許可權監督不力,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也存在員工監守自盜,部分擁有平台操作許可權的員工利用內部信任為自己謀取不義之財。例如,2016年交易平台ShapeShift發生的員工盜取比特幣事件,通過私下盜取和將敏感信息轉賣給他人的方式給交易平台共造成23萬美元損失。

五、軟體漏洞

數字貨幣交易平台的軟體漏洞則包括單點登陸漏洞、oAuth協議漏洞等。目前各國都有法律要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實施信息安全措施,以保護客戶的存款。但由於區塊鏈領域還處於起步階段,目前缺少適用於加密數字資產的此類規范。因此,許多交易平台在缺乏安全規范約束的條件下,存在大量漏洞並非偶然。

六、交易可鍛性

區塊鏈的技術支持者常常認為區塊鏈交易是高度安全的,因為它們被記錄在據稱不可更改的記錄上,但是每個交易都需要有相應簽名,而在交易最終確認之前,記錄是可以被暫時偽造的。

(1)數字貨幣盜取擴展閱讀:

合約交易的規則

1、交易時間

合約交易是7*24小時交易,只有在每周五16:00(UTC+8)結算或交割期間會中斷交易。合約在交割前最後10分鍾,只能平倉,不能開倉。

2、交易類型

交易類型分為兩類,開倉和平倉。開倉和平倉,又分買入和賣出兩個方向:

買入開多(看漲)是指當用戶對指數看多、看漲時,新買入一定數量的某種合約。進行「買入開多」操作,撮合成功後將增加多頭倉位。

賣出平多(多單平倉)是指用戶對未來指數行情不再看漲而補回的賣出合約,與當前持有的買入合約對沖抵消退出市場。進行「賣出平多」操作,撮合成功後將減少多頭倉位。

賣出開空(看跌)是指當用戶對指數看空、看跌時,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合約。進行「賣出開空」操作,撮合成功後將增加空頭倉位。

買入平空(空單平倉)是指用戶對未來指數行情不再看跌而補回的買入合約,與當前持有的賣出合約對沖抵消退出市場。進行「買入平空」操作,撮合成功後將減少空頭倉位。

3、下單方式

限價委託:用戶需要自己指定下單的價格和數量。開倉和平倉都可以使用限價委託。

對手價下單:用戶如果選擇對手價下單,則用戶只能輸入下單數量,不能再輸入下單價格。系統會在接收到此委託的一瞬間,讀取當前最新的對手價格(如用戶買入,則對手價為賣1價格;若為賣出,則對手價為買1價格),下達一個此對手價的限價委託。

4、倉位

用戶開倉成交後,即擁有了倉位,同種合約同一方向上的倉位會合並。在一個合約賬戶中,最多隻能有6個倉位,即當周合約多倉、當周合約空倉、次周合約多倉、次周合約空倉、季度合約多倉、季度合約空倉。

5、下單限制

平台對單個用戶某個周期合約的持倉數量、單筆開倉/平倉的下單數量會做出限制,防止用戶操縱市場。

當用戶的持倉數量或委託數量過大,平台認為可能對系統和其他用戶產生嚴重風險時,平台有權要求用戶採用包括但不限於撤單,平倉等風控措施。平台有權採用包括但不限於限制總倉位數量,限制總委託數量,限制開倉,撤單,強行平倉等措施進行風險控制。

② 數字貨幣有什麼風險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表示,數字貨幣面臨兩方面的風險。第一是技術層面,數字貨幣依賴於區塊鏈技術和一個系統,這就會使其遭受安全沖擊,比如計算機系統的黑客攻擊,我們在這個過程中看到過很多實際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認為,數字貨幣具有匿名性、快捷性和不可撤銷性,加上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在世界范圍內具有高流通性,因此很多不法分子將數字貨幣作為新型洗錢渠道。而且,通過數字貨幣洗錢有很多種不同的實現方式,總體而言,新型洗錢方式被發現、查處的幾率比以往更低,很多國家還沒有有效地打擊數字貨幣洗錢的手段和技術。這些因素導致不法分子更青睞這種洗錢方式。

③ 央行數字貨幣有沒有防盜功能

為用戶提供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存儲方案,錢包密鑰和所有類型貨幣的地址私鑰信息都存儲在用戶本地系統里。同時,錢包提供便捷的密鑰備份方案—用戶只需進行一次備份,保存到安全的地方。即使後續增加數字貨幣種類,用備份就可恢復所有類別數字貨幣資產。除了讓用戶完全控制錢包密鑰,錢包還針對不同規模的數字資產管理,提供多重簽名技術保障和兩步授權驗證,用戶可以選擇在轉賬交易時進行手機驗證碼、指紋、活體等驗證方式,全方位保證數字貨幣資產安全。

④ 盜竊數字貨幣怎麼處理

如果你朋友在還錢之前,你已經知道這是盜竊來的錢,自然是要退還的。

⑤ 數字貨幣存在哪些風險

數字貨幣簡稱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DIGICCY) 。
數字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歐洲銀行業管理局將虛擬貨幣定義為:價值的數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當局發行,也不與法幣掛鉤,但由於被公眾所接受,所以可作為支付手段,也可以電子形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境內沒有批準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根據我國的數字貨幣監管框架,投資者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數字貨幣交易的自由。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在投資之前,建議您先了解一下項目存在的風險,對項目的投資人、投資機構、鏈上活躍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資或者誤入資金盤。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
應答時間:2020-12-1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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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數字貨幣被盜如何報警

⑦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⑧ 現在數字貨幣在法律上是怎麼認定的就是說公司有員工通過技術手段盜取了幾個 就是說能不能制裁

現在交易數字貨幣是非法的,不值得干!

⑨ 數字貨幣個人持有安全嗎,會不會被盜

目前黑客都盯上了數字貨幣交易所,在他們眼中這都是肥肉,盜取裡面客戶信息的資產安全.很多交易所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安全隱患,推薦可以去幣易交易所上面把財產安全轉移,幣易在安全系統上和系統效率上實現平衡點,至今沒有出現過重大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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